怎样制作株洲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个人补偿表

2016年关于株洲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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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株洲房屋征收补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λ、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负责天元区、«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以下简称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我市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云龙示范区国土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云龙示范区范Χ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下设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负责城市四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在我市城市四区分别设立房屋征收中心,由征收中心承担各区范Χ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并根据本区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及时建设、筹集产权调换安置用房。  第七条 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λ、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  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确定拟征收范Χ,审查拟征收范Χ内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征收范Χ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组织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Χ内δ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Χ内房屋的权属、区λ、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并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维稳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核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公众意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汇总后,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提交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到500户以上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λ,并存储到征收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费用专项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在征收范Χ内张贴公布。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Χ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7日内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转交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Υ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严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对Υ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除强制拆迁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外,其他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条例》施行后新启动的项目,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在我省的实施细则颁布前,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标准参照《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发〔2010〕38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月1日起湖南将实施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办法》说,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和奖励等事项,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根据《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的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办法》还明确,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采取产权调换并实行过渡安置方式的,在过渡安置期间,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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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于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发〔2010〕38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拆迁管理、拆迁补偿与安置、法律责任、附则5章52条,自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不适用本《办法》。《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发〔2006〕21号)..…
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号)同意,于日起正式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n..…
2016年株洲市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1、株洲市物业管理条例背景
2、株洲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令
3、株洲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情况
4、株洲市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内容
5、株洲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
6、株洲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7、株洲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 [10-29]须按时签补偿协议、购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货币安置补助标准也有提高
近日,市政府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房地产15条&),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调结构、转方式,促进市场需求的培育和释放,其中提出政府鼓励征拆房屋实行货币安置。
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已同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一》)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二》),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选货币补偿,给予每套(户)5万元购房补助
《通知一》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购房补助政策。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城区范围内住宅房屋的,给予每套(户)5万元的购房补助,并以&购房补助卡&的形式发放,其发放数量以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套数为单位核发,对未按套登记的自建住宅房屋可根据证载面积计算核发数量(以144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将引导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进行安置
《通知一》还提出,将引导被征收人团购房进行安置。相关部门将以综合评审的形式公开确定团购商品房房源,并将及时发布征收安置所需团购商品房房源的数量、价格、户型等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各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不再新建征收安置房,确需要建设的,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批准,且不享受优惠政策。已在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房源一并纳入团购商品房房屋。
《通知一》明确,在此前已经依法发布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在我市没有出台新的房屋征收实施办法前,房屋征收的相关补偿标准统一按照《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株政【2010】38号)的规定执行。
采取货币补偿的,分户全额拨付征收补偿金
《通知一》同时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统一征收政策,征收决定发布7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应拨付征收直接补偿费用到位资金的70%至项目所辖区征收资金专户,后续资金根据签约情况及资金使用量拨付。采取货币补偿的,分户全额拨付征收补偿资金;采取现房产权调换的,分户拨付征收补偿资金的90%,剩余补偿资金在产权调换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拨付。项目征收实施机构以所在区房屋征收中心出具的付款凭证为依据,支付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
货币安置补助标准提高
《通知二》规定,提高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货币安置补助标准,从原来的1800元/平方米&45平方米/人提高到2800元/平方米&45平方米/人。如果市场商品房住宅价格出现较大涨跌,将以年度和项目为单位对货币补贴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购房补助由现金改为补助券
《通知二》要求,被拆迁人购安置房和自购商品房的补助,将由发放现金改为发放购房补助券。自购商品房补助券由市国土局和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共同印制管理,补助券可在株洲城区内通用,各区政府(云龙示范区)凭被拆迁人购房合同和补助券和购房补助资金及时支付给开发商。
城市各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标准
《通知二》还要求,为全面实行阳光拆迁,城市四区和云龙示范区都必须统一执行市政府颁布的现行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调整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公示模板,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公示,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管,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项目已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原公告的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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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330&&&&更新时间: &&&热&&&&&★★★
株房征决字〔2014〕07号
&&&&&& 因石峰区湘江株洲段城市防洪(清响田保护圈)工程石峰大桥至白石港社区段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房屋征收决定:&&&&&& 一、决定征收石峰区湘江株洲段城市防洪(清响田保护圈)工程石峰大桥至白石港社区段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 征收范围:石峰大桥至白石港社区段(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 三、签约期限:6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五、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石峰区湘江株洲段城市防洪(清响田保护圈)工程石峰大桥至白石港社区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日
石峰区湘江株洲段城市防洪(清响田保护圈)工程石峰大桥至白石港社区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石峰区湘江株洲段城市防洪(清响田保护圈)工程石峰大桥至白石港社区段项目,需征收该建设项目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268号令)4、株政发[2011] 12号文件《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二、征收范围:石峰大桥至白石港社区段(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三、房屋征收部门: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四、征收实施单位: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中心五、签约期限6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一)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团购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二)征收补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2、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株政发(2010)38号文件的规定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3、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须临时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少不低于700元。征收住宅用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停产停业补助时间为3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5、逾期临时安置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因征收部门责任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临时安置费规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6、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按500元/次计算,需过渡的按两次搬迁计算。征收生产、经营用房: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支付。7、附属设施补偿(根据实际有无补偿):有线电视移装300元/台、电话机移装200元/台、窗式空调机移装100元/台、分体空调机移装200元/台、柜式空调机移装300元/台、热水器移装100元/台、浴霸移装80元/台、管道煤气2350元/户、宽带网300元/户。8、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规划、国土、房屋征收等部门的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七、产权调换原则及房源:(一)选房原则:1、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按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每户限购一套。2、先计算原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再根据所选产权调换房面积、价格计算出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冲抵购房款,冲抵后剩余部分由指挥部支付给被征收人,冲抵后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缴纳。3、被征收人先与指挥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房栋号、房号、面积、价格、差价结算方式,再与房屋建设单位签订定购房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房源情况:(详见项目指挥部安置方案)八、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奖励标准1、按期搬迁奖: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5%×建筑面积进行奖励。2、提前搬迁奖:在下列时间段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分别按建筑面积给予分段提前搬迁奖励(不重复计算):&& 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奖励220元/O;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1-45日内奖励110元/O。3、奖励性补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5%×建筑面积奖励。4、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腾房的,给予每户寻找房源补助费3000元。(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1、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3、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九、实施步骤1、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2、公示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并征求意见、修正数据、送达正式评估报告。3、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款。4、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程序完成有关工作,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拒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6、公示有关征收补偿情况,完成本项目征收工作。十、保障阳光征收,实行征收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房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公开分户补偿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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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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