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的区别是什么

单一制和联邦制有什么区别?如题,
矮子乐agdg簭
按照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同情况及所遵循的不同原则,国家结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1.单一制国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个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统一整体.它的显著特点是:第一,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关体系;第二,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第三 ,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或改变.当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因此,联邦制国家亦称联盟国家.它的显著特点是:第一,联邦和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体系和中央机关体系;第二,联邦公民同时也是成员国公民;第三,联邦权力遍及全国,并行使外交、军事、财政等项主要权力,成员单位享有较高的自治权,但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规定,联邦无权任意改变.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实行联邦制.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邦联的形式.所谓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一般是军事的或经济的)而结成的国家联合.邦联与联邦有根本的区别,邦联是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而联邦则是联盟国家.具体表现在:第一,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其成员国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第二,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没有共同的国家元首,没有最高的立法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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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和联邦制的比较 性质 单一制:就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联邦制: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联盟国家 法律体系 单一制 :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联邦制 :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国家机构 单一制 :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联邦制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有联邦中央政府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 公民国籍 单一制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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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邦联”和“联邦”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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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是一个国家的组成部分
联盟是几个国家
还是觉得中央集权制更利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联邦制和邦联制是复合制国家结构的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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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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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外进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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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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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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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法院。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单位一
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
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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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邦联不形成新的国家,而联邦则形成新的国家。在邦联制下,组成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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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federalism)
  联邦主义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作为观念形态的联邦主义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强调一定程度的集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族主义,其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作为国家政治的联邦主义制度是指政治上介于和松散的邦联之间的一种制度。在联邦制度下,将原先的内政、外交上自主的各邦融合在统一的联邦国家中。
  与其他一体化的政治理论不同,联邦主义的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比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更为重要。联邦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联邦国家。作为一种国际一体化理论,它希望用一个全球联邦代替松散的,但现实情况只能始于并限定为建立区域性联邦。
  有关联邦主义的界定很多,其核心是权力在不同层次中的。麦凯(R.W.G.Mackay) 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给出了联邦主义的如下定义:联邦主义是一种分配政府权力的方法,以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一个有限范围内是独立的但却又是相互合作的。检验这项原则是否实施的方法是看中央和地方权威是否相互独立。这一原则的最好应用被认为是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恩尼斯特·维斯蒂里希 (Ernest Wistrich)在一个关于欧洲联邦的建议中提出了不同于麦凯的联邦主义的定义:联邦主义的实质是权力的非集中化,以便需要在离公民更近的较低政府水平上得到满足。这个定义并没有把联邦主义限定在两个层次国家权力,而是强调了联邦多层分权的可能性。因此,维斯蒂里希提出了一个多层次而不是两层化联邦的可能性。重新定义联邦制的原则对在当代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从联邦分权原则演绎出的"权力分散" 原则,是《》的核心。权力分散不是侵犯或是对联邦主义理论的修正,而是承认联邦原则内在逻辑的政治实践层次。雷金纳德·哈里森 (Reginald Harrison)指出了这种联系,真正的联邦主义是权力在许多层次不同的经济、社会、利益之间的极端的分散和。因此,联邦主义在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中发展起来。但欧洲联盟的这种权力分散的形式不能称之为典型的联邦,因为权力将以各种形式分散到联盟内的不同层次上 。
  联邦的英文词根federal是起源于拉丁语的foederatus,它的意思是“受约法约束的(状态)”。该词派生于拉丁语foedus。这个词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作名词的意思是“约法”,作动词的意思是“信任”。该词在公元四世纪译出的拉丁文定本圣经(天主教承认的唯一圣经文本)中用来翻译西伯来语的“brit”,该词的意思是圣约(covenant)。[1]当然,约法与信任之间的逻辑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信任是约法的基础。在英语中最早使用federal这一词的是十七世纪的清教徒。他们所说的federal theology,指的是上帝与北美的定居者之间的圣约(covenant)。当这种圣约以宪法和宪章的形式存在之后,就变成了宪约。到十七世纪后期和十八世纪初期,这一词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演变到包括邦与邦之间的协议。例如,到1721年,federation已经用来指“联合起来的同盟”(unitedleague)。其中暗含的是圣约各方(在上帝面前的)相互间的平等地位。
  在历史上,圣约是古代社会相互结成更广泛的联盟关系的一种方式。在古代,邦与邦之间的联合是通过订立圣约、彼此盟誓的方式产生的。在古代所采取的歃血为盟的方式,今天已经被更文明的形式所取代,如签字、宣誓等,但其背后的宗教与道德精神依然存在。在中国,由于没有一神教中的那种上帝,圣约的宗教意涵相对薄弱,但是“盟”背后的神的身影和道德约束力丝毫没有削弱。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国邦间的联盟在历史上也同样是起源于在神面前的誓约。根据《左传》记载,僖二八年,“癸亥,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作为圣约的盟书受到庄严的对待。据《周礼·秋官·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而登之于天府。”盟书有高度的宗教和道德约束力。所以,作为日后发展成联邦主义的国邦间的联盟,不论在中国这样的东方,还是在欧美的西方都有类似的宗教与道德基础,都有圣约的影子。而只有当圣约转化为宪法时联邦主义才有可能。没有宪约的桥梁,现实世界与联邦主义只能隔岸向望。中国就是一例。在春秋战国之后,不仅宪约迄今还是梦想,圣约式的盟约也被不择手段的强力践踏得无影无踪。所以,在中国见不到联邦主义也就不奇怪了。
  现代联邦主义本身就直接起源于“约法”的观念和历史实践。在西方,联邦主义与宪政的共同来源是圣约。当圣约落实到宪法中之后就变成了宪(法性)约(定)(constitutional covenant)。联邦主义便依据宪约来处理人类事务的组织形式。由圣约、宪约转换而来的联邦主义最初是一个宗教概念,来自圣经,用以界定上帝与其子民以色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以色列的十二个部落政府之间的关系。[2]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不少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主义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起源于圣约的宪约为联邦主义政治秩序提供了充分的宗教基础以及构建联邦政府的制度结构。不论其宗教的意义如何,圣约的思想在政治上为宪政和联邦主义提供了道德上的理据。这种自愿的同意是一切文明的政治秩序的根本合法性基础。宪政思想与联邦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人类的政治秩序是经由彼此同意结成的,人们通过彼此缔约来处理他们的事务。依据联邦宪约所结成的政体是个人的自愿联合。联邦的自由即是合乎宪约从而享受到的自由。
