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店法对日本流通渠道包含哪些发展的影响?

日本“大店法”的得与失
&世界上有几个国家制定过类似大店法的法律,大店法在商品流通的现代化过程中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最近,国内也出现了制定中国的大店法的主张。那么,大店法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它究竟会达成什么目的?根据各国实施大店法的经验,我们能获得什么样的教训?上述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了解各国的大店法具体实施和发挥作用的过程去了解。本文通过对日本大店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历史回顾,对上述问题作一些探讨。
&&&&日本的大店法是指1974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店铺的零售业业务活动的法律》(1973年法律109号),别称《大规模零售店铺法》,简称《大店法》。它是一种在经济发展某一个阶段上为了规制竞争秩序而调整零售业者之间竞争行为的法律。《大店法》的前身是1937年和1956年曾经两度制定的《百货店法》。3者之间既相联系,又有区别。通过了解其制定的背景,能够加深对于《大店法》作用的认识和理解。
从百货店法到第二次百货店法
&&&&第一次《百货店法》公布于1937年8月,它是日本开始进入大量消费社会后,传统的中小零售业和现代化的大型零售业对立和竞争的产物。其中还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时代需要。在1914年到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作为参战国,没有经受战祸的损失而获得了欧洲各国因战争而进口需求增大和获得战败国殖民地权益的好处,外汇收入增加、工商企业的规模迅速扩大、经济实力迅速增强。战争结束前后,工商业的繁荣和国民收入的增加,促成了人口日益向大城市集中、白领和篮领等工薪劳动阶层的扩大,整个日本城市化的进程开始加速。日本社会也因此开始步入大量消费的时代。进入20年代,日本虽因海运和出口等行业受到欧美列强的压抑而呈现慢性萧条的状况,但涉及个人消费资料生产领域和服务行业,随着城市消费人口的增加,却呈现出投资创业的热潮。
&&&&日本早期的百货店,多是由江户时代的吴服店(注:吴服店即和服店,早期转为百货店的三井吴服店、三越百货店等,曾是御用商人。是专为幕府将军及其家臣、大名和武士承制和服的商人。明治维新后,其服务对象逐渐转为华族、高级官员、大商人等。)转化而成,其营业范围逐渐由最初的衣物扩大到日用百货、食品、餐饮等各种日常需要的商品。进入20年代,随着城市交通机构的发达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各大百货店的业绩也呈现上升的趋势,走上了扩大规模的道路。在各个铁路终点站和大城市繁华区开设店铺,通过赠送礼品、各种促销活动、低价西餐馆等现代化促销手法,展开了强力的扩张。同时,开发百货店品牌的新产品、设立10日元商品专柜、开设面向一般地消费阶层的百货店食堂、举办各国各地区商品节、率先导入冷冻食品等新产品等等,逐渐把服务对象转化的白领阶层、和一般的工薪劳动阶层。不仅如此,二战前的百货店都有自己明确的顾客层,比如说,三越的主要顾客层是东京环线一带居住的知识阶层,高岛屋在华族里较有影响,白木屋则在平民区的手艺人匠人中评价较高。
&&&&但当时的各种中小零售业,基本上还处在家族式的、经营品种较为单一的状态下,商品分类也是旧式的。无论在资本规模、经营手法、商品知识、人才上,都无法和百货店相抗衡。百货店对于销售的商品,从订货到定价、到营销销售全部一手包揽。在大型百货店开店的地区,同行的中小零售业者纷纷被挤垮或被迫改行。30年代,在百货店急速扩张的时期,曾有一个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店主,在三越百货店的新宿分店剖腹自尽。这足以说明了当时的竞争是何等的惨烈。
&&&&1937年的《百货店法》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制定的,它的基本目的是"确保中小商业的事业活动的机会"。基本内容是:1界定百货店的定义,规定商店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政令指定城市销售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经营多种商品的零售店为百货店。2对百货店的新设、开设新店和扩张、出差销售、营业时间等活动,采用由百货店申请、主管大臣许可的方式。即由主管大臣根据百货店开设地区的竞争状况,对于店铺面积、营业时间等内容加以限制。但是百货店法公布之时,日本已经逐步进入一种战争经济状态,企业的正常发展受到了限制,此后直到而次大战结束,主要的问题是物资缺乏,业者间的竞争降到了次要的地位。也就是说,这个法律并没有真正起到调整经济活动秩序的作用。1947年12月,这个法律因美国占领军司令部的意见而被废止。废止百货店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战后制定了禁止垄断法,对于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主要通过禁止垄断法来限制。
&&&&但事实上,靠禁止垄断法并没有能够充分地保护其他业者的目的。因为,禁止垄断法程序要求受害的一方提出起诉和提供证据,是一种事后防止办法。无力提出诉讼的中小业主很难运用这一法律改变自己的状况。进入5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管制的解除和战后复兴的完成,拥有巨大组织力的百货店逐步向寡头垄断的方向发展,百货店一面运用很强的交涉力与大资本周旋,在较为有力的条件下开展商业活动。除了与中小零售业者的矛盾以外,也运用其作为唯一大量销售窗口优越地位,打压批发业者,有时连买断的商品也要退货,你不退我就不再进你的货。因此,恢复和复活百货店法的呼声中,也有作为百货店主要进货业者的批发商的声音。
