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淘宝运营期间,我们所经营的qq宝贝会不会重新运营因涉及违反新广告法中的“最”字,

淘宝店产品宝贝标题和主图违反了新广告法。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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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产品宝贝标题和主图违反了新广告法。
广东-佛山&08-11 16:53&&悬赏 0&&发布者:luowal…… & 回答:(1)
今天有工商局的人来我们厂里 说接到举报,买家在我们的淘宝店铺内买了一款商品&从7.26-7.29号主图上都写着&震撼底价&仅限今天的样子&价格一直没变过。并且&产品的详情内&有最快和绝的字样。&标题上有德国进口的字样。并且当场就让我们打开电脑&拍照取证了。还让我签了2张东西&&但是没用公章&所以没盖章。&&然后给了我们一张调查通知书&让我们周一过去配合调查。&请问要如何解决?&需要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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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C店,一个宝贝被买家投诉违反新广告法,极致法。已经接到工商局短信了。
联系说给他500元协商处理,要是不给就投诉到工商局,怎么办要不不给的话 会怎么处理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新广告法上线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新《广告法》中提到,广告不得使用通用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也不能用“纯天然”、“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用语,这项规定已经在日化行业内引起热议。相当多的业内人士认为,“100%安全,100%有效”这样的广告语,以及特效、速效、神效、最、第一、极致、换肤、去除皱纹等词汇。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采纳率:48%
你好,我的也是C店,也贝人投诉用了“顶级”,请问你的最后如何处理的?谢谢
都JB吓人的。我们是天猫店铺 ,被投诉了N次,直接改过来就没事了,一分钱都不给。淘宝投诉,只需要改过来就没事,100%不扣分的。放心好了。还有C店卖家老是担心怕投诉工商,你不用脑子想想,工商每天最少要接几千条这样的事,这么小的事工商人员分配的过来吗?有时间去给他处理小到鸡毛大的事吗?,更何况那些所谓要投诉的人,也没有时间去折腾真的去投诉工商,都是能吓一个算一个。反正总之一句话,极限词属于违法广告法改过来了啥事都没有,别自己吓自己,我们遇到投诉的就直接改过来。然后他要投诉,我们就反投诉他敲诈。让他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这帮人做这样的事无非是想敲诈点钱,。敲诈不成最后还是放弃。以后生儿子没有屁眼,做多了那事,家人都会倒霉。小卖家都不容易,遇到他们就害怕,我劝大家不要怕。怕他干吊。直接诅咒他家人。
最后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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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或对视频网站造成很大影响
来源:法治周末 4812字节 日 09:13 评论:
  与近日公开实行的&史上最严广告法&,首次对电子信息及互联网广告作出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正式被纳入监管范围。
  至此,不仅发送广告需要经用户同意,骗点击量的弹窗广告也被视为违法。
  垃圾广告不能想投就投
  按照新广告法相关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强调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这是对普通网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种重视,同时也是对于网络用户、网络使用体验的一种保护。&上海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正在完善阶段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规定,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受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受时间发送广告。
  &为用户设置同意、拒绝还是退订的选择,也是尊重者选择权的体现。&行业分析师梁振鹏补充认为。
  记者注意到,在网易邮箱、QQ邮箱中,用户可以在邮箱中选择添加感兴趣的广告,对于定期发送的广告邮件,每封邮件下均有退订本栏目,点击即可退订该广告。
  除了投放广告须经用户同意外,新广告法对广告用语也提出新的要求。如对于&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或者广告服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
  &这意味着向P2P一类的互联网产品,宣传时不能再使用&保本&等用语。&吴迪认为,在微博、微信等转发此类广告信息也应注意去掉此类用词,如果转发存在违法情况,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一键关闭&条款影响大
  飘窗广告不请自来、弹窗广告关而不绝&&这些任性的广告发布方式将被终结。
  新广告法第44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发送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除了具备一般广告的特征外,还具有可弹出、展现方式多样等特性。新广告法规定一键关闭是要求实现彻底的关闭效果,点击关闭弹窗广告后跳转至其他页面,或者关闭后一段时间又弹出同样的广告,都不符合法律要求。&吴迪认为,此规定的目的,是把选择权真正交给用户。
