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房离婚如何保障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

给小三的钱老婆有权要回来 教你婚姻中如何维权|夫妻|财产|离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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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三的钱老婆有权要回来 教你婚姻中如何维权
  编者按:趁热说说“小三”。夫妻一方存在“小三”的情况下,给“小三”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理财小编整理了一些案例,教您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敢于和侵害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精明妻子讨回丈夫养情人花费婚姻中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妇女面对“小三”、离婚财产分割,以及男女平等多种侵害权益的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广大妇女应敢于和侵害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精明妻子可讨回丈夫养“小三”的花费吗
  在南宁市某单位上班的杨女士由于工作较忙,很少顾及家庭,直到有天她发现丈夫出轨,这才意识到必须要挽回这段婚姻。她表面上装作不知情,但为了减少丈夫与“小三”的相处时间,她报名参加了许多需要一家三口齐上阵的亲子活动,让丈夫不得不多花时间陪孩子。她还故意向老公透露:“最近我总是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可接通了对方不说话就挂掉了。”丈夫心里有鬼,又不好跟杨女士说什么,只好去质问“小三”。“小三”也很生气:“你最近陪我的时间已经够少了,怎么还来怪我骚扰你家人?”杨女士看着丈夫与“小三”矛盾渐生,且对家庭有回心转意的迹象,她便又策划了1次一家三口的旅行,让丈夫与“小三”渐行渐远。终于,在杨女士的挽回下,丈夫主动认错,与“小三”断绝来往。杨女士的丈夫在和“小三”交往期间,曾多次用为“小三”购置各种大件礼品,花费了3万多元,该信用卡为双方夫妇共同持有。丈夫回心转意后,杨女士和丈夫协商,要回了丈夫给“小三”置办的大件物品。
  律师点评:伍玲玲律师认为,杨女士的做法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永远属一方所有,但婚姻中的财产是合法的夫妻双方共有。在婚姻中,男方出轨,包养“小三”,让“小三”将钱物归还的情况并不鲜见。妻子要明确的是,由于婚姻关系没有破裂,男方包养“小三”所花的钱物,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妻子可以把丈夫为“小三”置办的这些东西争取过来。
  糊涂妻子发现前夫藏匿财产怎么办
  在南宁某媒体担任主持人一职的梁女士今年24岁,身边不乏追求者的她嫁给了南宁市某私企老板。尽管爱人的经济实力还不错,但她却对金钱看得很淡,一直不清楚丈夫有多少“家底儿”。婚后1年,她的丈夫出轨了,并向梁女士提出了离婚。在离婚前,梁女士的丈夫将所有财产全部转移,并给梁女士留下了公司50万元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对半分割,包括债务也要一起承担。结果女方在对夫妻双方财务状况不明的情况下就白白摊上了25万元债务。后来梁女士找来律师为自己维权。经调查发现,她前夫在离婚时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考虑到双方离婚还不满2年,律师建议女方重新提起诉讼。后来,借其前夫的公司重组合并之机,司法机关对他的财产进行了冻结。经过对男方隐匿财产的清算,律师用法律武器为女方赢回了夫妻财产分割后应得的800万元。
  律师点评:伍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应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但是对这2个问题的处理并非要一锤定音。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对已处理的财产不服,1年内可提起诉讼;对一方在离婚时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可在发现之日起在2年内提起诉讼。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处理离婚问题时,可以一并处理财产问题,或单独对财产问题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
  孝顺儿媳可以成为公婆遗产继承人吗
  陈女士来自农村,3年前嫁给男友后,一家人搬到了南宁市居住。但其丈夫因病于去年去世,陈女士和婆婆的关系一直不太好,在婆婆眼里,家中一切都要以儿子为优先。丈夫去世后不久,陈女士获得了一笔拆迁补助款,其婆婆认为,这笔钱儿媳无权享有,“媳妇还可以再嫁,我儿子的钱凭什么要分给你?”老人如是说。
