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保险理赔流程致人损害,保险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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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中多个受害人的交强险限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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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可能出现多个受害人,而根据现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是以&次&计算而不是以&人&计算,而对于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出现多个受害人时,如何分配交强险限额问题,《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或其他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操作不统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先起诉的受害人获得全部限额;二是以受害人的损失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三是按受害人的人数平均分配。虽然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分配交强险的方式不具可操作性。按份额分配交强险份额表面上看较为公平,但实践操作中有诸多程序障碍。理由如下: 首先,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一人先起诉后,法院无权追加其他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为当事人,导致其他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清,按损失比例分担的方法无法单独实现。 其次,由于各受害人的伤情可能不同,其损失确定的时间也不相同。一人先诉后,其他受害人可能还在治疗,即使追加其他受害人或者其其近亲属参与诉讼,也不同及时确定其他受害人的损失额,对此只能中止审理或对其他人的医疗费进行鉴定。但鉴定不能依职权作出,只有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而且因需支付鉴定费,难免各方均不主动申请,只有中止审理,但中止审理的法定理由又不充分。 再次,即使各受害人同时起诉,人民法院就个案能够查清各受害人的损失数额,人民法院也无权直接将另一案件中人民法院认定的损失额作为计算本案受害人应当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比例的依据。其他受害人也没有主张其他受害人的损失额的大小,也难以进行主张。因此,要在一个案件中依法认定其余受害人的损失额难以实现,除非就是人民法院依其掌握的其他案件的信息直接用于本案,这种做法剥夺了本案受害人对其他案件受害人损失数额的抗辩权。 笔者认为,按被侵权人人数平均分配交强险数额更为可取。理由如下: 首先,交强险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仍然具有保险的基本功能,即分散风险。就个案而言,一辆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费与该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后的赔偿限额而言,差额并非对等而且较大,因此交强险就个案而言并非以公平为目标,而是以保护受害人为目标;对于受害人而言,因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程度可能不同,有的人可能直接死亡,有的人可能毫发无损,所有受害人之间也无绝对地公平,各受害人平均分配交强险限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受害人平等保护的目标。 其次,人民法院通过平均分割的方式处理交强险无程序上的障碍,在个案中,无需追加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也无须中止审理,只要在一个案件中查清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几个受害人即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通常都有受害人人数的记载,因此,人民法院在一案中查明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数比较容易,更无诉讼程序上的障碍。 再次,各受害人均能预判应赔交强险的数额,各受害人之间也不会因交强险数额的份额相互角力,反而可能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主张正当权利,有利于增加受害人之间的和谐互助,减少受害人一方的抗辩其他受害人损失的诉累。但各受害人平均分配交强险限额可能带来&浪费交强险限额&的问题,由于受害人受损程度不同,根据受害人人数分配交强险限额,有可能导致某一受害人的总损失额低于应分得交强险赔款的情况出现。但对于该问题,并非没有合法解决途径,如果其他受害人知道其中有一受害人总损失额低于应分得交强险赔款导致交强险限额有剩余时,该受害人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或再审程序中主张在其他受害人间重新分割交强险的权利,即以交强险总限额减去被主张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害额后在其他受害人中再平均分配,人民法院也可依新事实或新证据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在生效判决依法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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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故的赔偿该如何承担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伤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A.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有过错,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B.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也没有过错,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C.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也有过错,减轻机动车主责任D.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没有过错,机动车主承担10%的责任(此题为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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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根据《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行人属弱势群体,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因此,该题选择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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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造成第三方损害
交强险如何划分
作者:黄龙法院
代强国&&发布时间: 15:02:15
  机动车连环相撞,责任主体认定为主次责任,那交强险是否也应依据责任主次来划分?6月20日,黄龙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车辆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承担50%的责任。
  日,王飞驾驶一辆重型栅式货车,在超越赵小武驾驶的重型牵引车时,为避让对面由被告王平驾驶的挂车,因操作不当,导致三车碰撞受损,造成赵小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黄龙交警大队认定,王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李武无责任。经查,王平驾驶车辆登记在大荔宝发汽贸公司并投保于中国大地保险大荔支公司,王平驾驶车辆登记在澄城源发汽贸公司并投保于中国人保澄城支公司,赵小武属鑫鹏运输公司雇佣驾驶员。事故发生后,鑫鹏运输公司赔偿赵小武医疗费用等计23748.34元。鑫鹏运输公司因索赔事项无法与两被告的保险公司、登记车主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个被告的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以及车损等数额及划分不持异议,分歧点在于交强险数额的划分,是按照主次责任还是平均责任承担赔偿。由于交强险属于强制性,不同于商业险,更不能依据侵权责任相关责任划分来认定。结合本案,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总和在两被告交强险的总额范围内,经主审法官多次协调沟通,双方达成共识,按照平均比例分担责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秦可欣豆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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