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有涉及创业板退市制度度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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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券法》的修改,所谓加强市场监管也就形同虚设,而没有严刑峻法护航的所谓市场化,也只是一种伪市场化。】
新任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走马上任,各种建言铺天盖地而来。这虽然不乏“歪嘴和尚”,但其中确实还有一些业内人士的真知灼见,以及许多投资者最真实的愿望。而归纳起来看,加强监管、注册制、市场化、退市制度等,成为这些建言的关键词。
基于股市前期的发展状况以及投资者对股市问题的关心情况,加强监管、注册制、市场化、退市制度等成为给新任证监会主席建言的关键词并不令人奇怪。只不过,这些建言都缺了一个主心骨,那就是加强法制建设,而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证券法》的修改。没有了《证券法》的修改,加强监管、注册制、市场化、退市制度等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就《证券法》的修改来说,原本就是2015年中国股市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只是后来由于去年6月份股灾的出现,打乱了《证券法》修改的步伐。而去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于是在某些人看来《证券法》修改的迫切性得以暂缓。
其实,就A股市场的发展现状来说,《证券法》修改的紧迫性并不因注册制的放行而放缓,反而显得更加紧迫。而对于新任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来说,加紧推进《证券法》修改的步伐,更是当务之急的工作。这项工作甚至较之于加强监管、注册制、市场化、退市制度等来说更加紧迫。
以注册制为例,这项工作是目前市场最为关注的一项工作,同时这项工作又与市场化改革密切相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注册制最早从今年3月1日开始就可以付诸实施。然而,如果没有《证券法》的修改,目前的《证券法》显然难以为注册制的实施保驾护航。
比如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但以目前的《证券法》显然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没有《证券法》的修改,所谓加强市场监管也就形同虚设,而没有严刑峻法护航的所谓市场化,也只是一种伪市场化。而注册制也将因此成为脱缰的野马,将中国股市拖到一个危险的境地。
不仅如此,在没有《证券法》修改的背景下,退市制度也很难得到有效地实行。毕竟目前的退市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企业退市并没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而是将退市的损失全部推卸给投资者来承担,这样的退市制度当然没有必要执行下去。因此,退市制度必须对责任人追责,同时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这方面没有《证券法》的修改同样很难办到。
所以,对于新任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来说,加紧推进《证券法》修改的步伐应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毕竟对《证券法》修改工作的推进,不仅仅限于时间上的推进,还要在内容上加强把关,使《证券法》能够成为一部为中国股市发展保驾护航的严厉法律。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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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草案20日起上会 修订有望年内完成
中国证券网讯 4月20日起至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一项议题就是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至此,《证券法》正式进入第五次修订程序。从已经透出的《证券法》修订思路看,构建适宜资本市场新生态形成的法律环境将是本次修订的主旨。
据证券日报4月20日消息,对于《证券法》修订的思路,最权威的解释来自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他表示,简政放权、推进市场化,放松管制、鼓励创业创新,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本次修订的三个主要思路。
据尹中卿透露,与前四次修订相比,这次是全面修订。修订草案新增了100多条内容,修改了100多条内容,删除了20多条内容。
去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这是自2004年1月份以来,国务院第二次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台的资本市场纲领性文件。这是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路线图,传递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新“国九条”着力理顺市场与政府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关系,促进市场在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将加快资本市场改革的进程,增强股市的内生动力,并向市场传达提升股市作用和地位的明确预期。
新“国九条”颁布后,资本市场改革明显提速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正式开启沪港通、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关措施、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启动优先股试点、完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在证券法修订草案完成一审程序后,将尽快进入二审、三审程序。如果顺利的话,证券法修订有望在今年完成,明年即可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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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讨论《证券法》修订 成思危建议设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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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程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 建议,法律草案应强调退市制度,让劣质 上市公司 退出股市。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以期解决非流通股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所带来的种种问题。成思危副委员长表示,要想真正搞好股市,关键还在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如果股市的整体质量不行的话,就算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股市也不容易上去。  10多年来中国股市沉淀了大量劣质公司。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4年年末,以每股净资产计,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已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27%,如果以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计,这一比例则上升为3.96%。这类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不仅威胁到股东利益,也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但这些上市公司的股票却仍然在股市中流通。  股市中劣质公司沉淀的数量不断增加,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被普遍视为投资者信心逐年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  成思危副委员长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表示,必须建立起一种有进有出的机制,对一些违法违纪、经营很差、净资产是负的上市公司要摘牌退市,让一些业绩好的公司入市,逐步提高股市的质量。