  无独有偶,南宁市西乡塘某社区的一户家庭,只有儿媳尽心赡养公婆,但5个儿女对老人不闻不问,从未尽到赡养义务。两位老人留下的口头遗嘱,竟然是把财产交给自己的5个子女来继承,没有儿媳的份。
  律师点评:伍律师说,在传统家庭中,很多老人都有男尊女卑的思想,认为儿媳嫁进来就是为了服侍儿子的,而不是让儿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共同生活。这2个案例中的妇女在财产权益上吃了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夫妻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丧偶并不影响妻子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而当媳妇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后,有权获得财产权益,老人的口头遗嘱显示不公平,是可以推翻的。
  原配斗小三依法要回分手费
  原配斗“第三者”,总有说不完的故事。
  最近,在刚刚开张的上城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法官和调解员们就调解了这么一桩案子。原配妻子和丈夫都是美籍华人。一年前,丈夫回杭州创业,结果有了婚外情。不但如此,丈夫还给了“第三者”一笔分手费,“这怎么得了,这钱可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得知后决定远渡重洋,到杭州“要人要钱”……
  丈夫出轨很严重
  吴松今年42岁,妻子俞莲比他大2岁,夫妻俩都是杭州人。不过早在十年前,夫妻俩就在美国双双创业成功,加入了美国籍。
  2010年夏天,吴松回杭创业。去年夏天,妻子俞莲发现了蛛丝马迹:丈夫竟跟外面的一位离异女子好上了。
  俞莲逐渐深入调查后才发现,丈夫出轨很严重――
  “第三者”叫史菊,是个潮人,离异多年,性格很活跃,喜欢健身、户外运动……
  她和吴松是在网上结识的,然后两人经常去露营,吴松还长期同居在史菊的房子里。
  妻子的“三步法”
  第一步:发短信
  俞莲果断要求丈夫跟史菊断绝来往。
  吴松答应。
  “你当我是想要就要,想踢就踢的啊?”史菊不依不饶,“要分手可以啊,给我5万分手费。你住我的,吃我的,还开我的豪车,我要你付出代价。”
  吴松无奈,悄悄汇给她5万块钱私房钱。
  结果,两人的聊天记录被妻子发现了。
  妻子当即给史菊发短信:请你不要再骚扰我们了,我丈夫已经回心转意,他不会跟你有任何关系的。
  史菊回短信:你知道吗?你老公跟我是事实婚姻!他是重婚罪,我不会放过他的!
  第二步:发律师函
  史菊根本不睬俞莲的数次短信警告,又加价加码,还要向吴松再讨5万元分手费。“你爸妈在哪里,你两个在上海的孩子,你自己考虑清楚……”史菊威胁。
  去年8月初,史菊还真的去了上海一所学校,要找吴松的儿子,幸好班主任发现不对劲,及时给吴松打了电话,这才防止了意外。
  其间,迫于威胁,吴松又汇过一笔3000块钱给她。
  但史菊仍然咬牢再要5万块钱分手费。
  去年8月11日,史菊买了两个花圈,叫人直接送到吴松爸妈家里去了,邻居们看有人送花圈,一片哗然,事后才知道是恶作剧。
  吴松把这些事统统告诉了妻子。
  妻子立即聘请律师向史菊发律师函:你已严重骚扰俞莲夫妻俩的正常生活,并且对他们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现再给你一次机会,希望你向俞莲夫妇郑重道歉,并停止骚扰……
  史菊轻描淡写地回答:“我也会请律师啊,我去告你老公重婚罪!”
  “先攘外,再安内”
  开始调解时,史菊当然是一分钱都不想退。
  调解员劝说,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尤其是把夫妻财产私自处分,肯定不对的。
  调解员又跑去跟俞莲说,你这钱啊,是你老公自愿给的。当然你说夫妻共同财产,那就算一半吧,26500块钱是你那份,你有权要回来。
  在调解员劝说下,史菊最终答应,返还3万元给俞莲,并向吴松爸妈就送花圈的事情道歉。
  俞莲拉着丈夫回去了。
  她说,“先攘外,再安内”,先对付外人,至于老公怎么处理,那是自己的家事。
  律师点评:
  “夫妻财产共同制”这招高
  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徐建民律师:
  所谓的分手费,本身就是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不受道德认同的。
  婚姻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挣的钱都是夫妻共同拥有,不分彼此。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可以有权单方处理。
  如果其中一方为了所谓的感情出轨(譬如给“第三者”买房买车等)、“第三者”分手费等,单方处置财产,这就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当被侵占的一方发现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当事人均系化名)
  给小三240万元财物,能要回来吗?