  而在梁振鹏看来,受新广告法&一键关闭&条款影响最大的,可能是视频类网站。
  记者注意到,在优酷、爱奇艺等视频类网站看视频,通常要经过几秒到几十秒的广告时间,只有成为会员才能&一键跳过&广告。
  &这几十秒的广告往往占据了视频网站的大部分流量,是视频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新广告法要求一键关闭的广告范围也包含此类广告,这样一来,不仅可能给视频网站带来流量损失,也会使网站会员和非会员的差别缩小,减少会员的购买人数。&梁振鹏补充道。
  而从弹窗广告的内容看,很多网络弹窗成为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传播木马病毒恶意插件等非法行为的载体。
  此前,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就曾发布公告,曝光迅雷、搜狐及酷屏等网站利用弹窗传播低俗信息的行为,要求其及时清理弹窗广告中的非法内容。
  按照新广告法,对无法一键关闭、以及未经允许擅自发送、不标明拒绝接受方式的广告,广告主将受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互联网违法广告负制止责任
  弹窗广告是如何生成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部分公司通过与宽带运营商合作,未经用户同意,通过特殊渠道投放弹窗广告的灰色产业链一直存在。
  记者查询,曾被媒体曝光的乐天惠网络传媒公司就是通过宽带运营商绑定域名,强行向用户推送弹窗广告。
  &用户只要上网,这些广告就无法屏蔽。很多地方的宽带运营商都在强行向用户推送弹窗广告,每向用户推送一次,宽带运营商会向广告客户收取几分钱的费用,通常运营商与代理商、代理商与广告主之间都不签订合同,为的就是不留证据。&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对此,新广告法规定,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违法广告有制止责任,即其明知或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记者了解到,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广告法以来,一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在采取广告拦截措施,履行违法广告制止义务。
  例如,阿里巴巴移动事业群公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对记者表示,与以往的一些广告拦截功能不同,UC版浏览器的拦截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仅拦截悬浮广告及其他影响浏览器体验的广告,另外一种则是利用规则拦截。
  除了企业自律外,国网信办也在前不久开展了&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约谈了网络弹窗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责令改正。
  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中心监测统计,7月份全国违法广告总条数比4月份新广告法通过时减少6403条,下降幅度29.7%;违法广告时长比4月份减少10400小时,下降幅度超过50%。
  仍须专门办法细化规定
  &此次新广告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仅有几个条款涉及网络广告,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自媒体营销等热点问题均未涉及。&吴迪认为,仍须出台专门的办法还细化规定,完善互联网广告立法。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了解到,主要针对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办法》目前正在完善阶段,对于互联网弹窗广告、广告短信、微信公众号广告等,将作出更详细的监管规定。
  对于搜索引擎广告的排名行为,《办法》指出,通过门户或搜索引擎、电子邮箱等各类互联网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够辨别其广告性质;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质疑。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南政法教授乔新生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此项规定还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衔接,要求互联网媒介主体承担必要的审查责任,与收取费用的相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新广告法实施发布会上透露,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将于年底建成。明年起,该广告监测中心将可以实时监测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广告,及时将违法广告线索移交给各地工商部门查处。
  &这意味着对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的广告,如果有网友举报,也可以有针对性的调查。&梁振鹏谈到。
  那么,本次&史上最严广告法&将具体给互联网广告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还让我们拭目以待。更多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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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描述中带有“最”字,是否违反广告法?_百度知道
宝贝描述中带有“最”字,是否违反广告法?
