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八年办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查询分红型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_奇闻异事_飞来科技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发布时间: 12:26:52 来源:网络整理
你是否正在寻找关于国寿鸿丰两全保险的内容?让我把最简洁的东西奉献给你: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交。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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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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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咨费说明: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保险责任说明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第六条& 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第七条& 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一、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第九条& 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条& 释义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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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50000元,三年后退保应得多少钱?
我于2005年6月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50000元,现满3年,若现在退保会得到多少钱?合算不合算?比三年定期多还是少?
您的回答过短,请将答案描述得更清楚一些
您好!这种银保产品实际上相当于银行定期存款,如果5年内公司经营状况很好的话,5年到期,满期金+红利会远远高于银行存款.但是,如果中途退保的话,满期金就没有了,就只能领取3年的红利和当年的现金价值.可能不如银行3年定期收益.因此,如果不是很急用钱,最好到期之后在领取.
&保险都是骗人的国寿鸿丰三年取根本就没什么钱,能得到本金就不错了&&
&咋骗老百姓的钱里
&咋骗老百姓的钱里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分红多少是否是公开的,2009年,2010年,10000元每年分红是多少钱,
08,09,10年已经过去了,10000万元每年到底分红多少国寿难道不能给出答案,就不可信了
搞不懂为什么该公司不能给出答案
不会赔才怪,让你师傅给你讲清楚现金价值怎么算的。
加上分红基本不会亏,比银行利息少,因为投保人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急需,不妨用保险单到公司借款,以解燃眉之急。
不用算了,稳赔不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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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国寿鸿丰(两全分红型)
今年四月份我在中行听其大堂经理劝说,买了十万国寿鸿丰五年期的(趸交),可是九月份开始的金融风暴,令到我非常的担心,难道我这是在丢钱下海不成?看到身边很多朋友都在退社保,不知中国人寿是否也应该...希望有经验人士给以指点,万分感谢!!
金融风暴对分红险的影响不大。你认为对储蓄会有多大影响?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分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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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中国人寿并没有在金融风暴中受到损失,您也不会丢钱下海,即使五年后物价无限上涨,中国人寿每年的分红也会上涨,相信中国人寿有这个实力和能力。国寿鸿丰是国寿委托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未到期支取并不收取手续费,损失的仅是保险金额,例如:趸缴时间达到2年2个月以上,退保时在加上分红金,基本能保证所缴保险费的本金。假如到期后领取就肯定比银行存款划算,并且免税,如果不是急需,建议不要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首先,你没有必要去退.你的朋友退社保,是你的朋友无知的表现.而且退社保有利于国家的财政(钱都不要了,拿去送给国家,那不是利于国家财政吗?)
鸿丰保险是有保底收益的(2.5%),也就是说无论发生什么事,你每年至少也有2.5%的利润.
其次,对我们而言.遭到金融风暴袭击的是股票,基金等有风险的投资项目.而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利用手里资金的20%进行有风险的投资.80%都是投资的无风险或者小风险的项目,所以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不会亏本,那你的钱也不会丢进海里了.
如果你的朋友无知,而你也要向你的朋友们学习,那就去退保吧.你可以看到你的保单上写有现金价值,你能退的钱基本上就是这么多.你也可以打电话询问保险公司能退多少.
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l 见利快,安全稳健
60岁前每两年领取8%,快速持续领取,按需规划生活
l 重养老,加速领取
60-80岁每年领取16%,四倍增长,养老无忧
l 高保障,相伴一生
三倍保障始终如一,家庭关爱一生相随
l 会长大,分红增值
保额分红,复利递增,领取、保障不断提高,保值增值
l 人性化,特别豁免
全残免交续期保费,继续享受所有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
投保年龄:
30天~45周岁(10年缴)
30天~50周岁(20年缴)
交费期限:
10年缴、20年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60周岁前每两年返还8%×(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60周岁开始每年返还16%×(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直至80周岁。
(二) 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因病身故,给付基本保额的10%,无息返还保费;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故,给付3×(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保障至80周岁。
(三) 全残豁免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身体全残,豁免续期保费。
30岁女性,10万保额幸福年年,20年交费,每年交1.67万元。保险利益如下:
1. 生活补贴金:从30周岁至60周岁前,每两年领取一次,每次领取8000元+分红,共领取14次,合计112000元+分红。
2. 养老年金:60周岁开始至8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21次,合计336000元+分红。
3. 身价保障金:80周岁前身故保障金为300000元+分红。
4. 特别关爱: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病全残,可免缴续期保费,继续享受保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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