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没有公司股东与注册资金金股东证明怎么办

权威专业的公司法法律频道
您的位置:>
在工商登记却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身份的认定
  倪某某诉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等要求恢复股东身份案
  (上诉人):倪某某
  (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邹某某
  原告倪某某诉称:1996年9月,江苏省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与被告朱某某、邹某某等人作为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其100000元,占7.81%的股份,多年来,出于对朱某某、邹某某的信任,其从不过问企业事务。最近,得知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更名为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并且其被剔除于股东之外。故,要求确认三被告变更其股权的行为无效和判令恢复其股东身份。
  被告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朱某某、邹某某辩称:原告倪某某的起诉没有依据,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在改制前属于名为集体所有实为朱某某个人投资、经营和所有的企业,改制是按当时政策所进行的一个形式而已,虽然在企业工商档案中登记了倪某某为股东,但倪某某对企业未作任何投资,没有参与制定,也未行使过,故倪某某实际不是企业的股东,所以请求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朱某某个人筹集资金和租用原武进市下河口镇牟家村委的厂房以该村委的名义申办了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进行工商登记时,为符合当时的法规和政策,将该厂经济性质登记为村办集体性质,但因牟家村委未作出资,故该厂产权实为朱某某所有,而挂靠于牟家村委,对此事实,牟家村委和该村委所在的本区焦溪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有过书面证明。1996年,根据有关挂靠于集体的企业应转换为股份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开始进行转制。 日,经武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原武进市三河口镇人民政府确认该厂资产重估净价值为1280000元,同年8月,该厂转换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制过程中,虽然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的产权实为朱某某及其妻子邹某某所有,但因当时有关文件中对股份制企业股东和董事人数有特殊要求,故该厂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转制档案中列举了四名股东,除朱某某和邹某某外,还有朱某某的弟弟朱善云和朱某某的妹夫倪某某,在章程和股东认购股金登记表中记载了四位股东认缴的股金数额分别为88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和100000元,资金注入方式均为资产。然而,倪某某和朱善云实际并未作任何形式的投资,对于该事实:一方面有朱善云作为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倪某某虽不认可,但其未能出示能有效证明其投资的证据,而自1995年至2000年在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任会计职务的徐顺兴证明,其在任职期间,从未收到过倪某某和朱善云的投资款,倪某某提出他是以其依附于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生产经营的灌装机的货款作为投资款的,但倪某某对该事实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转制时的资料也未能反映这一事实;另一方面,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在转制前,其资产评估净价值为1280000元,而转制后,并未因倪某某的加入而导致该厂资产的增加。此外,在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份合作制章程、股东认缴股金登记表、股东会会议纪要、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等文件中,除日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和相应的章程修正案系由倪某某本人签名外,其余均非倪某某本人签名,也无证据证明系倪某某委托他人代签;而且,证人朱善云和证人牟才福均证明日未开过股东会会议,相关手续是作为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副厂长的牟才福为该厂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而在未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下,分别让倪某某、朱善云等人在股东会决议和相应的章程修正案中签名的。另外,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末置备记载倪某某的,倪某某未行使过领取红利等股东的权利。2002年6月,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将注册资本增加至元,2004年9月,该厂更名为常州某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倪某某和朱善云的股权分别转让给邹某某和朱某某,倪某某和朱善云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而上述增资、更名和股权转东的行为,因为三被告以倪某某本来就不是真实股东为由,均未告知倪某某,相关决议和均冒用了倪某某的签名。2005年8月,原告倪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三被告变更原告的股权行为无效,判令恢复原告的股东身份。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转制后的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和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均系股份制企业,对于本案所涉股东资格的确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章程进行处理。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一般应报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的股东资格,但根据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倪某某未参与企业章程的签署,未实际出资,不持有出资证明书,也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倪某某虽然曾在工商登记文件内被列为常州市某某民用材料厂的股东,但仅是该厂在转制过程中为符合当时有关转制的政策和文件的规定,违背该厂的真实资本构成和股东情况而提供的虚假工商登记材料,对于这样的行为,以及该厂后来通过假冒倪某某签名进行增资和转让倪某某股份的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但是,倪某某本来就不是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股东的事实不应该因此而受到影响。所以,倪某某要求确认三被告变更原告的股权行为无效和要求恢复其股东份的请求,无存在的事实基础,依法不应支持。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照《》第64条、《公司法》(日修改前)第19条第(三)项、第22条、第25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和其他诉讼费9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1.