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属于债券吗发展壮大是金融资产泡沫的源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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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是金融资产泡沫的源头吗
发布日期: 11:46 - 信息来源:
在利率市场化、同业业务规范化的背景下,2013年12月,同业存单作为传导基准利率、替代同业存款的金融创新工具应运而生。三年多的时间里,同业存单深受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喜爱,成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管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近期部分业界人士对同业存单的质疑和讨伐不断,同业存单开始背负着&加杠杆&的罪名。同业存单的发展壮大,真的是金融资产泡沫的&源头&和&祸首&吗?答案是否定的!
  同业存单发行量的井喷,源于参与主体的快速扩大。
  日, 央行公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为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且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随着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的扩大,同业存单实际发行机构数量也不断增加。2013年同业存单实际发行机构仅有10家,到2016年底,该数量迅速扩大至489家。而同业存单的发行余额,也因参与主体的快速扩大,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
  2015年8月末,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台《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同业存单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基金公司开始配置同业存单,成为认购新主力;2016年11月起,保监会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同业存单。同业存单认购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使得市场投资需求持续增长。
  同业存单对同业存款的替代效应显著。
  同业存款(同业存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和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单从最早的同业存款的补充角色,逐渐替代同业存款成为商业银行筹集负债的重要渠道。目前同业存款的期限较为灵活,可根据资金存入方和存出方流动性管理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同业存单则为标准化期限,两者形成互为补充的关系。
  2016年,兴业、浦发、光大和平安银行位列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前四名,合计发行规模占全市场发行总量的25.8%。以上述四家银行为代表,同业存单余额占广义同业负债(本文仅指同业存放+同业存单之和)余额比重不断扩大,同业存单对线下同业存款替代效应明显且持续加强。因此,分析同业存单市场,应该关注广义同业负债存量和同业存单发行余额的变化,如果仅仅盯着同业存单发行量,并且割裂开同业存单与同业存款的相互替代关系,容易得出截然相反的错误结论。
  &银行发行同业存单-购买同业理财-购买债券&,加杠杆的伪命题。
  在央行宏观审慎评估(MPA)管理的框架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决定了其资产扩张的规模和增速。无论是投资理财,还是购买债券,都和贷款一样,被纳入&广义信贷&的监管范畴。而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是统筹管理的,在有限的&广义信贷&规模下,商业银行会以EVA和RAROC为参考标准去配置资产。同时,从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看,负债成本通常按照一般性活期存款、一般性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存款的顺序逐渐提高。同业存单发行成本远高于一般性存款,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去放大资产负债表,并不是最理性的经济行为。广义同业负债的增长,往往是一般性存款增长不足的情况下,作为负债来源的补充。金融杠杆的本质在于资产和负债的错配和放大,与资金来源于同业存单还是居民存款并没有关系。
  同时,商业银行无论是购买保本理财还是非保本理财,都是需要消耗资本的,其中投资非保本理财的风险资产权重(RWA)高达100%。因此,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购买同业理财,进而借资管、专户通道加杠杆购买债券的资产扩张行为,并不具备普遍性,而且因为MPA的管理受到较大限制。
  同业存单大幅降低操作风险和系统流动性风险。
  同业存款业务没有统一成交的平台,涉及开户、验印、邮寄、人工转账等复杂流程。而同业存单是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其发行、交易、托管、清算流程成熟、公开透明,其发展极大地降低了操作风险。由此,同业存单受到了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各类投资者的青睐。
  同业存款一般附带提前支取条款,在资金紧张的时点,容易发生集体提前支取行为,导致商业银行陷入临时流动性困境。而同业存单发行简便,可在二级市场流通,不存在提前支取的风险,有利于发行人结合自身资产负债缺口提前做好流动性管理,避免发生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
  同业存单&锁短放长&的趋势明显。
  同业存单发行久期不断增长,呈现出&锁短放长&的特征。2014年至2016年,全市场实际发行存单的加权平均久期逐渐从157天拉长至180天, 6个月及以上期限存单发行量占比从50.8%提升至55.0%。商业银行主观上更倾向于发行中长期同业存单以拉长负债久期,而非滚动发行短期存单来提高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同业存单的发行有助于商业银行拉长负债久期,降低错配,从这个角度而言,同业存单不仅没有助推商业银行杠杆的放大,反而有利于金融去杠杆。
  同业存单的价格发现功能&&助力推进利率市场化。
  同业存单发行利率直接反映商业银行吸收同业负债成本,代表着银行间货币市场真正的供求关系,是最具市场化的金融产品。同业存单利率变化领先于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以3个月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与3月期Shibor为例,可以观察到,从2016年10月&小钱荒&以来,同业存单发行利率明显领先于Shibor,更敏感、真实、迅速地反映了资金面状况和利率走势。
  相较于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存单期限标准化、利率透明化,波动性较低,具有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也更便于纳入央行的统一监测中。
