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卖方违约交易中遇见卖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继续配合办理相关交

  1、买二手房违约情形有哪些?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 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 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3)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卖家违约,作为买家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合同解除权不能任意行使,即使卖方违约,买家要行使解除权仍需要具备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内约定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具备时,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即合同法规定的对方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权,主要包括对方逾期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对方违反合同致使己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等等。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下一篇:没有了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
联系电话:请问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怎么办?
输入手机号码,报价结果将发送到您手机
装修顾问-馨馨
4年行业经验,24h可咨询
10秒闪电通过好友
报价短信已发送到您的手机
因材料品牌及工程量不同,具体报价以量房实测为准
稍候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您的装修预算约
*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因材料品牌及工程量不同,具体报价以量房实测为准
装修顾问 -馨馨
(四年装修行业经验)
微信扫一扫
3.&您家小区名称 :&&
请选择您家的装修时间
请问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怎么办?
提问者:苗邵美| 地点:
| 浏览次数:
385| 时间:
我来帮他解答
还可以输入1500字
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220722
| 被采纳数:140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案例出现,即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当快要交房的时候,原房主却反悔,拒绝交付房屋。为啥会出现这种情况?对于购房者来说,应对房主反悔的对策是什么,该怎么办呢?
  一、二手房交易签约后房主反悔的原因
  随着二手房的升温,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也经常出现签约后房主反悔的事情。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实践上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房主会以所售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出售二手房时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为理由,解除卖房合同收回房屋;
  2、房主认为所售房屋是政策规定的不允许出售的房屋类型;
  3、房主以卖房时为避税签署的是“黑白合同”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4、房主以中介公司没有及时转交买房人的定金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事实上,我们从上述实践中所反映的理由来看,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房价上涨快,卖房人售出房屋后感觉吃亏,从内心里反悔。当然还可能有其他原因,比如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等。
  既然有这么多的原因导致了二手房交易签约后房主反悔,那么,这些被反悔的购房者要怎么办?他们的权益要由谁来保护,有什么对策吗?下面我们将继续探讨。
  二、二手房买卖签约后房主反悔的对策,该怎么办?
  房主签约后却反悔,购房者的利益变得非常扑朔迷离。一般来讲,购房者应该采取应对的对策如下:
  1、在与二手房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必须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考虑相关的可能结果,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2、为避免因为房主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而最后被判定合同无效,买房人应在签订买房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3、为了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4、购房者要了解待购的房屋是否属于不能上市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如果是的话,建议城镇居民不要购买这类房屋。
  三、具体案例分析交比你如何应对二手房卖方毁约
  房价20%以内的定金均合法,工商建议买房者提高定金额度
  随着二手房的价格节节攀高,部分二手房卖方心态失衡,频繁出现毁约的情况,买房人不堪其扰。工商局近期就收到不少投诉,卖方以临时加价等借口毁约。工商部门表示,相关法律规定房产总价20%以内的定金都是合法的数额,买房者通过多付定金的方式可以有效制约卖方毁约,“因为双倍定金的违约金会增加卖方的毁约成本。”
  临时加价“没商量”
  张女士通过朋友介绍,看上了一套房子,房主和张女士的朋友私下里有些交情,出于对朋友的信赖,张女士仅通过口头约定和房主商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张女士没有和房主签订合同就提前入住开始装修了。
  辛苦了三个月之后,张女士将房子装修一新,正准备和房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房主却提出近期同小区的房子都在涨,自己的房子卖便宜了,要加价10万元,否则要转卖他人。张女士私下打听一下,原来是有几个购房者看上了房主的房子,愿出高价购买。
  眼看着花这么多钱装修好的房子又出现变故,张女士连忙致消协,询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房主如约过户。在得知张女士和房主并无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消协表示维权难度比较大,仅凭房主的收款签字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具体约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司法诉讼的途径解决。随后,张女士通过朋友说和,多付了3万元给房主才顺利过户。
  为涨房价故意刁难
  赵先生4月份的时候购买了一套总价为280万的房子,在和中介及房主签订购房协议时,三方约定赵先生首付现金150万元,剩下的130万元分别用公积金贷款30万,商业贷款100万。
  然而赵先生准备150万首付现金的时候,房主说自己做生意急需现金周转,要赵先生一次性付房款中的250万元。赵先生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现金,但房主始终坚持要短期内拿到250万。沟通无果后,赵先生到消协寻求帮助。
  消协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多次协调,讲明履行合约的利害关系之后,房主坚持拿不到250万现金就不卖房了,而且只愿意赔付赵先生两万元的违约金,而购房协议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8万元,双方坚持不下。三日后,房主松口表示愿意多出1万违约金,赵先生考虑到打官司耗时又费力,遂同意了房主的调解条件,接受了3万元的违约金。
