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佑慈善基金会信托和基金会哪个更有用

Duang!公益慈善创新:基金会+信托公司
中华网财经
核心提示: 2015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提交《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国内惟一信托行业学研机构&&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析认为,在捐助资金管理和运用中采用&基金会+信托公司&模式,将推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两会代表喊话公益信托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在今年两会提交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马蔚华认为,因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和专业管理等信托机制,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仍呈现体制不透明、程序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滞后特征。我国在制定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时,有必要引入信托机制,从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的层面,进一步明晰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共同促使公益慈善基金透明、高效、持续发展。而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琼等31位代表也提出议案认为,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不完整,难以适应各类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及公益信托的发展需求,建议修改信托法。记者了解到,日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了中国银监会启动修订《信托法》的建议。公益信托将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认为,公益信托适用于所有愿意通过财产委托做公益的个人或机构,这就为爱心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特别是富豪们的巨额财产捐赠开辟了一条比较理想的通道。记者了解到,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可以接受捐赠的机构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接受捐赠。同时,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可选择的公益捐赠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程磊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事业相较于传统的基金会和社团组织,有三个较为明显的优势。第一,在捐赠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方面,公益信托优于基金会。程磊分析,由于信托产品本身属于契约型,非法人主体。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对于信托的税收规定。因此,对于公益信托,无论是投资收益还是股权变现增值,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但基金会属于法人主体,在取得投资收益和股权增值收益时需缴纳所得税。第二,公益信托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从信息透明度和外部监督来看,公益信托需要向银监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报告,且须引入信托监察人进行监督,因此,信息透明度非常高。公益性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从目前实际来看信息透明度相对较低。第三,公益信托运营成本远低于基金会。程磊指出,运营成本方面,根据银监会《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而当前的实际业务中,信托公司收取的受托人报酬一般都在0.5%之内。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操作中,基金会通常会从捐赠资金中提出提取5%~10%作为管理费用,远高于受托人报酬。基于以上三点比较优势,公益信托对于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创新:&基金会+信托公司&的百瑞仁爱模式通常来说,法制进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现实需求而言总是滞后的。相对于法制进程的滞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却进入快速发展期。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数据显示,截至日,我国共有基金会3192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1835家,公募基金会1357家。据业内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公募和私募基金会募集慈善资金规模可能超过6000亿元。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管理好这样一大笔慈善资金,实现增值保值和高效运用,变输血式捐赠为造血式捐赠?基金会以及一些信托公司,已经就如何发挥各自专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公益慈善资金管理和应用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记者了解到,日前,国内一家专注于教育领域的基金会正尝试与百瑞信托开展业务合作,双方已就基金会募集资金如何通过信托方式实现保值增值进行了深入沟通。据了解,该家基金会之所以选择百瑞信托,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百瑞信托所开创的&百瑞仁爱&准公益信托模式的认可和看重。2013年底,百瑞信托通过模式创新发起设立&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功搭建起通过信托方式募集爱心善款、并通过对爱心善款的专业管理为脑瘫儿童提供长期、持久资金援助的创新型公益慈善捐助平台,由此开创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中的&百瑞仁爱&模式。首页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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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与慈善信托如何合作?绿会召集各领域专家共同探讨