上诉人倪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原审或直接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为:A.一审法院末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1)上诉人不仅是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的股东,而且还是该厂的实际开办人。包括上诉人在内的4个自然人于日以集体名义投资开办了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上诉人依法拥有该厂产权。上诉人无须再以任何形式投资,即可取得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改制后的股东资格。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所在村委及当地政府出具的&产权界定证明&揭示了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转换为股份合作制的真相。(2)即便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未置备上诉人的股东名册,上诉人不持有出资证明书,也不能否定上诉人的股东身份。事实上,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的所有股东都没有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长期实行家庭经营,其成员内部的权利义务多为口头协商,甚至一人包办.所以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对外产权界定不明,对内约定不清,甚至没有约定。(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参与企业章程的签署,也未行使过股东权利&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不仅参与过企业章程的签署,而且行使了股东权利,参加股东会并签转。有关证人证实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的所有重大事项都是由朱某某一个人决定,朱某某非法限制了上诉人正常行使权利。即便有关文件非上诉人签名,也不能当然否定其效力,上诉人可以授权他人而为或事后追认。即便被上诉人朱某某给上诉人行使股东权利设置种种障碍,上诉人于日参与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章程修正并签订股东会决议的事实表明了上诉人一直都在行使股东权利。B.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上诉人了出资义务,工商登记文件中被确定为股东,并行使了相应的股东权利。即使上诉人未实际出资,也不应否认其股东资格,是否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一审查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增资、更名和行为均冒用了上诉人的签名,一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纵容了被上诉人继续侵害上诉人的股东权利。
  2.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朱某某、邹某某答辩称:(1)上诉人认为他是某某医用材料厂的开办人之一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自认他是1996年进厂的。(2)上诉人认为机床设备属于他投资的资产的观点不能成立。评估时,机床设备在上诉人家里,不在厂里。(3)产权界定书是根据武进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对股份制的股东和人数的特殊规定,才在名义上写&等四人&,不能说明上诉人是股东。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于以维持。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审查确定。一般来说,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应具备的主要特征包括: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在工商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被载入股东名册、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等。这些特征是判断股东身份成立与否的依据,但并不是说具备上述某个特征就能被确认为股东。在这此特征中,出资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签署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上述特征必须综合起来才能作为分析判断股东资格成立与否,具备某种特征并不意味着股东资格的必然成立,当股东或公司内部发生股东资格争议时,无论是要求确认未被公示为股东者的股东身份,还是要求否定己公示为股东者的股东身份,关键是应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结合上述特征要件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首先,从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也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依据。本案中上诉人倪某某无直接证据证明(如出资证明书)其对某某公司有出资,证人朱善云也否认倪某某对某某公司有出资,某某公司的会计徐顺兴亦证明从未收到过倪某某的任何出资款。上诉人倪某某提供的间接证据评估报告中&车床&未注明型号,与证人程德兴的证言不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朱某某虽然承认车床在他那里,但此&车床&是不是评估报告中的&车床&,上诉人倪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况且,投资与出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上诉人倪某某提供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上诉人上诉称其对某某公司已出资的依据不足。
  其次,从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签署章程反映出行为人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优于其他形式要件。本案中,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股份合作制章程中虽然记载了倪某某认缴的股金总额为10万元,占7.81%,但该章程中的签名并非倪某某本人所签。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首次股东会议纪要(日)和首次董事会会议纪要日)均非倪某某本人签名,也无证据证明系倪某某委托他人代签。仅有日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及相应的章程修正案系倪某某本人所签,但证人朱善云和证人牟才福均证实日未开过股东会,相关手续是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副厂长牟才福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而让倪某某和朱善云签名的,可见该签名并不能说明倪某某和朱善云在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未置备股东名册,所以无法从股东名册上进行形式审查。除此之外,上诉人倪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分红等事项。证人朱善云亦证实他和倪某某从未参与过某某公司的经营。
