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安经济适用房2018怎样拆迁

微信扫一扫到手机
随时看帖,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阅读数:15757&&|&&回复数:18
发表于:&&
转:江西省和国家文件都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满五年可以上市交易,南昌市却迟迟不出文件,不让上市交易,让07年已经购房满8年的人民情何以堪,这里我要替广大群众六问南昌市政府。 1.南昌市政府、市领导是否将群众利益和关切置于理政的第一位?这八年南昌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年的三口之家的毛头小子要结婚成家了,看当年申报经济适用房时写了孩子的名字,如今结婚不能购房,怎么办?城南小区很多一室一厅的房子,一家老小六七口人,如何住?想改善住房条件政策不允许怎么办? 2.当年签定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可是有政府部门相关公章的。如果有效,规定五年可以上市,规定了补齐当时购房价格和房产证上标明的当时同地段房屋价格即可上市。如今这些都没兑现,南昌市政府是否违约,违约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3.南昌市政府办事效率何在?媒体和南昌市房管局网站都报道过2013年初南昌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细则已经草拟完成,正在征求意见,如今是2016年,征求意见3年未见成效,什么效率?又是在征求谁的建议。 4.由于南昌市至今没有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细则对群众造成的损失该有谁来承担?孩子不能购房不能结婚;住房条件由于政策因素得不到改善;房间飞涨,政策空窗期给群众造成的改善性购房成本的增加。由于政府不作为造成的损失难道要群众自己买单吗? 5.南昌市房管局和市政府对待群众的态度足够真诚吗?还是在搪塞、敷衍了事?从2012年起就有群众通过电话、政府部门网站询问经济适用房上市政策的事情,开始的回复是等待,后来的回复是在征求意见,在后来是省里政策与国家政策不一,网上很多这样的帖子。同为江西省的赣州和上饶都出了相关政策,省会的南昌市难道不该对群众说点什么吗? 6.最后我要问一问市房管局、市政府和各位领导,你们在考虑谁的利益?是群众的吗?还是你们自己的官位子和口袋子?你们有听到群众的疾苦吗?
发表于:&&
麻烦看到的朋友能帮忙到各大论坛转发
发表于:&&
发表于:&&
谈的是实情,建议上首页。
发表于:&&
强烈建议上首页,看到的朋友请帮忙到各大论坛转发
发表于:&&
强烈建议上首页,看到的朋友请帮忙到各大论坛转发
发表于:&&
强烈建议上首页,看到的朋友请帮忙到各大论坛转发
发表于:&&
强烈建议上首页,看到的朋友请帮忙到各大论坛转发
发表于:&&
谢谢各位地宝朋友,我已经申请上首页,不知道能不能通过。还麻烦各位宝友在其他地方帮转发。
发表于:&&
支持,上首页
发表于:&&
强烈建议上首页,看到的朋友请帮忙到各大论坛转发,大家顶起来
发表于:&&
说的太好了,南昌市政府的父母官站出来吧
发表于:&&
发表于:&&
经适房是赣省 腐 败 的温床,哪个 官 敢去揎被子?
发表于:&&
本条回复来自于:&&
说的太好了,房价飞涨,像我们想买改善性住房,也不允许,难得就得困死在这经济适用房里吗
发表于:&&
本条回复来自于:&&
麻烦看到的朋友能帮忙到各大论坛转发他们有集资房,福利太太,不要急,慢悠悠,
发表于:&&
本条回复来自于:&&
竟然有这种事
发表于:&&
发表于:&&
登陆后可回帖,享受更多功能
支持jpg,gif,png格式,您已经添加了张。
最多可上传张照片,还可以继续添加张
仅支持单张JPG、PNG图片文件,且文件小于5M想上传更多图片?发布后编辑帖子即可
你想喊谁来围观
人太多,找不到TA?在右上角搜索一下会很快找到哦!