  事后赵先生得知房主以30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另外的购房者,比和自己约定的房价整整高出了20万元。
  提高定金应对毁约
  针对市场上频繁出现的卖家毁约现象,律师表示,在房价处于上涨的阶段,卖房市场出现卖方违约的情况会比较多,购房者可以在搞清楚自己真实需求和市场价位的情况下,通过合同增加定金。定金通过交付的方式生效,有一定的担保属性,在合同生效之后是对履行合同的担保,总价20%以内的定金都是合法的数额,不履行合同约定就要双倍返还。
  他说,所以,如果购房者一旦看中某套房子的话,多付定金是有效制约卖方毁约的一个方式。比如总价180万的房子,定金可以付到36万,如果购房者预先付20万的定金,那么卖方毁约就要退40万,对卖方来说,这个毁约成本是足够高的。
  因此,工商部门建议购房者在自己购房意愿强烈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时和卖家提高定金的额度,增加卖房者的违约成本。而且在购房时一定要签订由行政部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指出买卖双方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回答数:28073
| 被采纳数:2
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如果买方认为仍然需要履约,法律是支持买方的。对卖方来说,违约金赔偿绝对不是可以敷衍过去的。仅供参考。
回答数:147569
| 被采纳数:111
首先要看是否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再次就是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签订了合同,并且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的说明,是多少钱还是按房价的比例,如果这个时候买方违约,就必须按照合同的说明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口头上的,就比较难办,因为没有具体的合同等,就是买方违约了不给违约金也没有太好的办法。
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上海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卖家违约不办理房产交易过户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产合同 - 上海律师
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上海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陈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独特的创造性法律服务思维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达千余件,其中不乏多起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服务案件涉及金额超过百亿元,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法律顾问,其在房地产、建设工程、融资并购、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法律顾问、公司上市、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等领域业绩显著。
& 联系方式
& QQ:570300
& 手机1:133 9119
& 手机2:133 9139
& 电话:086-21-8
上海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卖家违约不办理房产交易过户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产合同
作者:陈如波律师 时间: 15:33:55 来源:原创 浏览:次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XX6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X134号XXX室。
&&&&原告(反诉被告)赵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宇,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X134号XXX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某宇父亲,即第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王某宇母亲,即第二原告。
&&&&上列三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齐某扬,男,195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东路XXX弄XX号XXX室。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芳,女,195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东路XXX弄XX号XXX室。
&&&&上列二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赵某、王晨字与被告(反诉原告)齐某扬、王某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敏独任审判,本院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赵某、王某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被告(反诉原告)齐某扬、王某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赵某、王某宇诉称,原、被告在上海九仙经纪事务所的居问下,经平等、自愿协商,于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317弄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合同附件三约定购房款有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2万元系贷款支付,具体以银行放贷为准。后原告的贷款申请获银行审贷批准,经原告及中介公司多次与被告联系,定于目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其后被告非但没有配合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反于近日单方无理提出解除合同,原告对此不予接受,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交易手续及房屋交接手续;2、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违约行为向原告赔偿损失2,700元,自日起算,每月2,700元,暂计至起诉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生效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齐某扬、王某芳辩称,根据&买卖合同&及《补充协》的约定,双方应于目前办理过户手续,于日前办理交房,房款应于交房前全部付清,但直至日约定双方办理过户当日,原告的贷款手续还未完成,按交易习惯,原告无法在1月15日支付房款,因此,导致延迟过户及交房的原因是原告贷款延迟,被告并不存在违约,现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原告房款未到账前不同意交房,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反诉原告齐某扬、王某芳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购买位于浦东新区商城路的&系争房屋&,反诉被告为支付房款需向银行贷款,双方应于目前办理交易手续,并于目前办理交房手续,交房前房款必须全部到账,反诉被告如逾期付款,应按未付款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易期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交房手续,至今也未向反诉原告支付最后一笔房款,反诉被告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故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10万元。