淘宝上卖炭包毛绒玩具,在关于竹炭的介绍里有从百度百科copy的“竹炭本身会释放远红外线,其波长最适宜人体吸收”带最字的描述,然后买家投诉到工商局,说有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宣传。以此进行勒索2000元。
请问这种描述是否违法?另外,买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种描述不存在违法,最多是涉嫌,无法进行绝对认定。有关涉及广告法的问题,国家工商局已经说明,并不是商品带有某些字就会被禁止。而且他投诉到工商局,工商局并不能直接对你进行处理,你是淘宝店铺,并非企业性质(非淘宝企业店)。至于要多少钱,你可以不作理睬。买家行为涉嫌欺诈勒索,是否能够认定存在违法或犯罪,这是由执法部门进行界定,我们的认定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
我们是天猫店铺,而且工商局已经来过人,工商局的意思是让我们和投诉者协商私了,可是投诉者是职业的,说你不是第一家也不是最后一家,因为是两家店同时被举报,最低要收1000元。同行有其他店铺也被举报,花了500元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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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空间。
2015新广告法极限用语违禁词一览表.jpg (203.06 KB, 下载次数: 219)
17:00 上传
 & &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部分手机厂商有可能在这一轮新法规推行过程中倒下。  因此,这项法规也被另类的解读为“将手机行业的撕逼扼杀在摇篮里”。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罚?
2015新广告法极限用语违禁词一览表-1.jpg (29.82 KB, 下载次数: 43)
17:01 上传
  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间。
  我们查阅了一下相关的资料,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这份资料中,将极品依次归类为绝对化用语范畴,于是在坊间就传出了这样一份绝对化用语表单:  “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  大致整理了一下,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语,进而撞在新《广告法》的枪口上,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
  (插播一条科普广告)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详见新广告法57条)。
顶一下,帮Ta上首页!
人生本过客,何必千千结。
2015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导语】:《新广告法》于今日(日)开始执行了,广大运营商都应该注意了,以免“踩雷”,下面为《新广告法》全文.
新广告法.jpg (66.74 KB, 下载次数: 30)
17:03 上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人生本过客,何必千千结。
2015年新广告法解读释义:
【导语】: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我国现行《广告法》(以下简称“现行广告法”)制定并生效于1994年且21年未曾修改,此期间尽管不断有各种行政法规、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出台,但不论市场经济大环境还是广告业内小环境都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广告法已越来越赶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日,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日生效。新广告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业界强烈反响,其修改幅度之大、从未有过的严厉、细致的规定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那么,新广告法有哪些重大修改呢?对于哪些行业和人群有明显影响呢?本文主要从广告代言人、广告内容细则、虚假广告、未成年人保护、互联网广告等重大修改点展开分析,并对本次修法的影响进行初步预测。
二、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规制
当今广告市场,请明星做代言人早已是家常便饭,相比现行广告法对此无任何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出了严格规制,全文共提及“广告代言人”11次,现将主要规定整理如下:
(一)广告代言人定义
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广告主自己或员工做的代言不受新广告法的限制。例如聚美优品CEO陈欧为聚美优品代言,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为格力产品代言,这些都不受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限制。
(二)代言前提:
广告代言人必须使用过推荐的商品或服务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换言之,如果代言人想为某件商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必须先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例如今年年初被热炒的“成龙Duang事件”中,成龙自己显然就没用过霸王洗发水,因此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成龙不得提供代言服务。
(三)领域限制:
不得代言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分别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例如陈宝国为鸿茅药酒的代言广告,由于鸿茅药酒为食药监部门注册的药品,上述广告就必须叫停。
(四)年龄限制: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条对接了我国民法关于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该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近年来童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新广告法的出台无疑为此热潮泼了一盆冷水,例如Kimi、田雨橙、王诗龄等一批童星自9月1日起都不得作任何代言。
(五)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代言人须连带损害赔偿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里两层意思是,与生命健康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代言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而其他产品和服务,代言人承担有过错(明知或应知虚假)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六)广告代言人的行政责任:
罚款及3年禁言期
新广告法针对广告代言人设置了专项处罚,即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或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代言明星在上述情况下不仅颗粒无收,还要被倒罚1-2倍的代言费。
然而,明星通常是为多家厂商代言的,被处罚一次或许不会影响其为其他厂商代言,为了惩戒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了代言虚假广告受处罚后的3年“禁言期”,即对在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不得代言。虽然此处没有明确说明,但笔者推断此规定不仅限制了代言人三年内不得接“新活”,而且已经代言的广告(不论虚假与否)也都要拿下。
由上文可见,新广告法首次出现广告代言人就对其作出了大幅且细致的规制,不论是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代言人均须认真了解上述规定,否则一不小心就会遭遇巨额处罚或赔偿争讼。
三、修改或新增了具体商品
或服务广告内容的规制
