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按照什么原则实施

导读: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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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国资办)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文  号:双财发〔2016〕19号签发单位:双流区财政局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为确保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要
求,全面做好我区资产清查工作,现将《双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2016年5月6日
成都市双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精神,全面做好我区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有关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资产家底
全面清查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及资产情况,真实完整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建立动态管理系统
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
(三)有效实现三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实施资产使用绩效管理,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分事行权”原则,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加强整改,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政策依据
&&& 本次清查的政策依据主要是新《预算法》(主席令2014年第12号)、《会计法》(主席令1999年第2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以下简称《清查核实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由非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财政预算管理关系已成建制下划至本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2015年12月31日所属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纳入当地资产清查范围。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尚未与行政机关脱钩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业协会商会。
上述范围以外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四、内容步骤
(一)清查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对应纳入清查的单位户数、单位规范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性质、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的清理。
2.账务清理。包括对单位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对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4.损溢认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证,按《清查核实办法》相关规定分类提出处理建议。
5.资产核实。主管部门对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门核实批复,确认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的真实状况。
6.完善制度。各部门各单位针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步骤安排
1.准备阶段(3月31日至5月11日)。学习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资产清查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部署安排全区资产清查工作。
2.实施阶段(5月12日至7月11日)。
(1)单位自查。单位按照清查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根据资产账面数据和清查盘点情况如实填列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
(2)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各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财产损溢事项,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进行资产核实。其中:
资产盘盈由各单位按照《清查核实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有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汇总)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各单位应将清查结果(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还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申请核实文件。申报文件应按照《清查核实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权属证书、原始价值凭证、司法裁决文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或经济鉴证证明等合法证明材料(上述各项证明材料以复印件方式提供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清查核实办法》依法进行资产核实审批,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区财政局(国资办)对资产核实事项的审批文件,是各单位调整相关财务、资产账簿记录和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调整资产卡片数据的依据。
各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期间无法确认或取得完整合法证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在资产清查报表中进行完整、真实的反映,并以书面集中备案的方式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报送备案材料。各单位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清查核实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次列报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开展后续清查,收集完善合法证明材料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办)进行资产核实审批或备案。
3.上报阶段(7月12日至8月10日)。各单位须于8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本单位(含下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费缴拨预算关系在本部门的社会团体等、未与本部门脱钩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
报送资料包括: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电子材料还应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4.总结阶段(9月至12月)。区财政局(国资办)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市财政局报告清查情况,对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方法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自查。按照本次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开展资产清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各单位上报资产清查结果的相关数据应与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衔接,差异情况应与资产清查报表中待处理财产损溢数据、此次资产清查过程中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变动的数据相衔接,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三)资产清查软件操作系统统一使用财政部委托久其公司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的资产清查子系统。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将资产数据完整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此次资产清查完善资产基础数据库,今后对资产变化情况应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实现资产动态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张皮”现象。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根据《清查核实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确认,并根据区财政局(国资办)的批复情况调整有关会计账务。
六、组织实施
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要求,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全区资产清查工作。为加强领导,确保全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双流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财政局副局长陈林同志任组长,区财政局(国资办)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国资办)国有资产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全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有下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
为加强领导,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七、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体制,各单位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克服困难,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认真摸清家底,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规范操作
经过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善资产卡片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妥善归档保存。
(三)严肃纪律
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资产清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中介机构应依法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区财政局(国资办)移交区纪委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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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2变化的。(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第四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第五条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3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第九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4(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十三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5(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6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五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7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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