  来源:现代金报作者: 姜栋叶萌茗
  宁波一事业有成的金老板为了一段不能忘怀的旧情,与昔日恋人林某双双出轨。可是,今年5月底,两人却因一笔240万元的财产对簿公堂,金老板起诉的案由是要求对方退还“婚约财产”,而林某却认为这是一厢情愿的赠与。
  昨日(12月4日),江东法院称,在法官的调解下,林某答应返还25万元。这出荒唐的闹剧也终于宣告结束。
  小三反悔,男子人财两失
  金老板16年前认识林某,因双方父母反对,两人没有走到一起,并各自有了家庭。几年后,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意外相逢,此时的金老板已经事业有成,而林某则无工作,丈夫收入也十分低微。
  出于对昔日恋人的复杂情愫,金老板将林某招之麾下担任出纳。男方出手阔绰,斥资为其购置名表、LV包包、貂皮大衣、数码产品,还陪她去香港旅游,当时双方甚至商议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组建新家庭共续前缘。
  2005年至2009年,金老板每年都给林某20万元作为生活费,林某用这些钱买了一辆轿车,还买了一套单身公寓。此后,金老板还陆续给了林某142万余元,让她在江北买了一套房子,打算作为两人未来的婚房。
  今年2月,金老板按照事先约定离开了原配妻子和儿子,要求林某也与现任丈夫离婚。谁知林某次月辞职了,并拒绝了金老板的这一要求。
  眼看人财两空,金老板一怒之下于今年5月底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返还两人交往期间送给她的财物,共计240万元。
  金老板称,当时是基于林某愿意与其结婚,才赠与这些财物作为聘礼,既然林某拒绝结婚,应当返还财物。而林某却认为,两人交往时互有资金往来,这是你情我愿的事。
  当时,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各自有配偶的情况下,还发生婚外情,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其间赠钱赠物,事后要求返还,这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判决驳回了金老板的起诉。
  妻子起诉,调解后讨回25万
  金老板与前妻周女士复婚后,周女士越想越觉得咽不下这口气。2012年9月,到江东法院起诉丈夫和林某。
  周女士认为,林某闹的这出戏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夫妻感情,而且还使丈夫白白蒙受了损失。丈夫金老板偷偷瞒着自己对林某慷慨赠与是在他们婚内,花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起诉要求判令金老板对林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林某应予返还,折合30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
  林某觉得,金老板本就是一厢情愿,自己并未要刻意破坏其与周女士之间的夫妻感情,也未许诺会与金老板结婚,因此过错并不在自己。而且金老板给自己的钱款也并非完全属于赠与,有些是问金老板借的,自己也没说不还,有些则是金老板的还款。至于有些赠与的礼物因赠与行为也已实际发生,且无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存在返还的必要性。
  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林某答应返还25万元。这出荒唐的闹剧终于宣告结束。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姜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本案中,金老板在未征得妻子周女士的同意下,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其行为侵害了妻子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因此该赠与行为部分无效。
  本案之所以第一次起诉时被驳回系因赠与行为发生在金老板与林某存在不正当情人关系期间,而这种关系本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由金老板主张财产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但对周女士来说,金老板对林某的赠与行为直接侵害了她合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其正当权益的不当侵害,因此,她的诉请能获得法院支持。
  东莞一男子花钱养小三老婆起诉追回财产44万元
  法院判定出轨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判令“小三”返还相关款项
  还没有离婚,丈夫就在外与“小三”同居,先后给“小三”汇款、买楼、买车,共计花费60多万元。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财物赠予。法院认定丈夫支付给“第三者”部分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行为无效,“小三”须偿还财物。
  文艳与范仁是夫妻,2012年初,范仁与林莹莹相识并同居。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范仁先后向林莹莹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号汇入20余万元;2012年4月,范仁为林莹莹支付了一套房子的定金及首期款20余万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林莹莹名下。2012年12月,范仁还为林莹莹购买小车一辆,价值12万余元。
  文艳发现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随即将丈夫范仁和第三者林莹莹告上法庭,以侵犯夫妻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范仁对林莹莹现金62万余元的赠予,并将该笔财产全额返还自己。
  法官审理认定范仁给林莹莹的款项为夫妻共同所有。范仁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支付给第三人,其支付行为无效,林莹莹负有返还其受款项的义务。
  由于转账的20余万元,文艳和范仁都没有证据说明具体金额及用途,法院认定,两被告应负担同等的返还义务,判令林莹莹返还款项44万余元。
  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关于房子
  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
  关于孩子
  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关于生育
  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关于小三
  为摆脱小三承诺的“分手费”,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票子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
  房子越来越重要,孩子越来越娇贵,夫妻挣的钱越挣越多,伴随而来的“小三”也越来越令人痛恨……家长里短的那些事,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生活。
  &&关于房子
  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从电视剧《蜗居》的热播,就能看出房子对于社会大众的重要性。而婚前个人按揭的房,动辄一二十年的还贷过程往往要持续到婚后,房贷也必将影响到婚后的财产生活。如果稍不留意,离婚了,这房到底该怎么分?据审理离婚官司的法官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这一问题首次做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一婚姻法博士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对这一条持赞成态度。她认为这符合物权法物权变动的基本法理;同时照顾到了目前婚姻纠纷中房产纠纷较多的现实,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孩子永远是家庭的核心,特别是几乎家家都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夫妻间的不信任,孩子成了双方战争的武器。要不要亲子鉴定,这是个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承凤律师认为,这一条是对现实审判实践的一种体现。由于性观念的开放,夫妻之间的信任度下降,才会让亲子鉴定大热。不过张律师认为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并非易事。因为生育本来就是很隐私的事情,找证据证明很难。
