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管理之间是否可协议有偿转让股权

有关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_百度知道
有关国有参股企业股权转让的问题
公司A,有BCD三个股东,其中B为国有控股企业,现在B欲将其在A公司的股份转让给C和D,请问需要进场交易吗?如果要批准的话是B的母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批准还是国资委的批准呢,谢谢!!最好有法条的引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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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部分应当首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然后进场挂牌交易。必经程序。其他部分股权,可以直接对外出让。国有股部分对外转让应当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对外转让。
律师 大所高级合伙人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般需要履行公开挂牌-转让程序,也就是进场交易。  批准权“看B的母公司是否授予了出资人的职责,若是,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否则,还要看B及其母公司是哪级政府所属企业,一般由该级国资委批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此外,还可以参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网上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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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无偿转让股权,但是要注意缴纳相关的税费!而对于股东无偿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股东原价或低价转让,如何纳税?
  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还有进行工商变更手续。也可以签订无偿,还可以签订有偿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现就个人股权转让需注意的几点来具体分析一下。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以发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及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股东对无偿赠与的股权能否主张?
  一种意见认为,湘通公司将所持有的股权无偿赠与给了第三人经贸委,没有收取任何价款,是典型的股权赠与行为,受赠人没有支付对价,而不存在&同等条件,&因此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以维护公司内部股东间信赖关系为首要目标,因此,应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在一般情况下,以赠与的方式转移标的物,是一种无偿转让,因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优先权人并不具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基础。但是,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石。通过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的目的及赠与行为的目的,小编认为,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赠与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是将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转让给受赠人,二是为了引进新股东,使受赠人加入公司,参与经营。在前一目的下,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仅尊重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且受赠人的利益也可以通过接受优先权股东支付的对价而得到妥善保护。如果赠与是后一目的,那么就更应当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
  三、股东应该怎么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
  在股权协议的成立上来看,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协议成立的条件是一样的。无偿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 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 并这两种情形例外。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 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例如向公证机 关提存保证金。
A已经履行完毕的公证合同一般不能撤销,除非是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A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1]
A按照您的陈述,应该是不可以的
A如果是国家全资修建,会有相应的补偿。
A根据土地性质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我国的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商业、旅游与娱乐用地的产权是40年。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A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按照原土地性质做出的补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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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建立,改革及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中最为常见,其中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成立时生效。
  但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由于在本质上是,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股权时,不得,而只能转让于他人,所以转让股权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象的股权转让那么自由,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作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又分为内部转让条件和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两种。
  (1)内部转让条件
  因为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比例即权利的大小,对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变化。所以,对内部转让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不很严格,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二是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及相互关系直接影响到公司的风格甚至信誉,所以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股权,多有限制性规定。大致可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限制,其基本做法就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股权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约定限制实质上是一种自主限制,其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不对转让限制作出硬性要求,而是将此问题交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合同等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具体限制。
  2、形式要件
  股权转让除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一般还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谓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既涉及的形式缔结;也包括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登记或公正等法定手续,对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并应当按照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由于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我国的同股不同价,、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较低;通过非流通得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分别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为:
  (1)关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和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否则,为。
  (2)关于。根据国税函[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流转税。
  (3)关于。根据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在中,对被兼并企业将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再看收购企业。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确定为原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此外,根据财税[号文《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最后分析转让方。股权转让方的税务处理因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法人,发生的应计入当期的;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但每一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是自然人,其股权的转让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而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免征;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比照“”由收购方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选择:企业股东要么转让股权要么转让资产。股东转让股权与转让资产适用的税法依据不同,会产生不同的。
  正确区分两个概念
  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股东,客体是企业股份或;企业是资产的所有者,的主体是企业,客体是企业的资产。
  转让股权时,涉及三个独立主体:即为被转让企业的股东(转让方)、被转让企业(客体)和受让企业(购买方);而转让资产则仅涉及两个独立主体: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与受让资产的企业(购买方),与转让资产的企业股东没有直接关系。
  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被转让企业(转让的客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转让前后被转让方法人地位始终保留并且属于被转让方的资产不变;否则是转让资产的行为。
  不同交易行为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
  转让股权涉及的税收规定主要有:
  1.:免缴。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免缴。此行为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3.:转让方按股权转让收益的原则纳税。依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和:不缴土地增值税,因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行为。不缴契税,依据《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号)。
  在有关资产转让的税收规定中,要特别注意整体转让资产与非整体转让资产税收规定不同。
  1.营业税:①转让企业产权时涉及不动产和不缴纳营业税。《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②非转让企业产权时涉及的销售不动产和,应纳营业税。
  2.增值税:①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条件时,不缴纳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②不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条件时应税货物的转让,要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需区分还是非整体资产转让两种情况。
  在整体资产转让时,①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20%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否则转让企业须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转让房屋要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受让方要涉及契税问题。
  现举例说明。A公司由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两家公司投资设立,双方各占50%的股权。A公司的资产构成:2000万元;厂房一栋,原价为3000万元,已1000万元,净值2000万元,评估价格为 2500万元(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一批原价为1000万元,公允价为3000万元。5000万元的构成:股本为 3000万元,为2000万元。契税税率为3%,A公司、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的均为33%。为讨论方便,忽略与等因素。
  一个公司的改制
  2006年3月,A公司拟进行改制,有如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A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和劳动力)给B公司。两家协商后,B公司支付其股票为6000万股,(面值6000万元)公允值为 7000万元,同时付现金1000万元,合计8000万元。A公司转让后成为一个。
  二是A公司先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后由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转让各自的股份与B公司,B公司支付其股票为6000万股,(面值6000万元)公允值为7000万元。
  试比较不同方案的税负。
  方案一:A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客体是A公司的资产,故为转让资产的行为。
  1.A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3000×5%=150(万元)。A公司应该属于销售行为,收入为股票和现金。
  2.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3000×17%=510(万元)。整体资产转让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交换股票也即行为,不属于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3.A公司转让房屋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350×30%=105(万元)。转让厂房时,增值率为(-150)÷2500=14%,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30%。
  4.A公司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0。因为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所以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公司缴纳契税为3000×3%=90(万元);
  B公司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为510万元。
  A与B公司的税负和(从A与B公司双方考虑,增值税无影响)为150+105+90=345(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A公司的整体资产转让,因投资金额与的比例已超出50%,据日实施的《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的出资人”,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方案二: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转让股权,不涉及问题。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的两大股东,客体是A公司,故为转让股权的行为。
  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为:(-1000)×33%=1320(万元)。
  B公司无税负。
  A与B公司的税负和为1320万元.。
  结论:整体资产转让比转让股权税负减少=975(万元)。
  故在改制的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决策中,应根据不同改组方案进行各种税收负担的测算,比较不同方案的总税负进行方案优劣的判断取舍,达到转让双方共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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