&&&&二次大战前的日本百货店主要服务于收入较高的阶层,而到了战后,百货店的服务对象扩大到了一般平民。从销售面积上看,1954年的4月的百货店销售面积为139万平米,比战前的最高纪录扩大了11%,而且各大百货店扩充销售面积的工程依然在持续。从实际营业状态上看,当时的公正贸易委员会曾将百货店的不公正交易行为列表发布,无论其销售行为还是进货行为,违反禁止垄断法规定的行为都在日益增多。在日本国内有限的购买力下,百货店正在把服务对象扩展到中小零售店历来的客户群中,同时百货店业者之间的竞争也呈日益激化的趋势。所以,当时的百货店问题,起因于日本固有的经济状况,并不是百货店自身暂时的自我限制、或者一部分中小业者与百货店之间的对话所能解决。相反,这种情况下,以公正贸易委员会对百货店行业特殊制定为主体,制定单独的立法,通过对百货店的经营行为比较广泛的规定,明确百货店经营行为的范围和基准,在防止经济秩序无谓的混乱和对社会坏影响上非常必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1956年日本公布了第二次百货店法,其基本内容和规定与战前公布的第一次百货店法基本相同。主要目的依然在于调节因资本规模和交涉能力的差距而形成的百货店与中小零售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的状态。为了保护中小零售业者,除了规定百货店打烊时间(原则为午后6点)、休息日(每周一次)之外,还规定百货店新设、增设之际,要接受通产大臣的许可。通产大臣在发出许可之前,需要咨询百货店审议会,审议会则需要听取当地的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的意见。
进入60年代,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国民收入的增加,真正的大众消费社会开始起步,零售业者开始全力对应因消费迅速增长而带来的商业机会机扩大,百货店与中小零售业者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缓解。
大店法的出台
&&&&1954年前后,以自助服务为特征的超市经营方式被引进到日本。最初的经营者都是地方中小工商业者,店铺规模并不大,是作为被保护的中小零售业者出现的,因而在第二次百货店法制定过程中,并没有作为被限制业主引起注目。第二次百货店法公布至《大店法》出台,其间经历了17年。在此期间,百货店的扩张受到了限制,作为新兴零售业形式的超市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按照百货店法的规定,超市原本也应在百货店法的限制范围之内。但是,百货店法是以企业单独拥有的店铺的销售面积为主体进行审查的,各个超市连锁店采用了比较灵活的开店方式,钻过了百货店法的这一限制。比如在一座大楼中以不同的公司名称经营每一楼层,虽然整座店铺的面积达到了百货店的面积,但单个企业拥有的面积却够不上百货店法限制的范围。超市为了创造品牌,也利用百货店的概念,但在名称上也采用英文读音的Depart,而不用汉字的"百货店"。在这段时间,Depart和超市的概念变得非常含混,无法界定,于是就产生了"疑似百货店"的说法。超市连锁店的发展,适应了这一期间民众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消费品生产迅速扩大的需要,至60年代末,成长为大量消费时代的主力零售渠道之一。
&&&&后来《大店法》的制定的背景,既有中小零售业者的请求,也有百货店的要求。当时,日本正面临流通行业开放市场的课题,百货店行业感到了超市急速成长的威胁,开始动用自己的政治上的影响力,请求将超市发展也包括在百货店法的限制之内。无论是先前的百货店法,还是后来的大店法,从产业政策的角度看,都具有异端的性质。因为它自身包含了3个互相矛盾的目标:第一、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二、保护流通业者拥有平等的商业机会;第三、从总体上促进流通现代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方法,莫过于促进流通业的现代化,然而流通现代化的进程本身会夺去中小零售业者的机会;反过来,为了保护中小流通业者而限制大型店的发展,会放慢流通现代化的过程,要消费者付出较高的流通成本。由于百货店法的这种相互矛盾的性质,一向以促进现代化为己任的通产省对指定此项政策采取了比较消极的态度。但是,石油危机的发生,宣告了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代的结束。在经济萧条的背景下,加强规范、保证现有经济主体机会的平等成为首要的课题。
&&&&1973年10月《大店法》公布,1974年开始实施。尽管大店法将超市和百货店、大型专门店都包含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内,但由于政策制订机构通产省坚持促进现代化的原则,所以最初的大店法并不是一个具有很强限制力的法律。这主要表现在对流通业的限制手法上。百货店法对百货店的新设、增加销售面积实行了许可制。在审查方法上是以单个企业拥有面积为单位进行审查,这是造成了超市集团以不同企业名称进驻不同楼层的"疑似百货店"行为的增加的原因。大店法在管理方法上废弃了百货店法的许可制,对于开店和增设销售面积实行了申报制,只要申报了即可开店。审查的方法改为以店铺为单位,即不管单个企业拥有的销售面积有多大,只要整座店铺各企业合计的销售面积达到大型店水平,就包含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
&&&&1974年3月开始实施的大店法,其基本要点如下:
限制对象为从事零售业、店铺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者(政令指定城市在3000平米以上者);
作为限制对象的大型店在新设和增设店铺时要向主管的通产大臣申报;
主管大臣在接到申报后,审查大型店的这种活动是否会对周围的中小零售业发生相当程度的影响;
如果发现确有影响,主管大臣在听取大店审议会意见基础上,得以对该大型店业主进行推迟开店3个月和缩小店铺面积的行政劝告。
在不听从劝告的情况下,通产大臣可以发出进一步推迟开店时间、减少店铺面积的命令;
在违反命令的情况下,通产大臣得以1年为限度命令业者停止全部或部分的营业。
&&&&审查方法实行申报制,实际上意味着一种原则上放任的态度。但在政治上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百货店和地方商店业主们对此不满,进一步施加压力。最终大店法的申报制被加上了先决条件,即大型店在申报新设和增设销售面积之前,必须经过与当地商店业主们的调整,未经事前调整就没有资格申报。为了与地方商业势力进行调整,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商业调整协议会"