&&&&反诉被告王某、赵某、王某宇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正常履行是因为反诉原告的原因,反诉被告不存在反诉原告所述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经上海九仙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由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以130万元的价格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于目前腾出房屋并通知乙方验收交接,第六条约定,双方确认于2009年12月15目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逾期交付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7日内,甲方仍未交付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收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合同附件三即付款协议约定,第一次支付定金2万元,第二次日签合同支付26万元,第三次银行贷款102万元,以银行放贷为准;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7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20%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实赔偿。当天,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其中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2009年12月10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在日前办理交房手续,交房的条件必须是房款全部到账,首付款为52万元,除预付定金2万元整,另50万元在签合同前划入甲方账号(包括乙方补给甲方22万元整装修设备费),等等。
&&&&上述&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11月13日支付被告50万元,加上之前原告于10月16日支付的定金2万元,原告共计支付被告首付款52万元。之后,原告申请贷款。12月10日左右,上海九仙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工作人员候某友通知原、被告原告的贷款已获批准,但当时原告出差在外,而原告回沪后被告又没有空,经候某友联系,原、被告定于日上午11时至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日上午,因原告的贷款申请手续未全部办妥,致双方未能至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当天中午,帮助原告贷款的贷款公司通知候某友要求被告提供银行账号,被告因在外无法提供,当天晚上8点多,被告通过短信将银行账号发送给候某友。1月8目早上,候某友至银行等侯原告的贷款资料,至中午1点左右,候某友拿到了原告所有的贷款资料,并通知被告,原告的贷款手续办妥,要求约时间办理过户。日,被告致函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同年1月15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及交房手续,未果。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首付款收据、个人抵押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告致被告的催告函、上海九仙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工作人员候某友的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审理中,原告提供租赁合同、收条、存款凭条,证明因被告迟延交房造成的原告租金损失每月2,70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表示原告未在签订合同时告知被告,即使被告违约也无法预知该损失的存在。另,原告表示,原告尚未支付的房款同意在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后的三十日内支付。
原、被告确认一致在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的7日内,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被告应于日前办理过户,现原告主张由被告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且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另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被告应于日之前办理交房手续,交房的条件必须是房款全部到账。现因原告的贷款延迟办妥,导致贷款到账日也将延迟,故被告的交房也可顺延。但被告在原告的贷款办妥后拒绝配合过户,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交房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一致在原告付清剩余房款后的一周内,由被告向原告交房,并无不妥,可以准许。另原告同意在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后的三十日内付清余款,因原告承诺的该付款时同与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所需的放贷时间基本相符,可予准许。至于延迟交房的违约金,因合同对合同继续履行下被告延期交房所因承担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未作约定,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延期交房造成的租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的租金损失提供了租赁合同、收条、存款凭条,虽然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相印证,因此,对于原告因被告延迟交房造成的租金损失由本院参照原告的上述证据酌定。因《补充协议》约定交房的条件必须是房款全部到账,而原告的余款系通过贷款支付的,且贷款的到账需要一定的时间,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由本院依据原告贷款办妥的时间及银行发放贷款的操作流程,酌定自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止。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的第三期房款通过贷款支付,虽然&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对贷款的支付时间未作约定,但是,根据银行发放贷款的操作流程,贷款银行需在买卖双方办妥转让过户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明后才予放贷,现原告的贷款申请未能在《补充协议》约定的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前办妥,从而导致过户延期,银行发放贷款也将顺延,因此,被告反诉主张原告付款延期,理由正当,应予采纳。因被告在原告的贷款获批后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之后贷款不能到账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原告,为此,被告反诉主张原告延迟付款至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延期付款违约应当确认至日。因&买卖合同&对合同继续履行下原告延期付款所因承担的违约金未作约定,故由本院参照原告未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确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某扬、王某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赵某、王某宇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317弄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原告王某、赵某、王某宇在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的三十目内支付被告齐某扬、王某芳房款102万元;
