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要格力银隆汽车披露银隆在骗补核查中是否有问题

深交所问询格力电器收购银隆 关注核心技术和财政补贴
分享到微信 深交所问询格力电器收购银隆 关注核心技术和财政补贴第一财经 16:39:00 简介:深交所今天披露了对格力电器(000651.SZ)的重组问询函,从交易方案、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等三方面提出29个问题,涉及到公司的钛酸锂电池技术、财政补贴、行业地位等,并要求公司在9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交易所。
深交所今天披露了对格力电器(000651.SZ)的重组问询函,从交易方案、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等三方面提出29个问题,涉及到公司的钛酸锂电池技术、财政补贴、行业地位等,并要求公司在9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交易所。
8月19日,格力电器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130亿元的对价购买珠海银隆100%股权,在原有的家电业务基础上增加钛酸锂电池、新能源客车和配套充电设施、储能系统业务。同时,格力电器还拟募资不超过100亿元用于标的资产的建设投资项目。
针对交易方案,交易所主要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发行股份定价的合理性以及业绩承诺的可覆盖性。据问询函,在格力电器筹划此次收购前的6个月内,珠海银隆曾有过一次现金增资,交易所要求公司依据证监会最新的政策来判断此次增资对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额度的影响。其次,珠海银隆的21名股东中仅有8名承担利润补偿义务,交易所要求公司说明其他13名交易对手未承担利润补偿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进一步分析只对此8名交易对手进行股份锁定安排能否完全覆盖业绩补偿承诺的履约风险。另外,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定价的市场参考价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并据此确定股份发行价为市场参考价的90%,深交所要求格力进一步分析市场参考价选择的合理性。
此外,据报告书,今年1-6月,珠海银隆钛酸锂电池和纯电动车产能均有较大幅度提升,交易所要求公司说明并披露具体原因。对此次募投项目河北银隆年产14.62亿安时锂电池生产线项目、河北广通年产3.2万辆电动专用车改装生产基地建设,交易所要求公司结合市场情况说明项目的必要性,是否面临产能利用率不足的风险。
针对交易对手方,深交所主要关注其合规性,即交易对手及参与认购配套资金的最终对象是否超过200人,另针对公司停牌前6个月内以及停牌期间珠海银隆的6次股权转让和1次现金增资,交易所要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这些交易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
29个问题中的20个问题集中在交易标的身上,其问题又主要集中于行业地位、财政补贴等。针对报告书中提及的珠海银隆核心竞争力为钛酸锂电池技术,交易所要求公司说明并披露标的公司单体钛酸锂电池(电芯)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经试验测试及权威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检测的情况,并披露标的公司钛酸锂电池产品相对其他主流动力电池存在的比较劣势。此外,交易所还要求补充披露珠海银隆所处行业的特点及珠海银隆的行业地位,与行业内主要企业的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
大额的财政补贴也是交易所关注的重点。据披露,截至日,珠海银隆的应收账款中,应收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补贴资金金额达到20.33亿元,账龄为1年以内或者1至2年;2016年以来国家补贴发放进度受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影响而延缓,地方补贴也同期延迟支付给下游客户,进而影响了珠海银隆的回款速度。交易所要求公司说明并披露珠海银隆接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的进展情况及是否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是否存在应当冲回已计提的应收政府补贴款的情况。
编辑:廖书敏
第一财经APP第一财经日报微博第一财经微信服务号第一财经微信订阅号深交所问询格力130亿元购新能源车企 追问29个问题
8月26日消息,格力电器拟130亿元收购珠海银隆100%股权案遭遇深交所问询,问询函显示后者针对交易案安排以及珠海银隆财务等信息追问了29个问题。
格力电器拟以130亿元收购珠海银隆100%股权,同时募集100亿元配套资金,8月19日公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珠海银隆主营业务为钛酸锂电池、新能源客车和配套充电设施、储能系统业务。
25日晚间,深交所针对报告书发出问询函,从收购案安排、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三个方面,追问了29个问题。
其中,对于交易案的安排,深交所追问格力电器募集100亿元配套资金额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深交所称,根据报告书,在你公司股票因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珠海银隆収生1次现金增资,上述增资亊项导致珠海银隆注 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64,000万元增至85,632万元,根据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収行股仹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第1点答复的规定,在计算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上限时,应当扣除上述增资对应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栺,请你公司说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额度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幵収表意见。
在29个问题中,20个问题是针对交易标的珠海银隆的。深交所要求格力电器重点披露珠海银隆有关财政补贴、钛酸锂电池技术等方面详细信息。
