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二七区侯寨乡侯寨拆迁补偿合同样本

征地补偿安置费
区片范围描述
乡(镇)名称
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
双桥办事处
榆林、郭村、庄王、葛寨、岳岗全域的集体土地
新城街道办事处
贾河村、胖庄村、弓寨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老鸦陈街道办事处
双桥村、下坡杨村、苏屯村、杜庄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须水街道办事处
丁庄、天王寺、付庄、小李庄、三十里铺、二砂、庙王、白寨、马庄、桐树王全域的集体土地
湾刘村、张寨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八卦庙社区、尖岗村、刘庄村、上闫垌社区全域的集体土地
程庄村、马村、纪公庙村、古荥村、曹村坡村、南王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老鸦陈街道办事处
师家河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大河路街道办事处
保合寨村、铁炉寨村、大河路黄河滩区、牛庄村、惠济桥村、新庄村、岗李村、前刘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八堡村、祥云寺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杨金路办事处
周庄、大贺庄、新庄、马头岗、小贺庄、徐庄、马林全域的集体土地和柳林(国基路办事处飞地)内的集体土地
兴达路街道办事处
北录庄全域的集体土地
潮河办事处
曹古寺、二郎庙、单庄、营岗、王士明、司赵、耿庄全域的集体土地
王庄社区、水磨社区、刘胡垌村、娄河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全垌社区、麦秸垛沟社区、台郭社区、候寨社区、曹洼社区、东胡垌社区、红花寺社区、张李垌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郑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续表1-1&&&&&& &&&&&& &&&&&& &&&&&& &&&&&&
征地补偿安置费
区片范围描述
乡(镇)名称
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
商都路办事处
小店(部分)社区全域的集体土地
龙湖办事处
花沟王、弓庄、小郭村、南录庄、新村、陈岗(部分)、花庄、魏庄、花胡庄全域的集体土地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
八里庙社区(部分)、祭城农场、庙张社区(部分)、金庄社区(部分)全域的集体土地
花园口黄河滩区、南月堤村、花园口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新城街道办事处
新城黄河滩区、常庄村、李西河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商都路办事处
穆庄、白佛全域的集体土地
河沟王、圃田、小孙庄全域的集体土地
金光路办事处
贾陈全域的集体土地
博学路办事处
贾岗社区全域的集体土地
龙子湖街道办事处
薛岗社区、夏庄社区、姚桥社区、时埂社区、磨李社区全域的集体土地
申庄村、石桥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龙子湖街道办事处
后牛岗社区(原小金庄村分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兴达路街道办事处
马渡、任庄、小金庄全域的集体土地
潮河办事处
弓马庄全域的集体土地
京航办事处
大孙庄、吴庄、石王、大王庄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野曹、李马庄、张华楼、大湖、毕河全域的集体土地
沟赵办事处
枣陈、任砦、张五砦、牛砦、岗崔、水牛张、朱砦、西连河、东连河、堂李、赵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梧桐办事处
贾庄全域的集体土地
须水街道办事处
丁庄全域的集体土地
郑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续表1-1&&& &&&&&& &&&&&& &&&&&& &&&&&&
征地补偿安置费
区片范围描述
乡(镇)名称
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
金光路办事处
马楼、柳园口、徐庄、刘江全域的集体土地
龙子湖街道办事处
陈三桥社区全域的集体土地
申河社区、闫家咀社区全域的集体土地
袁河社区、三李社区、郭小寨社区、桐树洼社区、西胡垌社区、黄龙岗社区、大路西社区、上李河社区、樱桃沟社区全域的集体土地
古荥黄河滩、黄河桥村、第三苗圃、张定邦村、岭军峪村、孙庄村全域的集体土地
兴达路街道办事处
金水区黄河滩、来潼寨、黄岗庙、黄庄全域的集体土地
全区总面积:公顷
全区平均区片价&&&&&
&82152元/亩&&& 123.228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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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二七区侯寨乡东胡垌存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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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二七区侯寨乡东胡垌存拆迁问题! [已回复]
保俊波   20:47
附近村子红花寺村进行了合村并城,外来人口都出来租房子,但是东胡垌村的房子确租不出去!原因是红花寺村民大肆宣扬东胡垌村最近也会拆迁,给租房的外来人口添加了压力,害的东胡垌村有房子租不出去,人民生活水平上不去!&&所以请问领导,东胡垌村在不在政府规划合村并城范围之内!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二七区委督查室   16:22
网友您好,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经了解二七区新型城镇办,全市计划2015年内完成四环内村庄拆迁,具体到侯寨乡各村庄的拆迁时间,请以侯寨乡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为准,请不要轻易相信他人传言。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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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丽红与郑国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浏览:26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338号
原告阎丽X,女,汉族,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铁三官庙村131号附2号。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崔小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国彦。
委托代理人代召国,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
