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不是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孰优孰劣?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根据该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募投资基金。
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在这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自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
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
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一般情况下,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此投资人(股东)一般在50人以下。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合伙企业法》关于企业合伙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因此投资人(合伙人)一般在50人以下。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投资人数量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因此,募集一定金额的资金,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更为容易,潜在投资人选择范围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成本相对较低。
2)从税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所谓双重税收,是指一方面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法人主体,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税收对私募投资基金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机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合伙人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和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也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3)从设立和退出成本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如果投资人希望结束投资,退出程序也较为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类似,也需要经过一定的设立程序。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较为简便。
相比公司制和合伙制,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省去了较为复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流程,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相互关系均通过各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也较为灵活。
2、收益角度比较分析
1)从激励机制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不足就是对私募投资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可能存在不足的情况。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收入的多少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相匹配,而作为基金实际管理者的私募投资基金经理,可能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或者公司业绩激励不足而导致收入较低。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的一个显著优点就是激励机制到位明晰。目前的市场惯例是:在出资比例方面,有限合伙人(LP)出资99%,普通合伙人(GP)出资1%;而在收益分配方面,有限合伙人能够获得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能够获得收益的20%;在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这种组织方式较好地保证了对普通合伙人的激励。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相对来说,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较为灵活。
2)从资金使用效率分析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有法律规定的出资金额和期限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出资金额到位后,很可能与投资计划不匹配,从而造成资金闲置的情况。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计划进行注资,大大降低了闲置资金的比例,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3)从投资人权利分析
在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受到股东(投资人)和董事会的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决策效率较低,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于股东和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情况。
在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权由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行使,这种形式能够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在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中,投资人不参与具体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效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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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说法正确的是(
A . 公司制的基金管理人会受到股东的严格监督管理B . 有限合伙人具备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力C . 公司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D . 公司制目前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运作方式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
)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反洗钱。
风险防范。
投资者保护。
财产安全。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格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
)作出承诺。 风险性、最低收益。
盈利性、最高收益。
盈利性、最低收益。
风险性、最高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
)。 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罚款、公开遣责等措施。
书面警示、暂停业务、取消业务资格。
罚款、取消业务资格。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说法正确的是(
)。 公司制的基金管理人会受到股东的严格监督管理。
有限合伙人具备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力。
公司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
公司制目前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运作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法律形式分为(
)。Ⅰ.公司型Ⅱ.开放型Ⅲ.合伙型Ⅳ.契约型Ⅴ.封闭型 Ⅰ.Ⅱ.Ⅲ.Ⅳ.Ⅴ。
Ⅰ.Ⅱ.Ⅳ。
Ⅰ.Ⅲ.Ⅳ。
Ⅰ.Ⅲ.Ⅴ。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结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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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私募基金模式的组织架构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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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中,很多知识点会让大家觉得比较难记,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备考,现将相关知识点整理分享给大家!更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可加入快速获取通道!   一、公司制私募基金模式的组织架构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通过对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利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的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公司制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制基金架构为:首先由投资者(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进行资金注入,成立投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由公司董事会选择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具有投资决策权);由投资公司向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包括股权投资)。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什么特点  首先,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体,建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次,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办法,有一个间接的税收优惠,公司制基金本身可以抵扣基金的所有收益,包括20%的业绩报酬都可以用作抵扣。  第三,目前我国的鼓励政策都是按公司制设立的,对于信托制、合伙制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  第四,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比如,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  第五,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因此,公司制股东要退出比较容易,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要重新签订,要再重新登记,比较繁琐。  第六、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无期限做下去,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需合伙人之间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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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如某某某),公司由具有共同的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通過對這三大機關進行相應的權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盡最大努力為股東的利益服務。同時,通過購買公司的,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及剩餘的分配權等。
  公司制私募基金既有利於聚集社會廣大的閑散,進行規模化投資運作,又有利於抵抗的,從而提高的回報率。例如美國的就是典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雙重納稅,即公司需要繳納各種,而投資者須就分紅繳納。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同時又限制了股份投資公司的。
  對大型來說,如果採用一個專用來運作,由於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採用公司制形式,所以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高出許多。
  目前剋服缺點的可行方法是:
  (1)將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但可能需要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定),並註冊於比較優惠的地方;
  (2)聯合或一家可以享受的企業(最好是,避免過多的);
  (3)與外資合作,人世後,外資可以逐步進入基金領域,與其合作,不僅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還可以師其之長。但這一方面要求影響比較大,另一方面,審批過程可能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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