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物权变动发生变动,租赁合同是否仍有效

F区一期商业街商铺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物业或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乙方同意承租,租赁面积最终以产权管理机关核定的面积为准。
F区一期商业街商铺的基本情况;F区一期商业街商铺属于F区一期工业厂房的配套商业,商铺主框架结构。
租赁商铺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租赁期限: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租赁保证金、租金角度支付方式
2.1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间,租赁保证金
2.1.1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总计人民币 元。
2.1.2租赁到期时,乙方交验得得租赁物(包括属于甲方的设备设施)如果完好无损(除自然损耗外)及乙方无拖欠房租及水电物业等费用时甲方应该将租赁物交验并腾退完毕之日起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免息退还给乙方;乙方交验的租赁物(包括属于甲方的设备)如果出现损坏,乙方应恢复原状或现金赔偿,如有欠费的应交清欠费,租赁保证金可用于现金赔偿和支付所欠水电物业等费用,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2.2租金标准: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期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期间每年根据市场行情合理涨幅,每年涨幅金额不低于元。
2.2.1租金支付时间
(2)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人民币元整:大写:。
(3)乙方需在交清所有租赁保证金和租赁物租金后方可进入租赁物内进行施工和营业。
第三条 租赁期间的商铺修缮和装修
(1)乙方应妥善使用商铺内的设施,保护房屋原结构和设备不受破坏(因室内装修、装饰需要经业主同意拆除室内隔墙及墙内设施、设备除外)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外观下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担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其装修方案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再向物业管理方申请施工。乙方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场装修并服从物业管理方的统一管理。
(3)租赁期内,若乙方整体转让未到期的该商铺使用权时,需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件,并且租金不低于当年的租金。受让方需与业主重新签订房房屋租赁合同装修物权归属乙方处置。
(4)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达成商铺续租协议时,乙方应在期满前7日内返还租赁物,并将投资可移的设备,设施搬离,乙方承担隔墙及室内设施恢复责任。不能移动的(包括:装修,管道,水电等设施,设备)属于甲方所有(不作任何补偿)。
消防及公共安全管理
(1)乙方负责租赁期间本租赁物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乙方必须按照国际消防安全法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如在租赁期间发生火灾或各类安全事故,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务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须做好本租赁物的防水,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若在租赁期间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赔偿责任。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调查合理涨幅租赁物租金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2)乙方在办理相关证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协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财产或经济出现损失的,甲方享有留置租赁物内乙方财产,扣划租赁保证金我,终止本合同以及追索赔偿责任的权利。
(4)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商铺经营不下的,租赁期内剩余租金甲方不予退
还给乙方。
(5)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该物业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该物业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守法经营,妥善处理好债务及劳资关系,乙方在经营和管理进程中发生的债务及劳资纠纷与甲方无关。
(3)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本租赁物门前三包区的环境卫生。
(4)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表、公共区域费用等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解除及终止
6.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所收取的本租赁物租金,租赁保证金,相关费用款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两个月以上(含二个月),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改破坏本租赁物的原有结构;
(3)乙方利用本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失公共利益;
(4)乙方无合法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5)乙方擅自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的。
(1)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日应按租金年租金万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租赁保证可用于划扣违约金)
(2)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甲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且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租赁期内剩余租金甲方将不退还给乙方。
(4)因业主转让房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的经营权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八条 续约及期满财产处置
(1)本合同届满,乙方需要继续租赁该租赁物的时,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交付次年租金。如乙方逾期未提出续约申请或交付次年租金,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另租他人。
(2)本合同如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时(不含续租),乙方应在7日内返还
租赁物,并将投资可移动的设备 ,设施搬离,但不能破坏该租赁物的结构及装修,逾期被视为放弃其可移动的设备 ,设施的所有权,并从合同终止之日起按照合同终止之日的日租金的五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甲方所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占用期间所产生的水费, 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不能移动的(包括:装修,管道,水电等设施,设备)属于甲方所有(不作任何补偿)
第九条 免责条款
9.1因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造成房屋及财产损失和经营不能正常开展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该合同终止。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到期后自行作废。
签约日期:
日 乙方: 签约日期:您的位置: >
房租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是否有效?
来源:lgwhzj:日期:
韩某为了上班方便,拟在工作单位附近租一套房子,经过比较,看中了朱某的一套一居室房屋。经过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1000元,租期一年。在韩某准备搬入该房屋时,朱某认为租金过低,遂反悔要求解除合同,遭到韩某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朱某提出,依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被告可以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但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登记,依法确认不动产权属关系及相关事项的行为。登记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公示,通过登记将不动产权属的设立、转移和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便于公众了解某项不特定的不动产所形成的房地产权属状态。其价值功能在于以公示方式宣示物权的权属,满足物权对属性的要求,同时通过公示方式厘清权属,避免和减少权属纠纷。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登记要件有种误解,即未办理登记,不仅物权不能移转而且合同也是无效的。物权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合同一旦设立,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只是导致物权不能设定或者发生变动。因为登记仅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其针对的对象是物权而不是合同,其影响的仅是物权的效力而不是合同的效力。
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批准和登记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两个比较常见的法律行为。根据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些合同必须经过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登记。应如何理解这种登记与物权登记的关系呢?登记生效的合同,在立法上最典型的就是《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这里的登记是合同的法定特别生效条件,办了登记合同才生效。而不动产变动的登记手续与此不同,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特别手续,意在使特定当事人间的物权法律关系取得公众周知的公平和公信效果。不动产登记不是要决定合同的成立、生效,而是要决定物权的效力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长期以来关于登记直接决定合同效力的误解。因此,如果没有办法登记的话,影响的仅是物权不能够转移或者变动,但是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3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14条)。
这里的登记决定的是物权变动的效力,而非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登记,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如,出租人同时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其中一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即用益物权。另一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未经登记备案,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已经取得的用益物权,而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没有办理登记备案影响的只是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合同本身是生效的。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用益物权未转移,但合同本身合法有效。原告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请求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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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了物权变动怎么办?
买卖不破租赁,如果租赁期间有什么使用权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房租这些能退吗?找法网小编告诉你。
  找法网网友咨询:本人租赁了个房屋,并签定合同,但在租赁期间房主把房屋转卖给他人,本人一天都没享有房屋的使用权,直到至今还没有给我退还房租钱和包赔我损失。
  黑龙江梓博赵凯律师回复:根据你以上的陈述,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你是有权,使用该房屋的。如你想 要回房租,可向法院,基于房主的行为已够成根本违反合同主要义务,你可要求与对方,据此要求对方返还房租,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马学英律师回复:房主转让房屋应该不影响你的租赁权。如果房屋受让人取得房屋后不给你继续租赁,你可以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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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前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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