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刁玉琴扮演者电梯现在发放没有?操作

1.调整门机部件,使开关门活络
2.更换门机印板括柜子)都显示为1;后发现是一个下强换损坏,换后故障消除
故障22:现象:电梯停车开门时,因人员进出变化造成死机
原因:平层感应器出现二次变化&& 解决方法:将上下平层感应器距离缩短一些,使隔磁板两侧各露出不大于2.5公分
故障23:现象:SPVV梯的IDF装置安全回路切断时电梯死机,IDF装置显示“Phase failure”
原因:安全回路切断后,KMO复位使IDF主回路失电造成
解决方法:将NSI有原123改接到111(参 P)注意检查不要短接安全回路123-111&
故障24:故障:SPVV电梯在运行中急停,且停车后层显与实际不符,4F信号在田地运行 时闪烁频率不符原因:1.编码器不良2.分频集成块不良3.信号线不(GU5、GU6、GU7)解决方法:采取不同措施解决,使电梯正常运行
故障25:VFCL型,电梯在1楼每次只响应一个召唤就死机,并且所有显示(包括柜子)都显示为1;结果是一个下强换损坏,更换后故障消除&&&&&&&&&&
&故障26: VFCL12层电梯下行正常,上行的时候呼任何的楼层,快到2楼时就停梯不开门,在反回基站,先到现场怀疑是骄顶的DZ问题,一一对换故障依旧,检查扳子全是对的。然后怀疑是井道里的上强减故障,更换正常的S3开关,电梯恢复正常。
故障27:三菱SP-VF电梯一直处于检修状态原因分析:&&&&&&&&&&&&&&&&&&&& 1)检修开关没有复位或损坏。&&&&&&&&&&&&&&&&&&&&&&&&&&&&&&&&&&&&&&&&&& 2)接线松动造成接触不良。&&&&&&&&&&&&&&&&&&&&&&&&&& &&&&&&&&&&&&&&&&&&3)60#
继电器损坏。排除方法:首先检查轿顶、轿内和机房控制柜内开关动作正常且都在正常位置。检查接线,先短接71# 线—AB J02# 线,60# 继电器动作,检查71# —87# 轿顶检修开关一段正常,检查88# —AB J02# 线正常,87#
到轿内检修开关的接线端接触不好CV180? 38号故障:注意检查 1:码盘、电源;2:ID,T2;3:电动机电源线CV150? 03、18、90、02、0B号故障:动慢车电压输出正常、安全回路正常、门联锁正常注意保险丝1F-4是否送上。&&&&&
&故障28: 2台12层站的SP-VF电梯,曾发生运行过程突然急停,然后返回平层的故障,安全、门锁及外围线路都良好,将 2台控制系统对调。在故障仍在,后怀疑编码器、PAD、都换过,甚至怀疑是电缆,后发现在换速的瞬间急停。怀疑是电源故障,从配电房到机房确认完好,检查三相自藕变压器,电抗器都OK,在关键的时候断电查控制柜的插件,发现LR812和脉冲变压器的插件里面有氧化现象,用锉刀修理打磨、装上。再也没有出现上述故障。三菱电梯使用的三相220伏动力电,电机的电流比较大,对电流的波形平整度要求比较高,有条件的可以在电源前加稳压器。&&&&&&&&&&&&&&&&&&&&&&&&&&&&&&&&&&&&&&&&&&&&&& 故障29:一运行就自保一般电梯都有一个故障检查系统,一运行就自保,说明故障只有在运行时才被检查出来,如电梯过电流,编码器无输出,拖动数据不匹配,等等,由于早前的电梯不能记忆故障,所以每次断电后都又发生一运行就自保的故障。对此故障,我们先找到自保原因,在没有维修机的情况下,我们首先看编码器,编码器的输出在电机旋转时是有2.5v的交流电,停止时则电压应小于1VDC,如果编码器没问题,外部接线正常,可能是过电流引起,可能是输出真的过电流,如电机过流,电梯过载,也可能是电流的检测单元(dc-ct)的问题。在E1板上我们可以检测到ct的偏置电压,如果不正常,则需要调整dc-ct的OFS电位器,如何调整在SPVF的安装调试手册上有记载.&&&&&&&&&&&&&&&&
故障30:电梯可以检修运行,可以自动平层,自动返回基站。检查所有外部线路正常,就是p1板上的串行灯stm不闪烁,表明串行系统不能正常工作,spvf的串行系统分两支,一支从机房到外呼梯,一支从机房到内指令和指层器,通常串行系统出错有多种表现,单个楼层出错表现为仅仅该层不能呼梯,2个楼层出错表现为2个楼层之间不能呼梯(因为系统可以正反双向传送);还有的出错造成该层呼梯灯不灭,电梯自动响应该层;轿内的出错表现为每层的指令均亮,电梯一层层停;或者指层器不显示,楼层不变化;这些现象均是串行出错的表现。&& 出现这些问题,我们先根据其结构找到是哪一个分支的故障,然后再找到是那一个部件的问题,就好维修了,该串行系统主要包括p1板上的2个接口芯片UPA67C,和一些限流,限压电路组成,每个厅门盒内装有一个m的集成芯片,在轿内的呼梯板和显示板上也有m,它们是该串行的主要芯片。
故障31:一台SP-VF电梯,出现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停止,然后又自动找平层,有时突然停止运行,重新送电一次,电梯运行正常,一天出现几次这样的问题.检查急停及门锁回路未发现异常。原因是:编码器的问题&&&&&&&&&&&&&&&&&&&&&&&&&
故障32:SP-VF电源瞬跌, SP-VF电梯在主电源中有电压瞬跌时会出现急停,引起乘客的恐慌。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对SP-VF作一些修改。1、对预充电回路的三相整流桥侧加DC450V、2.2μF电解电容。2、对DC125V整流回路加DC150V、10μF电解电容。3、对SN29信号输入回路加DC150V、1μF电解电容。4、对SN60、8N41DG输入回路加DC150V、1μF电解电容。&&&&&&&&&&&&&&&&&&
故障33:SPVF电梯快到1楼时突然停梯然后校正平层开门,检查门锁和安全回路正常,故障出现在快到1楼时发生,检查1楼下行减速开关,发现有一插件插针没有插到位
。&&&&&&&&&&&&&&&&&&&&&&&&&&&&&&&&&&&&&&&&&&&&&&&&&&&
故障34:SPVF电梯下行有时刚起部就停梯(上行正常),观察控制柜检查门锁和安全回路灯正常,限位、减速开关无异常,后来发现启动下行时突然PP灯闪了一下,检查进线主开关接触不良。
&&&&&&&&&&&&&&&&&&&&&&&&&&&&&&&&&&&&&&
&故障34:SPVF电梯下行到1楼停在门区以上,然后又返平层,检查一楼强迫减速1DSD开关触点不通,更换后正常。&&&&&&&&&&&故障35:VVVF电梯运行中经常出现刹车,然后又自动平层运行,可能是抱闸线路、安全回路、变频器等引起的接触不良,检查抱闸回路和调整间隙仍有上述故障查编码器信号输入,运行中断信号传输,更换编码器后正常。&&&&&&&&&&&&&&
故障36:SPVF电梯手动不关门,自动运行时电梯停层开门后手动不能关门,等到强迫关门时间到时才自动关门,用手将门关到一半时按关门按钮可关门,检查轿门光电开关内有大量灰尘,清清除后正常。&&&&&&&&&&&&&&&&&&&&&&&&&&&&&&&&&&故障37:SPVF电梯电梯关门后不能启动,一般关门后不启动总是认为安全回路门锁回路故障,检查无U、V、W三相电压,电路板上DCV灯不亮,时主回路电解电容无充电压,检查预充电回路中BZ整流器,发现一个二极管开路,更换二极管后正常启动。& & &&故障38:SPVF电梯平层时舒适感不好,感觉是抱闸和电机停梯时间不一致造成,怀疑抱闸线圈的限流电阻B2调整不当,向减小方向调整几圈后舒适感大有改善。&& & & & & &故障39:SPVF电梯出现数次关门后不能启动运行&&&&&&&&&&&&&&&&&&&&&&&&&&&&①第一次出现关门后不启动时,检查安全回路门锁回路无故障,当检查W1板时发现60灯不亮(处于检修状态),查看检修-自动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检查60继电器动作,说明触点卡死未接通,更换60继电器后正常。&&&&&&&&&&&&&&&&&&② 经运行数月后又出现关门后不启动现象,检查W1板60灯亮 ,检查41DG门指示灯不亮,发现轿门没有关到位
