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有那些规定

住宅小区停车位规定
住宅小区停车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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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内停车位的归属及管理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收藏
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一直纠纷较多。为减少争议,《物权法》就此作了相应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仍没有完全明晰车位归属问题,对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车库这类特殊问题无法直接作出判定。尽管《物权法》没有对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作出明确界定,但笔者个人认为,无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理分析,小区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防资产作为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产权性质应为国家所有。尽管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政策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虑,对开发商附加的住宅开发中必须承担的法定强制性、公益性义务,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具有相同意义,国家是否出资不应影响产权归国家所有。其次,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包括生产、孳息、转让、继承、遗赠、遗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取得、添附及国有化和征收等方式。根据《物权法》的一般理论,通过生产的方式创造出新的所有权,生产者当然原始取得所有权,但人防工程属于与国防安全、群众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关的财产,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也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国家利益保护”等公法优先原则,对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的判定,不应仅从一般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纯私法视角进行考量。如果确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由国家予以保留,则人防工程在战时危险时期就能够由国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进行管理使用,而无需通过任何征收或征用的繁琐途径,无疑将是最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这一目的的。尽管人防工程产权应归国家所有,但并不影响投资人的使用收益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市场经济法治中“谁投资、谁受益”的损益相抵私法精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经人防机关批准,人防工程投资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车库进行经营管理并取得收益。收益实际归属方面,人防工程开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相应的经营管理及收益应归开发商享有,但小区商品房售完后,管理及收益权是否还属开发商需要具体分析,关键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资是否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转移。如果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业主,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依法转由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小区全体业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销售价格没有将人防工程开发成本纳入,则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仍归开发商所有。商品住宅价格构成方面,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的构成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因此,笔者认为,除非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载明人防地下工程建设成本没有纳入住宅销售价格,一般情况下,地下人防车库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依法收回地下人防车库的成功判例也证明了以上观点。综上分析,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在房屋销售给业主后,应依法转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管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还是从管理收益归属来看,开发商均无权出售人防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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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的通知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汉市价函发[2015]17号 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省局下发的《关于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县区实际,按通知要求,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执行情况以邮件和信件方式在9月8日前报市物价局成本分局。
联系人:张晋玮
联系电话:
地址: 汉中市东塔北路汉中市物价局
邮编:723000 汉中市物价局日
陕西省物价局 关于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等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
为了掌握各地在贯彻《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号)过程中,对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根据省局工作安排,请各地上报以下情况:
一、利用业主共有停车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委托经营者提供停车服务的。
1、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且能够有效待命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小区在本辖区的占比。
2、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难以有效行使职责,需联合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小区在本辖区的占比。
3、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拟采用的价格管理形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有停车设施开展停车服务的,其停车收费、停车设施租金拟采用的价格管理形式。
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中办发[2015]41号)将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作为协商主体的要求,建议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时考虑增加相关内容。以上情况请各地在前段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着属地管理、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原则,拿出一个切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意见,于9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陕西省物价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陕价服发〔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政府令《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经发〔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不含用于教练的黄色车牌小轿车)。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硬件设施、服务质量,按照质价相符、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制定不同小区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具体价格。  物价部门制定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第六条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真实有效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书或项目相关资料;  (三)产权人委托书;  (四)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图;  (五)停车场经营成本资料及价格申报意见。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报告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具体价格的决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物价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接到报价报告十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和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具备防晒、防雨功能;露天停车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修建的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机械式多层泊车车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造的多层机械式泊车车位,具备防晒、防雨功能。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附件3)。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的具体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第九条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一)军队、武警部队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  (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使用人的需要。对产权属业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和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车位、车库及建造的机械车位可以租赁,但不得实行车位买断;对具有完全产权的地下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赠予或租赁。车位买断价格由双方协商并报备,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  对业主因住房结构不可分割且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的独立封闭车库及业主买断车位因故长期不用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分别参照陕价服发〔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一条车辆实行刷卡出入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办理出入卡时,可按10元/卡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工本费,对临时出入的车辆只能按次收取停车费,不得计时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须办理《收费证》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做到亮证收费并出具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制定服务价格依据及制定服务价格文号、执行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缴费停放的机动车造成损坏或丢失,要积极配合业主(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对各级物价部门违反价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为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  一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具有独立的出入口或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供车辆安全出入,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消防喷淋设施及通风设备,停车位有专业标识。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业管理、保洁人员。  露天停车场配备红外线监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自动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有专人负责引导停车,配备专业保安、保洁人员,24小时有专人值班、巡逻。  二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符合国家标准的双车道,配备升降栏杆,停车位有专业标识,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管理、保洁人员。  露天停车场配备监控设备或电脑计费系统,停车位有专业标识。24小时有人值班,有专人负责车场卫生。  三类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配备监控、消防、通风设备,有明显的停车标识。24小时有人值班,打扫卫生。  露天停车场有人负责值班,保持车场整洁干净。
法律都规定了,求人不如求己,就在业主们抗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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