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清单重复抵押的,效力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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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
所谓重复抵押,是指 债务人 或担保人 以同一抵押物 的全部价值 分别向数个债权人 设置 抵押行为, 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
所谓重复,是指
或人 以同一抵押物 的全部价值 分别向数个 设置 抵押行为, 数个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 并存 的抵押形式。 其与普通抵押的区别在于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对于重复抵押,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一方面持肯定的态度,允许重复抵押的存在,但另一方面又规定 实行重复抵押时,禁止其担保的超过抵押物余额的价值。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既不符合抵押制度设立的本 意 ,也与 民事立法中确立的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相悖离,应对这一制度予以完善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本文通过对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关于重复抵押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15条规定:& 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 第 35 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 第一百九十九条则直接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可见,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即许可债务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个债权人进行抵押。 另一方面又 对抵押物价值与被担保债权数额之 间 作了限制,只允许抵押物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财产已经抵押的,也只允许就抵押物 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部分设立重复抵押。
笔者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肯定重复抵押制度的规定,对于 抵押人充分利用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以使举债与更容易, 降低交易的成本 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 但只允许余额抵押的做法,即只允许抵押物余额的部分可以进行再次抵押, 既不符合抵押制度设立的本 意 ,也与民事立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相违背 。其理由如下:
1、不可否认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的方式,使债务人的负担压力增大,从而促使其积极地履行义务,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以实现,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超过抵押物余额部分进行抵押的规定也正是基于此。但该观点却忽视了抵押作为一种担保的方式,抵押权的实现并非其最终的目的,其本质在于要求设立担保的债权可以足额受偿 。在我国定的其他担保方式中, 如保证, 也并没有规定保证人责任财产一定要大于所担保的主债权,也 可能出现既使设立了,依然不能使债权足额实现的情况;如、,法律也无明文规定质物或留置物价值必须高于被担保债权,故而也 可能出现尽管设立了 或留置权 ,被担保债权依然不能被足额清偿的情形 ; 在比如, 《 担保法 》 第 91 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即法有明文规定,定金数额必须远低于主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定金担保方式也远不足以保证债权全部实现。可见法律是 允许 其他担保 物 的 价值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权, 然而为何非要抵押物的价值一定要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呢?这既不合乎担保法的体系解释,对债务人也过于苛刻,有背离公平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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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效力认定——兼议再抵押与重复抵押押,抵押,同一,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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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效力认定——兼议再抵押与重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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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重复抵押的效力认定
&&&&&&&&&&&&&&& &&&&&&&&&&&&&&&&&&&& 重复抵押的效力认定
&&&&&&&&&&&&&&&&&&&&&&&&&&&&&&&&&&&&&&&&&&& 齐精智律师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抵押人能否对同一抵押物多次抵押并超过抵押物价价值的观点大不相同。笔者在此坚定支持重复抵押有效之观点,分析如下;
一、在对重复抵押有效与否进行法理分析之前,我们先明晰&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概念之异同,以便下文分析方便。
1、&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所担保的债权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情况下,允许抵押人将抵押物的剩余价值予以担保其他债权的多次抵押担保形式。
&&& &余额抵押&核心是抵押人的多次担保债权之和不能超过抵押物之价值。
2、&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多次担保债权之和可以超过抵押物之价值的多次担保形式。
二、&余额抵押&只是担保法的一厢情愿,在实践中无法实现。&余额抵押&最终都要转变为&重复抵押&。
&重复抵押&与&余额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担保债权超过抵押物价值。而抵押物价值是否超过担保债权不是以抵押成立时为判断依据的,这样毫无意义。因为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意义在于将来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而我们在抵押成立时,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只是对抵押当时抵押物价值的确定,该价值评估是无法保障此抵押物在将来(债权实现时)不低于该评估价值,因为我们无法预见未来。
以房地产为例,抵押人将一栋房产抵押(该房产已经抵押过一次担保1000万)给银行以担保1000万之银行贷款。法定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价值2200万,而在实践中所有的评估书都会写上此评估价值之在当时情况有效。因为对房地产之价值高低影响的因素很多,若贷款实现之前出现金融危机(例如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房地产价值便会大幅贬值。银行即使在放贷时在抵押物价值之内向抵押人贷款,但出现金融危机后,抵押物价值大大低于担保债权之和。在当时的所谓的&余额抵押&便无可奈何的变成了&重复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明确对重复抵押持否定态度。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价值的多变性,导致易出现抵押权实现时原本非重复的抵押由于抵押物价值的下降而消极地变为重复抵押的现象。现实情况的复杂,也会使抵押权实现时出现债权总额远远大于预先确定之数额的情况,从而由再抵押转变为实质上的重复抵押。因此,实质上的重复抵押现象在实践中已不可避免。
三、&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观点之争。
《物权法》虽取消了抵押物价值须大于债权额的限制性规定,但也未有明确态度和具体的规定,依照《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是否可以由此理解为:抵押权人可将一物为他人设立多个抵押权,而不必考虑抵押物的价值与其所担保的数个债权总额?①是否可以认为是立法对多重抵押在更大范围内的承认和对设立多重抵押的鼓励?这些语焉不明之处,不无探讨、研究的必要。  事实上,虽然《担保法解释》第51条对此给出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此条规定效力及实际意义却显不足,抵押物的价值认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设立抵押与抵押权实现时往往会有很大的变化。由此所带来的司法实践困境往往在执行程序中呈现,一旦债权人提出针对重复抵押部分效力的异议,执行人员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受执行权本身性质的局限,另一方面又必须对后抵押权的效力进行法律释明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剑峰认为物权法否定了担保法35条但肯定了余额抵押,否定了重复抵押。而崔建远教授坚定认为重复抵押有效,不用考虑抵押物价值是否大于担保债权。
综上,重复抵押有效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的必然选择,因为抵押物价值的大小不是法律(评估机构)说了算的,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可以在纸上规定余额抵押(抵押物的价值在将来实现债权是大于债权),但在实践中是自欺欺人的。
&&最后修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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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有关抵押物的处置方式是霸王条款常见内容_新浪重庆新闻_新浪重庆
有关抵押物的处置方式是霸王条款常见内容
重庆晚报评论
  C类常见条款
  某银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刘彬:关于抵押物的处置方式,银行增加了很多条件限制或排除借款人对抵押物处分的主要权利,此种霸王条款在银行的格式合同中最为常见,10种霸王条款中有7种都是该内容,只是表述方式大同小异。
  抵押权为价值权,于其设立之后,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对抵押物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是受到物权法承认的,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其次,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规定清偿。由此可知,物权法承认抵押人重复抵押的权利,且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法释[2000]44号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由此可知,法律不但承认抵押人的重复抵押权,而且不再限制重复抵押的次数、额度。此外,根据担保法,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出租、出借、转移或再次抵押的权利。类似条款严厉限制借款人的权利,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陈艇:这类条款中包括不限于的内容是不合理的。针对处分抵押财产中“处分”的法律含义,可以理解为权利转让,也就是买卖。但是,是可以将抵押物进行出租、赠与、转让的等。因此,让抵押人放弃、赠与、转让、出租等形式来处理抵押物是不公平的。
  修改建议: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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