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租赁有什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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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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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统一租用办公用房标准,加强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管理,减少省级党政机关在租用办公用房方面的差距,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8号)要求,已(续)租和拟租办公用房的省级党政机关,须在每年10月底前以及租赁合同(协议)到期前3个月内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能从省直机关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的要首先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确需外租办公用房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规定标准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二、关于办公用房租用面积标准和房租费标准。对省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面积,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卫生间等公共部分,厅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6平米、处级单位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为20平米。临时性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上限为10平米。房租费定额标准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每平米每月最高不超过40元。凡是租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省财政只安排房租费,不再安排物业管理、维修、装修、改造等经费。
三、办公用房租赁协议的签订。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承租人,具体使用单位为使用人。承租人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为使用单位解决办公用房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四、办公用房租赁费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租房意见,按单位编制或编制内实际需要租赁办公用房的人数,以规定的面积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租用办公用房单位包干使用。
五、租用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新建办公用房,或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从其它渠道解决办公用房后,根据办公用房解决情况,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全部或部分退出。
六、对*年部门办公用房租赁费的处理意见。在编制*年部门预算时,办公用房租赁费没有编入年初部门预算,采取财政先集中预留,待逐一审核后再追加预算的办法。今年年初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和租赁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各租赁办公用房的单位大都延用或续签了租赁协议,中途停止执行协议也会造成一些违约损失。鉴于此,有关单位的租赁协议交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后,今年仍按原有的预算基数给各租赁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追加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今年机构改革所涉及单位的房租费,省财政厅将根据是否继续租用和租用时间、租用面积的变化情况具体核定。
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意见责任编辑:小胥老师&&&&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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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意见相关文章欢迎交换,要求百度权重≥1,快照正常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单项投资百万以上须报批
行政事业单位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11日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办法》),其中明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并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权属关系不明确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使用办法》的修订范围涉及总则、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对外担保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使用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八部分,其中重点对自用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和出租出借资产等三方面进行了修订。
根据财政部门历年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经验,结合广州市年清产核资结果,针对日常中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不清、资产账务处理不当等问题,《使用办法》要求各单位提高产权意识,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按实际支出转入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权属证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在对外投资资产方面,《使用办法》一方面要求严格限制对外投资对象。根据政党机关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精神,在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同时,强化对外投资监管力度,主要新增的内容包括明晰对外投资概念、细化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要求、加强国资收益监管力度、明确各级部门监管职责等。
另一方面,根据不同投资额调整审批权限。修订后的《使用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单项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在出租出借资产方面,《使用办法》一是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根据中央和省的规定,严禁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对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要求到期必须收回;二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小额度的(房产30平方米以下,其它类资产现值30万元以下)和短期的(6个月以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三是强化土地监管。为提高土地监管力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土地,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逐级追查隐瞒租金收入和国资收益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使用办法》将于近期印发,广州市财政局接下来将重点开展三项工作。
一是强化政策指引,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下一步,市财政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指引,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提高政策执行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经营风险。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检查,严抓管理制度执行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重点加强对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审批出租出借资产和开办企业等违规事项的发生。
三是落实违规责任,严格财经纪律。对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或隐瞒租金收入和国资收益等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逐级追究责任。
事实上,早在2007年12月,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已印发了《使用办法》。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资产监管的精细化,原《使用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使用办法》的修订,对于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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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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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东政办发〔2012〕46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租赁,是指各单位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定财政负担办公用房租赁经费。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房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办公用房租赁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含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4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临时机构需设立单独办公场所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解决。牵头部门确无条件解决的,按照抽调人数和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计算确定办公用房租赁面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价格变化,由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租赁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当租赁中档次价格以下(含中档次)写字楼,不得租赁高档次价格写字楼、宾馆等。  租赁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 办公用房租赁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的,经市分管领导及市政府分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办公用房租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状况;  (二)拟租赁办公用房地点、面积和资金测算、资金来源等;  (三)分管市领导及市政府分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批示意见;  (四)编制部门下达的关于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办公用房租赁方案(包括拟租赁办公用房的位置、面积、档次、期限等)。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共同与房屋业主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并及时将单位办公用房租赁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办公用房情况,按照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定财政负担租赁资金数额,将其列入单位预算。  第四章 办公用房租赁使用管理  第十条 租赁的办公用房能达到入住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应先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租赁的办公用房发生质量问题,属房屋保修范围、在保修期限内的,应由房屋业主负责履行保修义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出现质量问题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租赁资金支付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已通过购建、调剂等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停止租赁办公用房,告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并及时按规定解除租赁协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定期对各单位办公用房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公用房租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级其他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等租赁办公用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施行,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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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二、产权产籍管理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 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 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三、调配制度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事务局根据中发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区政府,由事务局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若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事务局和用房单位共同商谈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务局出面签订租房协议,用房单位与事务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 建新交旧 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事务局统一调配。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区财政局、事务局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建立完善CAD 资料库。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办公用房 CAD图纸,完善图纸资料库,并根据区委、区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区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的保障。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镇海区参照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县区正职:20平方米县区副职:12 平方米处 级:12 平方米处级以下:6平方米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从严掌握标准,并制成 CAD资料图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五、建设管理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发 13 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从严控制。事务局参与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整体规划和需求建议。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六、维修管理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坚持 一切从简,量力而行,只作维修,不能盖建 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事务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单位对所用的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事务局备案,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由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事务局。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工程维修实行公开招投标。七、装饰管理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饰,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遵循 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饰办公用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镇海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装饰标准》规定,每年初向区财政局、事务局报送办公用房装饰申请,由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提出装饰意见,装饰单位向区财政局编报经费预算,事务局负责监督检查。八、要积极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并逐步导入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九、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财政局、区纪委实施监督。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十一、本管理办法由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二0 一四年九月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是 201X 年7 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40 号公; 根据 201X 年10月 18 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办公室用房;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新建、改建和划拨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产权属市机关局。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 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 特殊用途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 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第九条 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建新交旧 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到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第五章 维修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中修: 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预算价3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各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养护方案,报市机关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工程应当按照检查鉴定、项目核准、资金安排、项目招标和竣工验收的程序逐步实施。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主要是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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