(注:商业调整协议会,简称商调协。是为了保证圆满达到大店法的目的而要求设立的商业关系协调组织。由申请开设地区的商工会议所、商工会长,委托当地商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学者12人以上组成。在实施中,分成了事先"商调协"和正式"商调协"的双重机构的做法,但依然很难有效实现调整商业关系的目的。)的组织。但是,后来正是由于这种较为暧昧的法律效力和暧昧的组织方式,成为大型店发展最大的障碍。
大店法实施的严厉化
&&&&尽管最初的大店法对大型店扩张采取了一种原则放任的态度,但是,法律一旦成立,其实施效果完全和制定法律预想的结果相反。这是因为,首先,大店法是一个各种势力的妥协结果,法律一旦成立,必然被利害相关者用作保护自己利益的工具。而且,法律实施过程包含了利害关系者事先调整这一矛盾,不能简单判定谁是谁非,埋下了引发争议的种子。其三,法律运用标准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委之于主管当局的权衡,这成为加剧矛盾的原因。看似宽松的大店法,正因为缺乏具体限制的特征而被反对大型店的中小零售业和一些政治家所利用,在添加各种地区限制和前提条件情况下具体化了。在大店法实施后的15年间,中小零售业者依据这个法律对大型零售店、尤其是超市的扩张行为展开的围追堵截。因此,这个时期被称为"中小vs.大店15年战争"。
&&&&大店法开始实施后,首先把矛头对准了"全年无休、长时间营业"的大型超市,对其营业时间和营业日期进行限制。当时的日本,正好处于第一次石油危机发生后的萧条时期,各地区中小零售业者都感到"趁机给超市加上紧箍咒"的时机到了。通产省要求各地的商业关系调整协议会对这个问题加以调整,但是仅仅实施1年之后的1975年3月,根据《日本经济新闻》的调查:完成调整的43个商业关系调整协议会中,允许按照原来的日期和时间营业的仅有9个,其余的全都以某种方式缩短了营业日期和营业时间,而且多数是按照大店审议会提出的"下午7时打烊、每年休息30日"的基准严格实施。
&&&&1975年,大型超市的增设和新设申请在各地商业关系调整协议会的审议中,不断遭到削减面积的处置,据统计,当时被允许的大型店的新设、增设面积,平均比计划面积压缩30%以上。不仅缩小面积,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拒绝大型店开店的做法。比如75年3月大荣在熊本市的出店计划就遭到了当地中小业主和商会的一致反对。进而,在反对运动、商工会议所决议、向市议会请援等手段未能奏效的情况下,当地业主们抢在大荣向通产省正式提出开店申报之前,召开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会议。在表决时,赞成派的消费者代表委员以受到压力为由缺席,最终以"零票赞成"通过了反对审议。
&&&&大店法实施后仅仅一年,各种问题就暴露出来。从法律效力上看,大店法仅仅具有审议削减面积的建议权,并没有禁止开店的效力。尤其是,单凭企业提出正式申报前商业活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决议就能够禁止开店吗?从法律程序上看,商业关系协调委员会是审议机关,但是那里的委员却是地方的商工会选派的,商工会事先就表明意向的做法,是和其承担的责任相矛盾的。更为严峻的事态是,在实施大店法的过程中,各地区政府、议会不断超越大店法范围扩大解释,1500平米、1000平米、甚至300平米的店铺都被很多地区列为限制对象。事实上,通过商业关系调整协议会阻止开店的做法,已经超越了申报制,比原先的许可制也有过之而无不及。
&&&&很多地方还进一步提出要修改大店法,把1500平米的限制提高到1000平米,要将申报制改为许可制。与这种要求相配合,月份,日本国会中将大店法与《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置法》结合起来的修正案在国会中被提了出来。基本内容是将大店规定严格到1000平米的店铺,行政劝告权由通产省下放到地方长官县知事手中。虽然国会只通过了后者,但同时也通过了另外一个限制大企业活动的法律--中小企业领域调整法。而各个地方的议会也开始就商业关系调整制定各种地区限制。反对大型店的抵抗运动在中央政府主管机关犹豫不决、地方政府和地方业主的大合唱中日益升级。更有甚者,即使地区的商店街联合会多数通过了允许开店的决议,个别商业区仍然继续反对,甚至不惜阻挠和破坏开店、禁止开发业主施工、要求重新审议、提起诉讼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一连串的争议事件,最终导致了1979年大店法的改订。改正后的大店法,将销售面积500平米到1500平米以下的商店,作为第二种大型零售店铺在大店法的范围内加以限制。结果,大店法不仅限制综合超市,也将所有食品、衣物、家电、书籍、家庭用品中心等专门店加入了限制范围。各个地方的政府也在地区中小零售业者的要求下,纷纷发表数年间在本地区内冻结大型店新设计划的声明,形成了一种雪崩式的模仿效果。大型店只好采用瞄准地区声明期限终了的时间集中申请开店的办法。大型店集团和中小店铺组织之间的矛盾继续激化。中小零售业10团体于81年6月进一步提出修改大店法的请求,最终通产省不得不于1982年2月发出强化大店法实施的通知,采用了严格的行政指导的方式,实际上演变成了许可制。主要的措施有4点:
对开店实行窗口指导;
对大型零售集团实施个别指导;
强化商业活动调整协议会的事先调整机能;
对生活者协会、农协的系列店开店加以限制。
&&&&具体办法是通产省的通产局根据大型店预定地区的商圈人口、当地大型店销售面积在零售业中所占比例、人口增加率、零售额变化、零售业分布状况来衡量,把这些指标综合起来划分"限制店铺新设区域"。在"限制店铺新设区域"对新开店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在不属于限制新开店的区域,通产局指导大型零售业者向地方官提出申请。在个别指导方面,要求大型零售企业实行"开店自我约束",对位居前10位的超市和前10位的百货店分配新设面积,对百货店的每年申请开店一律抑制在一个集团1店的水平上。这实际上又回到了百货店法针对企业的老路上去了。此后,一直到1989年6月"90年代流通展望"制订为止,被称为"大型店的冬天",大型店的扩张实际上被遏制住了。
大店法保护了谁?