现行广告法仅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的广告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而我国市场经济经过20余年的发展,敏感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广告法在上述类别之外,还对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提供了具体规定。现就新广告法涉及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的规制分述如下:
(一) 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 扩大了不得做广告的药品范围:
关于不得做广告的药品,新广告法第十五条将现行广告法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扩大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此类药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药品,有专门的生产购销渠道,因此不允许也无必要公开做广告。
2. 新增处方药的广告范围:
针对处方药广告,新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上述不得做广告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卫生部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因此,9月1日之后在医药专业刊物以外就看不到处方药广告了。
3.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扩大至医疗服务,并调整相关细则
| (1)医疗服务纳入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内容范围:
现行广告法对医疗服务广告并未作出规制,客观上纵容了当前医疗机构广告的乱象。但由于医疗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同样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因此新广告法将其纳入到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相同的禁止范围上,是合情合理的。
| (2)调整了禁止内容的细则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内容做了两点调整:一是去掉了现行广告法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科学”的限定,换言之不论科学与否,凡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一律禁止;二是不得请代言人,这点本文第二点已提及。
4. 调整了药品广告的特别规定:
现行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表述为“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以……为准”背后意思是可以发挥,但“不得不一致”就要求必须一致,这就极大压缩了厂商“打擦边球”的空间。该款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或使用”。
5. 新增了医疗器械广告的特别规定:
现行广告法对医疗器械广告无特别规定,新广告法则新增了对医疗器械广告的明确要求。对个人自用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6. 新增非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由于医药行业的高门槛、高风险以及相对较高的利润,使得大量非医药广告频“打擦边球”,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是医药产品或服务而花高价购买或接受,却因实质上不具备有效资质、成分与技术,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与利益,杜绝非医药打医药的幌子,新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7. 新增保健食品的特别规定:
保健食品是维护人体健康的食品,也是最接近药品的非药品商品,因此成为相关厂商“打擦边球”的高发领域,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功效的保健食品广告大有人在。针对此,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1)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4)不得请广告代言人,(5)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 新增变相医疗、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近年掀起的“养生节目热”,各种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也掺杂在这些节目中,难免变相广告之嫌。新广告法第十九条对此作出了规制: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二) 婴儿食品广告
母乳是婴儿最好的食品,目前人类尚未研发出真正的母乳替代品,但总有少数厂商将手伸向这一市场,企图诱使家长购买所谓母乳替代品。针对此,新广告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体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所以我们也看到部分厂商为了保护自己,在广告上注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
(三) 农药、兽药、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现行广告法仅对农药广告做出了规制,而缺失了与农业养殖户休戚相关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规定。相对于城市消费市场,农村农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高,农民对广告的依赖性更强。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1. 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2.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 不得说明有效率;4. 不得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画面。例如某饲料广告中一名老农以养猪户的身份夸奖该饲料如何如何好,猪吃了保准能肥多少斤,新广告法生效后就不允许了。
(四) 农种和种养殖广告
与上一条类似,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等农种也是重要的农资,种养殖服务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1. 不得做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2. 不得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3. 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作保证性承诺;4.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能够使消费者上瘾,而且吸烟不仅危害吸烟者健康,其“二手烟”对周围人群也十分不利,因此公共场所禁烟是各国大势所趋,各国法律对烟草广告也有着有严格的规定。在现行广告法的基础上,新广告法全面收紧了对烟草广告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媒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为防止厂商“打擦边球”,该条第二、三款又禁止了两种“借机搭车广告”,一是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二是烟草厂商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应当说这样的规定下,烟草广告的生存空间极小,厂商“打擦边球”也变得非常困难,包括“爱我中华”这类非常隐晦的烟草广告都无生存空间,甚至现行广告法中关于烟草广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规定也都失去意义了,笔者能想到的只有烟草销售终端、企业内部等非公开场合以及非正式印刷品了。此外,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二十二条进一步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 酒类广告
