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政府工程利润的政府性工程收入缴税吗

建筑业收入确认的纳税政策解析(四)
不同行业收入确认的纳税政策解析(四)
第三节 &建筑业收入确认纳税政策解析
建筑业营业税应明确的13个纳税问题
1.施工企业营业税怎么交?
2.施工企业分包业务要扣缴营业税吗?
3.挂靠承包谁是纳税人?
4.建筑项目承包如何支付成本费用?
5.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6.甲供材如何开具发票?税金该谁缴纳?
7.甲供不征营业税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8.价外费用交营业税吗?
9.房地产企业搞装修按建筑业交营业税吗?
10.拆迁平整交营业税吗?
11.劳务分包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12.BOT\BT项目如何纳税处理?
13.建筑业如何自查营业税?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明确的4个纳税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提炼的四个纳税问题
1.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
2.跨地区施工项目部如何缴纳所得税?
3.核定征收分包业务可有纳税风险?
4.甲供材怎么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
建筑业营业税应明确的13个纳税问题
一、施工企业营业税怎么交?
1.《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国税发[号
航道疏浚属于其他工程作业吗?
我公司是一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近期取得了一些绿化收入,请问应该按何税目缴纳营业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号)的通知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率3%征收营业税。”
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规定及检查
《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施工企业分包业务营业税要扣缴吗?
《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指一个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过程交由一家建设单位实行总包,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探设计、设备材料询价和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为止,全由一家建设单位完成。对于总包单位,也可将某阶段分包给若干个专业分包公司完成,如设计勘探工程分包给专业公司等。
转包合同是承包人将其已经接手的筹建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第三人完成。转包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成为新的发包人,而第三人成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担的工程部分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筹建单位负责,对其转包给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转包。
分包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合同。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
1.分别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独立地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各承包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为一体,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然后各个承包人再签定数个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各个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承包人。
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地使用,但它们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别承包中,各个承包人相互单独地对筹建单位负责,相互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发生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
(一)总承包人的会计处理
建筑业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总承包款,作为总承包人的劳务收入处理。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人工程成本的其他直接费处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二)分包人的会计处理
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的分包工程款,作为分包人的劳务收入处理。分包人为分包工程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按照费用项目计入分包人的工程成本。
(三)总分包工程的涉税分析
如果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价款扣除分包工程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分包人按照分包工程款缴纳营业税。分包人的营业税由分包人自行申报纳税,总承包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在开具发票时,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价款给建设方开具发票,分包人按照分包工程款给总承包人开具发票。总承包人要凭分包人开具的发票,申报差额纳税。
(四)挂靠经营与分包的区别
在实务中,分包一般是指分包人具备建筑资质,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挂靠一般是指挂靠人无建筑资质,或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只能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
三、挂靠承包谁是纳税人?
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纳税人的认定
《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工程如果采用挂靠方式经营,通常情况下,挂靠人在发生各项工程费用时,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索取发票,然后将发票交由被挂靠人,由被挂靠人作为自己的工程成本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挂靠经营方式下,除个人所得税外的所有纳税义务均由被挂靠人承担。在此情况下,被挂靠人要承担一定的涉税风险。因为挂靠人实现的利润是没有相应发票的。在实际工作中,挂靠人往往以索要虚假发票,或编制虚假人工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如此处理,则将涉税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被挂靠人。
四、建筑项目承包如何支付成本费用?
建筑项目承包经营——
——内部承包和外部承包
——利润分成
——仅收取项目管理费
建筑商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正建筑公司承揽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后,与项目经理张某签订项目承包协议,由张某全权负责该项目经营管理。项目合同结算价款1
200万元,共计发生工程施工成本、费用800万元。
新正公司如何核算成本?
