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报废设备收购汽车需办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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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
鄂商务发〔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意见》(鄂商务发〔号)精神,为方便基层单位办事,我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商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发证,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办理。据此,我们对《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9〕78号)和《省商务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意见》(鄂商务发〔号)精神,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改进对基层的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商务厅按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样式印制,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报废汽车回收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证明》。
  第二条&省商务厅负责全省《证明》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商务局负责辖区内《证明》的申领、审核、发放、监管工作。
  第三条&在商务部备案、由商务部配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密钥的企业方可使用《证明》,使用单位不得出售、转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证明》。
  第四条&《证明》申领实行“老证换新证”制度。各市(州)商务局经办人申领《证明》时,须持单位介绍信、上期《证明》(第一联)原件以及上期回收的《报废汽车回收登记表》到省商务厅办理,由厅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和发证。
  第五条&市(州)商务局在将《证明》发放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前,须在《证明》指定栏加盖公章及经办人印鉴。
  第六条 &《证明》管理、使用实行逐级负责制。做到专人保管、责任到人,并健全《证明》领、用、存制度和相关台帐。落实防盗防失措施,确保《证明》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出售或伪造、变造《证明》的,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因对《证明》疏于管理或责任落实不明确而造成违规行为或事故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主管部门可收回相关企业的密钥;属分公司的要责令授权单位收回其经营受权。
  第九条&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按年度对各市(州)商务局《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自行废止。报废车须到指定地点报废不去指定报废点手续难办
报废车辆各报废点给出的价格不一
中国吉林网讯 前几天,长春市民沈先生运营8年的出租车光荣下岗了,在办理车辆报废过程遇到的难题让他十分气愤,“公司指定报废点给700元,别家给1300元。”沈先生说,车辆报废需要企业代码和委托书,还要回执手续,若不去指定地点的话,车辆报废就无法办理。
爆料&&不在指定地点报废办手续难
8年前,长春市民沈先生花了近10万元购买了一辆出租车,为了能正常运营,他将出租车挂靠在长春市公交集团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今年,他的车到了报废的年限,于是申请车辆报废。
“公司告诉我去一家指定的报废点报废,企业代码和授权委托都在报废点。”沈先生说,公司让他去指定的报废点去办理报废程序,姓谭的负责人只给700元,而在他刚一进报废点的时候,就有一个人在门口处将他拦下,要以1300元的价格回收他这辆出租车,当时心里想着公司让去指定的报废点,价格肯定也差不了多少,可当他到达指定报废点时得知,该车给价只有700元。
当时沈先生十分不解,车辆报废回收点要看车况,给多少全凭综合衡量,但为啥同一辆车,两家报废点价格却相差600元。
“报废车辆需要拿着企业代码和委托书才能去报废点报废,拿到回执手续再交还给公司。”沈先生说,当得知报废车的价格相差近一半的时候,他决定去价格高的报废点办理手续,可公司已经将企业代码和委托书交给了指定的报废点,指定的那家谭姓的报废点却不给,这让沈先生十分为难。随后他找到了公司,经过一番理论,公司最终才答应了沈先生的要求,拿到了回执单。
昨日,当沈先生说起这段经历时,他告诉记者,虽然他的事情已经解决,但他总觉得挂靠公司和报废点之间有猫腻,要不然指定的报废点价格怎么会那么低。
踏查&&称重量看车况 报废车价格不等
昨日,记者来到沈先生所说的报废车回收站,门口处“长春亿北公司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招商”的字样十分抢眼,入门口不远处停靠着10多辆报废的出租车,当记者问及出租车报废的价格时,一位工作人员爽快地回答道,“700元,最高价格,哪也找不到我这么实惠的价格。”显然在向记者拉拢生意。
随后,记者来到另一家回收点,商家告诉记者,在他们那回收出租车最高可以给1500元,不过还得看车况才行,车况好的价格会高些,车况老旧的价格低些。
随后,记者电话咨询了沈先生以1300元价格卖车的报废点工作人员王先生,在得知记者的身份后,他却说,卖车是按斤数收费的,一辆报废出租车也就卖六七百块钱,没有卖过这么高价格,而沈先生却十分不解,自己的车明明就以1300元卖给他,为啥这时又不承认了。
业内&&经营标准不同 价格高低自由界定
据了解,长春市报废汽车回收中心成立于1991年1月,是取得国家批准的回收报废汽车资质认证、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系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理事、吉林省金属回收协会理事,主要经营废旧金属、报废汽车、建材、报废设备、金属材料、废旧物资再生利用,负责业务工作的张先生告诉记者,据他了解,目前长春市正规的报废车回收公司只有5家,都是由省商务厅审批的,只有经这些公司报废车辆,才能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对于回收价格,他表示,目前也只能按照斤数来衡量,以前在800元—1000元每吨,现在也就600-700元左右,一辆出租车也就一吨左右重量,所以一辆出租车也就卖上六七百块钱,但有个别的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经营理念,会根据车况等情况提高价格,至于原因,这都是企业内部行情,不方便透露,各家有各自的经营标准,所以价格有所不同。
公司&&只是建议而非“指定”报废点
随后,记者来到了长春公交集团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于队长向记者解释了这件事,“据我所知有两家正规的报废点,所以有车主询问时我会建议他们到正规的报废点进行报废,没有指定到哪家。”于队长说,公司出租车目前有70辆,今年报废的出租车一共有15辆,车主们来公司询问报废车一事,他只是建议车主们到正规的报废点去办理。
对于企业代码和委托书交给报废点一事,于队长说他并不赞同,“那些车需要报废,公司会派人将这些手续送到报废点,来换取回执手续。”于队长告诉记者,或许是沈先生理解有误,错将自己的建议当成了“指定”,到目前为止,公司并没有因为这样的事耽误报废出租车办理的相关程序。
对此,沈先生说,公司是在狡辩,当时他和另外四个车主一起去办理报废手续,公司明明说是指定,并不是建议,他认为公司是在有意遮掩。
规定&&无权指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昨日,记者在长春市出租车管理办了解到,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中指出,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在出租车经营方式中,常常发生法律问题的便是挂靠经营模式。”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的王姝律师说,这种挂靠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承包、租赁等法律关系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挂靠关系的双方有利益的关系,也有依靠的关系,若是给这两者之间有一个审判,目前还是法律上的一块空白,关于当事双方矛盾的界定,还需要两者之间有关合同和协议的约定来做保障。(记者 程宛 报道/摄)
(原标题:报废车须到指定地点报废不去指定报废点手续难办)
本文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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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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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在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内贸易部颁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委、经委(计经委)、财政、物资(商务、贸)厅(局、集团公司)、交通、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理顺报废汽车回收渠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号)精神,我们对原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1990〕物再字4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施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渠道,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总成等进入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号)规定,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汽更办字〔1994〕第00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内贸易部统一管理全国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