其中,在政府补贴方面,格力电器收购报告书显示,珠海银隆2015年的第一大客户和和2016年第二大客户均为“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补助资金”。
深交所要求珠海银隆逐年披露与新能源汽车补贴相关信息,包括自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其纯电动客车各类产品补贴标准、销售数量及补贴款总额,以及目前正在申报获得政府补贴的车型目录,说明若申报未获通过将对珠海银隆经营业绩产生何种影响。
格力电器收购报告书,目前珠海银隆的流动资产合计为38.85亿元,截至日,应收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补贴资金金额为20.33亿元,账龄为1至2年。补贴资金因国家主管部门进行“骗补”核查延迟发放。
深交所要求格力电器披露珠海银隆是否已经通过上述核查。(张衣)
来源:www.techweb.com.cn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董明珠:骗补核查有助营造公平环境
董明珠表示,格力多元化不会顾此失彼。她为珠海银隆制定了一个野心勃勃的目标:要像格力空调一样在市场占据半壁江山
财政部9月8日公布5家骗补客车企业名单及相应惩处方式,令业界震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高度关注此事,她认为:骗补核查是好事,表明政府正在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惩罚推动行业进步。董明珠9月9日在接受《财新时间》视频专访时做出如上表态。
  格力电器(000651.SZ)自2月起谋划收购新能源客车企业珠海银隆。8月18日发布收购报告书后被深交所发函问询。问询焦点之一便是:珠海银隆是否通过骗补核查。
  财政部只公开曝光了5家骗补车企,其余存在违规谋补等问题的车企未公布名单。曝光车企均属客车领域,因补贴标准过高,客车成为骗补重灾区。按照年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6-8米纯电动客车可获得3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如果地方政府补贴1:1配套,便可获得最高60万元补贴,已经覆盖车辆全部成本。
  接近政策制定部门人士告诉财新记者,未来补贴标准中,客车部分将大幅缩减。
  刚刚切入这一领域便迎头遇到调整期,董明珠却不太担心。她认为,只要品质过硬消费者认可,就不担心市场。
  董明珠还透露,未来格力收购完成后,有意进入乘用车领域,只待解决生产资质问题。
  格力不是第一家尝试进入汽车领域的家电企业,奥克斯、春兰都曾试水并以失败告终。董明珠认为,传统汽车门槛过高,家电企业进入属于“100%跨界”,而电动汽车给新晋者带来机遇。
  “除了车壳之外,其余的部分都可以与格力实现协同。格力可以为珠海银隆提供模具、电机,珠海银隆能够为格力提供电池。”董明珠认为,新能源汽车为中国汽车业提供了“直线超车”的机会,中国新能源车企可与跨国车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
  对于收购后的整合,董明珠透露,未来不打算更换珠海银隆管理层,更多地将在企业文化上进行融合。
  格力正在尝试走向多元化,目前已进入手机领域,电动汽车是又一个业务方向。董明珠表示,格力不会顾此失彼,要在各个领域做到第一。她为珠海银隆制定了一个野心勃勃的目标:要像格力空调一样在市场占据半壁江山。
  同时,董明珠承诺购买珠海银隆电动车保证电池10年内无需更换,“如果有问题算我的”。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4617713',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珠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珠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
第178号)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珠海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78号),珠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
实,现回复如下。
问题1. 请补充说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产品、交易价格、
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履约期限及产品交付安排、结算条件及方式、违约
责任等合同主要条款。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
一、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签署购销合同的背景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珠海银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隆”)及其相关销售人员
的说明,以及于日对广东中信阳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中信阳光”或“采购方”)相关人员的访谈,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签
署购销合同的背景及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广东中信阳光拟采购客车的背景和原因
根据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的访谈说明,广东中信阳光欲打造中医移动健康
公益产业,需要以汽车为载体,因此陆续从市场上了解汽车生产企
业。采购方在与珠海银隆接洽前已对市场上其他客车品牌进行了调研,后
其了解到珠海银隆是市场上较大的客车生产企业,并于2016年8月初开
始与珠海银隆销售人员进行接洽,在对珠海银隆进行沟通商谈并实地考察后,最
终广东中信阳光根据其对汽车的需求和综合考虑拟选择珠海银隆旗下广
通牌客车。
2、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签署购销合同前履行的相关核查程序
在与采购方业务接洽期间,珠海银隆相关销售人员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合理
判断原则对采购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了解与核实工作,包括要求采购方提供布局
中医移动健康公益产业的规划资料和 “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活动及其组
委会的相关筹建文件资料;并受邀参加日由“大爱无疆.健康中
国万里行”组委会等单位主办的“九九重阳节共和国部长将军登高望远联欢会”
活动(中国报道网对该活动发布了新闻报道)。
通过一定时间的沟通和了解,珠海银隆相关销售人员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判
断开始与广东中信阳光商定相关合同条款。在双方于日签署销
