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 弥补上年亏损的分录以前年度亏损 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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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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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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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申报时,填报的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是冲减了第一季度亏损后的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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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财务答疑:企业亏损弥补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处理
  问:企业在筹建、经营、合并、分离、清算等情况下如果发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收规定,可亏损弥补。请问,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发生的亏损弥补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某化学制剂有限公司 &金晶  答:企业的生命周期有筹建期、经营期、合并、分离、清算等形态。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在税务处理上,一方面可以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另一方面可以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每个期间产生的亏损是否能税前弥补,税法有严格的规定。为此,企业应关注每个形态的税收政策,正确处理亏损弥补。具体情况为:  一、企业亏损弥补的情形  (一)企业筹办期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企业合并、分立期间的亏损弥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一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三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四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四)企业清算所得的亏损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其他可以弥补亏损的情形。  1.查增应纳所得额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税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扣除,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在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填表说明中规定,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4.境外亏损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虽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还是允许相互弥补的。这也体现了我国处理跨国所得税事务时所坚持的“来源地优先”的原则,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  二、企业不得弥补亏损的情形  (一)超过五年的亏损余额不允许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超过五年弥补期仍未弥补完的,则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只能在税后弥补或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二)核定征收企业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减征免征所得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盈亏互抵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弥补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四)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亏损弥补的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函[号文的规定,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需要注意的是“纳税调整后所得”是确定准予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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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答疑(一)
1.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所得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在填报A107020表时,表中的“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方式”这几列如何填报?答:你好!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年报时需填报A107020表,此表中第1列“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申报系统支持下拉框选择。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方式,选择填报“免税”或“减半征收”,具体到贵企业,如在“三免”期,选择“免税”,在“减半”期,选择“减半征收”。同时提醒,享受该项税收优惠,记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2.问:我单位于2016年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请问是否还需填报A107041表,如需要填报,此表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下的“一级、二级和三级领域”如何理解、填报。答: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针对此表的填报说明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因此,你单位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必须填报此表。此表中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下的“一级、二级和三级领域”是指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相对应的填报是:“一级领域”项目下填写“电子信息技术”,“二级领域”项目下填写“软件”,“三级领域”项目下填写“系统软件”。3.问:你好,我发现新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将原表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顺序进行了对调,这样做有什么原因吗?答:你好!的确,这位网友观察的非常仔细。顺序调整后,如果纳税人当期既有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有需要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须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4.问:你好,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这块有新的规定,新版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不是也有相应的改变呢?答:当然,为满足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了一些调整。一是将原有行次中按捐赠明细项目填报方式调整为按捐赠类别填报,二是在行次“捐赠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项目下加入前三年度相关填报项目;在列次增加“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项目。在填报中,纳税人需填报本年帐载金额,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本年税收金额,并根据企业填报的纳税调整金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5.问:你好,今年年报表研发费加计扣除附表出现较大幅度变化,请问,我们填报是不是更加困难了?答:没有增加困难,应该说是更加明晰了,填写更加简单了。首先,A107010免税收入及加计扣除表研发费加计扣除1行变3行,一般企业填第26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填第27行,创意活动填第28行。其次,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表头增加一般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两个勾选项,选择一般企业,第49行比例为50%,第50行数据自动计算并带入A107010表第26行;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第49行比例为75%,第50行数据自动带入A107010表第27行;创意设计支出填入A107010表第28行,在本表中应将费用剔除。6.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后是否不再需要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了?答: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报已删除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不再单独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但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数据需要填写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至第7栏“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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