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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检查未经事宜,请经营单位自查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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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项 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中国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七条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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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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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厅函〔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号)的相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单》列出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重点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清单》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抽查,不断规范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是让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较为全面、准确了解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的重点事项和依据,以便其对照自查、整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清单》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自2017年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情况,及时公布本地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与有关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行政处罚清单、自由裁量标准等结合起来,做到相关事项不重叠、不交叉,不重复编制各类清单。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安监总政法〔号文件的要求,一是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企业为主,下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需短时期内对某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二是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信息化等方式,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双随机(随机确定待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三是在实施随机抽查时,要根据《清单》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确定1项或者多项具体的抽查事项;无相关规定作为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执法措施。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确定《清单》以外的临时性抽查事项,并及时补充完善《清单》。《清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附件: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说明:1.抽查主体,主要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确定的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监管部门。2.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企业,下同)进行随机抽查的,以《清单》所列的相关重点事项为主,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3.抽查频次,一般按年度计算,有两个统计分析口径:一是以抽查对象为标准,即对某类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的抽查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二是以抽查事项为标准,即对某一事项在一年内抽查的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抽查频次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清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和调整。4.《清单》中行政法规所列的国务院令号、部门规章所列的部门令号是公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令号,相关法规规章修改的,其文本以最新修改为准。5.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附后。点击图片可放大观看!附表: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截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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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做不孕检查要注意哪些方面,这是很多不孕的患者关心的问题,由于对不孕检查缺乏了解,导致有一些惧怕,那么究竟次做不孕检查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远东妇儿医院专家给大家介绍次做不孕检查需注意哪些事项。
1、牢记以往病史
牢记以往病史,许多与不孕有关的病史必须要牢记,比如说是否有 、是否有子宫肌瘤等等。
2、注意检查时间
不孕检查的注意事项中,这一点可能大家并不知晓,专家表示,不孕不育的检查项目有很多,而不同的对不孕检查时间也是有严格的规定,所以次做不孕检查的夫妇,并不能在一天内完成所有的不孕不育检查项目,但专家也表示,做套不孕不育检查项目,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
3、有时需禁欲有时需性交
不孕不育的检查项目后后,有时需禁欲有时需性交,比如说输卵管造影后需要禁欲,再比如说在进行&性交后试验&试验后3天需禁欲,在性交后2~8小时内又需要接受该项检查。
4、需做全套不孕不育检查项目
不孕不育的检查,必须做套,这样避免了疏漏一个不孕不育的原因,也令诊断之后的治疗能顺利展开。临床上,许多不孕不育的夫妇多出现多个不孕原因,因此,必须做套不孕不育检查项目才知晓究竟不孕不育是何原因,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治疗毫无效果的局面出现
5、男性检查在后,女性在后
不孕不育的检查,遵循男方检查之后再做女方检查,当男方检查正常时,做女性检查可避免女性受到检查中的一些创伤。
远东妇儿医院对于不孕不育的治疗,采用&一对一&私密看诊模式、个性化治疗方案,有经验丰富的张秋娟、王玉洁、孙清等专家长期坐诊,帮助众多家庭解决不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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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导师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曾在武汉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工作...
主任医师 妇科病区主任。毕业于兰州医学院,曾在三甲医院从事妇产科工作三十余年,曾在中山大学...
主任医师,黑龙江省医师学会成员、黑龙江省市医疗鉴定委员会成员,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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