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哪些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税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指引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大连国税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通知》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六个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公告》明确,《通知》所列六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有哪些方式?
答: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中研究开发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组合开发等。
(1)自主研究开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究开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究开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
(4)集中研究开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究开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时要注意区分。
为什么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以研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研发项目,即进行立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项目,应当首先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并明确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并加强研发过程管理,在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如何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
答: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公告》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鉴于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为减少计算错误,降低纳税风险,《公告》对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规定了计算公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例如: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企业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公司为化工企业,现委托高校研究所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请问委托开发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因享受优惠政策形成的亏损额,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是否需要经过科技部门审批?
答: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经董事会等内部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研发项目,可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并在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行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预缴时可否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当在什么时间备案?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实行年度备案,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还需提交哪些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保留那些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同时申报多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如何备案?
答: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同时申报多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应当分别备案。企业应将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清单在《备案表》“有关情况说明”栏次列示,同时将不同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作为备案附送资料汇总报送。
企业符合条件但当年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以后年度发现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优惠数据需注意的事项?
答:(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填报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应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附件6,已作为附表添加到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应将《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附件5)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解读
6.《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请问,我们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为什么税局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请问,我们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为什么税局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三阳谈市百家号自查一、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7个行业以下7个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97号公告将以上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自查二、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以下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自查三、是否属于账册健全查账征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自查四、研发费用是否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支出辅助账包括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4种形式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分别是: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贷方发生余额汇总填制《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作为年度财务报告附注,随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自查五、研发费用与经营费用是否分别来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自查六、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准确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自查七、、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是否超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自查八、研发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得扣除的项目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自查九、是否属于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97号公告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自查十、委托研发及合作研发的合同是否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根据97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自查十一、是否属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阶段注意: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自查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取得了入库登记编号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享受上述优惠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政策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5、《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6、《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高顿 成就你财税职业梦想!来源: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转载于郝老师说会计(有问题可以加微信gd交流)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三阳谈市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长线是纸,短线是金。投机市如此。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热点问题】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不适用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北京国税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
一般纳税人购买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可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五、本通知自日至日执行。”
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办税热点问题】餐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餐饮发票入账应入哪些科目?
?【热点问题】“住宿费”增值税专票都能抵扣吗?
新媒体知识库第一品牌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12366北京中心&
点评扫一扫发现更多美食攻略申请入驻写评论发布当前位置: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哪些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执行。&
备案号:鄂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指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