  1年及以内期限固定利率同业存单参考Shibor报价,1年、2年、3年期浮动利率存单以Shibor为基准加点计息,同业存单强化了Shibor的基准性,有助于完善货币市场全期限基准利率曲线。同业存单提高了商业银行利率敏感性和主动负债管理能力,有利于利率结构、利率管理、利率传递等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同业存单应纳入统一监管体系。
  当然,在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一些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的小型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存单获取资金,进而通过委外的方式投资高风险产品。还有少量发行机构以互相发行并持有的方式干扰市场利率甚至进行监管套利。但这些行为不是市场发展的主流,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个别行为,就将同业存单视同洪水猛兽,认定其为金融资产泡沫的主导因素。
  从长远来看,将同业存单纳入统一监管体系的管理之下,有利于同业存单市场的健康发展,但这个过程宜逐步推进。如果一步到位将之纳入同业负债的监管范畴,商业银行被迫在短时间内调整资产负债表,容易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造成冲击,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初期可以作为辅助性的监测指标在MPA管理中适当考量,后续逐步引导商业银行更为稳健地开展同业存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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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和同业拆借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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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业存单与同业拆借有何关系?
答:同业存单作为电子化、标准化的货币市场创新产品,与同业拆借形成互补。区别于拆借以短期品种为主的特点,同业存单以3个月及以上中长期限为主,可为银行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利率波动也相对较小,对于提高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促进货币市场平稳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问:同业存单在会计、统计上如何处理?
答:商业银行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可自行设立单独科目,对同业存单进行会计核算;并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统计。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同业存单所筹集的资金,存单持有人为保险公司的,需要交存准备金;持有人为非保险公司的,不需交存准备金。
问: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与Shibor有何关系?
答: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并在Shibor基础上加减点生成。由于同业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及以上,对于活跃货币市场交易、提高中长端Shibor基准性、促进完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曲线具有积极意义。
问: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能否发行同业存单?
答:同业存单推出初期,发行主体为满足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未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视市场发展情况及本行经营策略,授权其分支机构发行同业存单。
本文来源:南海网-证券导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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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30 来源:  
来源:私募通
来源:私募通一、清算与解散的关系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经过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一般而言,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提,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一种延续和结果。  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公司解散在多数情况下是公司或其股东的一种自发或自愿行为,如营业期限到期、决议解散、公司合并与分立等。但有时公司解散也是一种因外界行为的发生或法律强制性要求而发生的被迫行为,如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以及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等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但并不是所有的解散都应当进行清算。如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时,由于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将由新公司享有和承担,从而使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法律上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不一定清算,公司法也没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清算。二、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相关问题  公司法第183条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该条规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股东如何行使这一权利以及法律如何保障公司股东这一权利的实现却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与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现实中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标准,因为在不同的职业经理人面前,经营管理是否困难以及股东是否将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或看法可能不一样。正因为如此,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几乎没有办法证明上述问题是否存在。  