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间可不以解除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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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医疗期内 单位解除合同违法
原标题:职工在医疗期内 单位解除合同违法
杨女士:我儿子在一水泥厂工作了十七年,今年因为精神病在医院治疗,在治疗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时,单位发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终止了与我儿子的劳动关系,出院回家后我儿子因这件事导致精神病加重,在家里自杀,请问像我儿子这种情况单位能不能将他开除?现在我做为他的母亲能不能要求单位作相关的赔偿?
朱律师:根据你所表述的这个情况,单位是不能在劳动者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做为他的近亲属是可以要求单位对你进行相关赔偿的。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者在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张先生:我的公司(私营企业)一员工在客户服务部从事公司机械配件的进、出库管理工作,现在公司察觉配件库存数量有差异,经调查核实清点后,公司库存配件数量缺失的价值大约有近两万元,我们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并要他赔偿?
朱律师:如查证属实你可以报案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并可以要求他对该缺失的货物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检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职务侵占案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该员工的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你仍可以追究该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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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94年开始就在该公司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2008年1月,陆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其余半天病假。去年7月,公司陆某,将于30天后与他解除,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陆某不同意,但公司领导表示,公司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公司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6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改发疾病救济费。在陆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6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7个月开始,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6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疾病救济费。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陆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到2009年7月,陆某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二)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本案中陆某1994年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到2009年7月时的工作年限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医疗期应为18个月,陆某自2008年1月开始病假,每天工作半天、病假半天,即1个月中有半个月是病假。2008年1月到2009年7月,共计19个月,病假天数为9.5个月,并未超过陆某法定的18个月医疗期。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结合本案陆某的医疗期为18个月,而实际病假天数为9.5个月,并未达到用人单位解除陆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单位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陆某的医疗期未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从本案中看不出陆某的劳动鉴定结果是几级,但不管结果如何,结局无非一是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二是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合同。总之此种情形不符合法定解除规定。
  即使陆某的医疗期满,由于陆某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因此单位首先要恢复陆某的原工作,如陆某不能从事,则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如陆某也不能从事,单位方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
  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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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合同编号:承运车辆到起运地点后,甲方负责装车,乙方车辆须服从甲方人员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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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位提前书面通知情况下,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问题来自:湖北 - 武汉 悬赏:5分 咨询时间: 21:43 咨询人:a425fa512jq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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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你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以及未办理社保的应补办社保!协商不成,依法提起仲裁主张权利!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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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单位与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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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律师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了20年,属于有编制的正式员工。去年年初,我因突发性脑中风住院治疗,从此便请假不再上班,其间,公司没有发给我任何工资和福利。不久前,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许诺为我办理失业保险,并一次性支付我经济补偿两万元,我同意了,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是我现在认为公司不应该在我医疗期间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给我赔偿,请问律师,我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阿明
阿明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您的法定医疗期是24个月,在此期间,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您与单位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因此这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
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您与单位协商后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只要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就应该被认定为是有效的,您的要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兰子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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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内容为闽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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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问: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合同么?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劳动合同期满时,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符合延长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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