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和质量认证的区别

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注册证明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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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注册证明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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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注册证明有什么区别?
4月底,商标局发布了新消息:“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称办商标注册证明将立等可取”。
很多同行都在谈这个热门话题,因为大家本来都是同行,也就没当回事,结果在一些外行人的眼中,在一些客户的嘴里,就变成商标注册证立等可取了。那么,在这里,萃智知识产权作为商标行业的一员,我觉的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其实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是不同的,根本就是两回事。
商标注册证
先说下商标注册证,目前要顺利拿到商标注册证,少说也得一年半时间,因为《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办理途径:
委托萃智知识产权办理;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萃智知识产权代准备)
2、委托书 (萃智知识产权代准备)
3、清晰商标图样
个人名义申请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名义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费用:1300元/件(含官费)
商标注册证明
而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证明一个商标标有没有注册而已,这个一般是维权的时候才做的一份法律证明。
办理途径:
1、委托萃智知识产权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3、通过邮寄办理的。
提交材料: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办理;
可见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注册证明是两回事,事实上商标注册证明一致认为是在公告后才能办理的,也就是说,不是注册商标后,马上就能办理商标注册证明的。
所以说,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注册证明是有区别的,大家千万不要误认为2个是同一种东西。
现在商标申请量非常多,各位企业朋友,商标权越来越重要,2014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240万件,2015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280万件,增幅达到16.8%,相信在2016年会有更多的商标注册申请量。
而温家宝总理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所以,保护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赶紧为你的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吧!
萃智知识产权是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需注册商标,请添加萃智微信号:c,或致电:,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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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注册证明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13:48:47
一、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注册证明的定义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在经过商标局的审核核准注册后,颁发的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明: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一般是用于维权时候的法律证明)二、办理所需材料商标注册证:①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②个体工商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商标设计图样④商品或者是服务的类别商标注册证明:①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件②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④注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商标代理委托书注:国际注册证明,应在前面加“G”并标明出具的类别三、办理途径①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②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四、办理费用商标注册证明费用:官费100元+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费商标注册证费用:官费300元+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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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 07号质量知道|认证和认可你能区分吗?质量知道|认证和认可你能区分吗?雷布斯说互联网百家号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可能接触到认证和认可这两个名词,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认证和认可的定义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标准或者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包括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种:强制性认证就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实施的认证。例如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和环境方面的产品、工程等。自愿性认证就是指由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自愿申请的认证。对于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服务等,政府一般通过指定的形式将认证权授予经认可的认证机构,而不会授予其他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对有关产品、服务等进行认证合格后,应当颁发认证标志。这种标志类似于商标一样,受商标法的保护。以产品为例,获得这种标志的产品,就意味着这种产品质量是可靠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这种标志作出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购买某种产品。认可是指国家授权的认可机构依据有关国际标准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人员注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过程。目前,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的标准是ISO/IEC国际导则62号;对检测机构的认可标准是国际导则61号和58号;对人员注册机构的认可标准是国际导则TR170101号。在这些国际导则中规定了详细的执业标准与条件。认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与条件进行认定,并颁发合格的认可标志。这种标志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并得到了国际间的相互承认。获得这种标志的机构就意味者其获得了从事某项活动的信用保证。认证和认可的区别认证与认可均属合格评定的范畴。认证的对象是供方的产品、工艺或服务;认可的对象是实施认证、检验和检查的机构或人员;认证机构为所有具备能力的机构,大多数国家认证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认可机构应为权威机构或授权机构。认可机构一般为政府机构本身或政府指定代表政府的机构;认可机构具唯一性,为保证认可结果的一致性和认可制度实施的国家权威性,认可机构不宜引入竞争机制。所以,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通过法律或政府的行政干预确保认可制度实施的严肃性和唯一性。认证和认可,你区分开了吗?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雷布斯说互联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分享最新的数字信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注册商标(R)、商标(TM)、(C)之间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商家会作特别标志呢?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735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2,525分享邀请回答302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宁夏专利咨询|商标注册|质量认证|增加技术特征”与“添加技术条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区别
