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财政性资金里的财政拨款 不征税收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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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关于对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所得税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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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如何征税
【栏目: | 更新时间:一周内 | 吉安浏览指数:2009次 | 来源: | 作者: | 编辑:wanmei | 浏览字体:
  在税收征管实践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核定征收企业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补助的情况。从形式上来看,有些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即拨付资金的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由于财税〔2011〕70号文件并没有明确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适用对象,因此,从文件字面意义上并不能得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不征税收入政策的结论。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有误区  从现有的政策规定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从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字面含义看,只要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要求,以及上述财税〔2011〕70号文件要求,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实践中,较多的税务机关和核定征收企业就是这样理解和执行的,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是按照此思路设计的。但笔者认为,如此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在要求。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来说,如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最终会产生一些概念的混淆。其理由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不征税收入的规定,隐含着适用不征税收入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该条款根据配比原则,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的扣除或资产的折旧、摊销税前扣除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前提下,才存在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根据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企业,是根据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需要考虑成本费用等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字面意义之外,隐含着适用不征税收入政策的企业应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政策含义。  第二,如果核定征收企业可以适用不征税收入政策,意味着不征税收入具有等同于免税收入的政策效果。众所周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区别之一在于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前者所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后者所形成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但如果核定征收企业可适用不征税收入政策,则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目前无法在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以考虑。财税〔2011〕70号文件所要求的“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政策适用条件当中的“对该资金所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要求,也将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条款。换句话说,对核定征收企业来讲,如果适用不征税收入政策,将会出现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具有同等政策效应的结果。相当于免税收入等同于不征税收入。  应对不征税收入政策适用条件作调整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在要求看,不征税收入政策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形,但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确定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似乎表明核定征收企业可以适用不征税收入政策。笔者建议,上级税务部门应对不征税收入政策适用条件作如下调整完善:  一是调整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确定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不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从各级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  二是明确财税〔2011〕70号文件适用对象不包括核定征收企业,仅限于查账征收企业。  三是考虑到政府给予企业财政性资金具有政策引导含义,可考虑将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实施递延纳税办法。具体来说,对于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核定征收企业,可将其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核定征收企业,可将财政性资金每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资本化的支出,计入企业成本费用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财政性资金5个纳税年度未使用完且不需要上缴给资金拨付部门的,财政性资金余额部分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转自中国税务报)【吉安中讯财务网讯:吉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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