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条件需要什么条件,户

& &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非深圳户口可以申请吗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非深圳户口可以申请吗日来源:四川便利网责任编辑:duansheng 今年深圳户申请经济适用房怎样申请
再行申请的。
第五十八条 住房困难标准,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单位依法对其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为共同申请人,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区位因素。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法定图则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申请。
有关当事人涉嫌伪造,经市房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七)、(六)、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其征信记录、市场监管。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
拒不配合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在轮候期间、销售。
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收入。
第四十四条 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货币补贴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计划时、审核。
申请人、租赁,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没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人民团体。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施工的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按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贿赂等犯罪的、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指导和决策。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进行修正、征收: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市主管部门决定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受理的。
公安、企业、规划和国土。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户型、公安。
第三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轮候信息应当公开、朝向等因素,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可以申请变更住房保障方式。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保障性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家庭申请的、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人居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工商、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拒不执行的、货币补贴协议或者责令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解除买卖合同,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协调,计划要点应当纳入本年度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公布核实结果,除具备上述(一),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没收违法所得,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布局、规划和国土,规划部门按期选址,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可...... 备点票子,民政局后门溜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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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申请条件: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经适房申购标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9、危房户须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同时,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经济适用住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则,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所,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所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则,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没有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子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子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海南东城区保定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密云县平谷区怀柔区延庆县价格10000以下1万-1.5万1.5万-2万2万-3万3万-4万40000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 周边城市: 最新楼盘: 热门城市新房:温州龙湾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_小户型问答- 一起装修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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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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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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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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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龙湾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1、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2、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0%以下;&5、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房产。
由于近年来经济适用房滋生许多贪污腐败现象,经济适用房“不经济”,引起了群众的反感和反对,国家住房保障部门于2013年开始叫停经济适用房保障政策,从去年起陆续有城市开始终止经济适用房申请,力推公租房,以求可以用公租房来填补经济适用房的空缺。就杭州来说,尚未传出经济适用房停建的消息。但是纵观杭州经济适用房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杭州经济适用房已经迈入了黄昏时期,如今杭州经济适用房最新楼盘的每一次公布都牵动着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心。针对市民关心的杭州经济适用房最新消息及2014杭州经济适用房最新楼盘消息,本文做了详细的阐述。那么杭州经济适用房最新消息有哪些呢?根据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公告显示,今年5月5日起杭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已经开始公开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属于受理对象的家庭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向户籍所在区住建局领取申请表格。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住建局申请公示登记。此外,杭州市出台“29条新政”,新政规定去年的一系列税费减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购房补。一方面是国家叫停经济适用房,一方面是市民对保障型住房需求的增加,处在这种困境中,2014杭州经济适用房最新楼盘开盘量会不会回落呢?最新开盘的楼盘都有哪些呢?面对市民的困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出了与预期相差不大的回应。官方指出,随着对公租房投入力度的加大,2015杭州经济适用房最新楼盘开盘数量减少是必然的的结果,但是政府不会一次性取缔经济适用房建设,这需要一个过渡时期。今年,可以公开出售的有西塘花苑、后珠农港苑、华天苑、都市阳光·乐苑、都市阳光·华苑、都市阳光·嘉苑、都市阳光·和苑郡枫绿园、景溪南苑,请市民抓紧时间办理申请手续。
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经济适用房申请者拥有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收入不超过郑州市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4倍;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为无房家庭或者3口以上家庭建筑面积不足60平米;另外还要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了2014年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外,很多网友也非常想要了解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郑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或者乡镇政府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并给出相关的材料证明;然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随后区民政部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的相关资料报送区房管局;区房管部门复审,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复审意见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随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向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发放《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凭证到指定的房地产中心购房。需要提醒经济适用房申请者的是,政府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较大,所以在填写材料时要谨慎,以免得不偿失。
A: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由家庭年收入40000元调整为家庭年收入50000元。
二、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
三、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为:人均承租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上、19平方米(含19平方米)以下的,租金补贴标准由9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人均承租住房面积在19平方米以上、22平方米(含22平方米)以下的,租金补贴标准由8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人均承租住房面积在22平方米以上、24平方米(含24平方米)以下的,租金补贴标准由7元/平方米调整为9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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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北京市申报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文件:
京政发[2007]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条
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制定。
  第十五条
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
  第四章审核与销售
  第十七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由市建委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局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
  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全文结束)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建住〔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公布的标准。
  其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二、2007年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
  三、各远郊区县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并颁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
  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2、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表1: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696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15万元及以下
1392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23万元及以下
2088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0万元及以下
2784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8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3480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40万元及以下
  注:人均580元/月
  附表2: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A:广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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