  圣约是有道德内涵的约定,通常基于自愿的同意和相互盟誓。圣约通常存在于独立的、地位平等的双方,以达成共同认可的目的。每一项约定都涉及到各方表达同意、作出与取得一致。与日常生活中的种种法律性约定相比,圣约更多地立足于信仰。在圣约中,上帝(主神),有时被认为是圣约中的一方,但更多是圣约双方的见证者和圣约自身的守护者。宪约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约定关系,排除了单向的、指令性的权力关系。
  从宪约在圣约与联邦主义之间的桥梁作用,也可以发现宪约对于联邦主义之必不可少。圣约先于宪法,宪法先于联邦。联邦制与宪约的结合才构成联邦主义。宪法中隐含着作为圣约的高级法。宪政限制了联邦主义的产生方式,即联邦的缔结须以和平的方式,基于各方的自愿同意,并且和平共处。所以,联邦主义离不开宪政,宪政离不开宪约。任何宪法一旦失去(神)圣约(法)的高级法背景,就不再是宪法了。所以,联邦主义与宪政都具备相同的高级法背景。圣约是宪约和联邦主义的精神支柱,也是它们共同的源泉。
  认为,我们实际上不可能看见已成为“联邦制”的东西,联邦制不能当作自然科学中的事实那样来进行研究,不能把联邦制或联邦主义看作活生生的事实。“没有人已经‘看到了’成为‘政府’的东西。我们要看到的是一种思想的构造;我们必须依靠语言和计算逻辑这些理论工具,来使我们能够理解作为社会现实的任何组织模式的本质” 。也就是说,理论是先于观察的,因此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的概念,象分权的概念、的概念、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概念一样,由于方法论的不同,不能象实证主义理解的经验事实那样来理解,它是我们得以借助进行思考的人为建立的工具。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宪法规则下运行的多政府单位体制,或如奥斯特罗姆所说的“联邦主义可以概括为反复应用与每个单位都受可实施的宪法性的政府体制中各个不同政府单位的立宪选择”。但这些定义都是抽象的理论模式,它所代表的是一种观念对象,其存在取决于理论的假设,是一种根据我们头脑中的要素建立起来的思想模式。概念的建立是把我们日常谈论中隐藏的或含混的东西弄清楚些。
  奥斯特罗姆认为,观念改变现实,人们对事物的概念可以塑造生活本身。联邦主义的概念是人为的建构物,美国宪法和美国的联邦主义,在相当程度上是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的产物。联邦主义是用于1789年美国宪法之建立的一个关键性设计概念。联邦主义是使宪法成为实在法律,而不仅是道德宣言的最关键的建制。美国宪法和《联邦党人文集》是人类政治领域一项突破,这个突破就是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在此之前的人类历史上,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只能在小范围的共和国内实行,对面积广阔的地区的治理模式则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帝国式统治,也就是说自由和大国是不能相容的。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理论则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复合共和制并不是意味着次一级的共和国组成了联邦共和国,不是几个小的共和国政府组成了大的共和国政府。而是同时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层次的共和国们,最高层次即为联邦共和国。因此,同一个地域范围,可以同时属于重叠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所有这些共和国的政府们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每一个公民,同时都是两个乃至数个共和国的公民。全国性政府也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不是封建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下级政府,而不直接面对公民个人。每个共和国都拥有独立的但有限的权力。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都是面对公民个人的,它的权力是独立的,直接来源于人民,有独立的手段来执行这些权力。政府面对个人,避免了对集体而不是对个人课以,而个人责任,是可实施法律的基础。在复合共和制理论中,不存在绝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如果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那也是为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所分享的。
  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概念较之依据宪法条文的定义,进一步精致化和抽象化了,他提出所有政府单位都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并没有着意于联邦和成员单位两级政府的宪法规定的权限。这么做时不可避免要脱离日常经验,而失去对常识的分类功能,但具有更强的方法论功能。当然,这个概念是为了在某些情况下理论论证的需要,并可能为现实中的联邦主义提供了一种理想化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联邦主义的理论并非不可以运用于非政治、非地域性的行动中。
  奥斯特罗姆所说的联邦主义,同它的现实形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既是对经验的描述更是对经验的理论审视,并在审视中发现经验现象的真实联系,并因此改进原有的制度。其出发点是如何形成一种诸的制度和秩序视角,首先是一种概念式的抽象建构,然后才是历史、经验的研究。抽象的联邦主义理论是同样适用于研究典型的联邦制、典型的中央和分裂割据的无政府状态的,为我们如何在总体上认识中央集权制度和联邦制或任何一种宪法层级分权体制提供视角或 “眼镜”。当然,这样使用联邦主义这一术语时,有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解,也许可以这种理论称为地域性政治权力的一般理论、多中心政府体制理论、或自生自发的政治秩序理论,但似乎后面这些术语太生僻,而且也缺乏同用于美国宪法之建立的关键性的设计概念的语义联系。