“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才有可能使股市恢复其本色”。  他注意到,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由于股市择优汰劣的作用,熊市时上市公司的数量会减少。但我国股市低迷时,上市公司却还不断增加。这源于我国目前缺乏严厉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我国股市在成立初期只有上市规则,并未推出相应的退市规则,只规定了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中国证监会 于2001年12月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宣布中国股市的退市制度正式出台。但退市制度显得过于“仁厚”,不能起到清理劣质公司的作用,亦无法对不良上市公司形成应有的威慑力。  成思危副委员长建议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应对建立严厉的退市制度加以强调。他认为,退市的方式可以有3种:一种是强令摘牌退市;一种是并购退市;还有一种是回购退市。《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已经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在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应该设立柜台交易,使公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得以变现。“一定要让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有进有退,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这是股市的治本之策,也是真正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最重要的一点。”成思危副委员长说。&
责任编辑:陈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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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代表:《证券法》修订最快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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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两会期间表示,按正常进度,《证券法》修订案有望4月底上会。初审过后,需要征求意见并总结,最快8月进行二审,10月完成三审。《证券法》修订案会扩大‘证券’的定义,给出一个定义后,再给出一些列举。目前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也在两会期间称,两会后《证券法》修订草案会提交人大审议,预计今年内应该可以完成修订,对股票发行注册制今年内推出比较乐观。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姜洋表示,《证券法》修订要严格按照人大议程,依法治国,也希望《证券法》修订今年能够顺利完成。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两会期间称,今年他将提交关于修订完善《公司法》中有关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相关提案,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订,从调整证券发行制度、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修改股票回购制度等方面予以修改完善。
侯外林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变革发展,《公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需要适时作出调整。侯外林建议,调整证券发行制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现行《公司法》有关股票发行制度是基于核准制设计的,如对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公开发行新股等均提出了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要求。因此建议将现行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规定统一调整为注册制。
此外,侯外林认为,由于公司债券属于典型的证券品种,宜在《证券法》中作出具体规定,不宜在属于企业组织法的公司法里作出规定。他建言将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移植到《证券法》中。
今年初,证监会再次向国务院上报了一稿注册制改革方案,其核心仍然是将发行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证监会只负责证券注册和对交易所审核行为的监管,不再具体干预。另一方面,由于《证券法》总体修订工作争议较大、进展晚于预期,证监会正在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修改注册制改革必要的若干法条,从而加快改革进程。
明确定义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退市机制、强化证券侵权责任,以及支持民事追偿,都是本次《证券法》修订重点讨论的内容。接近修法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审核权下放给交易所已有共识,为了完成今年内推出注册制改革的“政治任务”,对《证券法》先作最低限度的修改,在立法程序上是可能的;但这样做必然会在许多技术细节上留下缺漏,尤其制度上缺乏有效的退市机制、侵权追责的保驾护航,其负面效果也需要高度重视。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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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证券法》将何时修改?
  新任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走马上任,各种建言铺天盖地而来。这其中虽然不乏&歪嘴和尚&,但其中确实还有一些业内人士的真知灼见,以及许多投资者最真实的愿望。而归纳起来看,加强监管、注册制、市场化、退市制度等,成为这些建言的关键词。
  基于股市前期的发展状况以及投资者对股市问题的关心情况,加强监管、注册制、市场化、退市制度等成为给新任证监会主席建言的关键词并不令人奇怪。只不过,这些建言都缺了一个主心骨,那就是加强法制建设,而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证券法》的修改。没有了《证券法》的修改,加强监管、注册制、市场化、退市制度等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就《证券法》的修改来说,原本就是2015年中国股市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只是后来由于去年6月份股灾的出现,打乱了《证券法》修改的步伐。而去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于是在某些人看来《证券法》修改的迫切性得以暂缓。
  其实,就A股市场的发展现状来说,《证券法》修改的紧迫性并不因注册制的放行而放缓,反而显得更加紧迫。而对于新任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来说,加紧推进《证券法》修改的步伐,更是当务之急的工作。这项工作甚至较之于加强监管、注册制、市场化、退市制度等来说更加紧迫。
  以注册制为例,这项工作是目前市场最为关注的一项工作,同时这项工作又与市场化改革密切相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注册制最早从今年3月1日开始就可以付诸实施。然而,如果没有《证券法》的修改,目前的《证券法》显然难以为注册制的实施保驾护航。
  比如注册制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但以目前的《证券法》显然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猴年伊始,有媒体报道称,在过去的三年里,共有35家公司涉及财务造假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其中32家公司的罚款均不超过60万元(60万元已经是&顶格处罚&了)。面对这样的处罚力度,所谓加强市场监管,其实是在做无用功,是对监管部门人力与财力的一种浪费。而这样的监管,又如何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呢?所谓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岂不是自欺欺人?