&&&&1982年以后的限制加强的政策,的的确确地收到了限制大型店新设的效果。从这一点上说,限制的目的是达到了。但同时,大店法的严厉化并没有起到保护中小零售业者的效果,却是颇具讽刺意味的结果,这一点可以从这一期间大型店和小型店销售效率对比上看出来。
1982年以后,大型店的销售面积的增长迅速降低,百货店和超市的销售额的增长也减少非常多。根据日本连锁店协会的统计,超市的销售额1980年比上年增长7.6%、81年4.6%、82年1.6%、83年1.9%、84年2.2%、85年2.5%。而百货店的销售额增长率根据日本百货店协会的调查显示,
80年比上年增长8.2%、81年4.7%、82年2.3%、83年1.4%、84年2.2%、85年2.5%,其后基本上在3%至4%左右。由此可以说,加强限制基本上达到了效果。
&&&&但另一方面,从大型店销售面积每平米平均销售额增长上看,结论却是相反的。1983年以后,大型店每平米销售面积的平均销售额迅速提高,这表明大型店的销售效率迅速提高了。这是由于在限制强化之前,大型店的竞争主要在于迅速扩张店铺,销售额的增长主要靠新设店铺来实现。通产省强化限制之后,已开设的大型店较少担心在同一地区出现强大竞争对手,可以腾出手来提高销售效率了。商业动态统计表明,82年大型店的单位面积销售额增长率为-1%、83年为2%、84年到87年为3%左右、87至89年为5%左右。而通产省3年1度的商业统计调查显示,去除大型店的销售额后,每平米销售面积的销售额的年平均增长率如下:77至79年年平均约为5%、79至82约为4.3%、82至85约为3.6%、85至88年约为1.8%。与大型店的效率提高相对照,中小型零售业者的效率日形恶化。另外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事实是,在大型店扩张较为活泼的城市,中小型零售业者每平米销售额的增长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就是说大型店反而提升了周围中小零售业的销售额。
&&&&综合起来看,大店法效果的发挥限制了大型店同业之间的竞争,提高了经营效率。但是,在特定的地区,不仅没能保护旧形态的中小零售业者,反而具有强化大型店优势的作用。因为大店法的严格实施,具有固化地区竞争格局的作用,反而强化大型店在特定地区的优势,使他们可以把全部精力都用于从传统零售业者那里夺取顾客。反过来说大店法的放宽,对中小零售业者未必有太大的影响,只起到再次强化大型店之间竞争的作用。
&&&&而且,在那些大型店没有进入的地区,中小零售业的销售额不仅不上升,反而开始下降,很多的商店街开始萎缩。这是因为一来地区性商店街不提倡竞争,小商店在大店法保护下不努力提高经营效率;二来小商店后继乏人、经营者老化;三来随着郊外和路边有停车场的大型店和直销店的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流向了相邻的有大型店的地区。
&&&&日本重新认识大店法的作用的开端是80年代中期,日美间贸易摩擦升级为结构性摩擦,美国的贸易赤字不断积累。美国联合欧洲各国开始向日本施压,要求其开放市场。1986年11月,美国政府指责日本的厂商系列店、大店法问题、还有酒税等,构成阻碍美国出口的障碍。此前,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物价安定政策会议指出提交报告指出,日本的大店法对于进口货物的流通构成障碍。之后,日本的国内大企业组织之一的经济同友会提出了《活跃消费的5点提议》中也指出:大店法并没有尊重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这些压力日本政府在经济审议会内设立经济构造调整特别部会,于87年3月提出关于大店法的调整意见,指出"销售面积已经不是流通领域竞争上的绝对条件,大店法过时了!经济企画厅物价局内所设的流通问题研究会在88年6月的一个报告中指出:"大型零售店反而因大店法被保护了起来,其地位被固定下来,反而削弱了竞争机能。"也就是说,大店法缓和了大型店之间的竞争,而并没有对中小零售商形成保护。1989年6月,通产省发表了《90年代流通展望》,其基本观点是"为了确保中小零售业者的事业机会所采取的大型零售店的业务活动调整,结果是构成了空间或时间上的加入障碍,或者说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余地。此后,大店法的限制开始走向缓和,具体变化过程参看表1
表1 大店法的变迁
第一次百货店法实施
●修正大店法实施
●第二种大型店修正500㎡至3,000㎡
●缩短扩张店铺面积调整期限(1年内)
● 废止商业关系协调协议会制度(加强大店审议会机能)
● 废止商业关系协调协议会制度(加强大店审议会机能)
第二次百货店法实施
大店法制定限制对象为经营1500m2以上建筑面积者和零售业者
大店法实施
对修正大店法限制和政令规定加以修改
● 不足1,000㎡新开店原则上自由化
●打烊时间由下午7点放宽为8点
● 年度休息时间从44日放宽为24日
●出租柜台业主更换原则上自由化
实施改正大店法
第一种大型1,500m2以上
第二种大型店 500m2至1,500㎡
废除大店法、转换限制政策议案在国会提出,强调通过制订大规模零售店地区选定法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下达严格限制大型店新设通知
制订大规模零售店铺地区选定法
制定"90年代流通展望"
废除大店法(调整过程至2001年1月)
明确修改后大店法开店调整期限(由无期限改为1年以内)
实施《大规模零售店地区选定法》
日本大店法的启示
&&&&以上简单的回顾了日本的大店法的形成直到走向缓和的过程。由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日本设立大店法的主要目的,是在大规模零售业的高效率和中小商业的增加雇佣机会两个目标之间作出抉择,在就业压力较强的阶段,偏重保护中小零售业的利益。在就业压力逐渐减轻的情况下,逐渐放宽限制,促进零售业的现代化。大店法具有限制大型店之间竞争的作用,却未必对中小零售业者构成保护,相反却保证了已开设大型店的优势地位。大店法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一个提高效率的政策,而是一种调整矛盾的政策,换言之是一种次佳选择。大店法的主要手段是在销售竞争激烈的地区,对大型店的新开和增设、以及营业时间进行限制,以保证中小零售业者能够获得的维持生存的客源和营业时间。但事实上,却是以消费者不能获得满足的服务、限制消费者的选择为代价的。在大店法严格实施的82年以后,大型店新设店铺的周期由原来的平均1年半左右,增加到平均4、5年。并且,为了调整和地方的"关系",要花费高额的成本。从而丧失以大量销售降低物价的能力。尤其是在泡沫经济崩溃后,靠开发地区提高地价来贴补开店损失的历来机制也崩溃了。很多大型综合超市因此限于经营困境之中。
&&&&其负面影响远不止上述,在日本市场开放以后,另一些负面显现出来。其一,大店法限制了竞争领域,零售业者的竞争被限制在有限的领域,开店成本偏高、规模扩大趋势减缓。形成了群小林立零售业格局。日本的零售集团的规模在世界排行中位次不高,使日本流通业在国际大型流通资本的竞争中居于劣势。其二,厂商系列店,原本是在大型零售业不发达的情况下,厂商自行建立的过渡性商业渠道。但由于大型店的发展受到了阻碍,造成了效率较低的过渡零售渠道的永久化,大型零售店和厂商的定价权之争长期化,阻碍了工业品价格的下降。厂商的借助系列店实现垄断寡头定价和不彻底的价格竞争,一些商品的价格偏高,消费者不得不付出高成本。
负面影响之三,中小零售业者成为大店法保护下的既得利益集团,经营上不思进取,导致一些地区商业街区的衰退;负面影响之四,立法的惰性,既包括立法和修改程序的繁杂,也包括不同人群的权利意识的差距。大店法的一端是业主集团,另一端是大型店和临时工集团,相比之下,大型店的从业人员的权利意识和主张都没有业主集团强。
&&&&综上所述,至少从日本实施大店法的经验来看,总体上利少弊多。因此,在中国是否应该制订大店法,还需要三思而后行。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王先庆:日本推进流通革命的经验与启示