第三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部门,是各级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
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报废汽车由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回收;地方单位和个人的报废汽车由地方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负责回收。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报废汽车。
第四条 国家重点冶金企业报废汽车的回收,仍按原物资部《关于指定部分冶金企业自行回收报废汽车的批复》(〔1991〕物函再字68号)执行,经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所在地区的直属公司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由本企业自行回收拆解利用,但不得流入市场。
第五条 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须经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报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程序:
(一)交车单位持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或证明,向回收单位交车;
(二)交车单位交售报废汽车后,由回收单位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证明到当地车管和稽征部门办理下户、注销养路费和换领新车牌照手续;
(三)中央各部所属企、事业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收车单位应出具盖有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直属公司印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交车单位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当地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
第七条 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附表一),委托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发放。
汽车更新优惠凭证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第八条 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不得自行拆用。个别尚有使用价值的其他小零件,交车单位出具证明后,允许交车单位拆下利用,但不得销售。
第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对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价格可适当上浮,做到尽量合理。
第十条 严禁报废汽车、拼装车和总成进入旧车市场。已经批准报废的汽车要及时向回收单位交车,不准再流入市场。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要及时拆解,对解体下来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严禁拼装整车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单位折价出售。
第十一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没收非法交易的报废汽车、拼装车、总成及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再生管理部门或金属回收公司,应当认真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量季报》(附表二),按时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当地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冶金工业部金属回收办公室和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按前款规定填写报表,经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按总参、总后、原国家物资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军队退役、报废装备转交地方的处理办法》(〔1986〕参装字第62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物资部、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施行办法》(〔1990〕物再字421号)同时废止。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证 明
----------------
汽回字( )组
--------------------------------------
| 交车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报废车辆种类型号规格| | 牌照号码 | |发动机号码| |
|---------------|------|-------------|第
|批准报废时间| | 出厂时间 | |
|------------------------------------|一
|收车单位(章) | 物资再生利用主管部门(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说明:1、本表一式五联:一联由收车单位存查、二联由交车单位存查、三联
为领取汽车更新优惠凭证用、四联交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存查、五联交地方养征
或控办等其它部门存查。
2、地方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接收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报
废车辆时,应使用加盖有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或其所在地区直属公司印章
的证明方有效。
----------------------------------
经办人: 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监印
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量季报 制表机关:内 贸 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19 年1- 季 文 号:〔199〕内贸统字 号
------------------------------------------------------
| | |计量| 本年本季止累计 | 其 中:本 季 |
|项目| 品种名称 | |----------------|---------------------|
| | |单位|数 量|接收地方| 代收中央 | 数 量| 接收地方 | 代收中央 |
|--|-------|--|----|----|------|-----|------|--------|
|甲 | 乙 |丙 | 1 | 2 | 3 | 4 |  5  | 6 |
|--|-------|-----------------------------------------|
| |报废车辆合计 | |
|一、| 1、大客车 | 说明: |
|回 | 2、旅行车 |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系统物资再生管理部门或物资再生利|
| | 3、小轿车 |用(金属回收)公司按季汇总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
|收 | 4、运输车 | 二、本表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于季后十五天内报出。 |
| | 5、其 它 | 三、甲栏拆解项中只填第(1)、(4)两项内容。 |
|--|-------| |
|二、|1、拆解数量 | |
|拆 |2、回收金属量| |
| |(1)黑色金属| |
|解 |(2)有色金属| |
|----------|-----------------------------------------|
| 三、附报资料 | 按废车辆出厂期分:|73年前__辆|74-79年__辆| 80年以后__辆 |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19 年 月 日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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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i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日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特此公告。&&&&附件:&&&&&&&&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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