(一)利润共享、风险共担模式
承包协议约定:项目启动资金500万元由张某个人投入,其他施工所需资金由公司投入。项目的财务、技术、安全等具体管理人员由新正公司派遣。
张某投入资金时,单位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长期应付款
该项目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假定张某享有该项目经营成果50%。项目完工新正建筑公司支付张某500+(1
200-800)&50%=7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应付款
&&200&&&&&&&&&&&&&&&&&
贷:银行存款 &&700
注意:所支付给承包人的200万元经营成果类似于权益性投资,应属于税后利润,应作税后利润分配处理。
分配项目利润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新正公司支付承包人项目利润分成20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二)收取管理费模式
承包协议约定:该项目所需资金以及项目所有经营管理全部由张某负责。特别强调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新正公司的要求。该项最终经营成果全部为张某所有。但张某应向新正建筑公司支付管理费200万元。
该单位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工程款结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包人款项时:
借:其他应付款 &&&1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银行存款&&
该单位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错误。
“挂靠经营”——主体——新正公司——收入1
200——成本1
000——利润2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
第一条规定: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挂靠方必须采用报账制将项目收入、成本费用凭证报至被挂靠方,将挂靠方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但支付挂靠方的利润部分不得扣除,同样也只能作为税后利润分配。
风险: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财务管理通常是宽松的。由于仅收取管理费,企业只关注工程项目收入和收取管理费,而对成本、费用会疏于管理,认为是挂靠方的事。所以,“挂靠经营”做到正确处理几乎是不可能的。
实务中,仅收管理费模式下,承包经营只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实行查账征收,只有收入,无成本费用合法凭据,难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支付工资模式
新正公司将挂靠人张某聘为企业员工,公司每年支付工资10万元。
承包协议约定:项目所需资金全部为企业支付,项目的财务、技术、安全等具体管理人员由新正公司派遣。项目建设期间,公司对张某进行工资考核,工程完工后,张某可获得5%项目经营利润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否则不能确认为合理性工资在税前扣除。
(四)支付劳务报酬模式
若张某不是新正建筑公司员工。
承包协议约定:项目所需资金全部为企业支付,项目的财务、技术、安全等具体管理人员由新正企业派遣。公司每年支付其劳务报酬10万元,另对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工程完工后,张某可获得5%项目经营利润收益。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属于劳动合同,可以支付工资、薪金方式税前扣除;
属于劳务合同的,应以开具发票方式税前扣除。
劳动合同指个人与单位依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指个人与单位或个人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按照合同法中劳务合同条款的要求签订的经济合同。
按照合同法签订的劳务合同,张某应在地税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新正建筑公司才能税前扣除。
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收取的挂靠管理费,由于承包工程要求施工企业具备一定建筑资质,受建筑资质限制,有的建筑安装企业为了承包到工程,往往向具备资质的企业寻求挂靠,同时支付具备一定资质的建筑企业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具体有两种情况:
一是向公司下属的项目部或二级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所有账务由总公司统一核算,风险由总公司承担,对总公司收取的这部分挂靠管理费,是否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账不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不承担风险,又该如何理解?
二是其他独立的建筑企业或个人,为了承包工程,利用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的资质,但实质上各自独立核算,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出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对出包方收取的这部分管理费,又应如何征税?是否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盼答复!!!
第一个问题,挂靠管理费相当于有资质建筑企业经营利润,应当计入工程总价计算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实质属于转包。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工程转包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行为。新营业税条例则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据此应按建筑业工程总价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非仅计算挂靠服务费。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关于异地施工如何缴税的问题我们公司在外地承包了工程,在外地缴税了 - 爱问知识人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91531',
container: s,
size: '150,90',
display: 'inlay-fix'
关于异地施工如何缴税的问题
,在外地缴税了,如何拿回到公司所在地办理抵税手续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一般由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施工企业凭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自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对于一些手续不齐全的挂靠单位,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一般由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施工企业凭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自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对于一些手续不齐全的挂靠单位,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例外的情形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各省均作出相关管理规定。如浙江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规定,对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判定标准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总机构直接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若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支机构持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由总机构出具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
  对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二级分支机构设立的项目公司、工程部等),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并经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后,该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异地施工管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据此对于未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采用由机构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工程款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若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则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
  营业税纳税地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异地施工,无论总、分支机构还是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其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一致的,均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税费。
(一)纳税人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使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或代开的发票。
(二)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人外出...
我们企业正好是建筑企业,相关的业务我做过很多
1、拿到业主的中期支付证书或结算单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借:应收账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款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大家还关注查看: 10394|回复: 16
分包人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能否执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和爱学习的人一起激发动力
每月至少2次直播分享,有回放
全日制:就业率连年100%
非全日制双证:更高职业起点
国际名校港中大&会计领军上国会
联手打造一流CFO硕士
原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条例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条例中的纳税人单是指总包人还是既包括总包人还包括分包人? 总局立法时到底是什么精神?