售合同前,中国老龄事业基金会于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
未举办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活动公告》,因珠海银隆及相关销售人员未留意
到该等公告,故在前述公告发布后至销售合同签署的几天时间内未能展开进一步
的核实和了解程序。
二、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所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推动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城市绿色交通,广东中信阳光(以下简称“甲方”)
向珠海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广通”或“乙方”,系珠海银隆全资
子公司)采购1000辆纯电动客车,双方签署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涉及的产品及交易价格
单价(万元)
数量(辆)
总价(万元)
纯电动旅游车
(1)上述价格已剔除2016年国家对汽车的补贴。在执行过程中,以国家对新能
源汽车补贴政策公告为原则,价格根据国家补贴公告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并签订补充合
(2)车辆交付后一个月内,甲方应将完成该批汽车的上牌手续并将相关文件(含
号牌,行驶证等)回传给乙方用以申请国家补贴,国家补贴归乙方所有。在甲方为申请当地
省及地方补贴(以下简称“地方补贴”)向乙方提出明确文件要求后一个月内,乙方亦应无
条件向甲方提供有关申请文件或资料(含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地方补贴归甲方所
2、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购销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日)起生效。
3、履约期限、产品交付及验收安排
(1)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购车定金后3个月内,乙方应确保按
配置表将车辆生产完毕满足交付条件。
(2)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批次将纯电动公交车交付给甲方,具体按照客户
书面要求确定交车数量进行交车对接。甲方要求乙方交车,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
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确保乙方的生产时间。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交货
地点以甲方书面通知作准),甲方接收后视为完成交付。车辆运输及相关费用、
货物途中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收到车辆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组织进行验收,若因甲方原因
导致逾期验收的,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期内对乙方货品提出质量问
题的,如产品无法通过维修解决或甲方不同意维修解决的,乙方应无条件换货或
维修,换货或维修后的到货日期作为重新验收的开始计时日期。需方收货后,对
于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货时提出。乙方将货品交付给甲方后,如果甲方未在合
理的验收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不视为乙方逾期交付,在验收期后甲方提出质量异
议且确属于乙方货品质量问题,按售后服务处理,乙方为甲方免费换货或维修。
4、结算条件及方式
甲方按以下进度支付购车款:
(1)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定金1.00万/
辆,即人民币1000.00万元;
(2)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交付的每批次车辆数量,在该批次车辆交付前五个
工作日内,甲方再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20.00万元/辆;
(3)每批次车辆交付完成后,甲方应于6个月内以转账方式按35.00万元/
辆,一次性支付该批次车辆余款总额给乙方。
5、风险责任
(1)合同项下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产品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产品交
付给甲方后,由甲方承担。
(2)双方确认,合同项下该批车辆如被闲置超过1年,可能导致乙方无法
申请取得相应的国家补贴或甲方无法申请地方补贴。因此,如因甲方或者车辆实
际使用方的原因闲置该批车辆超过1年,进而导致甲方或者乙方无法申请取得相
应的国家补贴或地方补贴的,甲方应按原本可取得的补贴标准向乙方全额补足车
6、违约责任
(1)乙方负有将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按时交付给甲方的义务,如逾期交付
(包括在验收期内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且确属于乙方货品质量问题而换货造成的
逾期),每逾期一日,则乙方每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
逾期违约金。
(2)甲方负有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货款的义务,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
日,甲方每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向乙方提交国家补贴申请文件或资料的,甲方
应按乙方可申请的2016年国家补贴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向甲方提交省及地方补贴申请文件或资料的,
乙方应按甲方可申请的2016年省及地方补贴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任一方违反购销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核查了相关合同
条款;通过对珠海银隆销售人员的访谈、取得双方沟通往来文件,了解双方接洽
的周期和相关细节;通过对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的访谈了解双方签署合同的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广东中信阳光和珠海广通签署的购销合同具有
真实的业务背景,合同真实。
