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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冀01刑终484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振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长巷乡封边董村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乐,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振X,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长巷乡封边董村人,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哲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跃华,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雷,曾用名康献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长巷乡封边董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业务经理。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维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长巷乡封边董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业务经理。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银X,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韩家洼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运生,曾用名马破X,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北汪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英X,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康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10月16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X,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前西关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新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寨里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联X,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慈上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振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大王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X,女,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贤庄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振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南乡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银X,女,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姚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造X,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张家庄镇三邱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瑞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南古庄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小X,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东只甲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书X,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西只甲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赵翠X,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廉州镇塔头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谷改X,女,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西关镇金庄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明X,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崔家庄村人,住。任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9月29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康振X、康振X、康雷、康维X、张银X、王小X、马运生、陈英X、胡书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赵翠X(因病未参加庭审)、卢造X、谷改X、王瑞X、刘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藁刑初字第002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康振X、康振X、康雷、康维X、张银X、马运生、陈英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卢造X、王瑞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3月间,被告人康振X、康振X合伙在石家庄市藁城区注册成立了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康振X任法定代表人、康振X任董事长、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经营、投资、管理等全面工作。业务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种植农作物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引进种植新技术、新产品,开展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许可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合作社成立后,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康振X伙同康雷、康维X、张银X、王小X、马运生、陈英X、胡书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卢造X、谷改X、王瑞X、刘明X等人,在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向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存款利息高于同期当地合法金融机构存款利息:一年息4.08%、二年息5.06%、三年息5.76%为引诱,在藁城区南孟镇、西关镇、增村镇、张家庄镇、廉州镇、梅花镇、贾市庄镇等所属几十个乡村向村民非法吸收存款,至案发时共吸收公众3140人存款,共计万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案发后赔偿集资人487.7546万元。其中,由被告人张银X帮助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刘兰国刘某某、张月乔张某某等370人存款,共计万元,张银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12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经济损失万元,案发后其赔偿集资人25.91万元;由被告人王小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王俊安王某某、王香连王某甲等233人存款,共计842.511万元,王小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10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9.211万元,案发后其赔偿集资人3.3万元;由被告人马运生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韩占英韩某某、张金华张某某等217人存款,共计583.034万元,马运生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5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3.034万元;由被告人陈英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周贵轻周某某、周利霞周某甲113人存款,共计214.2024万元,陈英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1.5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损失214.2024万元。陈英X本人存款8万元;由被告人胡书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葛月宾葛某某、葛书平葛某甲等68人存款,共计82.02万元,胡书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0.9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02万元;由被告人李志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安新路、李彩荣等248人存款,共计578.484万元,李志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6.5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5.384万元,案发后其赔偿集资人3.1万元存款;由被告人刘新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刘彦合刘某1、刘桂海刘某2等142人存款,共计251.13万元,刘新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2.3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58万元,案发后其赔偿集资人2.55万元;由被告人张联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陈春花陈某1、苏俊蕊苏某某等210人存款,共计812.9064万元,张联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6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3.4244万元,案发后其赔偿集资人218.3416万元;由被告人马振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马占位马某1、马战县马某2等217人存款,共计539.9928万元,马振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6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9.4928万元,案发后其赔偿集资人0.5万元;由被告人刘建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陈俊成陈某2、张景芳张某2等146人存款,共计406.292万元,刘建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5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6.292万元,案发后其赔偿集资人11.55万元;由被告人孙振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孙秋长孙某丙、徐金香徐某丙等254人存款,共计633.5357万元,孙振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4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2.1857万元,案发后其赔偿集资人8.31万元。孙振X本人存款15.08万元;由被告人王银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赵金生、赵金峰等148人存款,共计286万元,王银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5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6万元,案发后赔偿集资人存款34.11万元;由被告人卢造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卢艳霞、卢兵安等109人存款,共计252.7万元,卢造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3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2.7万元;由被告人谷改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纪银目、纪力芳等49人存款,共计115.8万元,谷改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1.5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3万元,案发后赔偿集资人存款16.85万元。