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档案丢失退休办理退休怎么算工龄

保险顾问 预约咨询产品&&& 日,省新闻出版学校的一名郭姓代课教师来到我馆查档接待大厅,需要查找自己当年调动工作时的调令存根。
&&& 郭先生于1983年从射阳县某中学调至省木材总公司南京分公司工作。由于缺少当年的调令,无法证明其工龄,退休手续一直不得办理。根据利用者提供的查档需求和线索,接待人员立即分析并定位可能存在的全宗,并逐一进行翻阅,查找到了郭先生1983年的调令存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提供了重要证明。
&&& 拿到自己调令存根的复印件后,郭先生十分感激地在留言簿中写道:非常感谢档案馆的接待同志耐心、热情和周到的帮助,补充了我档案中缺失的重要部分,帮我解决了重要问题。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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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办理退休告知要找到20几年前的档案才能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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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20几年前工作的单位已经倒闭,当时的档案不知道移交给哪个部门了,好不容易在常州档案馆找到了有自己名字的花名册,而且上面有我爸爸入厂工作的年月份,完全可以算工龄了,可是到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告知花名册没用,要找到以前倒闭工厂的档案才能证明以前工作的工龄,否则就要减掉20几年的工龄,好不容易熬到退休再减去工龄,心里很不是滋味,但这档案实在难找,不知道在哪,让我们做老百姓的去找档案真是无头苍蝇乱撞,想问下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让我爸能找回20几年的工龄。
楼主,您好!
& &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尽可能找寻以前的单位,找寻文书档案中您个人的信息。如单位倒闭或非抗力因素造成单位不存在了,建议咨询常州市退休审批窗口:.
应该可以找到的常州档案局
哎。百姓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政府应该保管好,年代久远不是档案失传的理由;不应该让老百姓承受之痛!
档案找不到:绝對不是个人原因,政府及职能部门,应該换位思考,从人性化的角度办民办实事。档案遗失案例:退休时单位遗失档案工龄减少9年&东家判赔25万
乐乐:档案遗失,应该由他最后工作的单位协助其个人查清原委,能补充的补充,确实不能补充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档案实际上也就是起的证明作用,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龄、职称等信息通过档案都能确定,原始档案遗失了,这些信息通过其他证明也能够得到确定。在某些时候,原始档案的记载可能会有错误,办理退休的部门不应当依据这些错误材料办理退休,应当通过调查取证获取正确信息材料。此点也说明不是一定要有原始档案才能办理退休。
退休时单位遗失档案工龄减少9年东家判赔25万
&&陕西工人报
老陈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了20年后,退休时因单位遗失档案,工龄少了9年,两告老东家,共计判赔25万。1978年,40岁的老陈进入佛山一大型国企,当了9年临时工后转为合同工,因从事重体力及高温作业,按规定可在55岁提前退休,由于单位一直没受理其退休申请,他直到1999年61岁时才退休。退休后他才发现近20年工龄在社保系统中只剩下10年零9个月,退休金缩水,连正常医保都享受不到,原来老东家没把他的档案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此,他告上法院。打官司时,他发现有9年的档案不见了。2009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其单位为老陈补档案,但单位因无法补充老陈9年临时工经历的材料,被判罚20万元。
去年11月,老陈又以老东家未能补做档案,造成其转制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为由,再次诉诸禅城区法院。法院调查发现,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老陈年间少收了1万多元的养老金。今年4月,禅城法院一审认为,临时工转为合同工后,其临时工和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合计为连续工龄,判决被告单位向老陈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单位不服上诉,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邵铭凌蔚)
档案丢失无法办退休&
员工诉原单位获赔
&&&&案情:
日,刘甲湘向原审法院诉称,我于1960年参加工作,1982年转业到北京市旅游局工作,1987年9月随公司调入北京首都旅游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香山饭店(以下简称香山饭店)。之后香山饭店对公司进行了调整,但对我的工作既没有安排,也没有任何文字决定。直到我到了退休年龄也没有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2005年我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找到香山饭店要求补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香山饭店同意办理,但因为找不到我的档案而导致不能按照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日,香山饭店和我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明确了香山饭店对我的档案丢失负有责任。根据香山饭店的要求,我又配合单位补办了相关材料,但最终仍未能办理相关手续。由于香山饭店的过错,造成其保管的我的人事档案丢失,致使我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无法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处于没有任何社会福利的风险之中,给我造成重大损失。现我起诉要求香山饭店赔偿因丢失我的人事档案给我造成的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的退休工资损失24