问题2. 请结合广东中信阳光的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分析并说明其履约能
力。说明广东中信阳光是否为本次销售的最终客户,如否,请进一步披露产品
预计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说明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存
在除上述合同以外的其他业务往来。说明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你公司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广东中信阳光与你公司拟收购珠海银隆100%股权的所有交易
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
一、广东中信阳光的资质及履约能力
1、广东中信阳光具有融资租赁相关资质
广东中信阳光系于日经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
区片区(以下简称“南沙自贸区”)管委会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于2016年8
月29日在广州南沙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广东中信阳光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股东注册地
广东中信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世和丽泰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
门和审批管理部门,由商务部门审批是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前
置条件。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
见》(粤府办〔2016〕52号),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
变更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各自贸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根据《中国(广东)自
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工作办公室关于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承
接省政府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公告》,南沙自贸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
批权限由广东省商务厅下放至南沙自贸区投促局。
因此,根据广东中信阳光取得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
业备案证明》(备案经营范围含融资租赁服务、租赁业务、汽车租赁等)和《营
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租赁业),广东中信阳光是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
的外商投资企业。
2、广东中信阳光的信用状况及支付、履约能力
经审阅广东中信阳光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
投资企业备案证明》,并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的信息以及广东中信阳光
相关人员的访谈说明,广东中信阳光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但尚未实缴
出资,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表示后续会根据实际运营进展的资金需求和出资缴
付时间的规定分期实际缴纳出资,同时表示后续会通过与合作伙伴的多种合作方
式解决资金问题。
截至日,广东中信阳光尚未向珠海银隆支付合同约定的定
金,亦尚未下达具体书面交车指令。
基于目前广东中信阳光的注册资金缴纳情况和所能掌握的相关信息及证据,
上述合同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但鉴于根据合同条款,每批车辆交付前广东中信
阳光需支付20.00万元/辆的预付款,且车辆分批交付,因此该履约风险导致珠海
银隆的潜在损失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可控。
二、广东中信阳光所采购车辆的具体投向及是否涉及“骗补”
根据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的访谈说明,其所采购车辆除100辆赞助给“大
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组委会外,其余车辆拟投向其他移动中医健
康领域及对外租赁、通勤用车等领域,具体投向方向有部分合作意向及接洽,目
前尚在布局之中。
根据财政部通报的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处理情况,国家在
给予汽车补助资金清算时将结合终端用户的实际应用情况。珠海银隆与广
东中信阳光已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因甲方或者车辆实际使用方的原因闲置该批
车辆超过1年,进而导致乙方无法申请取得相应的国家补贴的,甲方应按原本可
取的的补贴标准向乙方全额补足。
三、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经分别访谈珠海银隆和广东中信阳光相关人员,除上述购销合同外,广东中
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其下属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
四、广东中信阳光与公司、珠海银隆及其股东的关联关系情况
珠海银隆、珠海银隆全部21名股东、经自查后均已出具确认函,
确认其与广东中信阳光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同时,广东中信阳光经自查后于日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与格
力电器、珠海银隆、珠海银隆全部股东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关联关系。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广东中信阳光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
营业执照,并核实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条件及规则,以判断广东中
