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水泥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司三年从2014年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基金,一部分离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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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三年从2014年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基金,一部分离职员工
金鼎水泥有限公司三年从2014年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基金,一部分离职员工由于申报了社保,不交清就办理不了转移,现在面临失业,是否可以有权向法院起诉,?
当地劳动监察机关都不管,不知道是管不了还是不愿意管.说是企业后台硬,金鼎水泥有限公司是否有责任为这些人承担责任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公司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导致劳动者离职后,无法转移社保,那么反映到劳动局解决,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
冷饮店运营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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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关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诉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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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博
  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诉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债券
  交易纠纷一案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4&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名称&&&&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主代码&&&&001578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诉讼当事&&&&原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5&山水scp001”发行人)于2015&年
  诉讼具体事项&&&&11&月12&日发布《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
  资券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公告》,由于“15&山水scp001”发行人未能
  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15&山水scp001”不能按期足额偿付。
  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代表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起诉“15&山水
  scp001”发行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为尽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为本案诉讼做了充分的准备,并将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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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
  摘要: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如果员工没有缴纳社保金,向劳动单位提出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下面找法网为你详细解答。
  【案情简介】日,张某入职天津某制造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3000元。入职后,单位未与张某签订书面的,也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日,张某提出辞职,而后便不来上班。单位一方认为张某未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使单位无法及时找到合适人员来顶替张某的位置,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以此为由,单位要求张某赔偿单位损失。张某不服,于2009年5月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得出结果:1、单位应向张某支付从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的两倍工资差额33000元;2、单位以3000元为基数为张某补缴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的各项社会保险;3、单位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000元。
  【律师评析】击水曹某律师认为,的裁决结果,主要法理依据有以下三点:
  首先,《》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具体,这样才能使劳资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使纠纷更容易处理。本案中,张某于日入职某制造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自即日起建立。但该单位未按法律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单位应向张某支付从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的两倍工资差额33000元。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
  一,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就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予以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主张损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结合本案,某制造公司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法定义务,其应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
  第三,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尽管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具有单方性,即在劳动者被迫时,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条款也包括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而,本案中,单位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
  综上,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因工资、保险、辞职、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无需提前30日告知。因此,本案中,单位经济损失只能由单位自行承担,而且劳动者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应由单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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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看解除协议
A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详询面议。
A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行为。
A自己辞职无补偿金。
A你好,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A这个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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