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遇到呼死你咋办金融诈骗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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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办20多张信用卡 以卡养卡恶意透支吃官司
  “很多银行都没有对我的收入证明提出具体要求。”昨天,接近而立之年的张某坐在西城法院被告席上,诉说着自己办理20多张信用卡,最终走上恶意透支犯罪道路的经过。
  张某几年前来京打工,从事美发工作。“我2008年第一次办了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当时就是为了消费方便。”从此,张某开始疯狂办卡。据起诉书指控称,他于2008年至2011年间,先后申办了多家银行的20多张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提取现金,截至今年4月7日,张某共拖欠银行本金37万余元,美金200余元。
  “你最初申领信用卡时收入多少?”公诉人问。
  “一个月大概三千左右吧,最开始都是正常消费,按时还钱。”张某回答。
  “你还记得办卡透支的额度吗?”
  “有些记得,中信银行的是4万、上海银行6万、南京银行2万、广发的是2.8万。”张某搓了搓手,继续说:“我是去年3月还不起钱的,因为当时工作不稳定,我想开个网店自己创业,就把钱投了进去,结果生意失败了。”
  说到自己为何办理20多张信用卡,张某竟称:“不全是为了消费,有时仅为了获得银行送的礼物,像交通银行送的礼品就特别好看。”
  公诉人追问:“你是怎么用信用卡提现的?”
  “把信用卡的钱充到支付宝里,再用借记卡取出来,就可以套现。每家银行要求还款的时间不同,从一家银行取出钱还到另一家银行就行。”张某这样拆东墙补西墙,持续了近一年。
  “还不了钱后,你还使用信用卡吗?”
  “没有。我记得去年七八月份最后一次还款还的是工商银行,还了两三千,其他银行都还了最低还款额。”
  随后,张某的律师也做了详细的询问。“你办卡的时候银行要过你收入证明吗?”
  “要过。”
  “他们给你的透支额度是多少?”
  “最低的1000元,最高的是工商银行,给了10万,当时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说可以办理财金卡。此外,上海银行给我的额度是6万。”
  “银行给你设定透支额度时,有没有对你的收入证明提出具体要求,比如月收入达到多少?”
  “没有。”
  律师表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有几个问题提请法庭注意。首先,张某一直积极还钱,后因生意失败等客观原因才无力还钱,应认定为主观恶性不深。
  “银行的责任也希望法院予以考量。”律师称,银行在办卡的过程中存在诱导使用的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下,不适合如此推销信用卡。“有的银行同时给被告人发了4张信用卡,而且单方面放大透支额度,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律师认为,银行必须担负起金融安全的社会责任,如果公民透支信用卡无力还钱,国家就使用刑法予以处理,这对于普通公民不公平。
  公诉人认为,银行的问题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张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透支巨额款项,且以卡养卡,应认定主观恶性较深。
  “我希望法庭能轻判,我出去后会积极还款的。”张某在最后陈述时这样说。
  律师观点
  刑法削弱了银行自查力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最高法关于透支信用卡入刑的司法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诈骗罪本身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主观恶意,但是司法解释把透支信用卡的‘恶意’制定得过于严苛、过于客观化――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便认定为‘恶意透支’。”戴福对此质疑,假如一个人因突发情况陷入经济困难而无力还款,也要为此背上刑事处罚的污点吗?他建议“恶意透支”的定罪标准应参照“老赖”,即有更换电话、变更住址、转移财产等逃债行为,否则应依照民事的经济纠纷解决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欠债问题。
  “当刑法成为银行发卡的收账保护伞时,自然就削弱了银行的自查能力,从长远看,并不利于银行业发展。”戴福指出,相较于国外,信用卡的主要客户群是高收入群体、中产阶级,而我国在街边就可以办信用卡,办卡人的经济能力参差不齐。“滥发信用卡无疑会给银行带来风险,从而损害银行的信用。”
  戴福认为,司法解释不应单方面加大持卡人的处罚风险,也应对银行有所约束。他建议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一旦发生信用卡诈骗案,倒查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有审查不严、故意提高透支额度等行为,如果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银行工作人员也该接受刑法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扼制信用卡类犯罪。
  司法调研
  个体户无业者
  最易恶意透支
  据西城法院统计,自2009年底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入刑后,此类案件井喷式增加,2005年信用卡纠纷仅有78件,2010年案件达到3422件,2011年增至5558件。法院分析,信用卡透支低龄化倾向明显,因为这个年龄层的持卡人在超前消费理念的驱动下,会办理多张信用卡,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过度透支,但是他们大都收入不高,或收入不稳定,导致无力还款。
  “部分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在使用信用卡前期有不定期的还款行为,案发后也能通过各种途径筹钱还清欠款。但是有两种人属于恶意透支的‘高危人群’。”西城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一种是中小个体户,他们把信用卡作为融资手段,存在挣钱就还、挣不着钱就不还的放任心态;另一种人是无业人员或失业人员,他们把透支信用卡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两类人在案发后往往无法归还银行欠款。”
  检察官分析认为,案件激增,首先是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非理性地申办和使用信用卡,另一方面,银行在犯罪源头上也大开闸门:银行为扩大信用卡市场占有率,下达一定指标并分摊给职员,银行职员为完成任务,降低申领要求,对申请客户的资信审查不严,单方提高授信额度,并且在发卡时对信用卡使用后果告知不明确、不充分。
  检察官建议,银行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把发卡关,发卡时即告知申请人相关法律制度,及时跟踪、核查持卡人的消费透支情况,评估持卡人的资信变化,对持卡人进行有效催收,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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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对公安机关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存在问题分析及建议
作者:张伟华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发展,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断增多,恶意透支则是其中最为普遍、最为常见、涉案最多的犯罪。石家庄市桥东区属石家庄市核心区域,经济发达,金融机构和消费场所较多,故该类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也相较于市内其他区县更多,并且逐渐呈现出一些新型的犯罪特点。