信阳光是否有相关经营资质;对广东中信阳光相关核心人员进行了当面访谈,了
解双方合作的业务背景及广东中信阳光的业务定位及经营现状;根据在访谈中所
了解到的广东中信阳光实际办公地址进行了实地查看;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广东中信阳光的股东背景及相关股东的投资情况以判断广东中信阳
光的履约能力;通过向、珠海银隆及其股东、广东中信阳光发出关于关
联关系的确认函,及检索相关工商信息等方式核查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广东中信阳光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资质;基
于目前广东中信阳光的注册资金缴纳情况和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及证据,上述合同
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但该履约风险导致珠海银隆的潜在损失在一定程度上相对
可控;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其下属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根据相
关方所出具的确认函,广东中信阳光与珠海银隆及不存在关联关系,与
拟收购珠海银隆100%股权的所有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3. 请说明该笔合同对珠海银隆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如是,应进
一步说明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的详细情况,并作出风险提示,当中,应单独说
明有关“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合法合规性的传闻及活动的后续
开展情况是否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
一、该笔合同对珠海银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合同条款,合同签署后,珠海银隆按批次将纯电动客车交付给广东中信
阳光,具体按照客户书面要求确定交车数量进行交车对接。同时,广东中信阳光
要求珠海银隆交车,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经珠海银隆书面同意的除外),以
确保足够的生产时间。
根据合同条款,若合同约定的1000台纯电动旅游车均完成交付及销售,且
不考虑国家对客车补贴标准调整的情况下,将对珠海银隆的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产生如下影响:
1、该笔合同对珠海银隆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合同条款,合同签署后广东中信阳光需支付定金1.00万元/辆,并在各
批次车辆交付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00万元/辆预付款,在每批次车辆交付完成
后6个月支付35.00万元/辆的购车尾款。鉴于珠海银隆应收取部分预收款,且尾
款部分的信用期为6个月,因此购车款部分预计不会形成较大金额和较长账龄的
应收账款。
对于该等车辆应取得的汽车国家补贴的收回时间,则需根据年度补贴
清算及拨付的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该笔合同对珠海银隆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销售合同,合同项下车辆单价为56万元/辆(不含国家补贴),因此根
据珠海银隆的收入确认原则,车辆交付并经验收后,珠海银隆将确认56万元/
辆的含税收入,同时根据该型号车辆所应享受的汽车国家补贴标准确认相
应金额的补贴收入。
二、合同履行的相关风险及风险提示
1、“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合法合规性的传闻及活动的后续
开展情况是否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
(1)“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传闻及活动后续
开展情况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目前所进行的核查工作以及掌握的信息和证据,、珠海银隆及
独立财务顾问无法对“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明确性意见。鉴于目前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声明公告和相关媒体报道所带来
的负面影响,将可能对珠海银隆与广东中信阳光就该合同的后续履行产生一定不
利影响,其中包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已生产车辆无法交付的风险、车辆
交付后尾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2)上述风险对珠海银隆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及相关措施
根据目前珠海银隆的在手订单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4之相关说明),若该
合同后续无法继续履行,不会对珠海银隆经营业绩的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珠海银隆确认,鉴于合同项下1000台纯电动客车系分批交付,
且各批次车辆交付前广东中信阳光需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部分预付款,因此若广东
中信阳光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无法按时或全额支付货款,预计不会对珠海银隆的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若出现相关车辆已生产但无法交付或对方无力
支付预付款的情形,则珠海银隆将积极就该等车辆接洽其他意向客户,实现车辆
的再次销售,以降低上述风险对珠海银隆的不利影响。
2、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及相关防范措施
(1)汽车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调整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汽车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系《关于年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号),同时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