与烟草类似,酒也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神经刺激性和抑制性,虽然法律本身不禁止饮酒,但酒后驾驶交通工具是危险且违法的行为,且酗酒对消费者个体健康和国民整体素质不利。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三条对酒类广告规制如下:1. 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2. 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3. 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4. 不得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如此一来,“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之类的古诗名句以及当前频繁出现在酒广告中的喝酒、干杯场面从今年9月1日开始就不能出现在酒广告中了。
(七) 教育培训广告
教育培训的投资大、产出慢,特别是升学和考试类培训通常具有一定的机会性和偶然性,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服务。关于教育培训广告,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1.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 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3.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笔者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间,就有某些培训机构推出“保过班”,或宣传其讲师里有命题组成员,或请某去年高分通过者代言,这些都为新广告法所禁止。
(八) 投资类广告
投资类产品或服务,例如招商、基金、期货、贵金属、理财产品等,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对投资类广告提出要求:1. 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2. 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 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九) 房地产广告
现行广告法制定生效时,房地产市场远没有今天这般火热,故广告规制甚少;21年后的今天,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翻天覆地的变化,房地产广告也频“打擦边球”。尽管各地方有出台地方法规或规章来治理房地产广告乱象,但在新广告法之前,尚无国家层面的法律对房地产广告进行规制。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1.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2. 不得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做出承诺;3. 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4.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5. 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笔者认为市场上大多数的房地产广告都不符合上述要求,例如承诺2015年升值20%,比如距离市中心某地标驾车35分钟,比如买房送学位、送户口,比如靠近规划中的轨道交通N号线或某商业综合体(其实比政*规划还超前)。新广告法生效后,可以预见大量房地产广告的更新。
四、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
与法律责任
(一)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规定
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无明确定义,仅在第四条模糊规定了一句“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却有明文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中则分别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因此客观上赋予了工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解释权,也无意中给商家“打擦边球”留下了较大的余地。
(二)新广告法明确对虚假广告的定义
为增加可操作性,新广告法从内涵到外延对虚假广告做出了全面定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首先定义了虚假广告的内涵,即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紧接着第二款定义了虚假广告的外延,包括:1.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 其他情形。虚假广告的外延除了四条明确范围外,还有一个“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也为监管部门判断广告是否“打擦边球”留出了空间。
(三)新广告法加重了
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1. 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责任
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相比现行广告法而言提高了惩罚力度,主要体现在:(1)提高罚款额度:对广告主的罚款提高至广告费用3至5倍,并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罚款人民币20万至100万;(2)新增广告主累积违法的加重处罚:2年内3次以上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5至10倍罚款,并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罚款人民币100万至200万,可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3)新增对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处罚: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罚款和情节同广告主,同时监管机关在累积或严重违法时可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此外,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还新增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特别处罚: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条规定比其他广告主的处罚严厉很多,因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别对于民营中小医疗机构来说,获得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而且一旦被吊销,再次获得的难度更大。新广告法这一提高违法成本的规定旨在提醒医疗机构发布广告须慎之又慎。
2. 虚假广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在沿袭现行广告法关于广告主承担虚假广告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主要改变如下:1. 调整了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赔偿归责,不再单一地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是前两者先行赔偿消费者,再向广告主追偿。2. 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须承担无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承担有过错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
代言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责任
此问题在本文第二部分有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四)虚假广告主法定代表人的特别处罚