  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给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中国政法大学一婚姻法博士: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
  张承凤律师认为,根据生育的特点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然男方确实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选择,可以以此为由离婚。
  &&关于小三
  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规定,在离婚时无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为保护婚姻、对付小三,“意见稿”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张承凤律师指出,“分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解释(三)”没有明确规定。
  其他规定
  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第十四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票子
  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 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张承凤律师说,司法解释还照顾另一种新的情况,就是婚内夫妻间的借债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也就是说,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钱,不过离婚时这笔账是要算清楚的,“还一半”。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行情 专区)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放心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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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我支付购房首付款,离婚时如何保障权利?
9:08:53 来源: 作者:佚名
  案例咨询:本人母亲以多年积蓄给我支付了购房首付款,现妻子闹离婚,我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程飞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律解释,一方父母出资且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一方财产,配偶无权主张分割。但可主张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价值。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程飞律师提醒: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且房屋应登记在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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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证离婚后的房屋归属权
房屋购房合同两个人名字,后结婚又离婚,离婚后开发商通知办房产证,离婚协议上规定房子归女方,想办女方一个人名下的房产证,可房子是按揭,开发商不给改合同,造成房管局说只能办两个人名下的房产证,那么如果办下来的是两个人名下的证,房子所有权到底归谁?怎么保证归女方?
律师回答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42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帮助你处理 09:24地区:山东-临沂咨询电话:13791***帮助网友:28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共同共有 06:29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15628***帮助网友:228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以离婚协议上的内容为准。可以起诉确权,然后持判决书再到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 10:56关于离婚中房产如何分割,看看北京高院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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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其中第五部分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看看北京高院的权威解读。第五部分:房产分割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成本价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公房承租权所对应的利益系作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离婚处理房产时综合考虑公房承租权利益来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关联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十八、【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关联法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三十、【一套住房处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三十一、【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成本价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三十二、【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十三、【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三十四、【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三十五、【小产权房分割】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三十六、【公房承租权的分割】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处理,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三十七、【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转自:法律顾问工作室,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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