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培训资质的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培训合同,有效吗

资质不齐协议不签 少儿培训班问题多_新浪佛山
资质不齐协议不签 少儿培训班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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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趁着寒假,不少家长会为孩子报读培训班。那么报读培训机构需要注意什么?如何判断培训机构有没有资质?昨日,市消委会公布2014年我市少儿培训机构服务体察活动情况分析报告。
  目前,部分培训机构仍存在无证经营、师资重宣传轻实质以及未与家长签订协议等问题。市消委会提醒,报班前要查证机构资质,最好选择可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
  文/佛山日报记者岑雪莹
  问题1培训机构有无资质?
  在调查问卷过程中,1646名参与问卷调查的市民过半数认为“有相应的培训资质”是一家少年培训机构必备的,而超过四分之一的市民则遇到了“没有相应的培训资质或营业执照”的问题。
  主办方招募了29个佛山家庭的家长作为活动体察员。这些家长均在2014年为孩子报读了佛山的少年儿童培训机构。在历时两个月的体察和记录后,主办方共收集到31份资料,涉及佛山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26家。
  根据记录表,“现场无悬挂证照”的培训机构接近五成;在“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关培训资质”这一问题上,只有约六成的比例选择了“是”。有家长提到,某些机构称有相关证件,但又以各种理由使家长无法查看。
  根据工商部门的调查统计,禅城、南海、高明、三水等区共有269家经营单位的经营执照登记范围涉及儿童托管、早教及教育培训咨询业务,没有经营范围核准为“教育培训”的经营单位。但此次调查问卷显示,部分培训机构以“培训咨询或教育信息咨询”为名从事教育培训活动和无证经营活动。
  报告分析,不少家长不清楚一个合法成立的培训机构需要具备哪些培训资质,还有部分家长知道该机构属于“无证经营”,但因课程合意、价格实惠、亲朋介绍等各种原因,照样让孩子报读。
  拆招:报班前查看机构资质
  市消委会法律顾问蔺存宝指出,少年儿童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才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家长可查看培训中心是否具有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判断该机构的办学资质情况。
  市消委会提醒,报班前可以主动向机构提出查看相关资质证件的要求,或者到各区教育局网站查询该培训机构相关的公示或审批文件。
  问题2名师授课有无水分?
  问卷调查显示,八成被调查者认为,让孩子参加培训班的原因是想提高孩子成绩,因此报班最看重的是师资力量。在31份记录表中,只有6份表提到的机构没有对师资力量进行宣传,其余的机构均通过海报、立牌、挂墙照片等方式进行宣传,少部分机构出示师资证明供家长查看。
  各家机构落力宣传名师,但有家长跟机构询问授课老师的教师资质时,却没有得到答复,或者只得到含糊其辞的回应。
  一位在“漫鱼堂”报班的家长在体察报告中提到,报班时说老师是广州派来上课的,但据她跟部分老师闲谈了解到,老师们并没有在广州的教学经历。
  报告分析,从家长反馈的情况来看,培训班授课有相当比例的是兼职和自由职业性质,由此可见任课老师在培训机构任职的稳定性实际上难以保证;部分机构对教师资质停留在“重宣传、轻实质”的层面,也表明个别家长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关注教师资质在证书上的体现。
  拆招:授课老师须持证上岗
  市消委会提醒,家长在报班前要了解师资,多看、多问、多打听。家长想了解机构教师的真实资质,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查询验证,外教情况则可通过向培训机构索取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文件进行了解。
  问题3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31份记录表显示,近九成家长在报班时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即使在4份提及“有签订协议”的记录表中,在“协议是否明晰”和“有否涉及霸王条款或格式合同”的问题上的答案依然不尽如人意。
  没有签订协议带来的连锁问题也为消费者带来退款难题。为了吸引消费者,一些培训机构作出退款承诺。此次体察活动中,有10份记录表提到了培训机构有作出在某些情况下可退款的承诺,但大多停留在不成文的规定或口头上。在退款额度方面,由于相关规定未明确落实在协议或合同上,因此家长们只能采取咨询的方式让工作人员给出口头答复。
  报告指出,在不签协议也不会影响招生的大环境下,签订协议对机构而言无疑显得多此一举,而家长似乎更担心一纸协议会破坏自己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不签订协议的情况表现得十分宽容。
  拆招:签订服务协议有保障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好培训机构后,如能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将对自身合法权益有更全面的保障。如培训机构无法提供协议,家长也可自拟协议并和培训机构协商签订;同时,家长应注意保管好收费凭证、缴费记录、报名记录、课程记录、培训机构相关对外宣传文件等重要资料,并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暑期培训机构问题多资质不齐协议莫签
本报东明7月12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暑期又至,各类培训班又火了起来,由于目前培训市场鱼龙混杂,教学水平、办学规模参差不齐,由此导致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家长在为孩子报培训班前,一定要认真核查培训机构的资质,通过协议约定相关培训事项,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日前,东明县的王先生为孩子报了一个培训班,学费为5600元/年。不料,孩子在该培训班上了一堂课后,反映无法适应培训班的教学方式,不想继续听课了,王先生只好向商家提出退还学费,商家却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约定费用不退不还为由拒绝退款。东明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王先生孩子的上课培训课程可延期两年。
无独有偶,张女士也为孩子报了一个数理化加强培训班,孩子上课时发现,实际课程与宣传的课程表不一致,口头承诺的4—6人/班,实际却是15人/班。由于双方事前没有签订对具体课程和班级人数进行约定的合同,致使消协的调解无法继续进行。
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提醒,一些暑期培训班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拖延开课时间、变更上课地点、减少课时或缩短上课时间;交费前承诺学生中途退学全额退费,但实际只退部分费用或拒绝退费等问题,因此家长要慎重选择。选择时一要在报名前充分了解学校是否有办班或办学资质,尽可能找一些办学多年、信誉良好的培训机构。二是要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尽量详细注明培训时间、地点、收费标准、课程设置、师资力量以及相关退费事宜等。三是消费者应索取正规商业发票,并注意查看拿到的发票是否有效,发票收款单位与实际办学单位是否相符。对培训机构发放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单等有关资料,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
