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津回购出租车经营权权原则上退返是否真的

关于“经营权、份子钱”的问题,在湖南将得到解决!_TAXI地带-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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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的姐 点击蓝字&轻松关注 行业动态TAXI&地带客观·真实·全面&报道打造的哥的姐最喜?爱的行业第一微信大号内容摘要:&微信号:taxidd出租车无限期制使得一些地方“炒牌”屡禁不止;的哥“份子钱”越来越高成为难以承受之重……在湖南,这些问题将很快得到解决。10月27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明确不再实行出租车无限期制;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和到期续牌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上自日起取消有偿使用;已预收的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于今年12月31日前予以清退。&&关于牌照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各地确定在以往,稀有的出租车经营权,使得一些地方高价“炒牌”屡禁不止,一些车主不愿再开车,而是通过频繁“炒牌”牟取暴利。对此,早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就表示,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一个非常明确的指向,就是出租汽车的经营权要无偿、有期限,目的是为了使出租车服务能够进入良性循环,用优质的服务来取得经营权。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台地方版的出租车行业改革方案。新政策:10月27日,湖南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向公众发布。《意见》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规范经营和科学发展。对于牌照“终身制”的问题,《意见》在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这一部分明确提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应在日前建立出租车运价协调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和结构。同时,各地应在日前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关于经营权新增出租车一律实行无偿使用上世纪90年代起,湖南对出租车征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驾驶员按月承担一部分的任务定额,俗称“份子钱”,是出租车司机上缴给出租车公司的运营管理费、税费等众多费用的统称。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不久前发布了一份《湖南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其中就以某市为例,指出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费过高的问题。该市1994年收费标准为1万元/5年,后逐步上涨至1.8万、4万,2013年为4.5万元/5年。新出台的《意见》就解决了这个问题。10月27日出台的《意见》明确,各城市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和到期续牌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上自日起取消有偿使用,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已预收的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于日前予以清退。《意见》明确,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同时,《意见》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这意味着,出租车司机的“份子钱”有望压减。&&其他改革亮点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意见》明确,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规定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网约车不享受巡游车现有的油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顺风车:政府应制定管理细则《意见》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和义务。- The End -260万的哥的姐交流平台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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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
红网长沙10月28日讯(时刻 刘玉先 实习生 周王宁馨 卢杨屾)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新增运力和到期续牌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日前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今天下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出租汽车定位、巡游车、网约车、私人小客车合乘等业态的改革与发展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
《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实行规范经营和科学发展。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制定完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实时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自动调节。
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运价可动态调整
针对巡游车,《意见》提出,将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健全巡游车利益分配制度、理顺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
具体来说,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城市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和到期续牌的,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上自日起取消有偿使用,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已预收的有偿使用费,原则上于今年12月31日前予以清退。
《意见》提出,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建立出租车运价协调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和结构。各地应在日前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作用。
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 不享受油补政策
《意见》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规定条件。
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数量、车型、运价水平由城市人民政府决定。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网约车不享受巡游车现有的油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顺风车: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意见》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和义务。
《意见》还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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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湘政办发[2005]9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城市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仍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劳动用工不规范、行业监管不力等问题,造成出租汽车司机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出租汽车行业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将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统一归口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管理。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要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要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场站布局及设施配置。要依据规划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必须经专家技术论证和审查后,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今后凡未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的城市,不得投放和增加出租汽车。各地建设、公安部门要根据出租汽车的服务特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和停车泊位,方便乘客乘车。
  三、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严格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所辖市县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所有城市一律不得进行新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包括续牌)。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应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乘客等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出让金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对违法违规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各市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要写出书面总结,于日前,上报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省建设厅)。省政府将组织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对市州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清理整顿后,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在出让前应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的规定,严格企业的资格审查,同时各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依据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经营权出让方案,方案应包括出租汽车企业的责任承诺、招投标条件、出租汽车空驶率调查情况、经营权出让时间、出让数量、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以及出让金用途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坚决遏制乱收费行为,完善价格调节机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对出租汽车和司机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职业培训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严禁重复检验(测)、重复办证、重复收费。要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国家已明确要求取消的费用。清理整顿验收后,严禁向企业司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严禁向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停靠费。对在城区营运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对超出城区范围营运的出租汽车,按省财政、省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交通部门核定颁布的标准,征收出城营运的客运附加费。
