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加工是否需要办理消防手续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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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施工现场消防审批手续需要哪些?
施工现场消防审批手续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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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理范围
  经消防同意施工的工程,竣工应当报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 办理程度
  1.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自行验收、在自行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报验收,如果没有进行自行验收或者自行验收不合格的,公安消防部门将不予以验收;
  2. 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工程验收资料(一式三份),消防窗口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
  3. 公安消防部门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4. 公安消防部门根据验收结果下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 若意见书为合格意见,则可以投入使用;
  6. 若意见书为不合格意见,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消防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 需提交资料
  1. 工程设计、施工各阶段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自检报告》;
  2. 有关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手续;
  3. 工程移交说明书(内容含:工程情况介绍、消防设施设备情况介绍、建筑总图、建筑施工图、各消防设施工作原理说明、维护保养说明、电气检测报告、自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
  4. 建筑投入使用后的防火管理规章制度等措施文件。
  四、 承诺时限
  资料齐全,经实地检查验收,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 颁发资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验收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合格或不合格)验收意见书》。
  复查验收与正常验收办理时限相同。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验收重点
  1、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1. 填写完整并盖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备案工程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备案表》2份(建设单位均盖章)
2.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的四方验收报告);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份;
4.《新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消防局盖章的《新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申请表》原件1份;
5.《新疆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原件1份;
6.《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意见书》及《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
7.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施工单位统计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
9.《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10《授权委托书》(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11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原件3份;
12.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建筑总平面图一份(A3或A4);
1.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4. 主体建筑的消防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如地址和现在地址有变动需提供证明加盖物业或当地派出所公章)或房产证复印件(如只有房产证必须是95年前的房子才可以使用)。
5. 装修所在层面的原始竣工平面图
6.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当包含:(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7项内容)。(5)设计蓝图,每页都需要加盖年度报审专用章。应反映出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7.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外省市的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必须为甲级。
备注:标有红色字体的资料是由产权单位提供。
成套蓝图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体规划图、顶面布置图、地面布置图、新建墙体平面图、原始平面图、
排风系统图、空调系统图、给水系统图、排水系统图、排烟图、弱电(强电)布置图
第二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
申报材料告知单
1. 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装修单位公章)
2.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详细填写申报表中各项内容(注明用电、消防水源情况以及现场周围环境)。
3. 建审批文复印件或备案凭证(如是备案未被抽到需提供原始验收批文或房产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加盖装修单位公章)
5. 施工现场平面图表示,图中要求表明消防车道、消防器材和安全出口等。(加盖装修单位公章)
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加盖装修单位公章)
7. 用火用电制度。(加盖装修单位公章)
8.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安全协议。(加盖装修单位和甲方公章)
9. 施工单位全套施工资质
勿忘初衷_5447&回答:施工用水量计算方法 一、施工用水设计 根据本工程量、所需劳动人数、施工机械及招标文件等情况,对施工用水作如下设计: 1、施工用水量计算 (1)施工用水 按每小时浇筑30m3砼计
其中:q1——施工用水量 Q1——每小时浇筑砼量 N1——施工用水额 K1——未预计的施工用水系数 K2——用水不均衡系数 (2)机械用水 q2=K1
=0.04L/S 其中:q2——机械用水量 Q2——同一种机械台数 N2——施工机械台班用水定额N2=300 K1——用水修正系数K1=1.1 K3——施工机械不均衡系数K3=2.0 (3)现场生活用水 q3=
=0.8L/S 其中:q1——施工现场生活用水量 P1——施工现场高峰昼夜人数300人 N3——施工现场生活用水定额N3=60 K4——施工现场用水不均衡系数 K2——用水不均衡系数 b——每天工作班数 (4)消防用水量
木子星生&回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上明确说明了,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的宽度一般不能小于3.5M。这样可以允许大车通过。不过一般都是4M。这是建立在考虑到防火,灭火,和人群紧急疏散的原则上的。防火距离必须大于3.5M,希望对你有帮助!