动态,预计可能对该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合同项下所销售车型对应的国家补贴标
准存在调降的风险。
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在执行过程中,以国家对汽车补贴政策公告
为原则,价格根据国家补贴公告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并签订补充合同”。若
国家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上述价格调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因“车辆闲置”不能获得汽车国家补贴的风险
根据日财政部《关于地方预决算公开和汽车推广应用
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报》,国家对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中发
现的不同类型的问题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措施,其中“对于车辆虽然卖给终端用户、
但在获取财政补贴后闲置的(不含租赁公司类),在清算时只按正常补助标准的
50%结算。一年后达到利用率标准再拨付余款。如一年后仍然闲置,则取消补贴
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若上述处理结果成为一项长效性机制,则向广东中信阳光所销售的纯电动客
车的实际运营情况将可能影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若相关车辆存在
闲置情况,则存在珠海银隆可能无法取得国家补贴或延迟取得国家补贴的风险。
对此,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该批车辆如被闲置超过1年,可
能导致乙方无法申请取得相应的国家补贴或甲方无法申请取得地方补贴。因此,
如因甲方或者车辆实际使用方的原因闲置该批车辆超过1年,进而导致甲方或乙
方无法申请取得相应的国家补贴或地方补贴的,甲方应按原本可取得的补贴标准
向乙方全额补足车款。”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述风险所可能带来的不利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虽然珠海银隆的经营业绩实现不会对该笔订单
的执行形成重大依赖,但“大爱无疆.健康中国万里行”公益活动合法合规性的
传闻及活动的后续开展情况可能会对合同的后续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问题4. 根据你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珠海银隆目前生产
经营正常,在手订单饱满,纯电动客车产品供不应求,预计承诺业绩实现的概
率较高。请你公司结合珠海银隆本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在手订单情况,说明认为
珠海银隆“预计承诺业绩实现的概率较高”的依据。
一、珠海银隆实际经营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
字(号),月,珠海银隆实现营业收入为248,417.48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2,180.52万元。月,珠海
银隆生产的纯电动客车数量为1,518台,销量为1,507台,产销率为99.28%。
珠海银隆实行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进入2016年下半
年以来,销售订单数量增长明显,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产品供不应求。为满足市
场快速增加的需求,珠海银隆加快纯电动客车生产。根据珠海银隆生产部门的预
计,月份,公司纯电动客车计划产量超过6,000台。
二、珠海银隆在手订单情况
受财政补贴制度等因素影响,客车行业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为销售
旺季,珠海银隆客车订单数量增长明显。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产品的在手
订单分为如下三类:
1、第一类:双方已签署书面销售合同。珠海银隆与客户已就产品型号、数
量、单价谈妥,双方已履行完各自内部流程,销售合同也已签署完毕并生效;
2、第二类:客户已签署但尚待珠海银隆签署的销售订单。珠海银隆与客户
已就产品型号、数量、单价谈妥,对方客户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珠海银隆正在
履行内部合同签署流程但尚未签署;
3、第三类:取得其他确认性文件的订单。珠海银隆与客户已就产品型号、
数量、单价谈妥,因双方的审核流程或程序未履行完毕尚未签署合同,但已签署
技术协议或其他确认性文件(包含车型和数量)。上述三类订单不包括有确定的
购买意向,但客户尚未签署合同且没有其他确认性文件的订单。
根据珠海银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除在日前已确认收入的
订单以外,截至日,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产品在手订单数量为
5,298台,其中第一类双方已签署合同的订单数量为4,858台,占在手订单总数
的比例为91.69%,已分别超过2015年、月的纯电动客车销量;第二
类客户已签署但尚待珠海银隆签署的订单数量为332台;第三类取得其他确认性
文件的订单数量为108台。
上述订单大部分计划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完成生产并交货,因此2016年
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产销量预计将同比快速增长,全年销量将明显超过2015年
销量。珠海银隆月已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32,180.52万元,下半年只需实现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40,000万
元即可实现2016年承诺业绩。结合2016年下半年的纯电动客车产量及订单数量
来看,2016年承诺业绩实现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但珠海银隆纯电动客车的实际
生产及交付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补贴政策变化、珠海银隆自身资金状况、
客户通知交货的批次时间等客观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珠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格力与银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