  对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任何管理部门不得随意进行罚款、扣车。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要求,在核定运营成本费用的基础上,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五、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非法运营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单位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坚决取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车辆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六、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的具体规定,省政府决定从日起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制度。省建设厅要认真组织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贯彻实施。
  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内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规范企业和司机的承包合同。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管,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要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开展出租汽车企业创星级服务活动,扶优限劣,有序竞争,鼓励经营规范、服务质量好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市场运作方式扩大规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收益水平。
  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司机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教育广大司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司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私财物和群众人身安全的要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签订,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金,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要正确运用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省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信访局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加强行业管理工作,主动搞好服务。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了解从业人员思想动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对违反本文件规定,继续出台新的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的位置:&&&&> 正文出租车经营权期满 须考核重新获取
 西安日报社
第05版:西安新闻
  今天是:
  社长:肖争光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3月25日起施行
出租车经营权期满 须考核重新获取
出租车经营权期满后该怎么办?经营者又该如何重新获取经营权?近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对经营权使用期满,经营者如何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做了详细规定。该《意见》自3月25日起施行。&&哪些经营者符合条件?&&《意见》规定,许可对象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且符合本意见重新许可条件的经营者(包括经营出租汽车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据悉,目前12115辆出租车中,有4019辆私户车,其他都是公户车。也就是说,经营者只有私户车的车主和公户车所属的企业这两种,承包公户车的承包人并不在重新许可的范围内。&&《意见》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并符合许可条件,履行许可程序后,方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对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综合考核。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许可条件是啥?&&《意见》规定,经营企业须具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且年度审验合格;年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A级)以上。&&个体工商户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遵守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服从受委托经营企业的管理。&&符合以上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单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还须同时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许可程序有哪些?&&经营者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最终获得许可,《意见》规定,经营者应当在距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前4个月至1个月期间,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予重新许可)。收到经营者申请的5日内,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不予重新许可;确定受理的,10日之内按重新许可条件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的经营者,在被告知后的5日内,缴纳首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领取《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审核不合格的,或审核合格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缴纳首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或未签订《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协议》的,不予重新许可。经营企业不符合重新许可条件,而受委托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单车符合条件且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重新委托经营企业管理。&&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车辆重新许可注册建档手续,并在《道路运输证》上备注或核发《道路运输证》后,准予营运。&&新规解读&&经营权为何缩短为5年&&一辆出租车每天行驶公里数在430~450公里左右,一年就要跑十四五万公里。以此推算,5年行驶公里就达七八十万公里。正常情况下,一辆汽车在行驶5年后,不仅维修成本增高,车辆的安全性、乘坐的舒适度也大打折扣,且跑了5年的出租车已接近使用寿命,这对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也存在隐患。 《意见》中,重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原则上为5年的规定,也是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决策的。&&每年8000元 经营权费大幅下降&&2003年以前,新增出租车都需通过竞拍或招投标两种方式获得经营权。2003年最后一次招投标时,一辆出租车10年经营权的价格为17.9万元,且需一次性付清。&&2011年世园会召开前夕,市政府决定新增1353辆出租车,此次经营者的经营权不仅缩短为5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交付方式也有所改变,由过去一次性付清改为每年交1万元。&&这次规定经营权使用费每年为8000元,5年也就是4万元,且按年交付。这不仅降低了成本,更减轻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新闻链接&&出租车经营权严禁变相倒卖&&本报讯 (记者程慧 实习生王梦园) 出租汽车经营权严禁变相倒卖。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于本月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出租车配置,将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投放,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期限以颁发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为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辆车每年8000元,按经营年度缴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国库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取得。严禁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禁止承包人或驾驶员转让或转包出租汽车承包权牟利。&&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经营权(含享受政府优惠期限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因以下两种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无力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出变更经营申请,经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由前三年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的经营企业与其签订转让合同,收购其出租汽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与出租汽车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经营者死亡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由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家庭成员继续经营,并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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