【绿会11月8日北京讯】昨天下午,在绿会的召集下,长安信托公益信托工作室、招商证券与公益组织、法律、媒体等多方面的代表共同碰撞,以绿会为例,对慈善组织如何与慈善信托如何合作进行了探讨。绿会秘书长首先表达了绿会希望在慈善信托领域开展工作的意愿,通过探索一条合法、合理、公众愿意参与的慈善信托之路,来筹集资金,帮助草根环保组织发展、成长,也让更多的环境污染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中盛律师事务所财富管理部主任、律师郭然向大家简要介绍了目前我国慈善信托开展的情况和模式。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益信托办公室信托经理袁媛,结合公司所开展的慈善信托业务,向与会嘉宾进行了介绍。招商证券代表则结合商业信托的运作模式,给大家提供了借鉴参考。此外,会议还讨论了目前慈善组织成为慈善信托委托方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之一,是实现慈善目的的一条重要途径。日,《慈善法》颁布实施,首次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概念,并从法律层面认可了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方的资格。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任何一家慈善组织成为信托受托方。绿会秘书长表示将在这方面进行探讨,推动慈善组织成为委托方在实际运作层面问题的解决。本次研讨活动明确了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合作的多方面情况及存在问题,下一步,绿会还将召集各有关方面,对慈善信托的具体实施和开展,进行进一步的研讨。文/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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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慈善立法是一个里程碑,他在博客中写道:“慈善法不仅解决了我国公益慈善立法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更为体制的深化改革、政策的全面调整、未来公益慈善事业的更大发展给出了一个大红包,使我们对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充满了信心。”
  南都公益基金会官方微信日前也总结了慈善法8大进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非法人慈善组织获承认,公募权限有所放开,公益信托激活巨量慈善资产,行政派捐被禁止,慈善财产受到重视,信息公开权责明确,有力推动税收优惠。
  值得关注的是,慈善法规定,只要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都可申请公募资格,这是否意味着慈善组织公募的“春天”来了?对于公募资格,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劲认为慈善法目前的规定是一套“组合拳”,从四个维度来看,公募资格有放有收。第一,慈善法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李劲认为,这是放开公募资格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公益行业整体发展。对于那些暂时没有获得公募权的组织来说,他们要么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只向理事,发起人或者会员募集,要么就等到依法登记满两年后申请公募资格,走市场化道路,向公众募集。“这对于公益组织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第二,对于已设立的NGO,慈善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这里有一点担心,就是在申请成为慈善组织的过程中是否会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行政审批上的,因为一旦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也就无法谈及公募权的问题了。”他表示。第三,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李劲认为,这是一个进步之处,有条件地放开了异地公募,但涉及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是否许可的问题。第四,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李劲认为:“慈善法对网络募捐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平台,实际上是把权力上收了。”
  关于公募资格的规定,
  将给基金会带来哪些影响?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联劝”)秘书长王志云认为,慈善法对公募资格的规定对联劝而言影响不大。她指出,作为一家公募基金,联劝自成立以来,就与民间公益组织分享公募权。“我们希望更多的资源涌入公益,现在慈善法从法律框架上放开公募权,是莫大的进步。”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向界面记者分析,慈善法实施之后,草根公益组织获得的机会是最大的。但王志云则指出,从实际操作上,慈善组织获得公募权之后是否能够把公募资格发挥到极致或许是个挑战。据其观察,民间公益组织在资源整合能力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有些做得有声有色,有些就不一定能够进入公募的门槛。”
  此前,民间NGO只能通过与大型公募基金会合作才能公开募捐,如今只要符合条件,都可申请公募。今后会“更加便捷,对公益组织而言是利好消息。”福建正荣公益基金会项目高级官员吴军军分析。正荣公益基金会成立于2013年3月,是一家非公募基金会,主要关注民间公益支持和城市社区营造两大领域。福建正荣公益基金会目前通过的“和平台”项目,就是支持创业初期的公益组织。
  同时,吴军军指出,在慈善组织的申请、认定过程中,操作细节尚不明确,各地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的认识也不一样,出生草根的公益机构是否可能面临更加繁杂的程序?需要为申请公募付出更多成本?“这也会考验民政部门的行政能力,以及对慈善的理解能力。”
  此外,他也对草根公益组织未来的生存产生疑问。“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公益组织,资源整合能力也不一样。公募门槛是否会拉大公益组织之间的‘贫富差距’,让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作为非公募基金会,正荣基金会是否将申请公募资格?
  吴军军向界面透露,在他看来,作为企业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仍要三思而后行。“放开公募资格,可能非公募基金会会有申请公募的冲动,但本身要想一想,为什么要公募,目前机构的能力能否达到公募的要求。”
  他认为,原本有公募目标的非公募基金会有可能申请公募资格,比如做大型网络平台的某企业基金会,一旦获得公募资格将如虎添翼。但就企业基金会而言,“可能不会涌现大批量申请”。
  与此同时,接受界面采访的两家公募基金会均表示了对10%管理费用的关注,他们指出,“管理费用”定义模糊,或将影响公募基金会的发展。
  管理费用是一个会计用语。2005年,财政部发布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费用”包含于非营利组织的“费用”之中,主要包括行政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室水电费、租金等行政费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纳入业务活动成本中核算,并不包含在“管理费用”之中。
  与之相关的是2004年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是,该条例并未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作出具体界定。