第二,公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之一还必须是在发生上述问题后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其他途径。其他途径是法律救济途径还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手段,诸如资产重组、聘请其他专业人士经营管理是否属于其他途径?因此,公司股东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将无法证明是否已经采用了所有的其他途径且不能扭转局面。那么,法院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第三,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时,还必须得到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通过。首先,该规定可能没有平等保护持有公司10%以下表决权的小股东,因为除非联合其他股东,该小股东是不可能直接享有这一权利的。其次,这条规定可能与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存在冲突。第38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决定权归属公司股东会而非少数或个别股东。  这一冲突的存在可能导致法院不受理此案或受理案件存在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代理诉讼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采取措施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突。三、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并清算  首先,关于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问题。公司法没有赋予公司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即使公司出现了第138条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情况,如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等等。而公司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有无必要设定在发生同样情况时债权人享有与股东同样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的权利,值得考虑。  其次,关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组织清算的问题。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公司债权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且没有成立清算委员会。而有关公司是否已经解散以及是否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的问题,债权人并不掌握或无法掌握。因此,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的权利并不容易实现。  另外,由于公司法没有关于公司清算期限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清算委员会承担责任的相应规定,如果公司结算后立即组织成立所谓的清算委员会但并不真正进行清算或采取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法院另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也值得考虑。四、法院能否裁定解散时一并进入清算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但该股东在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同时,是否有权要求法院直接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公司股东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反,公司法只是赋予了公司债权人这一权利。因此,公司股东要求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是,实践中的大量情况是,当公司股东发生争议时,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公司法的这一不明确规定,既不利于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应当享有要求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  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享有要求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那么,公司股东在提出解散公司请求的同时,是否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直接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按照以往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无权裁定组织清算委员会并进入清算程序。但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解散而又没有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非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裁定组织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解散后没有依法成立清算委员会且公司债权人(非公司股东)提出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的请求。据此,人民法院完全可能在裁决公司解散时并不裁定直接进入组织清算委员会的程序。也因此,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在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晰的情况下,一般不宜提出直接要求进入清算程序的请求。五、法院在清算中的地位与作用  公司法赋予人民法院组织人员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的职能,明显打破了以往法院不能受理清算案件(破产清算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的拘束。但是人民法院在组织清算过程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职能并不明确。  根据公司法现有条文的规定,法院的职能仅限于组织清算委员会的成立、确认清算方案以及确认清算报告。除此之外,法院是否还有其他职能,例如,是否有权对有关事项进行裁决,是否有权直接参与或指导清算,是否有权进行更正甚至否定清算委员会的意见,法院与清算委员会意见不同时怎么处理等等。这些职能不明确一方面可能限制人民法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滥用司法权利。