前言:我国学术界在解读日本成功的秘密时,常常过份强调技术革命或管理的意义,而无意中忽略或轻视日本流通革命的特殊意义,误解甚至曲解了日本的成功。日本和中国、印度、东南亚诸国一样同属于亚洲国家。这些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历史上都没有建立自己的市场体系和流通体系,因此,建立基于本国国情以及与本国工业化进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和流通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流通业发育成长本身,而且是直接构成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完善的基本内容。无疑,日本经济的成功是找到了打通市场化与工业化的“金钥匙”,即在工业化中后期及时地推进了“流通革命”。可以说,日本正是因为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成功地实现了流通革命,并在其后八十年代完成了第二次流通革命,并成功建立了打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流通体系和连接全球的流通渠道,才使日本实现了现代化。显然,我们的许多政府部门领导和学术界的专家,要么是被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重生产,轻流通”的旧思维“中毒”太深,要么就是片面地被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学理论“熏淘”太深,大多遗忘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不发达、流通业落后的特殊国情,从而在研究日本经济成功的经验时“各取所需”地从自身偏好角度出发,往往只强调其自主研发、技术革命、企业管理等一系列与“工业制造业”密切相关的问题,而未注意到其如何推进“流通业与制造业协调发展”的最宝贵的经验,从而在我们的体制设计和政策制订过程中常常出现矛盾或不利于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现象。笔者认为,学习和借鉴日本流通革命的经验,处理好流通业与制造业的合理关系,是中国推进工业化进程和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最关键也是最容易被“轻视”的地方。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日本通过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流通革命,建成了一个流通产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其流通产业作为整个国家的先导产业,已经深入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对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基础导向作用。日本流通产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培育和推动。日本是一个中央调控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推动主要采取产业政策的方法。日本流通产业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消费革命,解决了内需主导型经济与国内产业的联动问题;二是解决了流通领域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三是解决了传统商业与现代流通业的关系问题,促进流通现代化。日本的产业政策背景比较接近我国的情况,其政府对流通业的管理值得我们借鉴。这里笔者主要介绍一下日本流通革命成功的一些经验与启示。
一、日本流通革命成功的一些主要经验
第一,关于流通产业发展政策
日本政府促进流通产业现代化发展政策是随着流通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不断调整的,一旦政策当初制订的目的得到实现或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则立即进行政策调整。日本流通产业发展政策导向主要体现在政府制订的流通产业规划上。早在1968年,日本政府就提出了“流通现代化的展望与课题”,即流通产业发展十年规划,以后每隔10年,政府都会提出相应的流通展望,根据这一展望课题,日本政府制订了完善的引导流通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内容包括:流通产业结构政策、流通产业组织政策、流通产业区域分布政策、流通产业技术政策、流通产业人才培养政策、流通产业信息化政策、流通产业合理竞争政策等。此后,日本政府提出的《关于流通活动的系统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正式报告,该报告指出,为了推动流通产业现代化,必须将日本的流通产业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发挥出其作为系统的功能和效率。这一报告指出了日本流通产业现代化、系统化的基本方向,成了日本政府制定流通产业政策的基本指导思想。
在政策的实施上,日本政府一般采取三个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日本流通业相关法规十分完善,主要有:(1)关于商业振兴、调整的法律。具体包括:《关于调整大型零售店商业活动》(大店法)、《零售商业调整特别措施法》(商调法)、《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2)关于物流的行政法规。包括:《公路运输法》、《海运法》、《仓库法》等;(3)关于不同商品种类流通的行政法规。包括:《酒税法》、《药法》、《粮食管理法》、《食品卫生法》;(4)关于竞争政策的法规。包括:《禁止个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禁止垄断法)、《不正当馈赠及不正当防止法》等。日本政府对于流通产业的行政管理,主要是根据各种法律、条例进行的行政处分和强制措施,如根据大店法或商调法发布的各种劝告、命令、以及依据禁止法发布的取缔命令等。除了完善流通产业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外,日本政府还会采取各种经济手段引导产业发展,例如通过向企业提供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方向进行调整和发展,对商业设施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提升来推动流通产业现代化。
第二,关于流通产业进入规制政策
产业进入政府规制,是政府实行微观管理职能的重要部分,它是指在一些市场失效的产业中,为了防止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过度竞争,确保规模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率,政府对企业进入的数量、质量、期限以及经营范围进行规制。日本流通产业进入规制政策颇为引人争议,主要体现在对大型零售店铺的进入规制上。日本明治时代以后,随着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劳动力不断向城市中进入壁垒较低的零售业流动。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零售业更扮演了“潜在失业的蓄水池”的角色,特别是中小零售商店具有不容忽视的吸纳就业的潜力,可以保证社会就业的稳定。为了保证中小零售商店不会受到百货商店的冲击,也为了防止百货商店之间的“自相残杀”,日本早在1937年就制定了《百货商店法》。二次大战后,《百货商店法》因与新制定的《反垄断法》有抵触而一度被废除。但在百货商店从恢复期走向成长期的过程中,日本国内出现了反对百货商店的运动,导致了1956年新的《百货商店法》的出台,百货商店的设店再度被置于许可制之下。
