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营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待业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工龄怎样计算?

国企改制以前的工龄计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1979年分配到国企,1993年国企改制为合同制。2011年办理失业证。2005年再就业到私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国营企业的原始档案以及后期在劳动保障部门登录时间完全相同,当时已将国企的档案备案并在一起。现在,我要办理退休,请问:国企改制以前的工龄怎样计算?
我是1979年分配在国营企业。93年企业改制,办理养老保险。2011年开始,我做个体,每年全额缴企业养老保险,办理失业证明。2015年我又重新就业在私企,重新办理养老保险,现在要办理退休,请问:国企的工龄是怎样计算的呢?国企的原始档案,以及现在劳动保障局的登录时间都是1979年。
律师好,公务员工龄如何计算?以前在国企工作的算吗?
事业单位人员刑满前和刑满后的工龄是否可有连续计算
我于2012年3月辞去国有企业工作,2012年7月参加普洱市事业单位招考考试,并考入事业单位工作,请问我的工龄该如何计算?谢谢! 若计算工龄,该如何办理?谢谢
本人1995年开始工作,2012年1月被公司裁员并解除合同, 因2011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作的3倍,公司只按当地社平工资3倍 X 12个月的工资补偿。请问08年以前劳动补偿年限是否应按照实际工龄年限,而不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3倍补偿?也就是:年按 :13月 X 2012年1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 年的4个月 X 社平工资3被补偿?急求帮助
我原是大集体职工后进入国企正式工工龄怎么计算、大集体工龄还算不算
本人于1996年进入现公司,当时公司体质为国营企业,公司于2004年体质改制为私营企业。今年公司规模缩小,裁减人员,要求与2004起计算工龄,要求离职。现是否享受长期合同待遇,企业有无权力单方面裁减。本人1968年出身。
我是1985年中专毕业由劳动人事局分配到企业工作,企业改制买断工龄(交清1991年至2005年养老金)又重新就业,聘用8年后转为正式工(续交养老金年),之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吗?
我是1990年3月至1993年12月退伍安置进厂,2002年9月企业改制,并进行身份置换,请问改制前后的工龄能连续计算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企业改制,并约定了身份置换金,请问改制的前后军龄和工龄能否连续计算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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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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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
&&&&200382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
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在录、聘用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部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的原军队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士官)、国有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等人员,被机关重新录用或事业单位重新聘用后的工龄如何计算、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国家尚无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前,这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暂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施行前转业并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自谋职业两年(24个月)内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转业后自谋职业超过两年(24个月)及以上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时间(限24个月)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转业当年国家关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有关政策确定。
(二)《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施行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被机关录用或财政拨款(全额、差额)事业单位聘用后,从被录、聘用之次月起停发其退役金,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主择业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转业当年国家关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有关政策确定,并从停发其退役金的当月起执行。
2、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后,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主择业的时间和被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聘用后所任职务(不考虑其转业时的军队职级)比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二、复员的原军队干部
(一)根据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自愿复员的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不考虑其复员时的军队职级)按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二)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按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号)作复员处理的军官和文职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不含刑期)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不考虑其复员时的军队职级)按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三、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士官)或复员士官
自谋职业并由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退役义务兵(士官),或由军队发给了复员费的复员士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三年内,下同),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进中心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进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
与国有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或改制中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国有企业破产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原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一)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单纯管理人事档案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二)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职工(办理二次就业手续)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身份证明书的,其在原单位己确定的工作时间、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
(一)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单纯管理人事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当年起计算,工资待遇按照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相关办法执行。
(二)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身份证明书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之日起计算,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八、机关辞退或事业单位解聘的职工
机关辞退或事业单位解聘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被辞退或解聘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九、机关辞职或事业单位辞聘的职工
机关辞职或事业单位辞聘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辞职或辞聘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辞职或辞聘后在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十、本通知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中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比照本处理意见第六条(二)款办理。
十一、上述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按规定执行。其中,录、聘用前已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期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人所任职务确定工资待遇。
十二、上述人员(不合第七条(一)款)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前(即原正式参加工作期间)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按照政策规定应该降低工资待遇的,录、聘用后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十三、本处理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处理意见执行。
&&&&&&&&&&&&&&&&&&&&&&&&&&&&&&&&&&&&&& 重庆市人事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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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号 渝人介(1998)第001号中办发[2005]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我在08年考上了公务员,并于08年8月13日从原公司辞职。由于在我06年9月参加工作时,公司未及时为我们办理社保,直到07年4月才开始参保。我想请问:如能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让公司为我补齐这六个月的社保,这六个月能否计入我的工龄之内。    
且部分省份在认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考录公务员的工龄计算上,仍以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为重要依据,这是非常可笑的,因为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合同鉴证已取消,即使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劳动合同鉴证也不是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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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部门利益。  要求劳动合同经鉴证才承认工龄,实乃为本单位利益使然,虽然这样的规定不合法甚至违法。要知道,每年的鉴证可是一大笔收入。 如果不搞强制鉴证,这笔钱到哪收?在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今天,有关部门是不会放弃的。    
现在主要是想问问公司如果能为我补齐这六个月的社保,这六个月能否计入我的工龄之内......
     作者:mnbvc_0
回复日期: 19:36:00
           现在主要是想问问公司如果能为我补齐这六个月的社保,这六个月能否计入我的工龄之内......    ---------------  可以
问了一下,实际操作起来很麻烦,因为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    ============================================================    
一些省市、一些部门,好象只依从本省市人事厅/局签发的文件,而对中央的政策置若罔闻啊。也不知道他们是不熟悉业务还是拒不执行中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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