  然而,到了2012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该规定也明确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同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开始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李劲指出,自此,大部分基金会都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执行年检,所有公募基金会的人员工资都受限于10%这一比例。“我们面临着无法保留重要人力资源的挑战,一些符合机构战略发展方向的关键岗位,招到合适的员工一直都不容易。”他说,这是实操者才能体会到的“切肤之痛”。
  上海的操作似乎相对灵活。王志云向界面透露,联劝此前每年的年检都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来操作。
  此前多家基金会曾表示,请求民政部门在进行基金会年检时,严格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中规定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四项成本分别计算,而不把四项成本中的人工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在李劲看来,财政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对而言更专业、更合理。距离慈善法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他希望全国人大对“管理费用”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更加权威的司法解释。“把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也许用意深远、用心良苦,我们期待着立法部门做出更有利于公益行业发展的界定。”
  徐永光也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10%管理费用这一规定对慈善组织带来的影响,“这是一个比较大的事情”。
  界面记者了解到,受访的基金会也十分关注慈善法通过之后,如何出台细则将其落实。
  王名曾指出,慈善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后慈善法时代”仍需更多关注,慈善法颁布后的体制修订、政策调整、新制度建构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尽快地启动调整。
  在此次两会上,王名提了近10个与慈善公益相关的提案。在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他建议建立慈善组织的认定机制,“既要有明确、统一、公开、量化和可比的标准,又要简化认定的程序和手续;既要严格、规范、合理、妥当,又要符合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实际;既要保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要定期重审、有进有出”。为此,也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的队伍建设。
  在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面,他指出,目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存在不足,原因之一是公开渠道有限。对此,他建议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增加慈善组织透明度,探索行业内信息公开的形式。
  吴军军认为,慈善法在大方向上鼓励公益组织财务公开,“是很好的”。但是,在执行上尚缺乏操作细节。一些初创的、小型的公益组织在公开成本和公开渠道方面,存在困难。
  “如果政府搭建好信息公开的平台,让慈善组织以较少的成本去做财务公开,而且让慈善组织体验到财务公开带来的好处,可能就会更容易推进。”他建议。
  在网络募捐方面,徐永光则关注国务院民政部门接下来如何指定慈善信息平台、指定哪些平台。他指出,目前腾讯、阿里巴巴、新浪等商业互联网公司为公益组织免费提供互联网服务,他们与NGO之间的合作关系属于两个法人之间的市场行为。他认为,这种NGO和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合作应该被倡导,政府不宜介入。“当前任何行业发展都离不开互联网,慈善必须加互联网,不能减互联网。”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lianquan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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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生态环境与弱势群体公益信托熟了吗?
来源:财经杂志
  业内人士寄望于公益信托获得长足发展,再次激活中国的慈善公益力量,然而配套制度仍缺失
  公益信托熟了吗?
  □本刊实习记者 杨晓红/文
  9月19日,阿里巴巴终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马云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明星。而公益的目光也同样追随着这位新晋中国首富,他几个月以前的承诺也变得更为具象。
  今年4月,阿里巴巴两位创始人马云和蔡崇信宣布:将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基金规模为阿里巴巴总股本的2%。
  按照最新的阿里巴巴市值,这只公益信托基金如果真的落地,其规模将达到惊人的43亿美元。
  相较于更为常见的捐款捐物,公益信托这一慈善公益方式鲜为公众所知。
  所谓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信托收益用于信托文件所指定的公益目的。
  实际上,早在13年前,公益信托即已经具备法律框架。2001年颁布发行的《信托法》中,公益信托占用了整整一个章节,法律文本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按照规定,公益信托具有四个必备要件: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在现实中,中国慈善事业中的绝大多数捐赠都是依托基金会进行。相对狭窄的渠道,再加上一些基金会问题频出,诚信受到质疑。业内人士寄望于公益信托获得长足发展,再次激活中国的慈善公益力量。
  寂寞的公益信托
  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统计,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
  然而根据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员黎颖露的统计,如果对照公益信托的必备条件,自《信托法》出台以来,国内真正符合规定的,不过三四个信托项目。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民皆投入至抗震救灾的战斗中。当时,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李建华恰好调任银监会陕西监管局局长,在他的积极协调下,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由西安信托公司(现更名为长安信托公司,下称长安信托)设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并于当年6月6日正式成立,这是国内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与此同时,银监会还同时配发一纸通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以支持灾后重建要求。按照通知的要求,长安信托公司受托1000万元资金,三年内用于陕西地震灾区汉中县的五所中小学援建项目。2010年11月底,五所学校建设工程全部结束,并通过审计和验收。