&&&&三、上述第二项履行完毕后的七日内,被告齐某扬、王某芳向原告王某、赵某、王某宇交付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317弄2号:302室房屋;
&&&&四、被告齐某扬、王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赵某、王某宇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每月2,500元,自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止;
&&&&五、反诉被告王某、赵某、王某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齐某扬、王某芳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日起计算至日止。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3,824元,减半收取6,912元,由被告齐某扬、王某芳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齐某扬、王某芳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150元,由反诉原告齐某扬、王某芳负担800元,反诉被告王某、赵某、王某宇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敏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键字:上海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卖家违约不办理房产交易过户被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产合同
版权所有 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浦东南路855号13A(世界广场)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上个月,在中介签了一份购买二手房的合同,交给卖方二万元定金,中介五千元费用,过了几天,卖方不想卖方房-找法网(findlaw.cn)
上个月,在中介签了一份购买二手房的合同,交给卖方二万元定金,中介五千元费用,过了几天,卖方不想卖方房
上个月,在中介签了一份购买二手房的合同,交给卖方二万元定金,中介五千元费用,过了几天,卖方不想卖方房了,从中介将押的房产证也给抢走了,中介人员这样告诉我们的。我们就问卖方到底卖不卖,卖方明确表示不卖了,我们就要求卖方返还双倍定金和中介费,可卖方确说,中介费他们不管,那几天他们也没好好上班,二万押金也要扣点。我们说去起诉,卖方就说,爱上那起诉上那起诉。隔了几天,我们打电话问卖方,是不是非要我们起诉,卖方又说,他没让我们去起诉,还想再卖给我们房,但在外地出差,等回来再说,停了几天,我们又打电话,卖方说回来了,但在上班晚几天再说。就这样一个月过去了,打了有十次电话了吧都,可卖方一直都说没空,也不说不卖房,也不见我们,就这样拖着。如果我们去法院起诉,卖方不承认不卖房了,但又不跟们交易房屋,法院有法判吗?我们有他说不卖房的录音,能当证据吗?签了房屋买卖多久,卖方不配合房屋交易手续算违约。签合同时没明确多久将房屋交易完,如果卖方一直这样变来变去或拖着不交易,难道就没办法了吗?遇到这样的事发愁死了,求个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告诉我们该怎么办,拜托了。
你好,如果签有合同协商不成是可以起诉的。建议带合同面谈。
你好!以合同约定,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当时合同约定的,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限制?
免费法律咨询,多年执业经验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手房交易卖方毁约_百度知道
二手房交易卖方毁约
我与卖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现在由于卖方姓名与房本有一字之差,改名字过程中房价上涨,卖方想违约不再卖房,我能否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能否要求卖方赔偿差价?另外中介在其中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如果能提供满意的回答,另外追加分数,多少都行...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的表现:  (一)房东拒签居间协议;  (二)房东拒收定金;  (三)愿意双倍返还定金;  (四)房东拒签买卖合同;  (五)签买卖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签订合同之后拒绝过户;  (七)要求赔违约金而解除合同。二、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的处理方式  (一)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  如果房东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房东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房东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房东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房东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房东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房东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房东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房东收了定金,房东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二)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如果房东购买的是期房、拍卖房,或者已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此时房东出售房屋时尽管还没有拿到产证,但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如违法建筑),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  (四)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东拒绝过户  房东不会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终发信称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过户而解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房东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书面催告应当同时抄送中介一份。买方应尽量不要延期,如延期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违约。
胜利一定是属于你的,这样的卖方很可恶,一定不能让他&如愿以偿&了,现在的人什么都是以钱为首,他应该无条件退还给买方,而且还要配合买方与卖方交涉,一般是定金的两倍,就看当时你们合同怎么签的了.总之,跟他干,尽量促在交易顺利完成.如果只是交了定金.中介方面,要看走到哪种程度了,如果已收取了买方的服务费,支持你,一点诚信都没有.卖方现在只有两条路可走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可耻!楼主,要么把房子原价出售,按照合同上规定的要赔偿买方损失:要么按合同赔偿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根据你们的合同看了,合同中应该有违约责任的,如果违约责任他不承担,你可以去法院起诉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二手房交易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二手房卖方违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