000元(每月1200元),日起按月赔偿我退休工资损失,直至生命终结。同时判令香山饭店自日起按我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赔偿,直至我生命终结。
  香山饭店辩称,刘甲湘于1987年9月从北京市旅游局下属的深燕公司调入我单位,后经刘甲湘本人申请,我单位同意其调出。日,我单位原办公室主任通知刘甲湘办理其调出的手续,4月17日,刘甲湘送来了惠阳县人事局的商调函,并将档案取走,从此再无联系。刘甲湘应于1999年9月在其年满60周岁的时候办理退休手续,但刘甲湘直至2005年才向我单位提出帮助其办理超龄退休手续。由于刘甲湘已于1992年4月调出,我们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单位不可能在1999年主动提示其办理退休手续,而且由于时代久远、时过境迁,尽管刘甲湘表示其愿意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用,我单位仍然无法根据现有政策满足其要求。刘甲湘将问题拖至现在,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我单位要求刘甲湘在解决问题之前应先向我单位如实陈述其离开我单位后的主要履历并附有相关证明,以便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刘甲湘原系香山饭店干部,其人事档案由香山饭店负责保管。后刘甲湘离开香山饭店到其他单位工作,双方并未办理调离或离职的相关手续。现香山饭店作为刘甲湘人事档案的保管单位,未能提供刘甲湘的档案调出的充分证据而又无法提供刘甲湘的相关档案,故应认定刘甲湘的人事档案被香山饭店丢失。对于刘甲湘人事档案的丢失,应由丢失档案的用人单位即香山饭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刘甲湘的人事档案丢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刘甲湘办理退休手续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故对于刘甲湘在其档案丢失之后的相关损失,应由香山饭店予以赔偿。但这种赔偿是对刘甲湘因此受到的可预见损失的一次性赔偿,现刘甲湘要求香山饭店按月赔偿其退休工资损失1200元并报销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同时也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上述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将酌情予以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判决:一、北京首都旅游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香山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刘甲湘因档案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八万元;二、驳回刘甲湘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香山宾馆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主要称,刘甲湘1999年就应办理退休手续,但其2005年才来办理,但政策原因办理未果。在档案存放这一涉及个人养老退休的问题上,其本人应尽到比单位更多的关注义务。其在67岁才提出档案问题,此时由于事过境迁,对所造成的后果其本人应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刘甲湘未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香山饭店作为刘甲湘人事档案的保管单位,未能提供刘甲湘的档案调出的充分证据而又无法提供刘甲湘的相关档案,故原审法院认定香山饭店丢失了刘甲湘的人事档案,并无不当。关于香山饭店提出刘甲湘事过境迁才提出档案问题,对档案丢失的后果应承担责任一节,本院认为,有关个人的人事档案是证明个人客观经历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档案保存时间相对职工个人来说是终身的,一切单位都有义务妥善保护档案。所以,香山饭店提出刘甲湘事过境迁才提出档案问题,对档案丢失的后果应承担责任的主张,理由不充分。香山饭店作为刘甲湘人事档案的保管单位,未尽到妥善保管刘甲湘人事档案的义务,造成刘甲湘的人事档案丢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刘甲湘办理退休手续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原审法院判决香山饭店赔偿刘甲湘在其档案丢失之后的相关损失正确。综上,上诉人香山饭店请求撤销原判的理由不充分,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州:遗失档案致工人少拿养老金工厂被判赔6万&&&&
⊙商报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璐法&&
商报讯因为档案缺失无法计算工龄,致使陈某每年损失不少养老金。日前,鹿城法院一审判处弄丢档案的工厂赔偿陈某损失6万元。
1965年5月,陈某进入某工厂工作,成为正式工人,1989年6月,他从该厂离职。随后,他以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金,共缴纳15年。2005年,60岁的陈某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然而,到手的养老金却少得可怜。
&据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陈某拿到手的养老金之所以低于预期数额,很可能因为其档案缺失无法计算工龄所致。
去年夏天,陈某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到证实,他的档案至今未移交。陈某认为,档案丢失的过错在工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档案材料具有保管和移交等义务,厂方未能提供陈某的档案材料或移交档案材料的凭证,应推定其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由于陈某没有相应的档案材料,造成其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致使其养老保险金与同时进厂的职工有差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
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以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起诉原单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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