  单靠定义远不能够概括出联邦主义的全部含义和其中蕴含的各种关系,这就的推理,将这一切揭示出来(尽管这种揭示可能是永远不完全的),并对之作出规范的和可靠性的评价。奥斯特罗姆不仅仅提出了一种联邦主义的概念,他以大量的著作做了理论上的阐发。奥斯特罗姆对概念和理论工具作了区别。理论是要在逻辑上厘清使概念具有意义而必须满足的条件,要求审慎思考概念所蕴含的复杂的观点,理论是认识的计算性方面,能够使我们说明与概念性方面有关的根本性关系。新概念可以被引入用来思考全新领域的问题,在观念领域里要厘情新概念的意蕴颇费时日,理论永远不可能是完满的。
  理论要说明在上述的联邦主义制度下人类行动的总体后果,即联邦主义下社会秩序的一般模式。这之后,我们才能恰当的利用通常的联邦制研究告诉我们的知识。这同提倡的宪法经济学的研究路线是类似的,宪法经济学试图解释不同的制度-宪法规则的工作性质,而这些规则制约着经济行动者和政治行动者的选择和行动。
  对规则下理性行动者的行动所形成的秩序模式的阐明,当然主要依靠经济学的方法, 如公共选择理论、、特别是其知识在社会中利用和不可能实现的思想。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教授在这方面做出了极富成效的努力。他同时也重视哲学认识论如麦克尔. 博兰尼的和多中心的自发秩序思想, 传统的政治理论,特别是托克维尔和《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们的。奥斯特罗姆认为,在考虑制度设计时需要参考规范的,要考虑价值问题,联邦主义制度设计不是价值祛除的。所以,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可说是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结合。
  初次阅读奥斯特罗姆的著作时可能给人带来莫大的困惑或不习惯,因为作者有时象一位标准的专家,进行极其详尽的有关灌溉的经验分析;有时又象进行有关立宪秩序的替代方式的哲学考察;有时象那样提出公共选择和公益物品的理论;在提出存在标准的规范探究方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确定是非和美国联邦主义的宗教基础时,他又象一位道德哲学家。如何在如此众多纷繁的理论中抓住主要的线索,这是一个问题,关系到我们对其联邦主义理论的完整理解。下面我试图从奥斯特罗姆在重建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所用以论证其观点的政治理论的努力中发现其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且尝试提出其理论的主要线索即其理论是怎样建构起来的。
  对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理论,奥斯特罗姆是从理论的内部进行理解的,而不是从外部进行某种解释,这和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的方法截然相反。“现在我们面临一个严重的困惑。如果人类在很大程度上创造了自己的社会现实,那么人们不通过用于设计和创造现实的理论概念就能够理解这些现实吗?《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写作了大约85篇文章解释了在大众或者民主治理体制中构造不同政府单位的各种美国实验之中心最关键的。似乎根据整个设计所运用的理论来解释设计治理体制实验的结果”。这种内部的理解,不仅仅是复述,而是要评估这些理论在说明条件和结果之间关系的,是在更为基础的因此人们更为公认的价值标准、逻辑法则、事实当中进行理论的内在一致性检验,这样来领悟研究者在他们所熟悉的研究领域的论证逻辑以及提出有关何为可能结果的主张,并说明理论所包含的优点和潜在的缺点。
  “《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一书是我阐述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用之以解释美国宪法设计的理论结果。我这样做,并不是作为历史学家来解释1787年发生的事情,而是作为政治科学家来努力理解和重新建构曾用来设计美国宪法的理论及其对更为一般的美国立宪政府体制更为广泛的意蕴。我的兴趣主要是重建一个理论,它不仅在1787年是有用的,而且也可以为我们搞定当代形形色色的问题提供基本的概念工具”。奥斯特罗姆说他不试图猜测作者的,而是带着同情的努力理解理论本身,忠实地重述论证的逻辑,然后才可能从事合理的批判。也许只有我们在考虑更深层次的方法论的意义上才能对奥斯特罗姆的理论方法有更好的理解,如同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要指涉人类行动对于行动者所具有的主观意义,理解行动者的主观性,社会科学家的任务是重新构造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解释他们自己的世界的方式。这种方法也许了这种可能性,人类的知识在内部逐渐进化的可能以及帮助人们实践的可能。无人能够看到“联邦制”这个东西,我们只能通过概念工具使我们理解世界,并通过理论工具在现实中帮助我们自己的实践。确实,即使我们透彻理解了比尔德的观点,如果我们想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而不是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我们的,我们也不太可能从比尔德那里获得实践上的帮助。也可以说,从人们如何进行道德评判的言说表面出发的政治哲学和从人们理解自身行动意义的主观方面出发的政治科学,反而可能是获得客观之正义与知识的途径。
