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方不履行抚养责任,男方起诉女方要抚养费用履行还款责任吗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父亲不履行扶养义务,孩子可以改姓吗?_石家庄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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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孩子也可以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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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履行房产分配协议 女方同意前夫享居住权
  天津北方网讯:两年多以前,徐女士和韩先生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房子、车子、孩子都归女方。然而,韩先生以自己和八旬老母均无房为由,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徐女士告上法庭,考虑男方实际困难,女方虽是名义上的房主,但同意男方及其母亲享有居住权。女方自愿承担诉讼费,换来了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相关内容的确认。
  2009年12月,徐女士和韩先生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约关系,约定孩子跟女方,男方给付抚养费,并且就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约定一套坐落于北辰区的私产房屋连同室内电器、物品、家具以及女方个人衣物等归徐女士所有,一辆轿车归徐女士所有。然而,韩先生一直没有协助徐女士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离婚两年多了,徐女士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徐女士诉称,与被告韩先生协议离婚后,被告不仅未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义务,而且未将协议约定归原告所有的财产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按照当初约定,私产房屋连同室内电器、物品、家具、原告个人衣物以及轿车一部归原告所有。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韩先生辩称,自己没有工作、名下无房,80多岁的老母亲也无房居住,不认可离婚时所达成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要求驳回原告诉请,重新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受到法律保护。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系被告未及时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被告以及被告母亲的实际困难,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以及被告之母在该房享有居住权,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判决,诉争私产房连同室内电器、物品、家具、原告个人衣物、轿车等归原告所有,被告以及被告之母在诉争房内享有居住权,本案诉讼费500余元由原告自愿全部负担。(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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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探望孩子,可以争夺抚养权吗?
你们协议离婚的,那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你出钱了吗?
如果没有,你想想自己有资格把孩子带出去玩吗?当然,探视权你还是有的
要是我也不愿意,应为你孩子的爸爸肯定要再婚,孩子以后的一切开支都需要他的新妈妈来承担一部分,你老是跑来,一分钱不出算那门子事哦,你有尽到一个亲身母亲的义务吗?
探视权的定义
& &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探视权的问题&&
婚姻法 探视权
离婚子女探视权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 & 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强制执行
& &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协议离婚探视权问题
& &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 & 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 & 1、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
& & 2、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
& & 在此,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给当事人的意见是:
& & 1、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 & 2、可以约定孩子十周岁以上后,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 & 3、关于第一条抚养费的支付,最好是约定每个月支付费用的时间和方式。
& & 4、独立生活一般情况下仅指孩子成年即18岁,关于大学期间父母双方是否资助孩子上学,各资助多少,双方也可以进行约定,避免后续争端。
解释得非常到位
慧子哥 发表于
你们协议离婚的,那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你出钱了吗?
如果没有,你想想自己有资格把孩子带出去玩 ...
首先你要明白,我们是协议离婚,不是我不出生活费,孩子的面都见不到。怎么出,这个事又谈何商量
一个字不让你见。要我与娃断绝关系
赤壁婕婕 发表于
我也要離婚了,還不知道小孩要哪門搞,舍不得了,我一個人辛苦帶到那麼大
围城中有一句话,叫做“围在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婚姻也罢,事业也罢,人生的愿望大都如此”
亿度 发表于
婚姻是要靠双方一起维护的,法律保障不了婚姻的长久和美满
真谛………!
沟通、和解是第一要据!探视权与抚养权有别,这个田律师可详解。不让见可诉得探视权,执行是个问题。即便一次、二次勉强成功,三次、四次……那个还有耐心理,你都嫌烦是吧?做人总有很多办法……
本帖最后由 田律师 于
13:05 编辑
一直很安静123 发表于
首先你要明白,我们是协议离婚,不是我不出生活费,孩子的面都见不到。怎么出,这个事又谈何商量
一个字 ...
重要的是在于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虽然说夫妻关系解除了,但毕竟还有一个共同的”财产“---孩子。今后还要见面,孩子长大成人了,双方也要见面,时日很长啊。放下已经过去了的恩恩怨怨。为了孩子的健康心理,建议好好商议,商量好探视的时间与地点。互相体谅,是可以解决的
你想知道楼主,你的抚养权争到了吗?因为我也想争,还知道怎么办才好.
先沟通吧,我相信孩子他爸更希望小孩能得到更多妈妈的关这
男方的妈妈没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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