《百货商店法》以百货商店为对象,对其设店加以限制,但其后出现的超级市场因业态不同而不在该法律的限制范围之内。20世纪60年代以后,超级市场作为新型业态取得了迅速发展。对此,中小零售商和百货商店都感到了极大的不平等。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于1973年废除了《百货商店法》,取而代之的是《大规模零售店铺零售事业活动调整法》,简称《大店法》。《大店法》规定,不论采取何种业态,只要是店铺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一律采取“事先申报审查制度”对其加以限制,并从大规模零售商店事业活动“是否对其周边中小零售商业的事业活动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的观点出发,在开店日、店铺面积、闭店时间、歇业天数等四个方面进行调整。此后,政府又于1978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管制对象扩大到店铺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商店。日本政府通过《大店法》对大店的布局、数量实行了有效控制,使得大量的零售小店能继续生存和发展。
第三,关于中小流通企业扶持政策
鉴于中小流通企业对社会就业的巨大贡献,日本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除了限制大企业开店间接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生存空间外,还制订了一系列直接扶持中小流通企业的政策措施。政府先后制定了《资助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商店街振兴组合法》等法规,同时,还制定了针对中小流通企业的融资制度,如《流通现代化贷款制度》、《零售商业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流通设施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等等。这些法律和制度规定:(1)国家资助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资金帮助,包括无息、低息贷款;(2)限制其他资本过多进入零售业,以保护中小零售商业的事业机会;(3)进入购物中心、批发商业团地、城市街道再开发地进行合理化经营的中小商业者,可以得到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的低息、长期贷款;(4)在税收、资金方面对中小企业予以照顾,并根据情况对其经营管理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日本政府自1960年以来,一直把零售商业连锁化作为推进流通合理化、现代化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连锁化的一个重要难题就是对传统小商店进行改造,将各个独立的小商店纳入连锁网络中,这就必须大力推动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的发展。日本于1962年成立了中小商业振兴委员会,并制定了《流通合理化设想》,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6年提出了零售商业连锁化政策,1973年颁发了《中小零售企业振兴法》,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零售企业连锁化政策,从税收、贷款利率、设备更新、营业场所选择等方面扶持自由连锁的发展,对中小零售企业花费在市场调研、制定长期经营规划、建设信息系统和公用储运设施等方面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通过这些政策,吸引了许多中小企业特别是占日本零售企业比重最大的“夫妻店”或“生计店”加入到连锁行业中来,从而大大提高了中小零售企业的流通效率和流通现代化水平。
第四,关于流通领域经营行为规范政策
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物资严重短缺,黑市活动猖獗,市场秩序一度十分混乱。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日本制定了以维护战后市场经济新秩序,也就是维护以竞争为宗旨的“经济宪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反垄断法》),并于1947年7月开始实施。20世纪70年代,随着日本进入稳定发展时期以及加快对外开放,企业合并事件频繁发生,日本政府又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正,强化了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反垄断法》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禁止私人垄断;二是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如几家企业共同采取回避竞争的行为,搞价格卡特尔和共同拒绝交易;三是禁止不公正的交易行为,如误导顾客,维持再销售价格、滥用优越地位等。除了《反垄断法》以外,一般适用的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政策法规还有:《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防止迟付承包费用等法》、《防止不正当赠品和不正当优惠法》等。
为了有效规范交易者行为,日本政府甚至对某些产品的交易环节和场所也进行了严格限制,但这些限制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有所松动。例如农产品的流通,日本政府曾在法律上规定,所有农产品必须经过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但随着情况发生变化,1999年日本政府调整了《批发市场法》,取消了对场外交易的限制,允许场外自由流通。目前,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农产品的在批发市场外交易的份额已经占到三成左右。
事实上,日本政府规范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多的是利用民间行业团体来促使其行业自律。日本与流通业有关的行业团体有50多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全日本零售商联合会”、“日本物流协会”、“日本连锁店协会”、“日本自愿连锁协会”、“日本百货店协会”、“日本农协”等。这些行业组织对于规范本行业的企业行为并推动、引导行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力量。
二、日本推进流通革命的经验及广东推进流通革命启示
如何实现流通业的起飞呢?日本走过的道路值得我们借鉴和启示。目前广东流通业所处的阶段,与日本20世纪60年代工业化中期(人均收入美元)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发生"流通革命"的背景极其相似。在日本,50年代后半期开始出现"大量生产,大量消费"时代所带来的新问题,即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纽带的流通业的"滞后",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时代要求形成了日益尖锐的矛盾。为此,日本政府成功地发动了旨在革新传统流通方式、重组流通渠道体系和提高流通效率为目标的"流通革命"(),包括批发革命、零售革命随后出现的物流革命等一系列革命。正是由于成功地完成了流通革命,给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构建了一个高效率流通平台,并在抢占国内外市场过程中建立了功能强大的流通体系,从而顺利地完成了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日本之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实现了现代化,其现代服务业超过了50%,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年完成了流通革命。正是流通革命推动日本产业结构从工业主导向服务业的过渡和转型。可以说,正是"流通革命"造就了日本经济奇迹。