  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在我看来可分为价值论和知识学两个部分。这么说一开始可能令人费解,说知识学是没有问题的,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做了、大地区警察服务等多方面的研究。象多中心治理的,是《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们从来没有提出过的,尽管我们不妨认为他们已模糊地感觉到了。《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们明确论述的是联邦主义可以以共和病对抗共和病,以野心对抗野心,关心的是传统的如何制约政府暴虐的问题。他们也没有清晰的和公益物品的概念。奥斯特罗姆实际上是大大发展了联邦主义的理论。奥斯特罗姆对联邦主义的知识论证集中于这几个方面:联邦主义的政治制度能够制约败德者,在现实中是能够稳定存在下来的;同,进行层级的所说的相反,在联邦主义下,人类社会能够实现有效的治理。这几个方面的论证,既存在于古典的著作中,如《联邦党人文集》和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在现代的中更有逻辑严密的理论阐述。这些论证的核心是对人性的两个假设,人是自利的;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易犯错误且能在错误中学习。在的推动下,服务于的福利。但政府们也不见得就一定是只,通过精心的设计,它们也会变成看不见的手,通过政府间的相互来实现公众的。在联邦主义的政治过程中,人们追求利益、追求合理的共同体感的行动能够得到,而不是相互损害。联邦主义秩序的优良可以在诸如在、迈克尔·博兰尼等人关于自发秩序的哲学思想中得到论证。联邦主义充分利用了人们局部性的,明确了法律和道德责任的归属。基本上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知识学部分是方法论个人主义下的和运用其理论进行的水资源管理、大城市警察等研究。
  但是,如何说奥斯特罗姆也论述了或者至少很关心联邦主义的价值基础呢?回到他本人的著作中就很容易发现。最显著的一点是奥斯特罗姆的一篇文章《美国联邦主义的圣约基础――宗教之源》。这篇文章要探索为联邦主义的美国理论提供了基础的基本形而上学(宗教)和方法论前提。奥斯特罗姆说:“美国联邦主义的核心概念是依靠订立圣约和连接我们在一起已形成一个自我治理的关系社群的过程”,又说,“我的关注是对理解美国联邦主义的含义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概念,这些概念深深植根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当中并且其宗教意义是极为重要的,但是这些概念并不局限于任何特殊宗教信条当中”。联邦主义是从拉丁语(foedus)派生,而foedus就意味着圣约,人类之间的关系根源于圣经中描述的上帝与人的圣约关系。“己所不欲,勿施与人”这条金律是人类规范性探究的基础。我想,正是有这样的形而上学基础,人类选择正义的规则才有可能,联邦主义这样的建构事物才可能出现。奥斯特罗姆意义上的联邦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并不仅仅是历史演进的产物,它也是人为的建构事物。这是如何可能的?人们选择联邦主义是立宪层次上的选择,立宪选择是如何可能的?想要回答这个问题,仅有理性选择下的人类假设是不够的。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奥斯特罗姆探讨了美国联邦主义的宗教起源――基督教圣约(covenant)观念。“行动依靠思想和以思想为基础的习惯。而人类社会秩序模式则依靠有关人类如何以有序的生活方式构造人类社会、相互联系的共享的理解社群”。
  奥斯特罗姆本人明确提倡在联邦主义的理论建构和制度建构中必须探究其价值的基础,“发展一门价值中立的科学的替代途径,是明确认识到价值总体上在所有形式的工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人类这种工艺中的作用。我们必须对人类努力和组织的道德和形而上学基础,有一个更好的(虽然是尝试性的)理解”。奥斯特罗姆联邦主义理论的价值论部分认为存在客观的正义法则并且有标准规范探究方法来探究之。
  因此,对奥斯特罗姆联邦主义理论的完整理解是认识到其价值论和知识学两个方面的含义,用他本人的话来说就是,“一旦我们开始理解人们思考和相互关系的方式是人类事物治理的最根本的特征,我们能够理解政府在社会的治理当中只能行使有限的任务,圣约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和多单位政府的概念,所有这些在一起都关系到一个政府的联邦主义体制,关注点不能仅仅集中于政府之上,它包括人们怎样思考和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复杂的的制度如何连接为一体”。我想最后这一句话包含了联邦主义的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价值论及制度建构的知识学的含义。“民主政府体制的生存在最的状态下也是有问题的。公民们需要了解将人类社会组织为相互间的道德和哲学基础,还有表达民意的合适的宪法选择理论。如果他们利用这种知识解决他们集体组织的问题,对政府行使权力施预适当的限制,那么民主制就成为现实可能”。联邦主义的理论一方面是道德和政治哲学基础或人们共享的有关是非及公正的,另一方面是合适的宪法选择理论。
  丹尼尔. 埃拉扎对上文所说的联邦主义的两个方面有着类似的看法,他说,“共识本身彻底地浸淫着联邦主义的精神,它超越了联邦体制纯粹制度方面的关怀,而信奉伙伴情谊和平衡的观念,这两个方面加在一起,就导致了联邦主义原则的诞生”。丹尼尔. 埃拉扎在另一本书中说,“古代以色列的例子代表了联邦主义最完全的形式:一个民族为圣约所建立和一个政体在联邦性的原理下组织起来。尽管联邦性的安排经常被用来联结没有圣约基础的人民,而一些为圣约或所建立的民族也没有建立联邦式的政府制度,但只有二者联结在一起时,联邦主义制度才最强大,在整个历史上,也一直是如此”。埃拉扎没有解释为什么会这样,而在我看来,这正是联邦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联邦主义的理论建构分为价值基础和知识学两个部分,仅仅采用道德金律的规范探究方法不能完成复杂的制度设计任务,而制度的工作性质的研究也不能绝对脱离价值的设定。
  的联邦主义理论包含了价值论和知识学两个方面,即圣约的或道德金律的规范探究方法和的理论。尽管奥斯特罗姆的工作主要集中于后一方面,从、、哲学、人类学各个角度阐述多中心治理呈现的不是混乱和低效率而是高效率的秩序井然的人类模式,但是圣约的概念或者人类考虑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正确的价值术语,也同样是重要的,缺乏这一方面,联邦主义的理论是不完整的。
  美国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的胜利产生的一个认为重要的观念是,耗费如此之多的和鲜血进行的斗争,就是为了争取自由,保卫自由,美国将成为一个空前的自由乐土,法院的法官很快就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根据普遍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法律,根据自由和正义的观点来判决案件,在 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法学家们、政治家们都不适应于美国自由制度的法律。这种自由主义从各个方面影响了法律的变革。
