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定损少赔怎么办:定损价低于实际修车费的索赔指引

保险公司拖延定损 车主索赔停运费
10:38:12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保险公司拖延定损 车主索赔停运费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黄海峥 张焕杰
  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后,因保险公司拖延定损,车辆迟迟未得到维修,车主无法营运,损失进一步扩大。车主诉请保险公司等赔偿租金收入损失10多万元。日前,藤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保险公司拖延定损引纠纷
  日上午,张海驾驶刘大宏的重型货车由藤县县城往藤县藤州镇富吉方向行驶,与赵刚雇请的司机章小封驾驶的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章小封负全部责任,张海无责任。赵刚的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指定藤县某汽车修理厂对刘大宏的重型货车进行维修。由于保险公司与修理厂未谈妥定损价格,修理厂迟迟没有进行维修,直至日保险公司才确定定损报告。次日,修理厂同意按保险公司的这份定损报告确定的维修价格对刘大宏的重型货车进行修理。同年5月30日,货车修理完毕。修理厂以保险公司和车主刘大宏均没有支付修理费为由拒绝刘大宏将车开走,直至日保险公司付清修理费后,才允许刘大宏将车开走。刘大宏的重型货车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至开走使用,停止运输时间长达5个月。
  刘大宏认为,他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车辆出租每月的租金收益为2万元。这次交通事故使他的车辆停止营运5个月,这段时间车辆租金损失10万元,加上保险费等其他合理开支,他的损失共计10.4万余元。
  刘大宏将对方车主赵刚、司机章小封以及保险公司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章小封、赵刚承担连带责任。
损失谁来担责各有说法
  日,藤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赵刚说,刘大宏的车辆维修长达5个月之久是不合理的,但其要求赔偿停运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刘大宏的车辆是新车,有保修期,按理应当到原厂或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刘大宏未经他同意自行维修,因此他不同意赔偿修理费。
  保险公司辩称,刘大宏的车辆修理费用已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因此刘大宏起诉索赔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刘大宏索赔的保险费、车船税损失不属于保险项目的赔偿范围,他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刘大宏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保险条款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合理索赔获支持
  法院为查明事实,派员向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进行调查,查明刘大宏的重型货车发生事故后,拖至修理厂停放,2015年3月中旬保险公司第一次定损,由于定损维修价格过低,厂方不同意修理;日第二次确定定损,修理厂才同意按保险公司确定的价格进行维修。
  法院另查明,刘大宏的重型货车从事出租营运,车辆出租每月租金收益2万元,扣除每月支出驾驶员工资以及其他维修费用,该车每月实际纯收入为1.37万元。赵刚的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停驶等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免责。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大宏主张其重型货车停运造成损失,有其与藤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车辆租车协议予以证实,也有汽车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及法院派员调查该修理厂负责人的笔录证实。刘大宏的重型货车自发生交通事故次日拖至修理厂等待修理,至刘大宏将车辆从修理厂开走,停止营运时间长达5个月。
  法院指出,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赵刚的自卸货车也是同一保险公司定损,该车于日前定损完毕,日修理完毕。保险公司对刘大宏的重型货车拖至日才确定定损报告。由于保险公司不及时定损,导致刘大宏受损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得到及时修理,致使车辆从发生事故至车辆维修完毕的停运时间过长、车辆停运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日,汽车修理厂对刘大宏受损车辆修理完毕后,由于刘大宏没有及时交付修理款,导致车辆停运损失进一步扩大,刘大宏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说,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章小封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章小封是赵刚雇请的司机,章小封与赵刚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此章小封作为自卸货车司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接受劳务的赵刚负责赔偿。至于赵刚认为,赵刚侵权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刘大宏的车辆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赵刚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藤县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认定由自卸货车所有人赵刚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刘大宏出租车辆停运损失的50%,即3.4万余元。刘大宏车辆停运损失虽然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但由于保险公司不及时对刘大宏的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致使车辆进入修理厂至车辆维修完毕时间过长,造成车辆停运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存在过错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3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刘大宏出租车辆停运损失的30%,即2万余元。刘大宏的车辆修理完毕后,刘大宏没有及时结清修理厂的维修费,放任车辆停运损失进一步扩大,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刘大宏也应自行承担车辆停运损失20%的责任。
  至于刘大宏提出要求赔偿保险费、车辆使用税停运期间5个月的损失4975元,法院认为,该费用属于出租车辆支出必然发生的费用,车辆不论停止营运或者运输均应支出这项费用。刘大宏既主张车辆停运损失,又要求赔偿这项费用,属于重复计算赔偿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不久前,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赵刚应赔偿刘大宏车辆停运损失3.4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2万余元。据了解,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车险理赔】维修价高于定损价,该怎么办?_保险新闻_保险知识&新闻频道_好险啊
【车险理赔】维修价高于定损价,该怎么办?
