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使用过的处理固定资产开票未开票怎么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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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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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什么发票?
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涉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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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者旧货。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可以开专票还是普票?
有的说可以开专票。那是什么情况呢?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那要如何开票?
是要去局代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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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LV.2]人海孤鸿
要到税务代开发票
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就开专票
对方是小规模就开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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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8 天[LV.5]武林新贵
zhouwentao 发表于
要到税务代开发票
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就开专票
对方是小规模就开普票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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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56 天[LV.7]名震江湖
固定资产的出售其实要分年限有,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按4%减半征税,以后的按17%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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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这一说法已不存在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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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号& &]: h2 K; E$ R
成文日期: . y4 J5 a* U; Q% k8 E1 w/ P9 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 N; r5 n$ I: z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J6 ?4 z& O5 |6 V* ~1 F& a( C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B4 Z) s1 v* X4 }2 s
  四、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v4 c, I7 \* {( \$ c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Q5 |- T, T6 c+ x( N&&Z&&`
  (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a: ?* g% L7 {8 p# I8 O&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Y4 `- e- q, Y9 r5 P
  七、自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5 `) K2 {' l/ T
  八、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 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同时废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N&&d( D8 \( Q: ?2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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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月伴你行——专业的视角,及时的纳税指导,为您办税提供最有用的涉税信息。如果本文对您有所帮助,真心希望大家在文末顺便点赞,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对于会计而言,碰到固定资产的处置是件麻烦事儿,到底如何区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呢?如何开发票呢?要交多少增值税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发票开具有什么要求呢&(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销售旧物&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呢?&(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温馨提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来源:宁波国税)税月伴你行编辑整理 & &欢迎加入“税月伴你行”微信群,与我们一道论税答疑,请加微信:。感觉有用,请点赞↓↓↓内容简介索晓辉编著的《施工企业会计真账实操(营改增版)》是根据近期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施工企业生产过程的固定性、施工对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施工周期长等特点编写的,从专业的角度针对施工企业的会计实务与税务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给出了解决方案。&本书内容新颖,兼具通用性和针对性,图表与案例完美结合,让广大读者在阅读的同时,轻松掌握,并能快速上手。一兵财税书店推荐财税学习最实用的参考书长按并识别下面二维码直接购买安全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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