  综上所述,上诉人倪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对某某公司有实际出资,未在章程中签名,未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未参与分红,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虽然倪某某曾在常州市某某医用材料厂的工商登记中被列为股东,但名义上列为股东有特定的背景,即系该厂在转制过程中为符合当时本地有关政策的需要所为,反映的不是该厂或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倪某某的股东身份。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成熟,与公司制度有关的纠纷大量出现: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股东知情权问题,等等。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司制度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以及严格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来审理公司法方面的案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工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关于原告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论股东是否出资,只要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为股东的,即应认定为股东,因为工商登记文件系由公司主动申报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法律效力较高,应当确认。第二种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确认股东资格,但还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除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外,应根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股东资格:(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的;(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可见,通过司法审查对于股东资格进行确认是可行而且合理的。所以,一审和二审均按照第二种意见进行了判决。
  在本案审理中还出现一个问题,对于被告向工商部门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股东登记、增资和通过伪造签名取消原告的股东身份应如何处理?其实,这是被告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法规,这样的行为与原告的股东资格的确认不应相联系,对被告的违规行为应由工商部门处理,法院亦可以依职权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选自《中国最新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怀效锋主编)
看后心情如何:
相关文章阅读相关咨询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散文吧网站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吗相关话题一直都听说哦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是不是真的呢?需要的话是多少资本呢?今天小编整理了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吗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吗
任何分公司都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总机构承担。
与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一样的是,分公司也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但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本。
分公司的执照是&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注册资本,也无需验资。
那么,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其运营费用从何而来呢?
分公司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是由总公司划拨的。分公司也有银行帐户的,总公司将预算打入分公司银行帐户,由分公司直接支付相关费用。
即使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票纳税,分公司注册资本也是没有的。
分公司怎么注册
1、成立分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2、注册分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怎么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的具体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香港分公司怎么注册
注册条件:
已经注册了香港有限公司,就可以申请分公司。分公司无需查名,只需提供行业性质,分公司名称可用:分行、中心、某某公司、集团等结尾。
有限公司开设的分公司在名字上是不能用有限公司结尾, 但仍是有限责任的公司。分公司的拥有权是总公司。法例规定如营业名称或营业地点与总公司有别,便要申请分公司商业证记证及在周年申报表申报。
签署协议&》交付全款&》签署文件&》正式成立&》4个工作日完成。
获得资料:
申请香港分行后可获得的资料:税务局商业登记;公司原子印章、签字章及钢印各一枚。
注册费用及年费:
每间分行的注册费用是2200元人民币,以后年审费用,1200元人民币,我们提供地址和政府报税服务;如有商务活动,可选择我们的商务套餐服务。
香港没有营业税。分公司业务是归纳总公司以整体一并计算,纳税是按公司纯利润计算的利得税16.5%;每年申报一次。公司不盈利不交税。进出口货品免税,烟酒、化装品除外;如可证明公司盈利源于海外,这些利润不须缴利得税。
支付方式:
申办之前一次性付清。
上海分公司怎么注册
一、上海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总公司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同上)
3、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上)
4、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同上)
5、总公司章程(同上)
6、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字)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8、上海负责人任命书
9、上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10、上海负责人工作简历
11、上海分公司(办事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原件
12、上海分公司(办事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
13、确定上海分公司(办事处)经营范围
14、委托本公司代理办理的委托书
二、上海分公司办理程序:
1、上报工商局查名
2、办理营业执照及刻印章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上海分公司办理时间:
1、上报工商局查名 3个工作日
2、办理营业执照及刻印章 7个工作日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个工作日
4、办理税务登记证 20个工作日
四、上海分公司注册费用
1、政府费用1600元人民币左右(以政府发票为准)。
2、代理服务费用:注册在开发区代理费1000元人民币,注册在市区代理费用2000元人民币。相关文章最新文章关于注册资金的问题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关于注册资金的问题
上传于|0|0|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0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注册资金50万 3个股东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