新广告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个人因发布虚假广告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1)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被吊销营业执照,(2)该人员担任广告主的法定代表人;(3)该人员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由上文可见,新广告法对虚假广告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群众举报虚假广告和监管机关惩处虚假广告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南。
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未来,而广告作为大众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未成年人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对纯净的成长环境,广告法责无旁贷。相比现行广告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只言片语,新广告法全文提及“未成年人”达11次,在多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详述如下:
(一)对未成年人禁止烟草广告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过早接触烟草不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更不利于国民素质提高与社会风气的改善,因此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从根本上杜绝了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广告的机会。
(二)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不得做广告代言
关于该问题本文第二部分有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广告规定
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在两方面禁止了中小学和幼儿园场合的商业广告:一是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二是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当然,公益广告不受上述限制。因此,即便是教辅材料、文具、教具等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广告也不能出现在上述场合;而借赠送文具、教具等方式发放广告的行为,例如在校园内免费散发载有商业广告的写字垫板、笔具、扇子等,亦被禁止。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广告限制
新广告法第四十条限制了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范围,即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这些商品或服务大多提供给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散播广告不利于其身心发育。
(五)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
商业广告限制
新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了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商业广告所包含的内容:1. 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2. 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成年人的辨认判断能力,很容易模仿广告中的动作,或受劝诱中商家的圈套。而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为广大家长举报此类广告提供了抓手。
综上所述,新广告法在其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当然,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不仅仅是广告法一家的责任,还需要各个法部门的不断修改完善。
六、对电子信息及互联网广告
做出明确规定
相对于现行广告法,电子信息和互联网广告算是发布广告的新形式了,因此新广告法针对此类广告也在以下方面填补了空白:
(一) 电子信息广告发布
须经接收者同意
针对当今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层出不穷,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对其进行了规制:1. 未经接收者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2. 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二) 互联网广告的特别规定
互联网广告除了具备一般广告的特征外,还具有可弹出、展现方式多样等新特性。因此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发布发送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三) 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制止责任
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制止责任,即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七、新法生效的行业影响
(一) 最直接影响:明星代言利益减少
显而易见,新广告法禁止了多个行业的广告代言,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利润较高的行业,支付给明星的代言费也普遍偏高,之前代言这些行业的明星将无法获得代言费。未经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得代言的规定,也迫使明星不能“来活就接”,而国外相关经验表明,确实不乏明星亲身体验不佳后拒绝代言的。同时禁止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众多童星将失去代言费。
(二) 广告行业影响最大
1. 广告行业面临洗牌
现行广告法对广告的限制范围规定较小,“打擦边球”的空间较大,大量游走于监管边缘的广告是部分广告企业和媒体,特别是中小广告企业和媒体的重要利润来源之一。新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与行为做出了多方位的规制,极大地限制了广告主、广告企业和媒体“打擦边球”的空间。一方面,广告企业和媒体为避免处罚,不得不放弃原先屡试不爽的“打擦边球”做法,只能规规矩矩经营常规广告;另一方面,内容和形式缺乏创新的常规广告很难卖出高价。因此,新广告法生效后,广告市场将面临“断崖式”下跌,一批中小广告企业将难以生存,广告行业将经历一次较大规模的整合兼并,有实力、优质、富有创新力的广告企业将生存下来。
2. 新法生效是国内广告行业
提升整体水平的机遇
新广告法生效之前,国内部分广告企业和媒体将大量的精力与资源投入到如何“打擦边球”上,制作出既不明显违法又能卖出高价的广告,甚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创新创意为主的广告企业竞争不过“打擦边球”为主的广告企业。新广告法生效后,“打擦边球”空间的极大压缩以及违法成本的提高,倒逼广告企业和媒体将更多精力和资源投入到提高广告内容与形式的创意水平和技术含量上,这对于以创新、创意为驱动力的广告企业与媒体来说,不失为一次突破的机遇。而对于整个广告行业来说,也恰恰是转型升级的机会,新颖独特的广告内容与形式将受到鼓励,行业整体水平将不断提升。
(三) 各行业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 各行业广告将受到广泛规制
新广告法的各项新规定,除了针对特定行业的广告之外,所有行业商业广告的内容、形式与活动都比现行广告法受限更多,违法处罚也更严,部分行业广告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所有行业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了解相关规定。
2. 新广告法做出特别规制的行业
广告受影响较大
新广告法对医药、保健品、婴儿食品、农资、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投资、房地产等行业的广告内容进行了特别规制,这些行业广告将受到更多的限制,特别是医药行业受到影响最大,可能会导致部分民营医院和中小药企宣传渠道与方式受阻,为确保生存而选择更为安全稳妥的广告内容与形式。
新广告法对近年新兴的广告形式例如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与罚则,因此经营和发布此类广告的企业亦应当特别注意。