不存在该用户
你还能选&0&人
绑定微信账号
如何绑定?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后确认绑定即可。2018年南昌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南昌市拆迁旧城改造计划
发表时间: 10:53:55 文章来源: www.a615.com
《2018年南昌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南昌市拆迁旧城改造计划》是有芒果教育网(www.a615.com)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在本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迁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教育、市政公用部门和供电、邮政、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市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市房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一)项目立项批文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用土批准文件和附图;(四)建设资金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市房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申请和上款所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房屋拆迁实行统一拆迁、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重点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和综合开发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拆迁人对自有产权房屋可以自行拆除。拆迁人拆除他人产权房屋,应当委托拆迁。但拆迁人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除外。第十条&委托拆迁不受区域限制。拆迁人委托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实行招标方式。拆迁房屋招标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并签订委托拆迁合同,报市房管部门备案。委托拆迁合同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向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支付委托拆迁代办费。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委托。第十一条&市房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规划范围、规划用途、安置房地点、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予以现场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登报公告。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建设;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证的变更和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分户和小城镇户口手续。但因出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军人复转退、婚嫁、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擅自改变的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享受补偿、安置。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由产权共有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户型、套数、楼层、朝向、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费金额,停产停业补偿金额,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协议公证的,应当办理协议公证。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注销手续。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安置房设计图纸,应当送市房管部门备案。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和证据保全公证。第十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房管部门申请确认房屋权属。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产权确认书;产权不能确认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市房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过渡用房或者安置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折迁,或者由市房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第十八条&房屋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确认。第十九条&拆迁范围内的树木、绿地、管线和公共设施等,由拆迁人同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学校、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安、教育、市政公用部门和邮政、电信、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拆迁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供水、供燃气、邮件传递、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移、供电等手续。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原有设施。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自行拆行的拆迁人拆除房屋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管理规定,拆迁工地必须设置围档。第二十四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拆迁私有房屋的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六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第二十七条&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八条&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8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8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共有的楼梯、走廊面积按照其与所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居住平房调换到楼房的,补偿的建筑面积在扣除分摊的楼梯、走廊面积后,应不少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第三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但租赁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第三十一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期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第三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房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拆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拆迁人方可给予补偿。第三十三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四条&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需要搬迁设备、产品和原材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发设备搬迁安置补偿费;对其中因拆迁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电话、有线电视、独户电表、水表迁移、以及安装有管道燃气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时所需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相应补偿。安置房已有上述设施的,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原房屋已经内装修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对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有本市户口和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使用证件并实际居住的公民,或者有营业执照并有自己所有的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或者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第三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实行易地或者就地安置。拆除房屋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易地安置。实施易地安置的,拆迁人在实施拆迁前,应当提供不少于安置总量50%的安置房或者周转过渡房。第三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产权归已;房屋所有人未购买的,由房屋使用人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后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第四十条&被拆除的住宅房屋无单独阳台、厨房、厕所的,在安置住房中按照规定标准设计的一个阳台、一个厨房、一个厕所不计算安置面积。对烈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第四十一条&安置住房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安置住房设计图纸。第四十二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由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购买,产权归已;房屋所有人未购买的,由房屋使用人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后,按照同类商品房价格购买,产权归房屋使用人所有。第四十三条&从区位好的地段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每一区位的级差,每套住宅房屋增加8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并不结算价格;每套非住宅房屋增加10%至20%的安置面积,增加部分按重置价结算结构价格。地段区位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四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家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性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第四十五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未提供周转过渡房的,应当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费;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所在单位提供周转过渡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该单位过渡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拆迁人不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过渡费。第四十六条&拆迁过渡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安置房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不得超过18个月;(二)安置房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过渡期限为公告规定的搬迁结束之日起至通知回迁之日止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迁往安置住房、腾退周转过渡房。第四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按照规定标准付给过渡费外,还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责任:(一)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或者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单位,从逾期之月增加过渡费,其中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100%;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增加150%;逾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增加200%;逾期2年以上的,应当购买同类等面积商品房予以安置。(二)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按照过渡费标准付给,其中逾期1年以内的付给100%;逾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付给150%;逾期2年以上的,应当购买同类等面积商品房予以安置。由于房屋拆迁单位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支付逾期过渡费。拆迁人先行支付的逾期过渡费可以向房屋拆迁单位予以追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房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可以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恢复原状。(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违法所得金额的3倍以上5倍以下对委托双方分别处以罚款;(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金额的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四)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赔偿。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建筑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安置住房设计图纸,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安置住房的设计不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设施规范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房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限期交付安置住房,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违反协议,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周转过渡房的,由市房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过渡房,并可以按照周转过渡房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仍不退还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向拆迁人双倍支付房屋租金,由市房管部门给予加倍罚款。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五十五条&辱骂、欧打房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房屋拆迁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八条&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或者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出义务性贡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就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制定实施方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拆迁代办费、过渡费、搬家补助费、房屋重置价格等标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的,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未作规定的,由市房管、价格部门提出,报省价格部门核定。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分别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房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以上关于2018年南昌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南昌市拆迁旧城改造计划的相关信息是芒果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军事设施、国家机关非住宅建设以及..…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和本市实..…
第十七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
最新镇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可采用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可以旧房换旧房,也可以旧房换新房。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旧房按“附件二”估价。新房在拆除建筑面积范围内按“附件二”估价。  第十..…
取消货币补偿奖励,提高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  根据新政策,最低按1500元计算  过渡期由18个月调整到24个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用地80平方公里范围内房屋拆迁,即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十支渠,北至运河的围合地区,国有土..…
9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省国土资源厅在南昌联合举行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省政府近日正式公布了调整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明确自日起正式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调整幅度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市区旧城改造,现结合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相关..…
淮价服〔2007〕17号关于淮安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清河、清浦区物价局、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各类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
按照苏政办发[号文件关于交通重点工程房屋拆迁及零星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楼房每平方米635―680元,平房每平方米405―485元(分类计算),附房每平方米285―390元(分类计算);按时拆除的楼房按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200元,平房按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120元,附房按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100元。其他零星附着物补偿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正式实行以来,新办法提高了拆迁补偿的最低标准,市区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为8万元,金坛、溧阳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为5万元。那常州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最低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为私有房屋的,其货币安置补偿款按产权调换的规定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类别的货币安置结算基价结算。?…
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十条&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拆迁有照(证)的房屋,按原房屋照(证)所载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享受附属物补偿及搬家补助费。…
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如下: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我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制定了《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并于年月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年月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拆除公有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业经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市长:程亚军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折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国土部:征地补偿标准每2到3年上调一次&日&...&对于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朝阳常营乡经济适用房.&2380元/平方..…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
[04-15] [04-15] [04-15] [04-15] [04-15] [04-15] [04-15] [04-15] [04-15] [04-15] [04-15] [04-1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经济适用房贷款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