从日本等国推进流通革命和发展流通业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启示。
第一,流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推动
从以上各国流通业发展情况来看,发达国家流通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推动。无论是市场主导型模式的美国流通业,还是政府主导型模式的日本流通业,尽管不同国家的推动流通业发展的路径和重点不一样,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政府决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各国政府都在各个方面极力引导以实现其目标,并最终殊途同归,将流通业引上了现代化发展道路。这里,有的国家是直接管制,有些国家的间接引导,有些国家是以基础设施入手推动,有些国家是从法律规划入手指引。但毫无疑问,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对流通业发展极其重视。例如,英国是一个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土地管理十分严格,希思罗机场要扩建,因其需要使用的一块土地涉及绿地管理而迟迟得不到批准,而DIRFT工业物流园却能得到204公顷土地的批准,说明政府认识到物流园区的重要性。荷兰政府填海造港,发布优惠政策,吸引船公司、货代公司等物流企业进驻,使荷兰物流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收入占GDP的30%。此外,在研究中发现,越是流通业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快速发展期,政府对其管理的内容也显得越多,手段也越复杂。
第二,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为保证流通产业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流通业发展的有序性,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流通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流通组织市场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从而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些国家在不同时期由于政策导向和政策目标不同,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的调整。如日本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标而制定专门的法律,目的一旦达到或条件发生变化则立即进行调整,如日本在1923年制定的《百货店法》,后来根据时间发展逐渐更新、完善,发展成为《大型零售店铺立地法》。一些政府在开放市场之前,会根据未来可能的变化而事先进行法律准备,以保护自己的民族商业或民族产业。如1995年1月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1月3日韩国就发布了《关于履行世贸组织协定的特别法》,其中具体规定:对进口农产品征收的关税要用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当进口农产品将会造成国内农业萎缩时,政府可以指定公司经营进口业务。可以说,国外发达国家对流通业的管理和流通行政都是建立在完善的法规基础上,根据国外发达国家流通业发展来看,凡是流通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与流通业有关的法规、制度都相当完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使流通业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中发展,提升实力。
第三,加强流通业的统筹规划,引导流通业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随着世界经济呈一体化趋势,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经济活动对流通业的依赖逐步加强,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把流通业作为活跃经济的主导产业来发展,并加强规划引导,明确提出流通业发展方向。例如,从1996年开始,日本政府每年都颁布《综合物流施政大纲》,明确了在物流领域里进行经济结构改革的一系列措施,从放松规制、完善基础设施、物流设施升级、政府部门的协调促进机制、政府援助等角度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并提出了日本流通业的发展目标,为日本流通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不同阶段流通产业政策制定的依据上,日本政府出台的“流通现代化的展望与课题”、“关于流通活动的系统化”等各种报告很有借鉴价值。日本政府每一时期出台的流通产业政策都是根据上述课题报告提出的基本方向而制定的。这些课题报告内容包括:一是对国内流通产业发展的现状评价、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分析;二是确定流通产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并向政府提出应采取的流通政策的方向;三是实施流通产业政策的具体措施。
第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流通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随着流通业的发展和流通运作方式的变化,发达国家强化了对流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一般来说,对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如高速公路、机场、港口、大型仓储基地等,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组织规划并投资建设,建成之后在提供使用权过程中通过收取使用费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日本对大型流通基础设施和基地的建设就直接给予资金支持,建设资金的负担上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者之间的比例约为5:2:3。日本政府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铁路、港口建设、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这样做的好处是,政府一方面可以宏观控制主要流通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综合效应,另一方面能够快速建成并投入使用,逐年得到投资收益。一些国家的政府虽然不直接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但也会通过各种途径间接支持。如意大利政府对流通基础设施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并投入一定的前期开发资金,以支持流通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荷兰政府对流通基础设施给予投资经营方面的间接支持,通过荷兰国际配送协会,对在荷兰建立欧洲配送中心的企业给予选址、规划及经营方面的指导,并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