车辆出险后,实际维修费超过了保险公司的定损价,一般情况下车主会选择自行垫付差价,或者换一家修理店。但是,其实不然,车主还应该留心保险公司做法是否合理。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2012年,成都市民罗先生驾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追尾,导致出租车后备箱、汽油箱受损,出险后罗先生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事故认定结果他付全责。保险公司对该出租车进行定损,并送往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险公司复勘时,维修费与定损价格产生了1600元的差价,原因是修理厂对定损时确定维修的两个部位改为了直接更换零件,保险公司据此拒赔。 随后,成都某出租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施救费、停车费等。龙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判保险公司赔付多出来的1600元修理费用。法院认为:维修地点是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地。维修厂对零部件进行更换,并非在出租车公司要求下进行更换的。 定损单具有合同属性,事故车辆的合理维修费用适度高于定损金额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实际维修费进行理赔。 当车主遇到维修费用高于定损费用时,就要留心保险公司是否有违规操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定损价格、维修价格不会有太大差别。但因一些大型的汽修店管理费、人工费比较高,或受汽配市场价格的波动等因素,定损价格也会受到影响。出现差价后,定损员会给车主其他参考方案,如果同样的价格其他修理厂能够维修,将会建议客户换一家维修店。如果客户不愿意更换,差价将由车主承担。开心保车险致力于打造车主掌上爱车生活第一品牌。在这里您不仅可以了解到车险投保、爱车养护、驾驶技术等实用知识,还可以定期参与我们的活动赢取丰厚爱车礼品。违章查询、路况信息等各种车主实用工具,让您享受一站式的爱车服务。关注开心保车险为您解决爱车后顾之忧,让您尽情享受驾驶快感。【客服热线】 【客服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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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定损价潜规则 赔偿费用比修车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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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价潜规则 赔偿费用比修车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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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很多人在买车的时候都会缴纳保险,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能在车子发生事故的时候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日前,有车主的定损家实际赔偿到的费用比修车费少一半。实际原因是保险公司定损时有潜规则。
车主刘先生手中有两张单子,一张是保险公司的车辆,一张是4S店的保险结算单。按照刘先生的理解,保了全险,修车后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按数理赔,可实际上,单比修车花费竟少了6000多元。
定损价比修车钱少了6000多元
日,刘先生在驾驶自己的迈腾外出时,底盘刮到下水井盖,导致底盘受损。在此之前,刘先生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为爱车买了全险。事发后他立即拨打报险电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现场后,刘先生将车送到买车的4S店维修。
20多天后,刘先生的车子修好。按照4S店开具的结算清单,此次维修共花费10898元。刘先生本以为此次维修花的钱可以在安邦保险(微博)公司得到全额理赔,哪知,最终保险定损单上所显示出的金额却只有4697元。“4S店每修一处都与定损员沟通过,也就是说,如果维修换件有问题他们当时就该通知我,为啥到结算时差了6000多元?这个结算金额我说什么也不能接受。”刘先生说。
维修项目并非皆此次事故引起
此后,刘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并未达成一致。刘先生只得交款后将车先取出。
14日,记者看到了刘先生提供的《长春通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欠账结算单》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两个单子上面数额相差很大,前者的费用由两方面产生,17项配用材料的费用和工时费,共计10898元,后者则为4697元。对照来看,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上,少了诸如转向节、机组支架等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也就是说,这些维修、更换的项目,不在理赔之列。
随后,刘先生再次拨打安邦保险公司的客服中心电话,对方称,公司已经为刘先生作出了保险理赔定损单,此数额是总公司定下的数据,不能更改。至于根据什么而定,对方表示,刘先生所维修项目有一些不是本次事故中导致的。
建议顾客走非正常渠道
对于客服人员的说法,刘先生不能认同。“4S店维修的时候,明明得到定损员的认可,总部怎么能说不是此次事故所为呢?”
