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赔偿金预期未迟延给付利息计算双倍利息应该是多少?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_百度知道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
本是一件齐天大冤案!法院生效判决1996年10月下达,判决由债务人偿还债权人10万元,限15日清偿,如债务人无力清偿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债务人没有清偿,法院也没有对债务人执行任何东西,甚至说找不到债务人,但每次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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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自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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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被执行人确实找不到或者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如果本案真的能找到被执行人,并且担保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那法院是不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本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法院已经重新达成过协议,如果担保人没有在该协议中继续担保,那么他就不需要继续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执行担保人财产了。利息的计算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要承担比如评估、拍卖费用、公告费等,并且根据法律规定还应该负担法院实际执行的支出(但基本上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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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从逾期日开始的当年活期利率计算利息;2、担保人必须先承担担保责任,债务转移到担保人身上后,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说不要轻易成为别人的担保人);3、只有利息费用,一般情况是没有其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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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怎么算,捌万元,4年6个月
重庆&02-10 17:1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律师,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怎么算,捌万元,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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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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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执行时可否要求加倍计算利息?
作者:周志峰&&发布时间: 10:22:54
  【案情】
  日,被告江某因缺少资金向原告邓某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邓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息为按月利率2%计息。出具借条后,原告当天交付借款25万元。后因江某一直未归借款,邓某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江某于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邓某借款340000元。但江某一直未履行,邓某要求强制执行,并要求姜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民事调解书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可否要求加倍计算利息,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利息自民事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执行是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上没有载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视为原告邓某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故在执行中不能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法律条款属于法定义务条款,即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
   其次,虽然本法律条款只规定了“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并未写明有民事调解书,但民事调解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这并不能成为民事调解书不能适用本条款的阻却性理由。关于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问题,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处置,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被告江某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可,故利息应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综上,民事调解书即便未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也应当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付艳蔷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 永城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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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作者:永城市法院
贾成宇&&[案情]&&&&日,永城市某物流公司与徐州市某公司签订煤炭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1535200元。合同约定了供应煤炭的数量与价格,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时付总价款的20%,煤炭全部送至徐州市某公司后付清剩余款项,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为日,并约定了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后,永城市某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至日,徐州市某公司尚拖欠永城市某物流公司货款352860元。2013年3月,永城市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州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5286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徐州市某公司辩称:对欠款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据此,永城市某物流公司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判决徐州市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城市某物流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52860元及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贷款利息。&&&&[评析]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永城市某物流公司作为出卖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徐州市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全部货款和赔偿因逾期付款给永城市某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本案涉及以下法律问题:一、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违约形式。《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则一方违约时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虽然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则永城市某物流公司只能请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二、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出卖人可以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为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3至1.5倍之间。本案中,永城市某物流公司请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在上述司法解释许可的范围之内,理应得到支持。&&&&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应当在经济上给予相应的惩罚,以此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责任编辑:翟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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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欠钱官司法院判决生效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还合法吗?怎么有人告诉我是不能超过150%_百度知道
欠钱官司法院判决生效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还合法吗?怎么有人告诉我是不能超过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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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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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一方迟延支付,另一方是可以主张利息,一般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同一方有起诉时主张的,法院就会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利息的承担,判决生效之后,申请执行的范围也是判决的内容加上迟延履行的利息。  生效判决迟延履行利息最新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即构成违约。对于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的计算方式及数额的,法院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因此,在你的案子上,法院按判决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院关于修改该批复的批复。
我按批复算下来最多也就支付到114%点几,这个两倍是否不合法,我上诉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你好。因为批复中只是规定“参照”,没有具体到一倍或是几倍,还有法官对具体案件中违约责任而致对方损失问题等的考虑,所以个人认为以两倍计算也不违法。由于每个法官甚至各个法院对有些法律规定存在认识上和理解上的不同,你上诉胜诉与否要看中院的法官根据案情对于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及数额是如何来考虑的,很抱歉对此没有意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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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可能是指民间借贷,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我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利息,而且我欠款是因为货物买卖,而非借贷这个应该怎么断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1 年 8 月 13 日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就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你们合同里面如果有如此规定,那么判决确实是合法有效的。
我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利息,而且我欠款是因为货物买卖,而非借贷这个应该怎么断了?
没有约定利息的话是按贷款利息算的。因为即使是买卖合同,你的不支付价款也使得对方获得价款的时间人为推后,这里对方就损失了这笔价款的期待利益。说得简单一点就是如果你按时交了,他就能把钱借出去再赚钱,所以这个损失你也要承担的,至于两倍一般都是你没有自愿履行判决书,法院要强制执行对你的不履行行为加倍处罚。
在合法的范围内。主要看你与对方的合同约定,看看违约金和利息的约定条款。一般来讲,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都是合理的判决。
我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利息,而且我欠款是因为货物买卖,而非借贷这个应该怎么断了?
合同中一定规定了滞纳金吧?滞纳金应该不算低,一般滞纳金的约定,法院是不会完全支持的,所以法院依4倍的50%判决,还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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