第五,保护中小型流通企业,促进其向现代流通组织转化
在流通市场上,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中小型流通企业的保护,以利于其成长。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非常重视,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竞争,防止垄断、防止各种不公平和歧视。流通业中小企业所占比率最高。美国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流通业、服务业。自1890年以来,美国通过了26个有关保护小企业,防止托拉斯和垄断的法案。1958年设立的小企业管理局(SBA)是美国小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在各地设有100多个办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援助、融资贷款、广告宣传等服务,并负责小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日本为了加强对中小流通企业的管理于1962年成立了中小商业振兴委员会,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并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想现代流通组织转化。英国、法国、德国、荷兰、加拿大等国都出台了对中小流通企业进行保护和扶持的各项政策。
第六,充分发挥商会组织在流通业发展中的作用
商会作为市场发达国家中协调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桥梁,其自身独特的性质,使其可以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弥补政府和市场各自固有的缺陷,这也是商会组织在市场发达国家十分发达的重要原因。由于各国的文化历史传统、经济理念不同,国外商会具有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和完全属于民间组织两大类型之分,前者如德国、法国的商会组织,后者如美国、英国的商会组织,此外,还有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型商会,主要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商会组织。下面以德国商会为例。德国商会的功能主要是:(1)作为所属企业总体利益的代表,包括均衡商会会员派别之间的内部利益;(2)职业培训,包括负责企业培训条件的审查、学徒合同的登记、培训的监督以及向企业和学徒提供中立的咨询;(3)为企业提高咨询,包括创业咨询和技术咨询。咨询内容涉及融资、企业领导、技术、革新性工艺、市场营销和人事等问题;(4)监督企业有序竞争的遵守情况。这是从整体上维护会员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措施。另外中小企业商会对其区域内的地方同业商会也又监督任务;(5)充当其会员与客户之间的协调人;(6)受国家委托聘请专家就商品、服务和价格等编制坚定报告。另外,法院在澄清某些专业问题时,也邀请这些专家参与,这种聘用时带有权威性和国家性的;(7)支持企业参加全国范围的博览会活动,并组织合作和洽谈会,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8)对专事经济问题的商业事务法庭的名誉顾问人选有建议权。
第七,大力推动流通技术进步,加快流通产业现代化进程
流通技术对流通竞争力的提升已经不再有人怀疑,可以这样说,每一次流通产业变革的过程,在其背后总能找到技术进步的诱因。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实施着某种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但两者是由政府各部门各自独立实施的,彼此之间缺乏协调和联系,其目标因决策部门的不同而不同。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流通技术进步中,并将技术政策和流通产业政策结合起来。如今,推动流通技术进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出台流通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尤其是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更是各国政府的着力点。如日本政府每年都要向社会发布《日本物流年鉴》,向企业传递物流技术发展的最新信息,政府对于应用新技术的企业给予资金、信息支持和服务。
第八,重视农产品流通,着力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产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其流通的顺畅与否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许多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流通十分重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其稳定发展。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仍然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许多国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建设是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社会福利事业来对待的。因此,市场的投资建设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多元化投资模式,尤其是大型的批发市场其主要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部分。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或出资购买,并且政府投资批发市场的建设。对于中央批发市场,政府的补助占投资总额的2/5;地方批发市场,国家补贴1/3,地方政府补贴1/3,所有补助均不需要市场偿还。同时由政府派出公务员对批发市场进行管理。韩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投资以及管理,也是全部由政府负责。一般情况下由政府无偿投入30%的市场建设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出资。法国、英国等农产品批发市场也同样作为政府的“菜篮子”工程进行财政投资建设,并在运作过程中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
注:本文为笔者新著《广东流通革命:》的部分内容,该书将于年底出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化妆品流通渠道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