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吗怎么做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把手教您如何申报坏账损失
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排行榜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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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说是一项不可避免的法定义务。所得税汇算清缴,说到底就是对企业全年有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计算和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全面、真实、如期地履行申报与税款缴纳义务。虽然只是应纳税额的检查、计算和确认,但差错却总是难免。因此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第一步,最好的方法就是了解其特点,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并结合《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总结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特点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开篇。
千里之行&&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秉要执本&&掌握汇算清缴原则和基本方法
课程主题: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表的计算逻辑
——纳税申报表的组成介绍
——如何做好年度汇算清缴
——填报之前企业的准备工作
注册税务师、注册纳税筹划师和软件工程师执业资格,现为某市国税稽查局主管官员,江苏省国税稽查局选案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国税局和总局人才库人员,江苏省稽查领军人才,江苏省国税局特聘兼职培训讲师,长期在税收一线从事征管和稽查工作,曾成功实施多个税务筹划、税务行政复议及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有着深厚的财税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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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简介
2. 纳税申报表的计算逻辑
3. 纳税申报表的组成介绍
4. 如何做好年度汇算清缴
5. 填报之前企业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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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35:38 发布
&&473次浏览
请问老师,我们企业没有收入,只有两三个人的人工工资,请问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呢
公司对公的基本户老板把工程款打进去,然后又转出来,转入另一个工程账了
于,10:39:19补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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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填写调整
会计实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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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回答201人浏览公司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_百度知道
公司年度汇算清缴怎么做?
  企业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接受方税前扣除侵蚀税基,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以“无抬头”,一些效益较好的大型企业、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4、失业保险、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计提没有实际缴纳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费用,违背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  2。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  6,不得税前扣除,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有的还把为离退休人员购买的保险费也混入其中一并税前扣除,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计提而没有实际支付的工资应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同时假发票的大量泛滥也为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小金库等违法违纪现象提供了便利,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一、费用扣除应当有真实合法的凭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抬头为个人”;&nbsp,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际工作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现象。二是业务虚假但取得的合法票据或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凭证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和证明材料;&nbsp,准予扣除。因此;&nbsp,这些费用计提但没有实际支付。三是在成本归集方面存在没有可信证据的现象。  二、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调查中发现、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包括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失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要注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批申请。二是资产损失证据材料缺失的风险。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损失类型,整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一些过后无法补充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审批顺利通过。  此外,纳税人还需要关注,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这意味着,损失可以在以后年度批准后追补确认,但只在发生当年确认,不得滞后或提前。  五、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号)明确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纳税人需要关注,实务中容易混淆,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1)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2)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3)非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4)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做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5)有的企业将没有参与研究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等也纳入研究开发费,有的企业将差旅费,通讯费补助、房租等也纳入研究开发费用,属于随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此外,《通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研发成果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贿赂性支出,以及违背真实、合法、合理性的支出,都不允许计入。  六、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要分清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人有关投资的成本。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多计当年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纳税调增。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将购入的数台电脑、空调等一次性计入办公费,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有的将融资租入的小轿车、ATM自动收款机、电脑等作为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一次性列支;还有的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不按规定增加计税基础,一次性列支修理费,将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不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一次性列支装修费用等。这些错误的处理都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及时调整。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资本性支出或经营性支出的划分与金额大小无关,主要与使用时间长短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  七、业务招待费注意整理证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计算时要注意销售收入的口径,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这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很广,并不局限于餐费,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可以包括:餐费;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赠送的礼品,赠送的礼品还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商务娱乐活动;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消费券、高尔夫会员卡等。  八、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类型:(1)行政罚款、滞纳金等;(2)列支与企业经营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等;(3)一些企业在成本费用中给离退休职工(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发放补助工资、发放水电补贴、购买各种商业保险等,有的在成本费用中报销职工住房的物业费、车险、修理费等;(4)一些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如烟草行业实行业务专卖专营制度,经营执法合一,烟草专卖管理面广量大,离不开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产生一定的协查费用。在共同办案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是合理的,可以扣除的。但实际执行上,企业往往以此为借口在“管理费用——打假经费”中列支按办案数量支付给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权力机关大量的“协同办案费”。按照相关性原则,这些属于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以,如果要让赞助能在税前扣除,就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如赞助某次运动会,就应当委托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出具的相应票据。否则,一律不得扣除。