谷改X本人存款19.5万元;由被告人王瑞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抗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马平方、李卫平等195人存款,共计496.135万元,王瑞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5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6.135万元,案发后其赔偿集资人17.55万元。王瑞X本人存款48.8万元;由被告人刘明X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杨吉力、高芬华等41人存款,共计159.14万元,刘明X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1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9.14万元。另由其他代办员帮助石家庄市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藁城区村民341人存款,共计575.839万元,给集资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5.839万元,案发后赔偿集资人163.553万元。 康振X、康振X将非法吸收的上述存款分别用于投资中国商业银行(注册于坦桑尼亚共和国)3500万元,分别占20%股份;用于支付集资人利息和代办员提成及奖励2000多万元,用于购买化肥、食用油几百万元,用于购买车辆300多万元,用于购买住房300多万元,用于出差考察、办公和业务人员工资等日常消费几百万元。 康振X用自己的银行卡多次转账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300多万元投资本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00多万元购买石家庄市裕华区房产一套,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00多万元购买路虎牌汽车一辆。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康振X、康振X及河北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资金455.24362万元,扣押奥迪A6轿车一辆、电脑主机3台、保险柜1个。被告人康雷、康维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孙振X、王银X、卢造X、谷改X、王瑞X、刘明X分别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自首。李志X上缴赃款6.5万元、刘新X上缴赃款2.3万元、张联X上缴赃款6万元、马振X上缴赃款6万元、刘建X上缴志新上缴赃款6.5万元、刘新X上缴赃款2.3万元、张联X赃款5万元、孙振X上缴赃款4万元、王银X上缴赃款5万元、卢造X上缴赃款3万元、谷改X上缴赃款1.5万元、王瑞X上缴赃款5万元、刘明X上缴赃款1万元、马运生上缴赃款5万元、陈英X上缴赃款1.5万元。 另查明,1、被告人赵翠X患有严重疾病,未出庭。2、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胡书X退赃款0.9万元,被告人王小X退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康振X、康振X、康雷、康维X、张银X、王小X、马运生、陈英X、胡书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卢造X、谷改X、王瑞X、刘明X的供述;2、集资人刘兰国刘某某、张月乔张某某等3000余人的证言及存款凭证;3、证人吕玉峰等人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5、扣押决定书;6、到案经过;7、在逃人员信息表;8、户籍证明信;9、搜查笔录;10、扣押物品清单;11、辨认笔录;12、藁城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藁城支行证明;13、汇康合作社宣传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现金日记账、代办人员名单、出入库单、凭证、代码证、印章、授权书等照片;14、银行查询、冻结资料;15、报案人员统计表;16、中国商业银行(坦桑尼亚)项目手续及照片;17、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公告;18、司法鉴定审计报告。 原判认为,被告人康振X、康振X伙同被告人康雷、康维X、张银X、王小X、马运生、陈英X、胡书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卢造X、谷改X、王瑞X、刘明X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振X、康振X、康雷、康维X、张银X、王小X、马运生、陈英X、胡书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卢造X、谷改X、王瑞X、刘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振X、康振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康雷、康维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银X、王小X、马运生、陈英X、胡书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赵翠X、卢造X、谷改X、王瑞X、刘明X参与了被告人康振X、康振X的部分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康雷、康维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孙振X、王银X、卢造X、谷改X、王瑞X、刘明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孙振X、王银X、卢造X、谷改X、王瑞X、刘明X、马运生、陈英X、刘建X、胡书X、王小X积极退还非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返还集资人。被告人王小X、刘明X年满70周岁,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翠X患有严重疾病,未出庭,依法可以对其中止审理。对被告人康振X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以其名义注册的,实际与其没有关系,经查,被告人康振X系藁城区汇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投资中国商业银行(坦桑尼亚),并占该银行20%股份,其用自己的银行卡多次转账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投资本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购买房产、车辆,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实、无疑,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康振X的辩护人辩称的,本案从社会效果考量,被告人康振X社会危害较小,且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康振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巨大,后果严重,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马运生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马运生应认定为从犯,经查证属实,对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故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康振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康振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康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康维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银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联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马运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孙振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建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陈英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志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马振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瑞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银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卢造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新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谷改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书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小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明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康振X、康振X及河北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资金455.24362万元、奥迪A6轿车一辆、电脑主机3台、保险柜1个、李志X赃款6.5万元、刘新X赃款2.3万元、张联X赃款6万元、马振X赃款6万元、刘建X赃款5万元、孙振X赃款4万元、王银X赃款5万元、赵翠X赃款1万元、卢造X赃款3万元、谷改X赃款1.5万元、王瑞X赃款5万元、刘明X赃款1万元、马运生赃款5万元、陈英X赃款1.5万元、王小X赃款10万元、胡书X的赃款0.9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集资人;依法追缴被告人张银X的非法所得12万元,依法发还集资人;依法追缴被告人康振X、康振X的非法所得(其中包括二被告人在中国商业银行(坦桑尼亚国)投资的40%股权),依法发还集资人。 上诉人康振X上诉提出: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清,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康振X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过合作社的经营,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康雷、康维X、张银X、马运生、陈英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卢造X、王瑞X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同一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振X、康振X伙同上诉人康雷、康维X、张银X、马运生、陈英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卢造X、王瑞X、原审被告人胡书X、谷改X、王小X、刘明X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康振X上诉提出认定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不清的理由,经查,上述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被告人的供述、集资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材料以及司法鉴定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犯罪数额清楚,依法应予认定,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康振X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合作社经营的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采纳。上诉人康振X、康振X、康雷、康维X、张银X、马运生、陈英X、李志X、刘新X、张联X、马振X、刘建X、孙振X、王银X、卢造X、王瑞X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因其量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且原判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戚风祥 审判员 邵彩然 代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冬
这么长。。
咋没有九门乡前堤里村,我们村也是信贷员把钱存到惠康合作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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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特大集资案
怎么没有同兴和作社呀
钱回不来,枪毙了他们也没用。
坑了多少老百姓的血汗钱啊
还能要回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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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6el&|[广东 广州];& 0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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