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山东公安厅冻结,理由是非法买卖外汇罪的量刑,可是我没有买卖过外汇

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 涉案金额已超过400亿元
三台电脑、130余个网银U盾、200余张银行卡……
在几年的时间里,这个团队从事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涉案金额已超过400亿元。
日前,丹东市公安局经过9个多月的侦查,侦破这起特大跨境非法买卖外汇案。
线索:6年交易6327笔
日,丹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得到线索,丹东的张某与山东威海一个账户有可疑的交易往来:从2008年2月至2014年7月期间,两人银行账户交易次数高达6327笔,交易总额达13.34亿元。
随后丹东市公安局针对张某的银行账户展开了调查,发现张某的银行账户多达十几个,每一个都交易频繁,且交易总额巨大,但是跟她交易的人却并不固定,交易人所在的地域也各有不同。
警方调取张某的信息发现,张某名下没有公司、企业,虽然她曾在丹东登记为某电脑商行总经理,但是其公司营业执照早已被吊销,所以她事实上为无业人员。
通过对张某的各种情况分析,警方认为她不太可能会经手那么大金额的资金,参与办案人员开始隐约觉得张某极有可能涉嫌犯罪,她账户资金的交易特征很像“地下钱庄”。
追踪:日交易20笔以上
由于还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警方选择暂时按兵不动,继续对张某进行深入调查,但是其实此时张某的交易特征已经浮出了水面:
首先,张某的涉案账户资金交易非常频繁,最多时日交易笔数能在20笔以上,而且她单个账户年交易额都能达到上千万,甚至达到亿元以上;其次,张某可能是为了避免大额交易引起警方注意,她一般都采取将资金分散转入的方式——资金多以五万元为一笔转入。再者,张某账户中的资金都存在快进快出的特点,很多时候都是汇款当日资金就再次被转出。
除了以上特征之外,张某的转账方式还多为网银转账,而且每过一段时间她就会淘汰一批自己使用的账号,启用一批新的账户进行交易,其中很多IP地址出自一个地点。
从这些梳理出的特点来看,张某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疑问:晚上对账用暗语
警方通过调查还发现,经常与张某交易的有张某芳、张某坤、张某伟等人,而这几个人与张某某均有亲属关系。同时,这些人名下也有不少的银行账户,他们部分账户预留的手机号码和张某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为同一个号码,而其余银行账户则预留了一个沈阳的电话号码,机主为沈阳的韩某。
从种种迹象可以看出,这个新出现的韩某在这个链条中应该也是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新一轮的侦查,发现韩某其实和张某也是亲戚关系,两人应该是利用张某芳等人的身份信息办了多张银行卡,同时张某手中的银行卡与韩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还有频繁的资金往来,而其交易摘要大多体现“换汇”字眼。
办案民警又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线索:张某和韩某居然每天晚上都会和同一名韩国女子对账,他们基本上只提及资金数额,但却不涉及任何交易背景,而且说话还多用暗语。
民警由此已经基本可以断定,张某和韩某正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侦破:涉案金额逾400亿
今年7月29日晚,张某正在家里进行着她日常的“工作”时,被办案民警正好逮了个正着,与此同时沈阳的韩某也在自己家楼下被早已埋伏好的警察抓获。根据警方统计,张、韩两人在丹东、沈阳两个窝点共存放银行卡200余张、“U”盾130余个、电脑3台、记账簿10余本。办案民警将两人涉案的银行对账单用A4纸打印出来,摞在一起厚度居然将近1米。据警方初步统计,该案涉案金额已逾400亿元。
据张某某、韩某某交代,他们在这个地下钱庄组织里面属于“下线”,“上线”则是韩籍华人李某,他们的交易形式叫“对敲”,即每天李某在韩国收取和支付韩币、美元等外汇,并给丹东的张某或沈阳的韩某打电话,让他们收取或支付人民币,等晚上的时候李某则会和两人通过电话将当天的账目对清楚。
在这个过程中,李某会根据交易金额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酬劳,但是张某和韩某并不知道李某定的比例是多少,他们只能每个月从李某处领取她发的固定“薪水”,金额大概在1万8千元左右。
既然张某和韩某已被抓获,对于藏匿在韩国的李某,办案民警表示将开展境外追逃工作,争取早日将其绳之以法。 "
400亿咋算出来的?