  自2012年至今,我院共受理该类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140余件140余人,占据了受理案件总数的近六分之一。涉案数量之大,人数之多,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之大,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通过对近期我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公安机关所办理的该类案件时,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片面相信银行的报案材料,对证据审核不严。目前,很多银行都是在委托中介机构来进行催收和报案,报案人是固定几个人,或者说中介机构是固定两三家,利益的驱动致使他们选择效率最高的追款方式,即刑事立案。而公安机关也往往在收到报案人提交的持卡人的办卡申请表、消费记录及催收记录,并且在催收记录上查明三个月前有两次催收,就予以立案。这样银行或者中介机构固然轻易的完成的追款的任务,却把诉讼的风险留给了公安机关和我们。如果公安机关在立案是证据方面把控不严,银行就会因此尝到甜头而变本加厉,同时在催收或者其他证据的搜集上而懈怠。
  2、部分案件笔录制作的水平不高,存在套打或者问题模式化的现象,无法体现个案的客观情况。报案材料的内容直接转化为了报案人的笔录、起诉意见书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对事情经过的描述。尤其是在讯问笔录中,很少有明确的将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问清,大多是集中依据消费记录问其最后还款的时间,依据催收记录问其银行催收的时间。从整体来看全案的证据,笔录几乎是相关报案材料的重复,失去其单独成为证据的价值。
  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后的办案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尽可能的降低诉讼的风险。
  1、慎立案,即提高立案证据的标准。就目前的办案形式而言,公安、检察院都已网上办公,法院也在逐步推进司法公开,案件司法程序一旦启动,要实现逆转无论在哪一阶段都是非常困难的。而对于信用卡诈骗类案件而言,其证据形式本身就具备模式化的特征,事实的认定也依赖于报案人提供的客观证据,只要我们从严审核这些客观证据,则可以从最大程度上降低诉讼的风险。
  对于立案证据的标准,我们建议,第一、加强对催收证据的审核。电话催收要求提供同步的录音;信函催收要求有回执或者签收;上门催收持卡人不在的要有照片或者录像等等,即保证催收证据的证明力。如果确实无法联系到持卡人的,则要证明已经穷尽所有联系方式。第二、通过对报案人的询问,核实清楚相关信息。主要是为确定持卡人的身份及主观态度,即在报案人催收的过程中,持卡人是否提出过该卡并非其本人消费,持卡人对欠款的态度等情况。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审核,则对该案的情况是否能够成案比较容易作出判断。
  2、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经过事先对案件的立案审查,催收的证据及报案人笔录已经基本收集完成,侦查的任务则主要集中在对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的收集上。这类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讯问来完成,即通过讯问达到的目的就是依据客观的证据让其解释主观上不偿还银行欠款的原因,以此来核实其否符合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核实持卡人的身份,即该卡是否由其自己申办,填写的信息、提交的材料是否都是其本人的真实情况,该卡是否由其本人使用消费等;第二、查看消费记录是否存在大额透支、取现及平时还款情况,将这些情况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并要求说明资金用途及相关的原因;第三、查看催收记录是否存在变更联系方式、故意逃避银行催收的情形,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第四、要求犯罪嫌疑人描述其个案情况,再进行针对性讯问。对于讯问中查出的问题,如有必要,则需搜集其他证据予以核实。
  从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此类案件来看,涉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案件极少,由此说明了这些银行在审核发卡方面的严格性,也说明了其实银行是有能力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部分商业银行片面追求商业利益,抢占信用卡市场,导致对持卡人的资信审核不严。加之,这两年打击经济犯罪的势头,导致对该类案件审核较松,更是使得银行从中获利,大大降低了信用卡透支所所导致资金安全的风险,而所带来的后果则是司法成本的剧增和对家庭的冲击。
  刑事犯罪对社会与家庭的冲击都是巨大的,而犯罪分子因此受到的惩罚固然也是应该的,但是其犯罪前科则往往不仅仅是降低其社会的评价,更有可能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比如婚姻、就业、子女当兵等诸多的事项。所以,我们在认定犯罪方面要从严把关。尤其是在此类案件上,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能够看出,松与紧的把握所产生的后果差距是巨大的。
  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把好案件入口关,严格审查该类案件,审慎立案,从根本上规范该类案件的办理。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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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被诈骗了,银行让还钱公安已经立案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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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被诈骗了,银行让还钱公安已经立案了怎么办
发表时间: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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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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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报警
律所: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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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积极应诉,避免不必要财产损失 和刑罚。
律所: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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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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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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