增加技术特征”与“添加技术条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区别
吕成伟 知识产权那点事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二审案件,当事双方分别为浙江青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是国内工业表面处理行业两大主要竞争对手,而涉案的几项专利均涉及该行业所使用的基础技术,因此本案受到了行业内其他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的广泛关注。
青风公司拥有名称为“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的发明专利及一些与之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年底,青风公司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三件诉讼,认为华兆公司销售给浙江省丽水市张某的一台制冷机组落入了青风公司的发明专利“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的保护范围,而该设备的蒸发器与换热管则分别落入了青风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满液式蒸发器”、“防腐高效换热管”的保护范围,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华兆公司则在应诉后第一时间就三件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满液式蒸发器”最终被全部无效,“防腐高效换热管”5项权利要求中的4项被无效,青风公司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后就撤回了相应的起诉,且没有就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双方的主要战场就聚焦在了这件发明专利上。
一审法院在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就已经保全的现场的涉案设备进行确认。但事实上,被保全的现场仅有一台制冷机组能够确定为华兆公司制造、销售,而青风公司“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制冷系统”,对于制冷系统而言,除了制冷机组外,还需要包括管路、酸泵等其他装置,这些装置也被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而现场尽管有这些装置,但上面并无任何华兆公司的标志,即使是制冷机组,也从未开过机,连最基本的电源线、信号线都没有;同时诸如冷却塔等实现制冷循环必备的设施也未连接。
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在于,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以下功能性技术特征:“所述处理液循环装置还包括一压力控制装置,该压力控制装置带有一传感器,该传感器设于所述冷冻机的管路内,在管路压力低于一预设值时,控制所述酸泵停止”,但由于现场没有连接电源线、信号线,保全的制冷系统是肯定不具备该功能的。对此青风公司认为,无需连接相关线路,只需要将制冷机组通电,看内置软件是否存在与酸泵相关的控制功能,如有,则表明华兆公司必然会实施专利所述的功能;而华兆公司认为,现场的制冷机组要实现制冷与安全保护的功能,有多种接线方式,而压力过低时机组是通过停压缩机实现保护,并不控制酸泵,也没有必要去控制酸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表面处理液制冷系统”的无效宣告程序中,青风公司自认了“控制酸泵”与“控制压缩机”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根据禁止反悔原则,青风公司已经无法在诉讼中主张华兆公司“低压时停止压缩机”与其专利构成等同。
一审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设备是否落入青风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鉴定,这也使该案成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进入司法鉴定的知识产权案件。鉴定机构在查看了现场后指出,必须要在现场适当添加一些组件,至少能够使制冷机组能够正常工作,才能够进行鉴定,因此按照何种方案添加组件,将会成为直接影响本案结果的关键。
当事双方对增加“冷却塔”及相关液体管路均无异议,但是在电源、控制方面有较大的分歧:青风公司提出的方案是制冷机组连接电源线,除此以外还需在酸泵与制冷机组间连接一个“交流接触器”;而华兆公司提出的方案是制冷机组连接电源线,酸泵直接连接现场的380V独立电源,不需要增加“交流接触器”。双方在法院、鉴定机构主持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与论证,最终法院与鉴定机构均认为,涉案制冷机组在没有说明书的情况下,增加“交流接触器”缺乏依据,因此仅允许增加必要的电源与控制信号线,如果不能够实现鉴定的目的,再考虑增加组件。
经现场实验,在不增加“交流接触器”的情况下,按照被告的接线方案,制冷机组正常工作且制冷效果明显。当模拟压力泄漏时,制冷机组的警报器报警并亮灯,同时控制系统控制压缩机停机,对整个机组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但酸泵工作正常,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在听到报警后人工关闭酸泵,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认为,增加“交流接触器”并不是实现制冷机组基本功能(制冷、安全保护)唯一的方案,而经过现场实验也已经证明存在至少一种不侵权的实施方式,因此涉案设备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报告,作出了(2015)浙丽知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原告始终未就增加“交流接触器”这一方案的“必然性、唯一性”进行举证,其主张缺乏依据,因而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青风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制冷机组有预留给酸泵的信号接口,软件中也有检测酸泵状态的字样显示,而“交流接触器”仅仅是自动控制领域一个常见的“执行机构”,与电源线、信号线属于同等地位,要求补充鉴定;华兆公司则答辩认为,预留的信号接口仅仅是输出高/低电平的信号,该信号可以接其他的执行机构,属于给用户的扩展接口,连接酸泵仅仅是多个可能的实施方式中的一种,青风公司仍需对前述“唯一性”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提出了“增加技术特征”与“添加技术条件”两个概念,并认为增加“交流接触器”属于“增加技术特征”,而添加电线、电源属于“添加技术条件”,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了技术特征比对客观性的原则,而后者则是为了实现技术比对客观性原则所必须的。换言之,在已经能够确认仅仅添加电线、电源就可以实现制冷机组基本的制冷功能与安全保护功能的情况下,增加“交流接触器”属于人为地将涉案制冷机组刻意按照侵权的技术方案进行组装,显然违反了客观性原则。最终,二审法院作出(2016)浙民终27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保全的涉案设备属于“半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简单地认为涉案设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侵权,也不能随意地在半成品上增加组件,改变设备原本的属性,如何在居中的位置画好“分界线”是确定鉴定方案的难点,也是双方的必争之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使是在半成品上增加一根电源线,也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从另一个侧面,该案也对专利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吕成伟律师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朱文跃律师合作,作为华兆公司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办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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