对于案值400亿元,警方特作出说明:400亿不是指从嫌疑人手中流走400亿元资金,而是经过一定的计算过程得出的案值总值。
如,有“客户”想用韩币给中国的亲人兑换10万元人民币,嫌疑人会从韩方上家先得到这10万元,然后可能会将这些钱分成10份甚至更多,每份金额不等,再打到“客户”亲人的账户。
这样一“进”一“出”,交易金额累加,10万元再加上10万元,也就是20万元,倒手次数越多,这10万元算出来的交易金额会更多,最终达到接近400亿元的交易额度,记为此案的涉案金额。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特派丹东记者 王晓阳警方在查验收缴的银行卡和网银U盾。 警方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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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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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刑法评价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在行政法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该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
题。对此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
原标题: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刑法评价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在行政法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该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罪,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 题。对此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的重大差异。如果对于这个问题不能在思想认识上求得一致,必然会导致个案处理上的失衡,从而影响司法统一与司法公 正。
  关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手头就有罪与非罪的两个案例,形成鲜明对比。其中被判有罪的是黄光裕案,被判无罪的是刘汗案,这两起都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例,在入罪与出罪之间存在重大差别,这是令人瞩目的,值得对此深入思考。
  黄光裕被指控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为归还赌债,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 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
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对于上述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经上诉,二审判决还是维持原判。
  刘汗被指控于2001年12月至2010年6月,为归还境外赌债,通过汉龙集团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将资金转入另案处理的范荣彰控制的公司账 户,范荣彰后通过地下钱庄将5亿多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为刘汗还债。对于上述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汗构成非法经营罪,后经上诉,二审判决改判无罪。
  以上两个案件所涉及的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是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方式,归还境外发生的赌债。那么,为什么前 者有罪而后者无罪呢?其原因在于:有罪判决没有考虑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我们可以看到,在黄光裕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主要讨论的是这种以人 民币偿付外汇赌债的行为是否属于买卖外汇,并没有对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展开讨论。例如黄光裕案的判决指出:&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 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这一判 决只是以非法买卖外汇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根据,没有涉及被告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的问题。而在刘汗案中,虽然辩护人论及以人民币偿付外汇赌债,只是一种支 付行为,并没有营利。但一审判决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而同样也是径直以买卖外汇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刘汗案的二审判决以刘汗没有营利目的为由 改判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刘汗案的二审判决对于刑法的理解是准确的,值得肯定。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虽然在刑法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罪的成立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既然本罪是非法经营罪,其构成要件行 为必然只能是非法的经营行为。因此,行为人主观上的营利目的是不言而喻的。没有经营目的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经营行为,因此,在刑法条文中完全没有必要赘述 以营利为目的。这里的营利,是指通过交易活动换取一定的利益回报。应当指出,营利与盈利还是有所不同的:营利是指活动的性质,而盈利是指营利活动的其中一 种结果,因为营利活动还可能有另外一种结果,即亏损。在刑法理论上,营利目的是一种主观违法要素:只要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即可,而并不要求盈利,即使是亏 损也不能否定被告人主观上的营利目的。
  探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从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溯本追源的分析。国务院日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第45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 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条例》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 汇、倒买倒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这四种行为规定为外汇违法行为。虽然《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定罪处罚的具体根 据。因此,这一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的规定,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在以上四种行为中,三种行为,即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 汇,行为人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只是单纯的兑换外汇的行为。