勿忘初衷_5447&回答: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与施工单位、班组、各人签定防火协议,制定消防保卫生产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域,确定责任人。 一定要落实安全用火的要求,认真实施防火措施。
各施工队组织必须严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现场设消防值班人员,对进场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建立现场安全用火制度。
2、现场应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区、生活区,按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如果条件所限,防火间距达不到标准时,还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适当减小防火距离,这种做法争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另外,还要注意在防火间距中不准堆放易燃物。
3、现场应有车辆循环通道,通道小于3.5m。严禁占用场内通道堆放材料。
4、现场设置消防用水管网,配备消防栓,保证水枪射程遍及建筑的各部位。
5、现场临建设施、库房、易燃料场各用火处有足够的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
6、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时应注意以下防火要求:
A、各类电气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线路接头要接牢,防止设备、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B、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油料库房内,照明线要穿管保护,
库内要采用防爆、灯具,开关应设在库外。
C、穿墙电线或靠近易燃物的电线要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D、在高压线下面不准搭设临时建筑,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现场防火的要求。
E. 为了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蔓延和进行有效补救,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1211”灭火器。
F 现场使用电焊机,要开取用火证,并应备好灭火用水,且电焊机周围及下面不应有易燃物。
G 施工现场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炉。 现场照明灯周围不应有易燃物,行灯及临时灯应有支架,并应采取接地措施。。 7、使用明火时应注意的问题:
A、现场生产、生活用火均经主管消防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用明火。要远离易燃物,并备有看火人和消防器材。
B、使用木料烧火时,要随时有人看管。不准用易燃油料点火。用火完毕要认真熄火。
C、现场应设吸烟室烟场内严禁吸烟。
D、现场内从事电焊、气焊工作的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证。在作业前要办理手续并应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看火人身边有灭火器具,在焊接过程中不准擅离岗位。
8、现场材料堆放的防火要求:
A、木料堆放不要过多。垛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木料加
工的作业要及时清理 ,以防自燃。
B、现场生石灰应单独存放,不准与易燃,可燃材料放在一起,并应注意防火。
C、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设在地势低处。
9、现场中搭设工棚、宿舍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
A、工棚设置处要有足够的灭火器材。每幢工棚的防火间距。 B、不准在高压线下搭设工棚。工棚距易燃物库房距离不小于30m,距危险性较大的用火生产区不小于30m。
C、宿舍内的高度一般不低于2.5m,宿舍留有通道,合理设门窗,门窗均应向外开。
D、宿舍内的灯具、电线都采用妥善的绝缘保护 ,宿舍使用36V的低压照明。
10、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阶的防火要点如下:
在基础、主体结构、装修等不同施工段防火要点各有不同。
A、在基础施工时,主要应注意保温、养护用的易燃材料的存放。注意工地上风方向是否有烟囱落火种的可能,注意焊接筋时易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B、在主体施工时。焊接量比较大,要加强看炎人员。特别是层高施工时,电焊火花一落数层,如果场内易燃物多,应加强看火员。 在焊点垂直下方,尽量清理易燃物。电焊线接头要卡实,焊线绝缘要良好,与脚手架或建筑物钢筋接触时要采取保护,防止漏电打火。结构施工用胶皮线应按规定架设,不准在易燃保温材料上乱堆乱放。
最亮的小太阳&回答:关于工程方面一、消防器材有无损坏;二、电焊及电渣压力焊的施工周边是否存有易燃物品;三、圆盘锯加工场是否存有过多的锯沫;四、禁止吸烟的场所,是否有工人违反劳动纪律。
施工人员宿舍、办公用房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
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建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金属夹芯板的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现场应能提供出厂检验报告;
施工现场应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用水和消火栓,并应配备水带、水枪等设施器材;
可爱的橙子&回答:一、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临时宿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
  (2)在独立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在农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在农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
  (3)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
  (6)应当划定厕所、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点。
  二、临时宿舍的修建,不论采用哪一种建筑结构,都应当注意防火要求。
  (1)天棚高度,一般不应当低于二点五公尺。
  (2)每个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最好不超过一百人,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门扇必须向外开。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构件与烟囱应当有一定的距离,在烟囱上口必须备有防火罩,以防止火星飞扬。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外墙和间墙,应当尽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浆。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应当修建排水明沟。
  (6)照明电线应当有良好的绝缘,并且尽可能采用拉线开关。如果采用油灯、蜡烛等明火照明,应当规定固定位置,周围加以防护,并且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为了确保安全,根根各地条件,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如简易储水池、消火栓、砂袋、水桶、手动水泵、灭火器等,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习。
  四、修建临时宿舍要有规划和简要设计,并且应当经过公司总工室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五、临时宿舍使用期间,设专门机构和群众性的消防、负责日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并且应当经常发动职工开展防火运动。
  六、供临时使用的店铺、食堂、电视室等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设施,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
一、施工现场防火设施的配备与要求
  1.施工现场出入口旁边明显位置应设置1-2组的灭火器,每组不少于4瓶、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消防斧和砂箱。消防工具架必须漆成红色,干粉灭火器应购买ABC型产品。
  2.施工现场车辆出入通行道路,宽度不小于3.5m。
