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将项目地皮及地上建筑抵押,之后又将在建楼盘做已办理预售项目抵押,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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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拿地后成立项目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将地转给项目公司是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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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公司注册在A市,在B市购得土地一块7万平方米,日,合同签订金额718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当地财政,财政局统一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据。日,甲房地产公司在B市成立乙项目公司用于专门开发该地块,甲、乙、国土局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甲房地产公司将购地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乙。当地的土地使用税为5元每平米每年。契税3%。请问: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就可以变更合同,变更拿地主体,变更财政局收据,就不是转让土地的行为吗?异地拿地后,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交,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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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个补充协议,就可以变更土地所有权吗?土地就可以从甲公司过户到乙公司吗?是否涉及到过户问题?是合同变更还是重新签订合同?
没人讨论吗?期盼高手赐教!
1、至少要缴纳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若项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可以规避契税(国税函[号),营业税可以签订以土地入股形式,可以规避营业税及附加。
2、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看合同是否有约定交付时间,若有按合同时间之次月开始缴纳,若没有约定按照签订土地协议时间之次月
这种情形上海变更土地合同不作为土地转让
(国税函[号)已经全文废止
不是土地转让行为,土地使用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你说的这种情况在集团性质的大房地产公司很常见,按税法规定是要在甲公司交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不过这些税如果交了就不能再转移到乙项目公司扣除。所以具体怎么操作说白了就是等!
这是由房地产开发流程决定的,地方政府都要求成立项目公司将税收留在本地。所以把项目四证办到项目公司名下很正常,不是项目转让。事实上,土地是不能直接转让的。自然也不涉及到土地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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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一个项目的大土地证和部分在建工程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有效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做一笔开发贷款,项目只有一个大土地证,形成了部分在建工程,在房产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房产部门要求将在建工程和土地证一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在的问题是:“房产部门办理的抵押中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之外的空地的抵押有效吗?”本想在土地局办理抵押,但土地局也要土地证,而土地证只有一个,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都要,在房产部门办怕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之外的空地抵押无效,权利得不到保障,用土地在土地部门办理抵押,而房产部门没有土地证不受理在建工程抵押。太难了!
抵押权人为银行,原来是土地使用权连带在建工程在土地局做的抵押,现已在建委对房屋进行了抵押,是否还要去土地局变更,变更的手续如何?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望各位高手给与具体指示。万分感谢!
现有楼盘已办理预售证并开始销售商品房,为继续融资,开发商想将该楼盘土地进行抵押融资,请问相关法规是否有限制,如果可以,抵押过程中应注意哪些环节?
我公司要收购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该项目目前欠工程款和银行贷款,也不清楚是否欠其他款项,也不清楚是否有为其他标的作担保,我公司订合同时,可不可以要求转让方承诺没有其他债务和担保风险,若出现问题,由转让方自行承担呢?
我想买一套今年刚交付的二手房,原业主的房产证刚发下来,但土地证在办理中,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最近看中一套房产,交了1万元订金,说是今天前交首付签合同,交订金时不让看合同,说是和房管局一样的,昨天我去签合同发现,在产权登记方面不同,他的合同是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签合同时发现预售证上有在建工程抵押和该宗土地抵押的字样,这房子能买么?
建筑工程开标后发现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吗?
我从本村民手中购买其亲属家的宅基地,合同及委托书齐全,但当地土地局不给办理土地证,公证部门也不能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公证手续,请问如果涉拆迁,该地拆迁费会如果产生纠纷,我该怎么办?
拆迁安置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拆迁合同有效吗?拆迁补偿面积不够还能要求拆迁部门重新签订拆迁合同吗谢谢
最近我们村需要用土地证申办房产证。
但我家遇到个尴尬的问题。
就是我们的《土地证》在很早的时候被债主带走了,而且债主现在还因为躲避他自己的问题而藏起来。一时间我们也找不到他。
而事实上,当时我是和另一个人(A君)一起向债主借的钱(债主是A君的亲戚),而我们是把自己家的《土地证》压上了。后来属于我们部分的债务我们自己已经全部清还了,但A君部分的钱他自己没还。债主拒绝退还我家的《土地证》,而现在他还不知道藏到哪里去了。
现在村里要用我们用土地...热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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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后,土地还能抵押贷款吗?
| 悬赏:10 | 提问时间:日 14时39分37秒
问题已解决
现在开发商不容易啊,资金压力大,想问下,现我楼盘预售了一部分商品房后,还能抵押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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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建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禁止。此外,商品房预售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开发商有权以预售商品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问题的关键是,预售商品房中,部分购房户如果进行了预告登记,开发商不能将预告登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抵押。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向后具有保全效力和排他效力,预购人在签订预购合同时的预期是没有负担的房地产所有权,开发商在将建设中的房地产进行预售后,受预告登记排他效力的制约,其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受到限制,不得再以预售的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因此,如开发商将预售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只有在征得商品房预购人同意后,其抵押行为才有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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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关土地抵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申领商品预售证问题的复函
市场,交易,评估管理
[2004]函房字41号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机构级别
部级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抵押建设项目申领商品房预售证有关问题的
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浙政发 [2003]50 号 ) 中关于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有关规定,对保护抵押权人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积极贯彻执行。
二、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可按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证》。但在销售该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人告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该有关事项。
三、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已作土地抵押的,申领《商品预售证》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O 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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