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鑫福赢家分红型有分红和不分红两种条款吗

国寿鑫福赢家理财计划(分红型)-中国人寿-向日葵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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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福赢家理财计划(分红型)
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直接计入个人账户;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四、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5%,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身故保障金
[详细条款]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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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
生存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直接计入个人账户;投保人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四、年金受益人申请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每年于年生效对应日按给付的年金金额等额减少。五、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结算日:每月1日为结算日。结算利率: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账户上一个月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自上月结算日至本月结算日之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本合同仅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5%,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之和的120%,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20%;&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分红型)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生存保险金
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2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自本合同约定的关爱金领取日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一、现金领取;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身故保障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关爱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关爱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身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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