  在18世纪末,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国家最终主权属于人民,政府官吏应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统治者。这种人民主权观念使对立法和法律制度的作用的看法发生了影响,这种新的看法改变了人民对宪法的概念。众所周知,古殖民地时期,一些州也有宪法,基于上述原因,人们在独立后认为这些宪法是源于普通法的含糊不清的判例和原则,不能明确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独立以后人们要求有一部成文宪法,据此人民授予政府各种机构以权力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立法机构享有充分的权力制定各种与宪法精神一致的法律和法令。
  基于上述情况,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所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是,既要吸取邦联政府软弱无力,对外不能推行强有力的军事、政治政策,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统治的历史经验,又要维护人民的自由,正如著名的政治家、制宪会议的代表麦迪逊所说的:制宪者所要考虑的问题是,既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又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自由,困难在于“将必不可少的稳定与政府的和不可侵犯的自由以及对共和政体的关注结合起来”。因此确立了宪法必须贯彻两项基本原则:国家的形式以联邦主义为基础,政权组织形式以分权、制衡原则为基础。
  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以后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在议会上占优势的是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他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的政治思想对制宪会议起着支配作用,汉氏在独立战争时期,任总司令华盛顿的军事助理,他的使他亲身体验到邦联政府软弱无力,不能够给军队筹集和输送足够的粮食和兵源,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实行有效的统治,必须废除邦联制,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 日,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有关国家制度的方案时说:“我们现在要建立共和制政府,真正的自由既不能来自专制主义,也不能来自极端民主。”他所设想的政治制度,既不是专制主义的,也不是民主主义的;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州长班德尔附和汉密尔顿的主张,在会议上提出了国家制度的具体方案,建立两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一院由普选产生,一院由州立法机构,赋予两院以各州不能单独解决的各种问题的立法权,联邦中央还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机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贯彻与制衡的原则;各州政府仍然保留,但只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发挥作用,完全否定了各州独立自主的概念。这就是联邦派为美国宪政所设想的联邦主义蓝图。
  反联邦派的代表则团结在新泽西州代表、州长佩特森的周围,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的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的,成立一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由各州派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并对国会的立法享有同等的否决权,违反国会立法者的惩处由各州法院管辖,这实际上是说,不得各州的同意,国会不得行使立法权;国会对行政官吏的任免也必须得各州的同意。可以看出这个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的,是邦联条例的翻版。制宪会议围绕着上述两个方案进行激烈的辩论,会议面临着三种选择:(1)各州完全;(2)维护各州松散的联盟,即保留原来的邦联制;(3)建立联邦共和制。
  经过辩论后,制宪会议通过了联邦共和制的宪法草案,随后联邦派和反联邦派又就宪法草案展开了论战。联邦派的领袖人物汉密尔顿等人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阐明宪法的精神和联邦主义原则,如汉氏在《再论行政部门》一文说:“决定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舍此,不能保卫社会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亦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障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暗枪与明箭”。他在《司法部门》一文中说:“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做是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应属于法院。如果两者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宪法为准。”汉氏这些论点为确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为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维护宪法的权威,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联邦和各州的关系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汉氏的文章论点鲜明,逻辑严谨,文采优美,脍炙人口,广为流传,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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