文末,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新广告法被号称“史上最严”,其背后暗含了我国现行广告法已严重滞后于时代、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现实。因此,新广告法的出台,某种意义上也是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当今各种广告乱象的整顿,一方面预示着国内广告业的洗牌,另一方面也为国内广告整体水平提高做了铺垫。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大背景下,结合新广告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国内广告业也必将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人生本过客,何必千千结。
2015新《广告法》实施时间9月1日 全文内容解读(图解)
【导语】:9月1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据网友透露,新广告法上线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新广告法极限用语包括哪些?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政*唯一指定的、政*权威的、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附新广告法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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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本过客,何必千千结。
新广告法全文解读 10图让你秒懂(图解)
【导语】: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其详细的内容、对之前模糊表述的厘清,以及对一些行业重新的规范,都使得一发布便激起千层浪,引得行业内外和一众网友热烈讨论。但众说纷纭、新广告法又“长篇大论”,对于普通人,我们最需要知道的,是新广告法的实施对我们会产生哪些实际影响。因此,小编化繁为简,用10张图让大家秒懂新广告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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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本过客,何必千千结。
史上最严广告法2015新广告法十大亮点全解读:
【导语】:号称史上最严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许多虚假广告等都进行了规范,那么它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呢?小编为你解读2015年新广告法十大亮点,欢迎阅读。
史上最严广告法2015新广告法十大亮点全解读.png (67.67 KB, 下载次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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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广告法亮点一: 完善广告准则
  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9种。
  没有新增内容时,也对这些新加的种类进行管理,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此前只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东西,现在新法把规章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这是因为如医疗、保健食品等违法产生的后果很严重,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新广告法亮点二: 明确虚假广告定义
  新法明确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按新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查处的虚假广告数量将会增多,对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担忧,违法广告查处量骤增对广告界是一个考验。
  新广告法亮点三: 约束广告代言人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限制和约束明星代言。
  新广告法亮点四: 禁止烟草变相广告
  烟草广告数量占比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但尽管如此,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但对市场影响不大,因为此前国家对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就非常严格,执行也相当严格。
  新广告法亮点五: 10岁以下不能代言
  新法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比如说在学校里面、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
  10岁以下的孩子心智还不成熟,让他们做广告是一件很不负责任的事情。不少广告业内人士也认同该观点,那么小的孩子该上学就上学该玩就玩。
  新广告法亮点六: 规范互联网广告
  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比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互联网是新兴事物,不应该基于传统方式的理念,不能拘泥于传统,理念一定要新,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之后还应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新广告法亮点七: 加强对媒体监管
  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担重要责任。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媒体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过去根据广告费用罚款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罚200万元,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是很难承担的。但此次新法增加了资格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比如,医院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则吊销营业执照等。
  新广告法亮点八: 公益广告成责任
  大家通过媒体能看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法定的职责要发布,要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该大力发展,这对于塑造社会价值观起到了重要作用。公益广告好的作品实在是太少了,公益广告要有一个好的平台让它发展。比如,形成公益广告库,给予制作者版权费等。
  新广告法亮点九:监管不到位将追责
  除了工商其他部门也有监管之责。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治理违法广告需部门联动。比如,发布医药广告先要到食药监或卫生厅审批。除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新广告法亮点十:可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这次新法增加了操作方面的一个亮点,就是工商部门有权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以前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业主违法还要自己去寻找证据,现在工商部门则有权让业主自证清白,不能证明就可依法处理,这是给予了工商部门在执法方面很大的便利。
人生本过客,何必千千结。
2015新广告法出台背景、内容解读图解:
【导语】:新广告法于日起正式实施。新广告法对我们的生活将会有很大影响。下面小编用一张张图来教你看懂新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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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本过客,何必千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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