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费返还股权转让所得中的合理税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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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这些税收问题你知道吗?
信息来源:转自网络&&作者:重庆会计网校&日期: 15:54:05 点击数:7829 [字体: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关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小编整理了部分相关的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股权转让收入确定有讲究
  南京某公司股东赵先生最近准备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股权是2012年公司成立时赵先生以自己的房产投资入股的,当时房产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现由于公司亏损,与受让方协商按180万元折价转让,转让过程是否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咨询了税务部门。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未按公平交易原则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相关资产比重超过20%,则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近期,秦淮地税局在股权转让核查中发现,某餐饮企业股东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金额100万元作价60万元转让给某自然人。对此,核查人员依据相关政策对交易定价进行核查,最终协助企业完成股权转让。
  秦淮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核查,该局发现该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达到150万元,高于其转让收入。同时,此次低价转让股权并不符合67号文第十三条中关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规定。核查人员协助纳税人办理了股权转让,并补缴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秦淮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自然人股东在办理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查,股权转让收入应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因此发生这类业务的自然人股东应及时对照税法规定或者咨询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误解。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期缴纳个税
  近期,江宁地税局接到一个备案。市民张先生于2015年4月以其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的一处252平方米的房屋经评估作价492万元投资入股一家餐饮企业,房屋购进原值为185万元,合理税费为7万元。据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92-185-7)万元×20%=60万元。张先生表示,他很愿意依法纳税,就是一下子拿出这么多资金确实比较困难。为此,他咨询了税务部门,希望可以分期缴纳这些税款。
  税务人员告诉张先生,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张先生的要求,60万元的税款可以分期缴纳。
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需缴纳个税
  老张是某上市公司的“开朝元老”,公司前几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作为自然人股东的他,持有公司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眼看最近股市行情不错,老张想减持手中的限售股,因此到栖霞地税局咨询有关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自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也就是说,如果老张此次转让的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30万元,转让收入是200万元,转让过程中支付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共0.2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30+0.2)万元=169.8万元,应纳税额=169.8万元×20%=33.96万元。
  税务人员提醒:持有限售股时要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3月,南京某餐饮公司股东王先生将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平价转让给朱先生。王先生认为平价转让没有增值,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经核实发现,截止转让前,该餐饮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一直未变为3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00万元,于是告知王先生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王先生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王先生占有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平价转让价格为出资额300万元×40%=120万元,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因此,若取得股权时不存在合理税费,税务机关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王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0-120)万元×2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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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费有哪些
公司打算进行一次比较大规模的,i据说这部分的税费似乎还是挺复杂的,想问一下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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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分为公司股权转让和个人股权转让,以下分别分析两种股权转让的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费种类。 1、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伴随高速公路投体制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交通行业投融资体制,仍是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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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 应该如何进行缴纳?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成为了越来越多的股权交易方关注的重点。
股权转让分为公司股权转让和个人股权转让,以下分别分析两种股权转让的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费种类。 1、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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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流程 (一)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这些限制性的条件分对内股权转让与对外股权转让以及特定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等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 (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 (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登记变更事项——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 (一)营业税 根据2002 年12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的规定,自2003 年1 月1 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税务律师解读:1、本实施办法从2003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2、特定情形下的股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具体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3、明确了只有股权投资才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则此规定不能适用;4、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 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 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股权税务律师提醒: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3、国税函[ 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四)印花税 1、非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 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 年4 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 年4 月24 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赠予所书立的A股、B 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盘 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费基本就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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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2016
作者:佚名
  2016年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股权”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方便学员更好的了解和掌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税法知识,特将一些关键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核定方法如下:  1、净资产核定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或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二、股权原值  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亲属间转让、抚养/赡养人间转让条件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三、纳税义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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