但倒买倒卖外汇行为,是一种外汇经营行为,其特点是低价买入外汇、高价卖出外汇,从中牟取 非法利益。由此可见,在《条例》第45条根据非法买卖外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做出了行为类型上的区分。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其中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 (三)项(现为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是司法解释首次规定非法买卖外 汇行为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此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其中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 的,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处罚。&《决定》的这一规定基本上是对前述司法解释的确认,两者除了在文字表述上存在差异以外,其精神则完全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和《决定》与前述《条例》相对照,《条例》规定了四种行为,但《解释》和《决定》都只规定了一种行为,即买卖外汇。那 么,《解释》和《决定》所规定的买卖外汇,在与《条例》第45条相对应的意义上,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呢,还是指倒买倒卖外 汇?如果是指前者而不包括后者,那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外汇行为构成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倒卖外汇行为却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合乎法理。换言之,《解 释》和《决定》所规定的买卖外汇,虽然在文字上与《条例》第45条中的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相符,但其结论并不合理。而将《解 释》和《决定》所规定的买卖外汇解释为《条例》第45条规定的倒买倒卖外汇,则虽然文字上不对应,但在内容上具有合理性。
  更为重要的是,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本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而符合这一要求的只能是倒卖外汇的行为。因 此,我们应该把《解释》和《决定》所规定的买卖外汇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倒卖外汇。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将外汇违法行为加以区分:具有营利目的的倒卖外汇 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外汇行为只能处以行政处罚。
  刘汗案的二审判决虽然是以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为由认定刘汗的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但实际上也否定了单纯的买卖外汇行为可以构成非法经营 罪,而确认了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倒卖外汇行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一判决的裁判理由对于正确理解《解释》和《决定》关于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 定,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正如同刘汗案,黄光裕案中的行为也是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其在境外发生的外汇赌债,该支付行为即使如同判决所认定,是一种变相买卖 外汇的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在客观上根本就不是外汇经营行为,因此也同样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目前,我国正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同案同判:相同的案件应当获得相同的判决。可以想见,在同一国度,相 同的行为在此地法院被判有罪,在彼地法院却被判无罪。这并不仅仅是司法不统一的问题,更是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是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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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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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4.26”系列地下钱庄案现场嫌疑人指认非法买卖外汇使用的现金。  南方网红  南方名记  洪奕宜工作室出品  广东毗邻港澳,又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前沿地,外向型经济发达,不同类型的资金支付、跨境流动需求强烈。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运行情况影响,外汇市场出现波动,骗购外汇型地下钱庄案件有所增加。  近年来,广东省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地下钱庄的打击力度。去年以来,全省共破获地下钱庄案件37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00余人,有力维护了全省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文/图:南方日报记者吴珂洪奕宜通讯员江伟波张晓璐黄康灵  深挖“留根”线索开展集群打击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负责人介绍,地下钱庄犯罪日益呈现跨地域、网络化的特点,各个钱庄既独立经营,又互有联系,不仅资金上相互拆借调配,还可能互相介绍“客源”,发现公安机关的打击行动时通风报信。  为此,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部署各地经侦部门强化集群打击的工作理念,从点到面挖掘并铲除犯罪网络。比如,东莞的地下钱庄多为家族式经营,分布在各个街镇别墅、民房、出租屋等不起眼的建筑内,主要服务附近的外贸企业等“熟客”,资金量大时也常常与相熟钱庄以“外包”等方式进行合作,形成跨街镇、跨地市的庞大网络。对此,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组织东莞市经侦部门,统筹协调各办案单位实现案件资源共享,特别注重对“留根”线索进行挖掘,经过高效排查、深入研判、碰撞比对,厘清团伙和犯罪网络架构,联合侦办、统一收网。  深圳是全国资金“出海口”之一,跨境流动规模很大。这里的地下钱庄也往往具有公司化混合经营、分工明确专业性强、账户层级多数量大等特点,作案手法也比较复杂。为此,深圳市经侦部门以数据化实战为抓手,对地下钱庄网络进行深度经营,实施全链条打击。  银汇移交线索警方破案40余起  为强力推进打击工作,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等部门紧密联系,搭建高规格协作平台,提升资源共享水平,并在部分重点地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仅去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就向广东省公安厅移交了160余条地下钱庄线索,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循线破获地下钱庄案件40余起,占总破案数的20%以上。  广东省公安机关还积极联系行政部门,全面拓展线索来源。