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购买美元支付,需要去外汇管理局备案流程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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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行业涉及外币结算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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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假下各位达人,国际货代行业中,海运费是用美元结算的,收入来源于两部分:一是收取境内公司的海运费;二是收取境外公司的海运费(包括香港,和国外);支付的海运费只有境内的船东公司或者境内的同行货代。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到外汇管理局注册备案吗?烦请了解这块的达人指点迷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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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美金账户就已经备案过了,没有美金账户开通美金账户就要去备案!!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一个合同分多次付款,每次都不超过5万美元是否需到税务局备案?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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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如果一个合同分多次付款,每次都不超过5万美元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根据《》()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因此,一个合同分多次付款,每次都不超过5万美元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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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外贸企业,是先开好外币户再去外管局备案吗?
请问新办外贸企业,已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
是先到银行开立外币结算户再去外管局备案,还是先到外管局再去银行开立外币结算户,去外管局备案需要带什么资料?
提问者:anonymous Oct 23, 2014
您好!建议企业先前往外管局进行名录备案,一并申请核准件,再到银行开立外币结算户;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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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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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原因:
联系方式:只要发生对外支付就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正解在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依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等规定,对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实务中常见的七大误区给予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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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汇支付的需求将不断提高,税务风险也会相应增加。笔者依据《》(,以下称40号公告)等规定,对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实务中常见的七大误区给予正解。
误区一:只要发生对外支付就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正解: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备案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应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称《备案表》):一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例如,日,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居民企业A公司需要向非居民B公司支付10月份借款利息4.8万美元。由于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金,故A公司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误区二:只要办理税务备案就必须先行扣缴所得税
正解: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第七条规定,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
例如,日,经股东大会决定,居民企业A公司向非居民企业B公司支付2014年度股息100万元人民币。5月11日,A公司向主管税务报送了完整的备案资料,提交了《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当即在《备案表》编制流水号,并退还备案人一份。备案人持《备案表》于当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了付汇手续。
误区三:只要办理了税务备案就避免了税务风险
正解:40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例如,日非居民企业A公司与居民企业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居民企业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于当日生效。10月10日,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C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表》等资料。10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A公司并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随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A公司最终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误区四:低于5万美金的支付项目不必扣缴企业所得税
正解:《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例如:日,居民企业A公司与非居民企业B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协议,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万美元。按照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尽管支付金额小于5万美金,不需要申请税务备案,但A公司在支付款项时仍需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B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
误区五: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即为扣缴税款计税依据
正解:《》()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日,非居民企业A公司与居民企业B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A公司承担)。则A公司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合同金额&(1+增值税税率)=100&(1+6%)=94.34(万元)。B公司应扣缴增值税=94.34&6%=5.66(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万元)。该情形下,合同金额大于计税依据。
误区六:备案人扣缴的增值税不可在申报时予以抵扣
正解:《》()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如,非居民企业A公司于2016年5月派遣人员到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设备安装技术指导,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活动构成常设机构。5月份,B公司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万元,扣缴A公司增值税0.6(10&6%)万元。故B公司6月份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七栏税额列填报0.6万元,作为进项税予以抵扣。
误区七:备案人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均可税前扣除
正解:《》()第一条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第三条规定,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例如,2015年12月,居民企业B公司向其境外A集团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00万元。如果A集团公司既没有派人到B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即A集团公司未对B公司履行服务职能、未承担任何风险,那么,B公司在计算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不得将其支付给A集团公司服务费300万元扣除。
作者:王开智,山东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生对外支付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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