  3.施工现场必须敷设好消防管线、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支管不小于65mm,还要根据现场暂设情况合理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设明显标志,夜间用红灯显示。
  4.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低于0.1Mpa;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2支水枪。同时覆盖堆料场内最远最高处的要求,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应小于每秒5升。
  6.仓库、料场内或民工宿舍前,应分组布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灭火工具,每组灭火器材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7.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积水桶(池)和专供消防用的消防桶、黄沙等器材设施。
  8.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每25m2配置一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不少于4个干粉灭火器。
  9.24m以上的高层建筑,还应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临时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65mm,并随楼层的升高,每隔一层设一个消火栓口,配备水龙带,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最远点。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设在安全位置,消防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接在施工现场总断路器上端,并设专人值班,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泵房门向外开,水箱补水口不少于2个。冬季要有防冻取暖设施。
  二、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一)禁火区域划分
凡属下列情况属于一级动火:
禁火区域内;
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及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各种受压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高处焊割作业;
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场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小型油箱等容器;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二)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
  3.施工现场动火,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①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科审批后,方可动火作业。
  ②二级动火作业由工地生产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写防火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
  ③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审批申请表,经工地安全员审批后,方可动火作业。
  (三)
特殊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①进入装饰、装修阶段,要设吸烟室或吸烟点。
  ②高层建筑和地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以便及时报告险情。
  三、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仓库的防火要求: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地方,并设在下风口处。仓库照明应安装防爆灯具,室内通风要良好。
  2.易燃材料的堆放应分垛堆放,木材、防水卷材、锯末等,不得大于50m2,垛与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隔离道。
  3.仓库或堆料场,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垛间距,至少保持1m。
  4.对贮存的易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5.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堆垛外缘不小于1.5m,不准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6.对仓库或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
  (二)电焊、气割场所的防火要求
  1.一般要求:
  ①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库存放,两者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m。
  ②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小于5m,两瓶距焊、割点不小于10m。
  ③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作业,必须执行“十不焊”规定:
  a.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焊割作业;
  b.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不准焊割作业,审批后,不设看火人、不备灭火器材,不准作业;
  c.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准焊割;
  d.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e.装过各种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焊割。
  f.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g.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h.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i.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j.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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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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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5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7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5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3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3日”、“5日”、“7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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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消防不需要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消防工程必须独立审图独立报施工资质独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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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开招投标中标的来的,要办施工许可证的。如果是总包分包的,那就不雅,因为总包办得施工许可证已经包括在内了,无需办理了。
消防工程 前期是否消防图审,施工时没有变更,就没有问题
在建工程消防不需要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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