建筑法29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文在《建筑法》之后,14条规定&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 & 124令 对于再分包违法作出了界定,但是有些再分包也是合法的。
现在有两种声音,一种是不可以,中国税网上的老师持此观点,原因是再分包违法。 另一种是可以,,分包人也是纳税人,龚厚平老师写的文章里也持此观点,我非常赞同。
& &&&不知视野中的各位老师是怎么看的?欢迎大家讨论
会计视野论坛帖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发帖人声明原创的帖子,中国会计视野有使用权和转载权。其他网站在写明来源、作者、会计视野论坛首发网址的情况下可以转载,原创作者保留禁止转载和向其他转载网站索取稿酬的权力。
我支持可差额。
:lol :lol :lol 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差额够呛
原帖由 中国财务官王骏 于
23:05 发表
:lol :lol :lol 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差额够呛
王老师,广州的总包-分包-再分包是按照差额来做的,税务也给开发票的
回复 板凳 zhao. 的帖子
可否给出政策依据?这是个好事
我支持差额,但是感觉很难!
视野中所谓自命不凡的“专家”“高人”都上哪里去?自认为比俺水平高的人上哪里去呢??都别“谦虚”呀,拿出攻击俺的精神,用你们的“高风亮节”的风范来回答问题呀!!
终于找到了,广西还是允许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号&&
自治区地税局
全文有效&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经研究,现对各地反映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 & 一、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接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委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代为收取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由此取得的财政资金(手续费),不征收营业税。
& & 二、经审批或者备案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其经审批或者备案的税收优惠只在审批或者备案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纳税人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符合减税或者免税条件的,应当向当地有权审批或者备案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 & 三、条例第十四条中居住地的确认,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以办理税务登记地为居住地;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以受理代开票地为居住地。
& & 四、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境内旅游企业替旅游者向境外接团旅游企业支付中国游客境外旅游费时,不需要扣缴营业税。
& &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废止后,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从日起,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 六、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对于员工身份的认定,应参考劳动部门的标准,保持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口径相一致。
& & 对单位支付给非员工的应税款项,除符合条例第十一条情形外,支付单位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但应按规定取得发票作为支付凭证。主管地税机关可委托支付单位代征代缴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 & 七、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土地使用者因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 & 八、公司股东因撤销投资而收回原投资的不动产,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经济和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投资前的状态。其收回不动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 九、对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已办到双方名下。由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甲方将已办到双方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办回自己名下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 & 十、纳税人互换房屋,双方均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分别对照税收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符合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属于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继续执行。
& & 土地出让金不属于上述购置或受让原价,不能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中减除。
& & 十二、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以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时土地价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补征建筑业营业税。销售时土地价值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 & 十三、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对此,可给予或者准予开具发票。但享受财税[号第二条对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办理,地税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 & 十四、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建筑业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根据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第二项,其他设备名单由省级地税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上述设备范围,按照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第一项、《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中燃气设备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号)执行。对其他需要按照设备给予扣除的项目,各地可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决定。
& & 施工单位代建设方购买的设备,属于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劳务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一并缴纳营业税。
& & 十五、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总包人和各级分包人都是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号)办理。
& & 十六、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BT方式承包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纳税人收讫收入款项的当天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孰先原则确定。
& & 十七、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6个月期限的起点,按照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应当申报的时间逐笔计算。
& & 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是指没有申报并缴纳营业税。仅申报但未缴纳营业税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营业税。
& &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未缴纳营业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补征营业税后,可给予或准予其开具发票。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回复 8楼 中国财务官王骏 的帖子
终于找到……-_-!
好象多省已经明确了吧……
回复 9楼 肥叔叔 的帖子
好呀,你们省有文件吗?肥总!
原帖由 中国财务官王骏 于
22:18 发表
好呀,你们省有文件吗?肥总!
原帖由 5872710 于
21:51 发表
原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条例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 ...
总局的文件写得清清楚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只要是“分包”就可以差额征收,管你几次分包,
别看什么专家们的解读。。。。。。。
[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23:03 编辑 ]
回复 沙发 凿齿 的帖子
谢谢您的回复
回复 12楼 haihan235 的帖子
谢谢 海大师的回复&&学生学习了
回复 10楼 中国财务官王骏 的帖子
谢谢 王帅哥的回复
原帖由 haihan235 于
22:30 发表
总局的文件写得清清楚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只要是“分包”就可以差额征收,管你几次分包,
别看什么专家们 ...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既然不合法,应该不能。
站长推荐 /2
企业的资金管理是一项常态化业务操作,如何能够让资金的效益最大化,动态化管理,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通过机制设置、岗位设置、通道设置等,贯穿资金的计划制定、使用监控、事后分析、异常处理,本期嘉宾将围绕上述事项,来分析她的工作经验,希望对你有启发。
《管理会计:融合与创新》
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单位房租收入如何缴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