此外,纳税人还应关注费用与收入的相关性,避开税收风险,也可以及时调整一些业务处理方法。。从日常工作情况来看、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三:&nbsp,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发生业务未索取发票、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nbsp、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在税前列支;&nbsp,纳税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多种多样,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纳税人自制的内部表单以及外界取得其他各类凭证等。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是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及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基本依据。假发票的提供方账外经营不纳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土壤,实际上主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nbsp、计提而未发生的各类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一些大型企业、垄断行业实行效益工资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先提后发,往往存在提取数远远大于实际发放数的问题,该如何调整,很多纳税人一直有模糊认识、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提没有缴纳的“五险一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以前年度发票”,“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也接受大量的假发票为使用者提供了偷逃纳税的便利;  3、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5、补亏,准予扣除。企业在“其他应付款”中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计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目标任务奖金、职工降温取暖费、水电费、邮电费等,或者多提少缴,年末留有大量余额;&nbsp。&nbsp、合理的支出、失业保险费,企业在成本费用核算中以“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各种费用、垄断行业,为投资者和本企业职工购买国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以外的商业保险,变通名义,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发生具体的扣除事项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不合规定的票据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业务属实但未取得合法票据、基本医疗保险费;&nbsp、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了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当分清审批与自行扣除资产损失的范围,不能把需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自行扣除。资产损失审批需关注审批程序,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企业发生的应审批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  纳税人应关注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没有按期申请审批的风险。当年发生的资产损失,必须在本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没有申请延期又超期提出审批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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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就更难搞清楚了。原材料这点很重要,原材料是不能暂估的。有暂估的提醒你赶快冲掉吧。一般你只要能合理解释一下你下账的理由,是没法给你调的。因为商品本身的成本很难准确计算。你不一定非常清楚;固定资产没有车。或多或少。小企业一般不会太多的;呵呵 这个属于重点查的地方了。因为这个没啥争议,汇算清缴一定要补缴一点点税款的;业务招待费 可以稍微有一点,一般要求在5月底之前申报完毕。汇算清缴查账,主要是针对所得税查账征收税款。要是不变化就要调整了总之,要不也会调增。费用&nbsp,而且调增你也可以接受。&只承认正规的发票。和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盖有印章的收据。其他的一律调增。公司捐赠&& 要调增的营业外支出科目要调增其他的就是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了 这种科目 例如某一个企业欠你钱 只要三年能你能保持它发生变化 就不会调整 不管增加还是减少;计提的工资要有依据。车辆保险不能下账,要调增超期的单据不能下账。&nbsp,汽油单据不能入账&老板的车注册在自己名下,没在公司名下。主营业务成本这个科目,属于有争议的问题。准备好资料1.该年度1到12月份的凭证& 报表 账簿2,但是不能太大。一般是扣除百分之60。而且年底的时候必须发放完毕。要调增的。工资&nbsp应该不是大企业吧一般公司年度汇算清缴时从次年的1月份就开始了.调增百分之40的。个人的发票不能入账&nbsp.给查账的单独准备好12月份也就是年底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所得税税报表和增值税主表记得要加盖公章3
今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是实行新的表格第一年,今年比以往增加了不少表格,但是您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的表格填写,像一般的小微企业就是填写10来个表格就够了。 填写的时候 首先要把您公司的基础信息表填好,这个表格式必填表格,如果填写不好,就会影响以后的优惠啊 等等,再就是填写收入啊 成本啊 等等几个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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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摘要:阐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针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针对性的分为平常需要注意事项和年终清缴时要具体注意事项。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1591887.htm  关键词:所得税 汇算清缴 涉税风险      企业现在存在的最大风险,现在不是生产风险,不是营销风险,而是税收风险。纳税人应当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提高企业纳税调整和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纳的办税能力。因此要求企业会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时所需注意的事项   1.认真研读《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要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既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再一次对企业所得税的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检查、和缴纳过程。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应注意抓住“收入类、扣除类和资产类”三个关键点的调整项目。使之,避离汇算清缴风险。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陆续出台、实施,如何清晰地界定三者的适用范围、分析协调三者之间的差异并在企业经营工作中合法、合理地实施,对于会计工作人员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因此,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认真研读《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列支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商业保险发生的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邀请税务人员、中介机构,加强税法知识的培训工作,拓展会计人员的视野   在平时,单位要定期邀请税务机关有关人员和法律中介结构,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使企业内部会计能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涵,并针对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不断的规章的整改,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汇算清缴工作,并不断学习,进修税务和财会知识拓宽财会工作知识面。   3.平时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平时就做好所得税的自查自检工作,对所得税的自查自检工作,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二、年终汇算清缴时具体工作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自身行为,要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    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并报送有关资料。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实行“四统一”的,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还有,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及时提报各项涉税审批申请资料,报税务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3. 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做好账务及纳税事项调整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二是纳税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作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准确无误的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所以账务调整的结果也必然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企业不仅要根据调整后的数额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而且要根据账务调整数字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 、总结   做好以上工作,就能减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压力,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达到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涉税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冷琳. 纳税筹划理论基础探微[J]财会月刊, 2007,(05)   [2]王淑霞. 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把握新的纳税筹划点[J]财务与会计, 2007,(11)   [3]王一舒,朱学义. 法人税制――税收筹划新亮点[J]财务与会计, 2008,(13) .   [4]张凌燕.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J]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8,(04)   [5]郑幼锋. 新企业所得税法六大税收筹划策略[J]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8,(04)   (责任编辑:梁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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