,轿门上挂轮轨道在轿门快关到位时有碳渣,清除后正常。&&&&&&&&&&&&&&&&&&&&&&&&&&&&&&&&&&&&&&&&&&&&&&&&&&&&&&③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再次出现关门后不启动,检查60灯亮,41DG门指示灯亮 ,89灯不亮 ,安全回路不通,当检查底坑发现限速器钢丝绳延长使涨紧轮下坠将断绳开关压下,调整钢丝绳距离后将断绳开关复位
,电梯正常运行。&&
&故障40:SPVF电梯在自动运行状态下不登记指令,电梯不运行,将电梯作层高数据的自动写入,电梯从1层上行运行到离顶层40厘米时急停抱闸,返回1层在距离平层10厘米时也急停,平层前均有减速,控制柜内指示都正常,于是怀疑平层感应器坏,在机房慢车下行测82线电压,无论平层感应器是否过隔磁板都有51V电压,显然不正常,更换平层感应器后正常。&&&&&&&&&&&&&&&&&&&&&
&故障41:SPVF电梯在自动运行状态无论是上行还是下行,电梯都只上不下,且上行速度越来越快,电动机发出“嗡嗡”声。在检修运行让电梯上行,可以上行但速度异常,如果使电梯下行则电梯时忽上忽下。检查安全回路正常,自动运行时快车接触器动作,抱闸打开电梯只能上行,速度递增说明曳引机未能拖动,轿厢向上运行是由于轿厢与对中的重量差产生上行,电动机发出“嗡嗡”声系缺相所致,而缺相保护继电器未动作是因为安装在快慢车接触器之前,只对进线电源实施保护,在检修向下运行时轿厢忽上忽下,说明慢车接触器时断时通,接触时向下运行,断开是由于对重比轿厢重,轿厢向上运行。快慢车接触器彼此都有一对常闭辅助点互锁,综合上述原因,故障应出在快车接触器上,经检查发现快车接触器上有一对主触头已烧焦,形成开路造成缺相,更换快车接触器后故障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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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没有合格证运行是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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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设计、制造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制造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第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产品配件的供应。  第六条 销售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相关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取得国家制造许可、未按国家规定予以标识或者未作出标识的电梯及其部件,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第七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承担。  电梯制造单位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同意其他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对自己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   未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不得从事电梯拆梯活动。  第八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安装、改造电梯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明显位置设置标明电梯安装、改造单位的永久性铭牌。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自检报告》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本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在用的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一年。  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其中检验合格的,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任何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电梯进行强制性重复检验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电梯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受检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十六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期限、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15日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检测手段,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在电梯轿箱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  (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四)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五)制订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乘梯规定,正确使用电梯。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无人值守电梯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一条 电梯事故发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扩大损害后果。  事故电梯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拆梯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电梯使用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以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替代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具有相应条件或者未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电梯及其部件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对外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或者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责令停止检验检测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电梯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事故电梯。  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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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 设计、制造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制造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第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产品配件的供应。  第六条 销售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相关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取得国家制造许可、未按国家规定予以标识或者未作出标识的电梯及其部件,不得销售和投入使用。  第七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修单位承担。  电梯制造单位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委托、同意其他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对自己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   未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不得从事电梯拆梯活动。  第八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电梯相关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安装、改造电梯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明显位置设置标明电梯安装、改造单位的永久性铭牌。  第十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自检报告》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本市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名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公布。   第十二条 在用的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一年。  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其中检验合格的,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任何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电梯进行强制性重复检验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持《电梯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电梯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受检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受检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十六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护保养期限、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15日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检测手段,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在电梯轿箱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  (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四)及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五)制订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乘梯规定,正确使用电梯。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无人值守电梯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一条 电梯事故发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物证,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扩大损害后果。  事故电梯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拆梯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电梯使用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以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替代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具有相应条件或者未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电梯及其部件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对外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或者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责令停止检验检测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电梯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事故电梯。  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电梯相关安全规定多了去了,就算你合格了没张贴标识也是违法的。
没合格证不给用的,查到要罚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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