作者:董梦婕 朱殿立
(来源:齐鲁晚报)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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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人签订的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邢二超 肖青锐&&发布时间: 09:49:25
  【案情】
  具有法定资质的江苏泰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了某工业园区办公大楼建设的工程,为了节省开支,该公司把该办公楼的所有木工施工的程序转包给了小包工头任某某(任某某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工程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任某某负责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木工施工过程中,任某某雇佣的工人李某不幸摔伤。后经劳动仲裁机关仲裁,认定李某构成工伤,由发包人江苏泰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9.5万元。现办公大楼工程建设完毕,江苏泰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任某某追偿9.5万元的工伤赔偿款。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的责任分配条款自然也没有法律约束力。其理由是《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显然任某某没有相关资质,根本就不具有承包工程的法定资格。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所以法院判决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应有效,江苏泰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利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任某某追偿。理由是《解释》将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认为无效的依据只能是该第五项的规定,即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未必无效。而目前,我国现有相关的《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违法分包所作出的规定主要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仅在《招标投标法》对两种违法分包的情形明确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具有建设相关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只是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而不应适用《解释》。此外,既然《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那么同理江苏泰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以参照责任约定条款行使追偿权。因此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无相关建设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一概当然无效,而应区别对待。
  理由一、《解释》中规定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标准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承包人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由于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所在,而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条件,所以《建筑法》通过采用资质强制性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主体准入管理,这一点无疑属于认定施工合同效力标准的典型效力性规范。因此,《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应该针对专门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的。具体到本案中若原告在承包工程时必须具有相关的建设资质,否则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将会归于无效。而本案的被告属于“小包工头”身份,其只是组织些民工从事些木工劳务工作,虽然他们都没有相关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但是他们从事的都是些基础性工作,对整个建设工程影响有限,根本不会上升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况且在现今的建筑市场中,当所谓的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经营行为已经发展成为主流的经营模式,如果一刀切地认为都归于无效,势必带来更多的纠纷。
  理由二、纵观我们对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发展历程,从“违反国家规定的合同无效”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再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自愿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法律应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平等主体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不应过多干预,双方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应由当事从双方自愿协商。如此,才符合社会发展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且没有其他无效情形的,那么合同就应该有效。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具有法定资质的江苏泰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没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任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该有效,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武隆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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