  可见,要推行注册制,这就更需要有严刑峻法来护航,这就更需要加紧推进《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因为没有《证券法》的修改,所谓加强市场监管也就形同虚设,而没有严刑峻法护航的所谓市场化,也只是一种伪市场化。而注册制也将因此成为脱僵的野马,将中国股市拖到一个危险的境地。
  不仅如此,在没有《证券法》修改的背景下,退市制度也很难得到有效的实行。毕竟目前的退市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企业退市并没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而是将退市的损失全部推卸给投资者来承担,这样的退市制度当然没有必要执行下去。因此,退市制度必须对责任人追责,同时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这方面没有《证券法》的修改同样很难办到。
  所以,对于新任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来说,加紧推进《证券法》修改的步伐应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好在2月23日的《证券时报》有报道称,《证券法》修订工作将继续列入今年的立法中,今年3月份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工作规划将就《证券法》修订作出安排。这是一则好消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刘士余主席就可以放缓推进《证券法》修改的步伐了。毕竟对《证券法》修改工作的推进,不仅仅限于时间上的推进,还要在内容上加强把关,使《证券法》能够成为一部为中国股市发展保驾护航的严厉法律。
  为注册制实施打好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6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争取推进《证券法》下一步审议。吴晓灵指出,加强法治建设是最终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有了这个保障,才能通过资本市场服务培育好的上市公司。法治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都是注册制实施的基础性条件。这两方面工作做好之后,注册制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实施注册制是资本市场综合改革最后的一个结果。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保护股民合法权益是最重要的。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监管者的主要任务,也是各国证券法的核心。股票市场是最市场化的,效率最高,所以最难管。在资本市场领域,要考虑资本市场的特点,很多法律需要修改,包括《证券法》也在修改。证券市场的变化很快,创新很多,法律要跟上创新的节拍。法律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发展。他认为,推出注册制重在创造条件,股市的各种制度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配套的,股市的制度也需要其他制度配套。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资本市场的表述,跟往年相比有里程碑意义的变化。&&法治化&真正的含义是指所有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意味着每个投资者都有监督市场的权利,也意味着对投资者的保护是至上的。&鲁政委认为,法治化是资本市场最终走向成熟的根基。
  证券法修订陷入激烈博弈 吴晓求指出七大缺陷
  如果《证券法》修订工作继续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今年3月份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工作规划将就证券法修订作出安排。近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证券法》是要让这个市场成长起来,而不仅仅是解决企业融资规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投资者的资产成长性问题。
  财经评论人士皮海洲在新京报发表的文章中表示,没有《证券法》的修改,所谓加强市场监管也就形同虚设,而没有严刑峻法护航的所谓市场化,也只是一种伪市场化。
  自《证券法》修订工作被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以来,去年4月中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读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确股票发行注册制。
  当市场期待一读之后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时,2015年6月末的股市震荡,让立法前景变得不再明朗。吴晓求表示,内容多、变动大,需要充分讨论,避免找后账。&讨论不充分,根本就无法去制定一个能够指导未来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法&。
  多重因素影响下,截至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未公开征求意见,更未被安排二读。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用授权的形式,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作出专门安排,让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安排,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惯例,法律修订需经过三读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在一读和二读之间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般来讲,修订草案的意见征求时间是一个月。
  以下是吴晓求与媒体的对话:
  媒体:《证券法》的修订卡在哪里?争议到底在哪里?