采访中,刘先生拨打了安邦保险公司米姓定损员的电话,据称他也是事故时出现场的人员。
刘先生:“对于保险公司给出的赔付金额我不能同意。我这次维修的所有部位都是当时肇事时破损的吧?”
米先生:“是,都是当时实际发生的。”
刘先生:“你一共向保险公司报了几次险?最高金额是多少?”
米先生:“我一共报了3次,最高一次是9000多元。”
刘先生:“4S店修理每一处时都与你沟通过吧?”
米先生:“哪里坏了,都问过我。”
刘先生:“为什么公司不批复你上报的金额呢?为什么能差出6000多元?”
米先生:“上头不批我也没办法,我只能往上报,但批不批我说了也不算。如果您感觉不合理,可以提出诉讼。”
刘先生:“我已经向总部投诉过很多次了,你说咋办吧?”
米先生:“我也没办法,要不……你还是走非正常渠道吧。”
刘先生:“什么是非正常渠道?”
米先生:“就是找保监会认识的人呗,你不是有认识人吗。”
维修每一处都与定损员沟通过
随后,记者来到长春通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服务顾问谷克非介绍,刘先生的车在他们店里进行维修时,工作人员维修每一处,都与保险公司定损员沟通过。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他们不会擅自更换或维修某个部位,因为涉及到顾客理赔的问题。
“按理说,得到定损员认可后,定损员开出赔付金额,保险公司就应该批复并赔偿。”谷克非表示,刘先生遇到的情况,他也是第一次看到。
定损过程有猫腻
刘先生认为,自己既然保了全险,并且维修过程中,4S店就更换及修理的每个项目都与保险公司进行过详细沟通,也就说明,维修的所有受损项目均是此次事故中造成的。“如果这么说,保险公司给我的答复就是不成立的,凭什么说车的底盘受损部位,有一些不是这次事故中造成的?我怀疑这里面肯定有啥猫腻。”
刘先生表示,他会继续向保险公司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也会考虑走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随后,记者欲采访保险公司定损员米先生,但当记者提出采访要求后,米先生随即挂断了电话,多次拨打仍无人接听。
业内人士揭定损潜规则
当天,记者辗转采访到了一位曾从事过保险行业的人士,他披露了一些保险公司定损时的“窍门”。“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之多的车险定损不足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定损员利益与定损金额直接挂钩。”该业内人士开门见山。
“例如有些保险公司的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各机构全员绩效工资与月度综合考核系数成正比。这意味着,个案赔付金额的下降就是综合赔付率的下降,也就是员工工资的下降,简单说,定损人员如果能把10定成5,他将得更多奖金,反之如果按实际损失定,甚至高于实际损失,不仅得不到奖金,还有被开除的危险。”他说,通常情况下,在考核机制的逼迫下,定损员大多会想尽办法把定损额降下来。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暗中使用副厂配件,代替原厂配件。“多数保险公司都有一份详细列出各种常见车型常用配件价格,作为定损主要依据之一的《常用车型零配件价格目录表》。但是,目录中绝大多数零配件都有两种价格,一种叫市场价,另一种叫精友价,也就是正规配件价格。其实,并不是所有定损员都愿意这么做。但通常情况下,不这么做的员工在公司肯定生存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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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公司一直拖着不定损怎么办1、可以先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定损2、向保监会当地办公室投诉3、可以直接起诉,申请定损,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进行赔偿车损险条款中一般有以下约定:因保险公司的问题未定损的,可以在修复后,凭己方的损失清单与金额理赔。二、纠纷怎么办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向保监办投诉、仲裁和司法诉讼等方式来处理: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地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向保监会当地办公室投诉。如果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违纪行为,可以向当地的保监办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3、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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