比如,珠海加强与外汇管理、海关缉私部门的沟通联系,深入挖掘走私等案件的资金流向,发现地下钱庄线索,仅2016年就破案3起;佛山从一条外币被盗抢的普通警情入手,发现报案人随身携带大额外币现钞行为可疑,经深挖摸查出以顺德人邓某为核心的23个地下钱庄窝点,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41人,摧毁了该特大跨市地下钱庄网络;肇庆通过追踪一宗毒品案件的资金流向,发现并侦破了1宗洗钱案,一举逮捕了4名犯罪嫌疑人;江门市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非法集资案的过程中,通过追踪2000多万元的赃款去向,循线发现了1个以外籍人员为主,专门从事非法跨境转移资金活动的地下钱庄团伙。  警方提示  1.非法跨境转移资金系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都属违法行为。因此,个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在上述场所以外买卖外汇以及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进行跨境资金转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对地下钱庄的经营者,一般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处理。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地下钱庄的客户,外汇管理部门将进行处罚,是否涉嫌犯罪则要视资金的来源、性质、去向、用途等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客户通过地下钱庄办理汇兑或支付结算的资金来源于或用于犯罪活动,将按照相关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及的资金,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指定的银行和外汇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或进行跨境资金交易,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交易资金存在被没收的风险。  2.涉嫌转移外汇出境或被取消申购外汇额度  有关部门也相继对跨境交易、结售汇行为等出台了更为严格细致的管理规定。如根据7月1日刚刚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个人购汇用途的划分更为明确,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个人借用多个他人账户分拆结售汇的行为也将受到严格的监控,一旦被外汇管理部门认定涉嫌以“蚂蚁搬家”方式将外汇转移出境,就可能被取消每年可申购外汇的额度,甚至可能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  老乡团队作案骗购外汇471亿  去年10月,一条来自监管部门的线索引起了广东警方的注意:2012年以来,深圳市东?贸易公司等42家企业涉嫌利用其控制的数十个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从事非法支付结算,涉案账户资金流水高达471亿元,其中约有41亿元以预付款等名义转移至境外。  在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的部署下,深圳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但案件的侦查却是困难重重。“涉案时间跨度久,距离现在最长的有4年多。”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李sir介绍,不少账号已经不再使用,身份信息与账户信息无法匹配。  涉案账户复杂也是案件侦破的“拦路虎”。第一批涉案账户就有3800多个,账户之间又相互交叉,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来回互转。嫌疑人只需要几台电脑就可以完成巨额的资金流动,这种非接触式的作案手法使得交易主体和“客户”遍布全国,从某种程度也加大了侦查难度。  在对42家企业的控制的账号进行排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深圳东?贸易公司等28家公司从事资金归集特征明显,深圳景顺?等14家公司账户对外转移资金明显。警方以这些账户为中心,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一方面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对资金交易对手进行倒查,另一方面联合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对可疑账户进行查询、对涉案账户的资金交易明细进行甄别分析。通过排查,警方锁定了深圳盈?达等公司作为打击重点。  今年3月2日,警方开展第一波收网行动,捣毁了藏匿在写字楼和科技园区等地的2个窝点,端获了骗购外汇地下钱庄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冻结银行账户156个,涉案账户资金流水达171.05亿元。在对已有线索进行挖掘的过程中,警方还发现了一个更大的团伙,并在5月9日集中收网,捣毁了2个窝点,抓获5名嫌疑人,涉案账户资金流水自2012年至2016年累计超过3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3个犯罪团伙在骗购外汇的犯罪活动中,每3个月左右就更换一批作案公司和个人账户,形成了一个以潮汕老乡为纽带的犯罪网络。  “蚂蚁搬家”式骗购500余万美元转移出境  今年4月底,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获悉一条线索:嫌疑人沈某冰的账号存在骗购外汇的异常情况。该线索立即被转交中山市公安局办理。  “我们发现沈某冰通过拆分资金到80多个账户的形式,以‘个人旅行食宿费用支出’的理由购买美元,并汇到中国香港、新西兰等地。”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曹sir介绍,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协助下,中山警方排查出这每笔5万美元的收款账户高度一致,于是锁定一位叫曾某芳的犯罪嫌疑人。  5月14日,沈某冰刚从新西兰回国,就在深圳落网。沈交代,其在近3年时间里利用亲戚朋友的账号分拆资金购买美元汇至新西兰,同时通过曾某芳提供账号进行“蚂蚁搬家”式资金转移。期间,沈某冰共利用84个账号购买105笔资金,合计520余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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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国家卫计委网站公布的一份文件要求,严密防控、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意见》指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制订涉医案件舆情应对及信息发布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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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买卖外汇”的理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2期
非法经营罪中“非法买卖外汇”的理解
【摘要】:"买卖"作为普通用语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的含义,但对于刑法中"买卖"的含义要结合犯罪类型的本质以及刑法规范的目的予以确定,不同刑法条文中"买卖"的含义也不一定相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是一种经营行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也必须被解释为是一种经营行为。非法买汇自用行为虽然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其没有营利的目的,不是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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