  “顺利完成信托计划后,我们按约定拿到每年6&的信托报酬,另有1&付给信托监察人,1&付给公益顾问。”现任长安信托家族与公益信托工作室经理上官利青称。
  另外两个被确认为公益信托的项目分别是:2008年10月,由百瑞信托承托的“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十年,信托资金与收益将捐赠给汶川地震灾区及贫困地区的教育项目;2009年9月,由重庆信托承托的“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募得基金1亿余元,信托期限十年,其信托资金与收益捐赠给重庆特困、伤残、牺牲的公安干警及家属。
  发展时机到了
  尽管眼下国内公益信托的发展刚刚起步,但其发展前景被公益界和金融界一致看好。
  相较于发展更为充分的基金会,公益信托在制度上仍有着自己明显的优势。
  现行法律对基金会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必须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对于原始基金更有着严格的规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而公益信托并没有如此多的规矩,信托原始财产规模没有法律限制,信托也无需取得法人的资格。
  此外,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虽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基金会对慈善事业的投入,但也限制了其行为失去弹性。
  公益信托则不同,其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使用资金,只要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
  再有,公益信托的资金管理者为受托者,一般为信托公司,而无需聘用专门人员,从而降低行政和人力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其增值保值的能力,远超过一般的基金会。
  正因为公益信托的种种优势,公益信托尤其受到家族基金会青睐。马云和蔡崇信高调宣布将建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后,得到比尔?盖茨 、沃伦?巴菲特和迈克尔?布隆伯格等世界慈善公益领袖的支持。
  2010年12月份28日,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在香港宣布,公司创始人牛根生已将其名下的境外蒙牛股权资产全数转让给Hengxin信托,并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新一代富豪做公益的方式已发生相当大变化,他们不再希望是一次性捐出去,然后全权由基金会负责善款使用,而是更希望慈善资产的延续性、慈善活动的延续性。”上官利青认为。
  而公益界的专家和一些地方政府也希望通过公益信托,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慈善公益事业中去。
  今年9月13日,北京大学慈善法立法专家会议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即建议,“应该借慈善法立法时机,专门规定公益信托这一章节,以此激活《信托法》里所规定的相关要件。”
  据深圳市民政部门透露,其正在起草的《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中,公益信托被单章列出,按照立法思路,未来将放开公益信托中受托人的主体范围,公益社会组织、基金会、有公信力的银行、律行等,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受托人。目前,这部地方法规草案正在接受市法制办审查,有望今年年底能报深圳市人大审议。
  配套制度仍缺失
  “虽然法律框架早已搭建,但是,相关配套制度一直缺位,造成了公益信托发展中的诸多现实障碍”。光大实业集团副总经理高传捷认为,只要解决了这些制度配套,公益信托将迎来“乘长风破万里浪”式的发展。高曾在中国银监会担任非银部主任,信托业正是在其管辖之下。
  高传捷举例,《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但却没有指定具体的管理机构,这给实际操作带来难题。比如,一个公益信托项目如果同时具有医疗和环保双重目的,那么相关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将包括卫生和环保两部门,这就带来了审批难题。如果项目再跨区域运作时,情况就更为复杂。
  据上官利青介绍,长安信托在成功实施“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后,还曾相继尝试过其他两个项目的公益信托,但却一直没办法拿到相关公益机构管理部门的审批。
  “《信托法》规定可以开展公益信托的七个领域,可对应民政部、环保部、林业、教育部等诸多部门,究竟哪个部门来批准呢?”高传捷认为这个模糊规定,至少让相关部门主动审批动机不强,“觉得无法可依”。
  2005年8月,银监会的公益信托课题组,曾起草了一份有关推进公益信托发展的相关文件,报送国务院。结果仅用了一个多月时间,所关涉到的环保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等11个部委全部批示“赞成”“通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也没有相关的制度及管理办法出台。
  同样,《信托法》第61条虽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并无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尤其是税法配套。
  目前同样是用于公益目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交纳25%所得税。相比之下,公益信托在税收上,并没有获得与基金会同等待遇。
  比如捐赠人向信托公司提出要捐赠房产来做公益。按目前相关税法规定,房产增值部分要收所得税,假若这套三居室、100平方米的房产,与十多年前相比,房产增值400多万元,那么捐赠人在向信托公司作公益捐赠时,按所得税法还得交25%所得税,即要交100万元的增值税。这样一来,房产拥有者的捐赠意愿肯定会受到遏制。
  “这是一个怪圈。没有税法制度的改革创新,目前即使捐赠人有意愿对汽车、房屋、股权等财产权,进行公益信托,也没有合适的通道。”高传捷表示。正因此,目前国内已开展的公益信托,基本都是货币信托。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还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三方主体和两次财产转移,按照现有的流转税制,则会涉及两次财产转移而面临重复收税。
  在公益信托发达的国家,税法均对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作了规定。以美国为例,其公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则全额免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其中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
  新成立的“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计划”对于海外同行的待遇,只能表示羡慕。其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现实中确会遇到税收困难,信托公司一方面要与捐赠者反复沟通,说服其放弃一部分税收优惠条件,另一方面,则与公益组织合作,争取获得一些抵税发票。
(责任编辑:UF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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