六、律师在清算委员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律师在清算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律师的作用通常会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来发挥。通常情况下,律师扮演两种角色:一是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是清算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律师作为清算委员会成员一般是因公司股东聘请或法院指定而作为成员;而律师作为清算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一般是受公司或公司清算委员会的聘请而担任。  上述两种情况下,律师按照各自的地位依法收取律师费都是正常的。但律师如果受公司股东的委派作为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同时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法律顾问的,律师工作就会发生冲突,律师收费也显得有些模糊不清,这显然涉及到利益冲突问题,现实中存在大量这样的问题。为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该明确自己的地位,并根据自己的地位发挥作用并收取相应费用。七、清算委员会会议召集、议事、表决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委员会经常发生的问题是:一方或多方故意不参加会议致使清算会议无法召开,或虽参加会议但由于议事规则、表决程序不清晰等等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所有这些都使得清算无法正常进行。  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清算委员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以及表决程序进行必要规定。在目前没有类似规定的情况下,同时如果公司章程也没有相应规定,则公司最好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制定相关规则并得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所有清算委员成员的一致认同和通过。八、公司清算与相关诉讼或仲裁之间的关系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公司或公司清算委员会在诉讼或仲裁中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情况。由于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一般较长,公司清算委员会不得不等待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甚至中止清算的进行,清算工作经常被无限期拖延。在此期间,公司由于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资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不仅影响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实际上,对于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人的利益采取必要的措施给予保护(如采取提存公证方式将债权人应得的利益予以充分预留),清算完全可以正常进行而不受影响。因此,是否有必要对于清算期限给予合理的限定以及对清算与诉讼或仲裁的关系进行规定,也值得研究。九、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申报问题  第一,关于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有关公司清算通知和公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清算委员会故意不通知相关债权人,或因为疏忽而没有通知相关债权人,或者虽然通知或公告但由于邮寄的原因或者因公告送达方式的局限性而没有送达相关债权人,最终导致债权人无法知道债权申报,或虽然知道但已经超过申报期限。  很明显,这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清算在通知和公告送达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为此,有关公司清算的公告、通知在形式和方法上应当有必要的要求;同时,还应当规定因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而导致债权人无法申报债权并遭受损失的,清算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二,关于债权人超过债权申报期限进行申报是否有效的问题。公司法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是否可以这样处理:由于债权人自身的过错而逾期申报债权的,如果清算已经完成,应当免除清算公司或其股东的责任;如果清算仍在进行的,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由于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而导致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确认其债权申报;公司已经清算完毕的,债权人应当有权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第三,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相关责任问题。保证清算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利或防止清算委员会滥用权利是维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重要保障。  由于清算委员会毕竟代表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而公司债权人也没有必要的手段知悉公司清算的过程,更不可能对公司清算进行必要监督。因此,在清算过程中,经常出现清算委员会故意或过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然而几乎没有清算委员会或其成员因其过错行为而承担相关责任的先例。对于清算委员会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定。为此,有必要建立追究清算委员会或其成员相关责任的程序和制度。十、外资公司清算是否适用《公司法》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对内外资企业的管理趋于一致,国务院于日废止了该 《办法》。  《办法》废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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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Interbank Deposit)
  同业存单是作为的出现,同业存单是进行主动的重要工具,是为完善市场Shibor报价的短、中、曲线。同业存单的主要发行期限为3到6个月,为,主要是商业银行、、等。从性质上说,同业存单是可以交易的同业存款,也类似于向金融机构发行的。