  吴晓求:《证券法》是资本市场中的一个基本法,它对规范市场的发行主体、交易行为、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违法行为的约束等都做出了一系列的规范。我们现在《证券法》是1999年实施的,期间也经过几次比较大的修改,但基本制度没有变化。基本理念还是基于一个过去的、现代工业的理念来制定这部法律,对企业新的变化、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上市估计不够,发行的标准、交易制度的设计、违规违法的处理等等。应该说还是存在重大缺陷的,甚至对这种缺陷的理解也会有一些不足。所以,修改是很迫切的事情。
  这部法律修改一些困难之处在于,首先是证券的发行审批、核准的环节,即今天我们说的注册制,但注册制的一整套程序在中国应该怎么做,还并不是特别的清楚。
  其二,对于整个市场主体、市场中介的作用的责任、权限、处罚边界等等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其三,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过去我们规定了盈利、规模、资产、人员、历史、财务记录这些都是有比较明确的要求,但现在很多新兴企业和当年基于现代工业确立的标准不匹配。比如说一个亏损企业可不可以上市,这就有争议。如果你是一个夕阳亏损企业恐怕就不能上市,你是一个朝阳的,现代还处在亏损阶段的企业可能就能上市,可是如何把握这些标准,这也是需要论证确定的。当然,你的法律还不能做出一个歧视性的规定,同时又要让这些上市公司有成长的价值,因为证券法毕竟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是要让这个市场成长起来,它并不仅仅是说要解决一个企业融资规范的问题,它更重要的是解决投资者的资产成长性的问题。所以,针对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的确定还是非常重要,这些还是有一些模糊和不清楚的。
  其四,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当然还有一些长期要确立的,比如证券从业人员可不可以买股票。当然以前是不允许的,那么现在看来是有条件的允许,需要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
  其五,当然还有退市机制,怎样去推动退市机制效率的提高,并购重组的环境究竟是什么样的环境,需不需要监管部门批准,像这些都是要重新确立和重新讨论的。我认为在《证券法》修改方面这些问题的讨论是不充分的,不充分根本就无法去制定一个能够指导未来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法。
  吴晓求:所以,为什么有一个两年的诉求期,这两年诉求实际是市场去,看看会碰到哪些问题。我们先做一些细则,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创新。因为在注册制还没有推行的时候,我们的确不知道它其中会发生什么问题,它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条件,才可以完成它,才可以做起来。所以,这两年实际上是允许我们市场去实践的,未来制定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现实,又能够展望未来的法律,提供一种实践基础。
  媒体:我不知道现在走到什么样的一种程度了,好像很充分,但听起来好像还在一种考虑的状态?
  吴晓求:虽然说有几读,但我不认为现在的草案反映了刚才我们所提到的那些问题,应该说这个《证券法》在专业的解读、研究,对证券市场规律的把握和未来趋势的体现,我认为应该说是不够的。所以,为什么没有匆忙的举手就通过了,我认为这是负责任的态度,因为匆忙的举手可以通过,但是负责意义。所以,采取这样的态度是正确的。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市场所有参与者的利益、权利和责任。所以,如果匆忙行事反而不好。
  媒体:我在网上看到很多网友关注的问题,是违法成本太低了?
  吴晓求:这是其中之一。我们新的《证券法》,当然它可以涉及到关于违规违法成本的问题,但更多的还要通过《刑法》修改来体现。中国证券市场有很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这个市场违规违法成本的确非常低,特别是欺诈上市,包括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成本非常低,现在对于内幕交易,如果一旦查出,处罚的还是很大的,因为它是按照高线来处罚。但是内幕交易有一个问题,查处起来非常困难,因为它的查证是很难的,寻找证据很难。当然相对来说操纵市场还比内幕交易容易一些,因为市场主要是三大违规违法行为,所以,的确像信息披露方面处罚力度是不够的。所以,这需要在《证券法》和未来《刑法》修改过程中,对这类违规违法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肯定是要大幅度的提高。
  媒体:这是第六点,除此之外,对于监管层本身的约束是怎样的?一方面既不能监守自盗,一方面我们又要增加这种补缺的动作,防止钻制度的空子,在自身的监管、管理和架构上,您觉得他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反省?
  吴晓求:首先,设立一个好的制度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一个巨大寻租空间的制度,实际上这种制度会使好人变坏人。我们最好的制度是让坏人慢慢变成好人,坏人很难做成坏事,这个制度就是非常好的。
  什么意思呢?这对证券市场来说,就是它的很多的属于市场的权利要交给市场,你不要拿着,你拿着寻租就出来了,有人就会找你。有些人可能一开始并不贪婪,可能还是比较优秀的,他还是经得起一两次的考验。一句话,不能用考验来检验人性,所以,我们说要把那些属于市场的权利交给市场,实际上是做一个事中事后的监管,事前的监管就是权利。
  那么我设计一个标准,由市场中介来提供资料,说咨询达到这样一个标准可以进来,进来之后如果发现你是假的,或者你在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那我就要严厉的查处你。这就是把监管的结构做一些改革,所以,把属于市场的权利交给市场之后,实际上它的考验的次数就会减少,考验的次数减少之后,它的犯罪和违法的机率就会变小。因为他的诱惑不是很大。
  当然,我们还是要培养人才。除了法律观念要非常强,时时刻刻提醒我们自己不能做违法的事情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是专业技术人才。也就是说你的监管人才必须要对市场的风险,市场的变化,产品的特点,市场发展趋势都要有深刻的把握。否则,推出这些制度是不是和这个市场相匹配,是不是有效的能够防范市场风险或者能否有效对冲市场的风险,都要打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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