原告阎丽X与被告郑国彦、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丽X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小生,被告郑国彦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召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阎丽X诉称,1999年,原告与郑红军登记结婚,随后原告户籍转入铁三官庙村,户主为被告郑国彦,婚后生育儿子郑想、郑高飞,后因夫妻感情不合于日协议离婚。原告与郑红军夫妻存续期间于2004年及2011年先后两次出资将侯寨乡铁三官庙村131号附2号房屋进行旧房翻建,2013年该房屋拆迁改造。日,被告郑国彦以家庭户主身份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签订编号136号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户籍为准,家庭成员共6口人(包括原告),安置住宅面积768平米及商业面积60平米,过渡费、奖励费、补偿费等共计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拒绝履行原告享有的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份额,经多次协调无果。现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享有编号136号《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第三条中确定的住宅面积768平米及商业面积60平米安置房屋六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判令被告郑国彦返还过渡费、奖励费、补偿费等共计44423元;判令被告郑国彦协助原告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重新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国彦辩称,原告的户口不在被告的户口本上。原告与郑红军签订离婚协议,应向郑红军主张相关权利,原告起诉主体错误。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非以户籍为准,而是以建筑面积为准。原告与郑红军离婚协议中明确认可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其要求财产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不属于铁三官庙村的有效人口,不享受补偿安置条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与被告郑国彦之子郑红军登记结婚。日,原告与郑红军生育一子,取名郑想。2004年,被告郑国彦、郑红军及被告共同出资盖楼房两层,并共同使用。日,原告与郑红军生育一子,取名郑高飞。2010年,在原有楼房上加盖一层。日,原告与郑红军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二、财产分割:1、男女双方婚后有两处房产,一处位于二七区侯寨乡铁三官庙村131号附1号,归男方所X,女方拥有一套住房(两室一厅);一处位于二七区侯寨乡铁三官庙村131号附3号,归女方所X。2、男女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日,被告郑国彦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签订一份编号136号的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载明“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二、拆迁补偿的结算方法…4、乙方按要求搬空房屋、验收合格,过渡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按照合法有效宅基地证内面积三层以下(含三层)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发放过渡费12元,768平方米,55296元。每半年发放一次。…三、补偿安置结算…2、乙方应领取费用总计元。3、乙方安置住宅面积768平方米,安置商业面积60平方米。…八、补充约定…2、安置人员:郑国彦、赵小花、郑红军、阎丽X、郑想、郑高飞。…”,同日,被告郑国彦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处领取补偿费用元。后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清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郑国彦、郑红军及被告共同出资盖房,并共同使用,该争议房产应属家庭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主张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房屋六分之一的财产份额、返还过渡费、奖励费、补偿费等的请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郑国彦辩称,原告与郑红军签订离婚协议,应向郑红军主张相关权利,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以建筑面积为准,原告不属于铁三官庙村的有效人口,不享受补偿安置条款,但庭审中被告认可该争议房产是全家一起出资盖房,且在被告郑国彦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签订的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中亦明确列明安置人员包括原告在内,故被告郑国彦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郑国彦应协助原告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已明确,无须另行重新签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阎丽X享有拆迁住宅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编号136号)中确定的住宅面积128平方米、商业面积10平方米;
被告郑国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阎丽X过渡费、奖励费、补偿费等,共计44423元;
被告郑国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阎丽X与第三人郑州市二七新区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协调指挥部办理拆迁安置的相关手续;
驳回原告阎丽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被告郑国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胡新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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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郑州市侯寨乡村庄会全部拆迁吗-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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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侯寨乡村庄会全部拆迁吗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9:37:43 责任编辑:鲁晓倩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郑州市侯寨乡村庄会全部拆迁吗”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郑州市侯寨乡村庄会全部拆迁吗”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郑州市侯寨乡村庄会全部拆迁吗,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他们估计会给你明确的答案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望你百忙之中采纳答案――――――――――――――――――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还没那块,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等等,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心想事成,最少出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或者去当地的论坛和贴吧问下,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估计是这个是还需要一段时间,工作顺利。―――――――――码字不容易,给个好评,比较详细点上面的人毕竟都是挺多的关心的人,祝愿你生活更美――――――――――――――――――希望你新的一年,要运筹帷幄、升级需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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