  日,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透露,存款利率市场化不可能一蹴而就,本身还不具备全面放开的条件,但在先推出同业存单是一个比较好的时间窗。为此做过调研,对同业存单的定义、发行及交易对象、期限及方式、核准程序及金额、发行、、方式、监管归属问题等关键要素,进行了详尽研究和充分论证,并且还摸索了同业存单等替代性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不排除在2013年内或者2014年初先发行同业存单和交易试点。2013年以来,监管层一再警示银行间市场同业业务期限错配的风险,在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政策影响下,银行不得不重新配置同业资产,不少买入返售业务有所收敛,但是,纵观银行间市场,业务依旧十分活跃,并且线下交易也很普遍,这给央行带来监管难题的同时,也提供了试点发行同业存单的契机。
  一、出台举措
  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在一份报告中表示,2013年后半年乃至2014年初还有望出台新举措,包括可能先行放开银行间同业市场同业存单的,取消五年期存款利率限制,以及现有市场报价机制安排进一步拓展至等。当然,配套措施包括也将会尽快实施,准入门槛可能降低。
  二、银行措施
  为了顺利推行同业存单试点,中心按照央行的要求已着手研究、准备创新产品发行与交易的各项条件。同时,各报价行也在逐步理顺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总行对分支行定价的约束作用,同时参与到了发行同业存单等替代性金融产品的探索中。
  同业存单的推出:
  一、有助于完善的品种期限结构
  二、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定价能力
  同业存单是商业银行进行管理的重要工具,市场化定价的具有波动性和,这会倒逼商业银行加强、提高能力,向管理风险要效益。
  同业存单与同业存款相比有三个优势:
  1.主动性:发行人可以根据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自行决定发行的金额和期限。
  2.透明性:作为线上业务,可以根据市场化定价,提高透明度。
  3.稳定性:鉴于同业存单可以转让而不能提前支取,可以避免波动。
  更重要的是,拟推出的同业存单从发行对象上看类似同业存款,如果根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1996年)的相关规定,同业存单吸收的应当缴纳。因此,试点推出的同业存单可能被视为而计入考核,这对于压力大的中小股份制银行有巨大的吸引力。
  有几方面的因素会影响同业存单的发展速度:
  一、从银行同业负债的角度来看,最近几年的同业负债扩张较快,占总负债的比例也在持续上升,大型国有银行的同业负债占总的比例较低,也没有持续上升。
  因此,在试点初期,大型国有银行并没有很强的动力把同业存单的规模扩充到很大。如果试点拓宽到其余的股份制银行和中小,则同业存款单的发展速度可能会加快。
  二、同业存单由于是标准化产品,尽管上相对于目前的同业存款有一定优势,但在条款上不够灵活,信息过于透明等因素也会使得其无法完全替代线下的同业存款。
  三、政府审批节奏和政策限制。在试点初期,预计央行可能给定每家试点银行一个固定的发行额度。
  四、同业存单是否享有某些便利条件。作为主动负债工具,同业存单能否算作普通存款,或者能否算入贷存比计算指标,受到各方的关注。
  目前同业存款不能算作普通的存款,也不纳入贷存比的计算。但如果也可以购买同业存单,由于目前保险公司存放银行的存款作为普通存款,则同业存单是否算入普通存款有可商议之处。此外,由于同业存单有类债券属性,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可以在计算贷存比时予以抵扣,那么同业存单是否在计算贷存比指标时予以抵扣也有可商议之处。
  五、与海外市场类似,同业存单可能有顺周期特征,在面偏紧过程中,或者市场预计利率有上升趋势时,银行为了锁定更低的融资成本,可能会更多的发行同业存单,因此上升环境中,同业存单的规模或比例会上升,反之则下降。这类似于的情况。一般在资金利率上升的环境当中,银行通过回购融资的未到期余额会有所上升。
  无论同业存单以多快的速度发展,其推出会有利于的进一步发展。从海外市场经验来看,大额存单的定价一般会跟随同期限的银行,如美国大额存单利率与美元Libor较为接近、香港人民币存单利率也会参考CNHHibor。
  而中国同业存单的定价也会参考同期限Shibor利率。表面上看,同业存单的定价依赖于Shibor利率。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也可能是同业存单的发展推动Shibor利率更为和更灵敏反映市场变化。
  目前国内Shibor中,3个月以内的Shibor利率报价主要参考同期限的,由于具有活跃的作为参考,3个月以内的Shibor利率比较市场化,也能动态反映市场变化。但3个月以及以上期限的Shibor利率,波动性不足,其背后没有活跃的公开透明的成交品种作为报价参考,使得其定价的真实性受到一定质疑(图10)。
  例如,在松紧的变化过程中,线下和同业存款的报价虽然名义上是基于同期限Shibor报价加点,但波动剧烈的主要是加点的幅度,而资金松紧程度对Shibor利率本身的影响则被削弱。
  如果3个月和以上期限的Shibor利率报价有比较活跃的和公开透明的货币市场工具交易(比如同业存单),则报价交易员也会逐步参考该的交易价格来形成Shibor的报价,使得较长期限Shibor利率的波动性更强,更能反映的实际变化。
  同业存单本身作为一种,不会推动利率向某个方向发生趋势性的变化,的确定仍需要综合判断、、央行、银行资产等因素。撇开经济基本面和央行货币政策不谈,同业存单是否会导致银行负债成本上升取决于同业存单的发展速度与其便利性。
  从银行的负债端来看,银行的存在着特征。从银行的FTP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FundsTransferPricing)来看,其成本端的输入包括尚未完全市场化的存款,也包括比较市场化的同业资金往来以及。从的同业资金成本和存款资金成本对比来看,同业资金成本平均比存款资金成本高出约150-200bp。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大型国有银行的同业负债比例近年来没有明显上升,而中小银行则上升的相对明显。但中小银行发展同业负债也主要是为了对接同业资产。但经过了今年6月份“”以及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和之后,银行同业资产的发展速度有所放缓。
  如果从同业存单替代同业存款的角度来看,由于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会一定程度上低于同业存款,因此在同业负债内部,同业存单的比例上升有助于银行适度降低同业负债成本。相比于同业存单的推出,未来存款端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可能对银行资金成本有一定推升作用。
  同业存单的推出会为未来普通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重启积累经验,尤其是同业存单有助于Shibor利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培育日后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定价基准。待同业存单发展成熟后,监管机构可能会进一步推进普通大额可转让存单的试点与改革。
  对于类机构而言,同业存单作为流动性较好且较低的,是较为重要的投资工具,随着以及类似的产品规模的扩大,预计货币市场基金对此类产品有较强的。事实上,目前同业存款已经成为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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